临立会CB(1)17/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BC/14/96
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4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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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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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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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震遐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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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张锦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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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聂德权先生
-
助理海关总监
- 潘杨光先生
-
副首席检察官
- 冯岑苑贞女士
-
助理工商司
- 黃宗殷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谢曼怡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主席报告以下事项:
-
职业训练局及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已来函,表示
对条例草案并无意见;及
-
香港商标师公会曾要求与条例草案委员会举行会
议。
(会后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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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已安排香港商标师公会出席条例草案
委员会1997年4月16日举行的会议。) |
(立法局CB(1)1188/96-97(02)及1248/96-97(03)号文件)
2. 副首席检察官向议员简介中港两地版权法比较的文件。
议员察悉,虽然法制不同,两套法律的目标均是为了符
合国际标准,只是采取的路向有异。举例说,虽然在分
类和字眼上有所不同,但在版权保护的对象、享有版权
的人、享有版权者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权利的限制
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两套法律大致相若。
3. 副首席检察官回应议员提问时补充了以下资料:
-
中国的法律內有关「侵犯版权复制品」的定义,
会决定是否禁止及处罚进口、出口及销售平行进
口的持版权制品的行为。根据此条例草案,侵犯
版权产品包括平行进口货品,但就侵犯版权的事
宜只可采取民事的补救措施。
-
版权拥有人在两套法律下所享有的权利基本上相
若,但条例草案对有关权利有更清晰和明确的定
义。
4. 主席请议员注意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出的建议
(立法局CB(1)1248/96-97(03)号文件)的第4段,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署不能同意给予版权拥有人进
口权的建议。这与条例草案承认版权拥有人拥有进口权
的做法有异。她询问何以会有此分别。
5. 副工商司及知识产权署署长回应时解释,《伯尔尼公
约》或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均须遵守国际标准,
并履行国际责任。然而,在若干未达成共识的方面,例
如平行进口,各成员国可采取不同的做法。政府当局清
楚知道中国在版权拥有人的进口权方面持不同立场。由
于香港可以拥有本身的法律制度,在这事宜上无须采取
中国的立场。事实上,由于理解到香港的情况有所不同,
只要条例草案符合国际标准,中国同意香港可以不同的
做法处理平行进口的问题。
6. 议员询问,中国对待本地及外国的版权拥有人有否不
同。助理法律顾问回答时解释,根据《伯尔尼公约》,
所有成员国必须给予国內外的版权拥有人同等待遇。
(立法局CB(1)1221/96-97号文件)
7. 副工商司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供的「本港对知识产
权提供的保障和有关的执法工作」资料文件。议员察悉,
香港政府在打击翻版活动方面不遗余力,并已一直从多
方面着手解决有关问题。当局在1996年检取的翻版货品,
数量是1995年的180%,总值净增长22%。在1996年,共
有144人因触犯与翻版活动有关的罪行而被判处即时羁押,
而1995年的数字只有18宗。当局在条例草案增订条文,
以加强香港海关对翻版活动的执法能力,并促进与其他
国家/地区的版权拥有人和执法机构的合作。这些条文
包括:
-
对首次被控管有翻版货品作贸易或商业用途而被
判罪名成立的人士,以及拥有制造翻版货品印版
而被判罪名成立的人士,处以双倍的最高刑罚,
前者至每件侵犯版权产品最高罚款50,000元及入
狱4年,后者则至罚款500,000元及入狱8年(草案
第116条);
-
增订一项有关出口的罪行,处罚把翻版货品或用
以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的物品从香港输往其他地
方的出口商(草案第115(1)(c)及第115(4)(c)条);
-
根据誓章附加一项推定,以协助证明该作品的版
权实际存在及该作品的拥有权,以及清楚说明会
接纳附于誓章的电脑软件的目标代码为证据(草案
第118(2)条及第118(1)(e)条);
-
海关总监可向版权拥有人发放被检取物品的样本
和披露资料,以协助他们确定侵犯版权行为,以
及采取民事的补救措施(草案第123-124条及草案第
136-137条);
-
香港海关可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执法当局披露相
关的资料,促进多边合作(草案第125条);及
-
订定条文,使香港海关可行使权力沒收涉嫌翻版
的货品(草案第127条)。
8. 为方便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采取民事诉讼,
政府当局亦建议:
-
在就侵犯版权进行的诉讼中,在顾及案件的所有
情况后,保留法院可为在该案件达致公正所需而
判给「额外损害赔偿」的权力;(草案第105(2)条);
及
-
重申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会接纳誓章为证据(草案第
118(1)条)。
9. 此外,倘议员同意,政府当局准备提交一项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修改及扩大条例草案第33条的范围,使
明知并容许其处所用作进行侵犯版权活动作贸易或商业
用途的人士,须负上民事责任。
10. 副工商司及助理海关总监在答覆议员有关检取侵权
物品的问题时,补充了下列详情:
-
当局根据翻版货品的制作成本估计所检取货品
的总值。
-
根据商业软件联盟及软件发行人协会联合进行
的全球性软件翻版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香港
在1995年的贸易损失约为1亿2,300万美元。
11. 议员认为,与贸易损失的数字比较,在边境检取的货
品数目属微不足道。副工商司及助理海关总监回应时表
示,贸易损失是以产品连利润在內的市场预计价格为基
础估计。这个计算方法与当局用以评估被检取货品价值
的方法有所不同。由于产品售价可以有极大差距,政府
当局难以评估有关产品的售价。由于当局在《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1996年第11号条例)制定后,
才于1996年12月制定对付越境翻版活动的海关边境新措
施和罪行条文,在边境检取的货品总值并不高。当局的
执法行动是从多方面着手,并非只在边境采取执法行动。
事实上,当局认为更为有效的方法是从问题的根本着手,
即在生产阶段即采取行动,以及加强中港两地的情报交
換和合作。应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各个边境控
制站及分销点在1996年所检取的翻版货品数量和总值的
分项数字。
12. 议员强调,由于很多翻版货品是由外地偷运进入本港,
因此要打击翻版货品,边境管制必不可缺。他们促请香
港海关加强边境措施,并改善对付翻版活动的设备。助
理海关总监回应时强调,香港海关已全力进行这项工作。
在这方面,香港海关已与中国方面建立紧密联络,加强
中港两地的执法行动及情报交換。中国在两年前成立了
一个对翻版活动采取执法行动的专责机构,而香港海关
与中国有关当局曾在陆路边境进行了六次同步行动。应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1996年內曾采取的执法行动
的更详细资料,包括上述六次同步行动,以及所检取的
翻版货品的数量和总值。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亦计划改
善边境的设备。举例说,当局会安装一部仿如车房的大
型X光机,用以检查货柜车。
13. 部分议员提出多项建议,以便在边境站侦查侵犯版权
复制品,例如规定付货人须出示许可文件,以证明有关
的版权产品是合法制造及进口的。该等文件可由产品制
造地的有关行业协会签发。
14. 政府当局在回应时提出下述意见:
-
《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新订的多
项香港海关边境措施,已加强了当局打击翻版的
能力。这些措施令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
可向法院申请扣留令,以扣留涉嫌翻版的进口产
品,大大有助有关人士提起民事诉讼程序。有关
人士可按每宗个别个案提出申请扣留令,而最长
的扣留期是20日。迄令为止,当局仍未援用此等
有关海关边境措施的条文。
-
目前只有战略物品才须取得许可证。当局必须仔
细研究将发牌制度扩展至所有持版权产品的做法,
因为这可能影响到合法的贸易往来。事实上,香
港海关一直有在边境检查持版权的进口货品。该
等进口货品一般均附有由版权拥有人签发的生产
认可证明。
-
由于大部分翻版货品均是偷运进入香港,加强收
集情报,以便当场查核,比采用发牌制度的做法
更为有效。
15. 议员关注到,平行进口非刑事化或会令翻版货品冒
充为水货流入本港。因应他们的关注事项,政府当局向
议员保证,当局不会放宽适用于持版权货品(包括平行进
口货品)的边境措施。倘议员认为有此需要,政府当局或
可考虑扩大推行第11段提到的海关边境新措施,以扣留
涉嫌平行进口的货品。然而,香港海关必须依赖版权拥
有人和专用特许持有人提供资料,才能对平行进口货品
采取执法行动。政府当局继而表示,平行进口货品侵犯
了版权拥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契约权利。若沒有他
们的全力合作,提供资料及在法院上作证,便无法提起
刑事诉讼。
16. 议员普遍支持在条例草案增订法律条文,以打击翻
版。然而,他们认为,当局有需要大幅增加对从事翻版
活动所处的最高罚款,只是将首次定罪的最高罚款加倍,
并不足够。政府当局在回应时有以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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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修订的《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
例》已将侵犯知识版权的最高罚款提高25倍,并
将首次定罪和其后再被定罪的判罚予以区分。此
条例草案建议废除罚款分为两个等级的做法,因
为当局认为不宜在法院上披露被告人过往被定罪
的纪录。事实上,拟议的最高刑罚已是东南亚区
最重的刑罚,应有足够的阻吓作用。应议员要求,
政府当局会提供资料,阐述法院在过去数年內就
经定罪的侵犯版权个案所判的罚款幅度。
-
除罚款外,当局还可根据条例草案采用其他的制
裁,例如沒收和检取货品等。倘根据案第127(2)条
检取的涉嫌翻版货品在检取后30日內无人认领,
香港海关可沒收该等货品。这会是一项打击翻版
活动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当版权拥有人拒绝合作
在法院作证,或未能找到版权拥有人的时候。
17. 议员询问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透过民事法
律程序申索损害赔偿的权利。副工商司及知识产权署副
署长在答覆时解释,对损害赔偿的现有补救方法包括:
基本损害赔偿、额外损害赔偿及转換的损害赔偿。条例
草案建议删除转換的损害赔偿,因为当局认为,考虑到
侵犯版权的是一项明显的罪行,以及因侵犯版权行为而
归于被告人的利益,额外损害赔偿应已足够令版权拥有
人或特许持有人就其巨大损失申索合理的赔偿。考虑到
侵犯版权者在侵犯版权的过程中的工作和投资,政府当
局建议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以符合联合王国的法例。
除损害赔偿外,还备有其他补救措施,例如强制令和交
付令等。
18. 助理法律顾问请议员参考草案第105(2)(a)及(b)条有关
法院在判给额外损害赔偿时可能考虑的因素。应议员要
求,助理法律顾问答应就额外的损害赔偿及转換的损害
赔偿作出比较,供议员参考。
19. 主席提醒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下次会议订于1997年
4月16日(星期三)上午8时30分举行。
20.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9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