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8/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
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BC/14/96
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4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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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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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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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震遐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罗祥国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聂德权先生
-
助理海关总监
- 潘杨光先生
-
副首席检察官
- 冯岑苑贞女士
-
助理工商司
- 黃宗殷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谢曼怡女士
应邀出席者 :
- 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
市场及营业总监
- 曾国龙先生
-
技术营业经理
- 陈德铨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立法局CB(1)1341/96-97(01)号文件)
主席欢迎柏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代表出席会议。应主
席邀请,曾国龙先生向议员简介柏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提交的意见书內容。议员察悉,根据现行法例(《版权条
例》(第39章)第14(8A)条)的豁免条文及有关牌照的规定,
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的持牌人目前可以再传送未经编
码处理的卫星电视广播节目(例如卫星电视的广播节目),
而不会侵犯版权。条例草案建议撤销该等豁免(草案第82
条),使卫星广播者可就再传送未经编码处理讯号,拒绝
给予版权许可,或就再传送这些讯号事宜征收版权费或
订定条件。換言之,条例草案一旦通过成为法例,未经
编码处理的传送将不再被视为「可以为市民合法地接收
的讯号,除非得到传送人或提供该传送內容的人士公开
授权」。买卖经设计或改装的仪器,使他人接收或协助
他人接收未获授权的传送,亦会等同侵犯版权。曾先生
认为,若撤销对再传送未经编码处理的讯号的版权豁免,
将会造成以下的不良影响:
-
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用戶在该系统硬件上的
投资会因撤销豁免的条文而失去效用。本港约
50万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的用戶将不能收看
卫星广播节目,除非他们愿意向该等广播节目
的版权拥有人缴交费用。可是,即使用戶愿意
付款收看节目,而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的经
营者亦愿意与版权拥有人洽谈再传送广播节目
的事宜,现行的发牌条件亦禁止他们购买节目。
结果,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的硬件可能变成
无用之物。
-
撤销豁免的条文会减少用戶现时可以选择的节
目。虽然用戶可以接驳有线电视以收看部份卫
星广播节目,但由于有线电视在选择及剪辑节
目方面有本身的政策,始终会限制公众人士在
节目方面的选择。
-
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经营者的业务会受到严
重影响。跟经营有线电视不同,卫星电视公共
天线系统的经营者只销售用以再传送卫星广播
节目的硬件。倘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经营
者将不愿再投资在传送科技。本港在这方面的
技术发展将裹足不前,而外国的广播公司亦会
犹豫是否值得在香港设立广播站。
-
倘香港不能接收到外国卫星资讯,会影响本港
作为全球主要经济中心的地位。
2. 曾先生强调,广播机构既选择不把节目的讯号编码,
应假定他们已放弃就再传送其节目以收取版权费的权利。
既然现行安排运作良好,政府不应干预。他促请议员删
除条例草案第82条。
3. 部分议员认为,广播机构难以鉴定其卫星讯号的接收
者,以收取版权费。曾先生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解释,
广播机构并不难鉴定那些大厦是其卫星讯号的接收者;
其后,广播机构可向有关的业主立案法团发出收费通知
书。虽然传送未经编码处理的节目的广播机构可能一向
无意收取版权费,但若有此机会,广播机构亦不会犹豫。
4. 助理法律顾问请议员注意,根据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
议,未经编码处理的节目讯号应假定为拟供普遍接收之
用,除非发出讯号者、其代理人或持牌人公开声明并知
会广播事务管理局,提出该节目并非供普遍接收及会就
该节目在港播放收取费用。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为何
沒有接纳此项建议。政府当局回应时解释,在法律改革
委员会报告书公布后,有关的国际法清楚订明,节目作
者应享有授权广播或传送其节目的专有权,而无须经由
任何正式手续(不论是透过注册或编码)来肯定其权利。
若要在任何方面减少其权利,应透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
例外条文而达致;而此等条文本身须符合以下条件,就
是一定不可干预版权拥有人使用其作品的正常及合理权
利。鉴于国际间此项新的共识,政府当局决定,本港的
新版权法例均应提供一套法律架构,令认可广播机构及
有线电视节目的提供者可阻止他人未经授权而使用其节
目。
5. 议员虽接纳政府当局的解释,但他们认为,既然卫星
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的经营者只是从事销售硬件的工作,
并沒有利用节目內容取得收入,因此应准许他们在特定
情况下再传送未经编码的节目。他们要求政府当局告知
外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政府当局回应时提出下列意见:
-
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经营者提供的硬件有异
于普通天线,该等硬件令用戶得以接收卫星传
送的外国电视节目,而这可能侵犯有关广播机
构广播该等节目的的专有权利。
-
未经编码处理的讯号,不一定是可「自由广播」
的讯号。并非拟作一般接收的部分讯号,也可
能是未经编码的。因此,条例草案规定,不论
该等讯号有否编码,若沒有缴付版权费,不得
随意再传送以某类市场或接收者为目标的讯号。
版权是一种专有权,豁免的情况应尽可能减少。
版权拥有人与版权使用者的关系应由市场力量
决定,而不应由法例决定。卫星电视公共天线
系统的经营者若要再传送版权拥有人的广播节
目,应取得其许可。
-
当局已修订《版权条例》,为有线电视提供版
权豁免。所有有关人士,包括卫星电视公共天
线系统的经营者,均清楚知道,豁免只是暂时
性的安排,当局把现行的版权法例本地化时,
会检讨有关豁免。再者,在公众咨询期间,曾
有广播机构投诉,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的经
营者所广播的若干节目,侵犯了他们的专有权。
-
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均禁止以任何
形式的手续,包括编码,作为确定版权的条件,
撤销有关豁免的建议,符合本港在保护知识产
权方面的承诺及国际义务。香港必须确保外国
广播机构受到本港的版权法例的保障。
6. 关于撤销再传送方面的豁免所带来的影响,政府当局
作出以下回应:
-
目前,大部分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的持牌人
只提供以亚洲卫星1号传播的广播服务,主要
包括卫星电视和一些中文电视节目服务。尽管
当局打算在条例草案內撤销有关再传送的豁免,
但卫星电视已表示愿意让其他广播者使用其版
权许可,容许再传送其服务,因此,大部分由
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提供服务的客戶,将仍
可经由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收看卫星电视的
节目。
-
政府当局曾与文康广播科及电讯管理局讨论此
事,所得出的结论是,鉴于草案第82条在实行
方面会有技术困难,特别是难以鉴定版权拥有
人,以取得再传送的许可,政府当局会修订条
例草案,并入隐含的同意的概念,使版权拥有
人若无明确表示反对他人再传送其未经编码的
节目讯号,将被视为准许观众免费收看其节目。
7. 曾先生指出,尽管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的经营者可
就再传送取得许可,但根据其牌照,他们不得就再传送
缴付或收取费用。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当局知悉此一
技术困难,并会在适当时候检讨卫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
的发牌条件。
8. 议员同意,公众人士并无免费收看属版权作品及应由
版权拥有人利用的卫星广播节目的绝对权利。香港在接
收及广播卫星电视讯号的政策上,一方面须符合由国际
协议和公约所致的责任,另方面亦须平衡版权拥有人、
技术提供者及公众人士之间的利益,此点至为重要。主
席促请柏卫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代表与政府当局联络,
在不侵犯版权的情况下,确保公众人士可在节目方面得
到更多选择。吴霭仪议员进一步指出,条例草案所引起
的问题,大部分关乎保障专有权,而非保障版权。她认
为,条例草案委员会应决定专用特许持有人应得到多大
程度的保障。
(立法局CB(1)1341/96-97(02)号文件,以及翻版个案中检
取的侵犯版权物品一览表,有关列表在会议席上提交议
员省览,并随立法局CB(1)1371/96-97号文件供议员传阅)
9. 副工商司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题为「版
权条例草案是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
「《知识产权协议》」)一致」。此份文件是回应香港商
标师公会所提交的意见书。该意见书指草案第14(2)条及
第15(2)条关于雇员作品及委托作品的部分违反《知识产
权协议》,并指在边境管制措施方面,《知识产权协议》
并无就过境货品订定例外情况。政府当局证实有关条文
符合《知识产权协议》。议员察悉有关文件。
10. 副工商司继而请议员参阅政府当局在会议席上提交
议员省览的一览表,列出翻版个案中检取的侵犯版权物
品(立法局CB(1)1371/96-97号文件)。他指出,政府当局
的执法行动的成效,有赖版权拥有人合作,出庭作证。
有些个案是版权拥有人拒绝作证,另外一些个案则是未
能找到版权拥有人。虽然政府当局已要求工会提供协助,
例如商业软件联盟及软件发行人协会等,以鉴定检取物
品的版权拥有人,但由于缺乏足够证据采取检控行动,
80%的涉嫌翻版物品须交还疑犯。他促请议员支持在条
例草案增订条文的建议,包括修改有关程序上的条文,
以便证明版权的存在及拥有权;赋予香港海关权力,沒
收所检取涉嫌翻版制品,以增强其执法能力,以及加强
与其他国家的版权拥有人和执法当局的合作。
11. 副工商司及助理海关总监亦促请议员考虑政府当局
的建议,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扩大草案第33
条的范围,使明知并容许其处所用作进行侵犯版权活动
作贸易或商业用途的人士,须负上民事责任。政府当局
认为这是进一步加强反翻版工作效用的溫和措施。
12. 议员认为,在边境检取的物品数量与在其他地方所
检取的物品相比,只属少数,比例为1比8。政府当局回
应时作出以下解释:
-
当局主要根据情报采取行动,因为香港海关不
能在陆路边境逐一检查所有车辆,以免妨碍边
境的交通。再者,侵犯版权物品亦可从空海两
路输入本港。应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补
充资料,说明香港海关在陆路边境管制站以外
所检取的侵犯版权物品的数量和价值。
-
香港海关集中在售零层面打击翻版活动,是有
意识的决定。在零售层面检取有关物品后,政
府当局可获得该等物品在贮存、分销、制造甚
至入口等方面的有用线索。以成效而言,在零
售层次进行的执法行动比边境措施有更佳成绩。
13. 议员质疑当局与中国海关在陆路边境管制站所采取
的联合行动是否有效和足够。助理海关总监回覆时提出
以下论点:
-
联合行动发出中港双方决心打击翻版的强烈信
息。香港海关必须与中国海关联络,根据情报
而商定进行联合行动的日期,。此等联合行动
的频密程度必定不能有一个固定的模式。除了
进行联合行动外,当局在每个管制站均有进行
每日例行的实地检查。
-
由于沙头角的交通流量较少(约1 700架次,文
锦渡有15 000架次),以及开放时间较短,所以
沒有被列为进行中港联合行动的管制站之一。
14. 议员虽理解当局在采取边境措施方面的困难,但他
们对边境堵截的成绩表示不满。他们认为,边境措施对
防止侵犯版权物品流入本港,至为重要。因此,他们促
请政府当局认真考虑加强边境措施,并拨出足够资源,
加强香港海关的装备,以打击翻版活动。政府当局回应
时强调,在加强边境措施时必须小心,以免对交通流量
构成不必要的影响。立法局财务委员会不久前通过增加
香港海关职员人手,以打击翻版活动。落马洲的改善计
划中,已包括安装最新式的科学仪器。
15. 一位议员同意政府当局的意见,认为边境管制始终
要倚赖情报,而且有关行动应针对问题的根本所在。应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同意提供额外资料,说明在目前法
例下对平行进口货品实施刑事制裁的困难。
16. 主席告知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曾接获金狮影视超
特店交来的超过80 000个签名,支持放宽管制平行进口。
她提醒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下次会议会于1997年4月
25日上午10时30分举行,以讨论平行进口货品及草案第
33条;原订于1997年5月1日举行的会议现已取消;而3次
额外会议分别安排于1997年4月30日、5月5日及5月8日
举行。
17. 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9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