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376/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BC/14/96


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时  间:中午十二时正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刘健仪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吴霭仪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黃震遐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家富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工商司
郑陆山先生
知识产权署署长(署理)
张锦辉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聂德权先生
副首席检察官
冯岑宛贞女士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

执委会委员
白礼义先生
执行总监
白恩诺小姐

金狮影视超特店

执行董事
罗曼凯先生
版权法律顾问
乔立本先生
律师
贝顿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I 续议事项

主席请议员注意以下事项:

  1. 涂谨申议员已退出条例草案委员会。

  2. 当局已发出新闻稿,邀请关注条例草案的组织 与条例草案委员会会晤和提交意见书。

  3. 秘书处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已发出52封 信件,邀请关注组织/人士对条例草案表达意
    见。

  4. 音乐无限(香港)、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香 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商业软件联盟及美国影 业协会已表示有意与条例草案委员会会晤。

(会后补注: 秘书处已安排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 及美国影业协会出席条例草案委员会一 九九七年四月七日的会议,音乐无限出 席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的会议,商业 软件联盟和香港影业协会有限公司则出 席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的会议。)

  1. 由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电影业人士、张 绿萍有限公司和音乐无限分别呈交主席的意见 书,已随立法局CB(1)1132/96-97号文件送交议
    员传阅。

2. 主席要求议员把直接呈递给他们的意见书提交秘书处, 以供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传阅。她又吁请各组织 经由立法局秘书处向条例草案委员会递交意见书。

II 与代表团会晤

3. 主席欢迎代表团出席会议,并邀请他们就条例草案发
表意见。

与香港零售管理协会会晤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在会议席上提交意见书,该意见书已 随立法局CB(1)1162/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4. 白礼义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零售管理协会提交的意见 书內容,并特别提出以下各点:

  1. 香港的成功是建立于自由市场主义,任何法规 均不应以任何形式违反这个原则。条例草案企 图限制平行进口,这会削弱本港的自由贸易立
    场。

  2. 条例草案的明确及基本目标是维护对原作者和 版权的保障。其目的是打击盜版及冒牌货品。 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完全支持这个目标,并坚决 主张政府加强打击翻版活动;然而,当局不应 采取进一步限制平行进口的做法来达到这个目 标。政府应加强对所有众所周知的翻版货品集 中地的执法行动。倘所涉及的手续过于繁复,
    政府当局应简化程序,以加强效率。

  3. 平行进口货品是一种合法的议价工具。它的出 现,是由于产品定价过高,及/或特许持有人 /分销商无意或未能供应有关货物。倘分销商 可以合理价钱供应货品,平行进口商很少能够 继续从事平行进口业务。政府当局不应透过限 制合法货品的平行进口,以给予专用特许持有 人垄断的权利。这做法会限制了本港消费者的 选择,亦限制了本港零售商预计和满足消费者 选择的能力,以及令产品价格因此大幅提高。

  4. 政府当局容或无意对音乐和影视产品以外的产 品施行知识产权版权限制,然而,按照条例草 案的现行拟稿,实在不可能或难以区分不同种
    类的产品。

5. 白礼义先生回应议员提问时,作出了下列补充:

  1. 条例草案中有关容许本港的专用特许持有人向 平行进口商采取法律行动的建议,将会严重危 害本港的自由贸易,原因是专用特许持有人比 本身未必是在香港居住的版权拥有人更容易采
    取法律行动。

  2. 倘本港电影业并非采取在不同国家/地区收取 不同价格的政策,平行进口根本不会对本港电 影业构成任何威胁。举例说,同一款影视产品, 在中国的售价远远低于本港的售价,因此造成 一个机会,使平行进口产品以低价由中国进口 香港。电影界人士应从价格政策方面着手,以
    彻底解决此问题。

与金狮影视超特店会晤

(金狮影视超特店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条例草案 委员会各位成员分发其意见书纲要及13份支持其论点的
文件)

6. 扼要而言,罗曼凯先生及乔立本先生的意见是,条例 草案应集中打击翻版活动,而非针对平行进口。香港被 视为全球翻版货品的零售中心。所有受影响人士,包括 电影及唱片制造商和零售商等,应团结一致,打击翻版 活动。业界人士宣称伪造和翻版货品很容易冒充为平行 进口货品,此一说法,实在并无根据。以低廉的成本为 货品编码,已足以令香港海关的关员能分辨货品的真伪。 以数码影碟(DVD)形式作为保安措施,可有助确保其他 国家/地区发行的产品不能在本港使用。

7. 罗曼凯先生及乔立本先生特别强调需要对平行进口放
宽管制,其论点如下:

  1. 过往经验显示,一个不受规限的零售市场,会 促进而非损害持版权的娛乐及教育产品的开发。 香港是自由港,应率先推广一套不受国家地域 限制的分销权制度,即产品经首次认可销售后, 对合法制造的进口货品不施加限制。限制平行 进口只会危害自由贸易,而自由贸易正是本港
    成功的基础。

  2. 金狮影视超特店所出租或出售的华语影视产品, 全部均由本港专用特许持有人制造。该公司只 应消费者的需求平行进口非华语的影视产品, 原因是该等产品的版权拥有人未有透过本地专 用特许持有人,把产品引进本地市场。禁止平 行进口意味着该公司无法再为本港消费者提供 2 500款影视产品,使消费者的选择更少。从一 些高质素报章的剪报显示,公众普遍支持现时 的做法,此做法有助确保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 金狮影视超特店的业务近年发展迅速,亦是消
    费者有大量需求的佐证。

  3. 授权予专用特许持有人,准许他自行决定是否 使用持版权的产品,此做法并不恰当,原因是 他因而可进行某种形式的审查。一辑有关毛泽 东生平的英国广播电台节目,被电视台购入独 家播映权而不向本港观众播放,正是一个该种
    审查的典型例子。

8. 为驳斥平行进口影响本地电影业的指责,罗曼凯先生 及乔立本先生指出,由于电影业可透过一套分五个阶段 的「发行次序」利用其产品图利,包括戏院公映、发行 录像带(六个月后)、发行镭射影碟(再过三个月后)、出售 予收费电视及出售予其他电视,本地电影业所受到的打 击,是由金狮影视超特店造成的说法,并不正确。电影 业只要适当利用电影的发行次序,确保影片在香港公映 后才发行录像带,平行进口不会带来害处。事实上,即 使电影制片商未能如期公映一套影片,金狮影视超特店 亦愿意合作,暂时不会出租/出售该套影片的影视产品, 以保障该影片在戏院的公映。此外,电影制片商可以批 准影片在不同国家/地区上映,而非出售影片的版权。 如此一来,电影制片商仍可拥有影片的版权,又可以对 专用特许持有人施加管制,以防产品回流。采用一套较 为一致的全球性收费政策,以确保不会将产品在某些市 场割价倾销,亦有助预防产品回流。罗曼凯先生亦建议 成立一个市务咨询委员会,在市务方面为电影制片商提 供协助,他并表示愿意为此而捐出金钱。他认为,向电 影投资者提供稅项宽减,并加强执法打击有组织的翻版
罪行,亦会有帮助。

9. 乔立本先生就保障版权事宜的目前趋势作出了以下补
充:

  1. 版权问题以往只是一个国家范围內的事宜。然 而,由于交通发达,同一款产品现时可以在全 球不同地方同时发售,版权业务的形势遂有变 化。当局应该完全放宽规管平行进口,以促进 自由贸易,防止保护主义。再者,要管制平行
    进口,亦可透过其他商业方法。

  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采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版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播演及录音 制品协议》。这两项协议的目的,是发展和维 持一套国际性的统一方案,以保障版权拥有人 的作品。协议承认版权拥有人有权将其作品向 公众发布。然而,在平行进口方面,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并沒有在协议內规定实施统一保障, 这实际上是让会员国自行决定是否在其版权法 例內对平行进口作出规管。由于是否管制平行 进口这个问题仍未有定案,即使在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的层面上亦然,因此,政府当局指多个 国家对平行进口实施限制为国际趋势,实在用
    词不当。

  3. 全球的趋势反而是对持版权货品的平行进口货 品实施自由化措施。举例说,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版权拥有人并无进口的权利。15个欧洲经 济共同体成员国沒有禁止平行进口货品。澳洲 已放宽对书籍的平行进口产品的限制。新加坡 亦已修订版权法,明确无误地肯定所有持版权 物品的平行进口货品均属合法。新加坡的立法 修订,既令消费者受惠,同时亦令零售业、戏
    院和旅游业更为兴旺。

10. 乔立本先生续指出,既然香港海关自一九九三年起 已沒有对平行进口货品提出任何刑事起诉,平行进口应 该非刑事化。他解释说,由于版权拥有人可由版权费获 得收益,他未必会反对其货品在本港的平行进口。因此, 当局建议加强民事诉讼的架构,授权本港的专用特许持 有人申请临时禁制令,结果只是无理地将契约赋予的权 利变成法定的权利,版权拥有人亦未必会真正受惠。应 议员要求,他答应提供资料,说明因翻版活动导致的贸 易损失,供议员参考,此外他亦会说明金狮影视超特店 希望对条例草案提出甚么拟议修正,以采取新加坡的做
法,达到全面放宽平行进口。

(会后补注: 上述资料已随立法局CB(1)1175/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11. 鉴于新加坡并无本地的电影行业,议员询问,是否 有甚么国家/地区对平行进口并无施加限制,而其电影 或音乐行业又能蓬勃发展的。他们认为印度或日本的经 验或可供参考,并要求政府当局就该两个国家的版权法 例中有关平行进口的部分,提供资料;倘金狮影视超特 店有意提供这方面的资料,议员亦表示欢迎。乔立本先 生回应时强调,新加坡对电脑软件的平行进口全无管制, 但新加坡的电脑软件业却十分蓬勃。

I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CB(1)1147/96-97(02)及(03)号文件)

12. 副工商司强调,由于很多国家在平行进口方面并无 清晰的立场,以及需就有关国家在版权法律的解释及执 行方面,咨询当地的从业人员的意见,因此,当局难以 提供有关海外经验的资料。然而,政府当局已开始研究 版权法例在外国的应用情况,并会尽可能及早提供有关 资料。关于罗曼凯先生指香港是全球翻版货品的零售中 心,副工商司引述商业软件联盟和软件发行人协会就软 件翻版问题共同进行的调查的结果,藉以作出反驳。有 关结果显示,在81个被调查的国家/地区中,在软件翻 版问题的严重程度,香港排行第60位。政府当局稍后会 对香港零售管理协会和金狮影视超特店的意见再作回应。

13. 议员认为,不管香港在上述调查结果的排名为何, 本港的翻版问题十分严重。他们吁请政府当局加强打击 翻版的执法行动。副工商司回应时强调,政府当局已决 意透过多个方面打击翻版活动。条例草案一经通过,当 局将获得额外的法律工具,以便进行执法行动。应议员 要求,政府当局会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上述调查结果
的详情。

14. 副工商司就质疑条例草案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协议》)和《伯 尔尼公约》的规定的报章报导,向议员简述政府当局的 回应。他向议员保证,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全符合 《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这是由于政府当局在一九九 六年五月制订了《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 (1996年第11号条例),并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全 面实施该条例 ,令本港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协议》的规 定的时间,比协议所定的最后限期早了三年多。本港现 行版权制度下的「互惠规定」,亦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 《伯尔尼公约》。此外,政府当局正建议条例草案采用 一个开放的制度,让任何人士在世界任何地方创造的原 创持版权作品,均有资格在本港获得保障。

15. 署理知识产权署署长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提供的资 料,有关资料比较美国、欧洲联盟、澳洲、新加坡及香 港的版权法例中有关平行进口的部分。他表示,迄今为 止,在平行进口的问题上,仍未有国际的标准或共识。 虽然《知识产权协议》为保障知识产权的事宜订定了一 个最低程度的国际标准,但协议沒有订明应如何处理平 行进口货品。他继而讲述了上述国家在版权法例方面的
应用情况,要点如下:

  1. 一般而言,澳洲保留对平行进口的刑事及民事 制裁,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容许书籍直接进 口。澳洲当局目前亦正在研究是否在某些特定 情况下,放宽对平行进口的录音制品及电脑软 件的规管。然而,其他国家对澳洲构想的新方
    向表示有所保留。

  2. 欧洲联盟的成员国按照欧洲一体化市场的概念, 已撤销成员国之间对平行进口货品的限制,但 他们仍然限制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平行进口 货品。在涉及平行进口货品的个案中,虽然联 合王国设有刑事补救措施,而专用特许持有人 亦拥有与版权拥有人同样的权利,但欧盟成员
    国在此问题上并无一致立场。

  3. 新加坡已选择容许平行进口。据说电影院行业 已因此而受惠,可供选择的外国版权产品亦告 增加。然而,新加坡的情况与香港不同,出口 持版权产品并非新加坡经济蓬勃的主要因素, 因此低价货品由邻近国家回流,并不会对新加 坡的经济构成严重损害。此外,新加坡对平行 进口货品保留了若干形式的限制,并设有民事 或刑事补救措施。举例说,对来自本身沒有版 权保障制度的国家/地区的平行进口货品,新 加坡是有实施限制的。此外,倘有关产品的版 权在新加坡仍属有效,则即使该产品在输出地 的版权已告届满,新加坡亦对其提供保障。

  4. 美国的版权法例授予版权拥有人发行上的专有 权,并授权版权拥有人可就其发行权遭侵犯而 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包括刑事补救措施。然而, 采取刑事补求措施的做法,却未经在法院测试。

  5. 香港现行的版权法例主要是根据英国的《1956 年版权法令》订定,经多次颁令修订而引伸适 用于香港。香港的现行制度,对持版权作品的 平行进口货品订有刑事及民事制裁的条文。

16. 议员对上述比较提出多项问题。副工商司及署理知 识产权署署长回应时作出以下澄清:

  1. 根据欧洲联盟一体化市场的概念,在联盟成员 国之间,已撤销对所有平行进口货品的限制。

  2. 由于版权拥有人在作证时或须披露机密的商业 资料,他们不愿意在此方面提供合作,以致本 港从未就平行进口的个案提出刑事诉讼。

17. 会议于下午二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