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1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14/96


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4月28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吴霭仪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工商司
郑陆山先生
知识产权署署长
谢肃方先生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张锦辉先生
助理海关总监
潘杨光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聂德权先生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副首席检察官
冯岑宛贞女士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影业协会

副理事长
马逢国先生
董事
林旭华先生
执行总干事
丛运滋先生
李吴林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影协法律顾问
李伟民先生
李吴林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
影协法律顾问
傅硕堤先生
李吴林律师事务所
见习律师
廖珊如小姐

香港电影导演会

副会长
陈嘉上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高级主任(1)1
袁家宁女士



主席报告以下事项 ──

  1.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已提交一份题为“版 权的专用特许持有人享有所有权的权利”的意 见书,载于立法局CB(1)1395/96-97(01)号文件。

  2. 澳洲电脑系统互用支持者已提交一份意见书,
    载于立法局CB(1)1395/96-97(02)号文件。

I 与各个代表团举行会议

2. 主席欢迎各代表团,并邀请他们表达意见。

与香港影业协会(影协)举行会议

(立法局CB(1)1288/96-97(03)号文件及在会议席上提交 议员省览、并随立法局CB(1)1435/96-97号文件供议员
传阅的进一步意见书)

3. 李伟民先生向议员简介影协较早时提交的意见书(立 法局CB(1)1288/96-97(03)号文件)。他解释,基于以下原 因,影协建议删除第35(4)条,以保留对平行进口的刑事
制裁 ──

  1. 由于电影业的独特性质,有充分理由支持继续 执行有强力阻吓作用的刑事制裁。禁止平行进 口比提供补救措施更合乎成本效益,因为后者
    总会牵涉法律程序。

  2. 平行进口非刑事化对消费者未必有利。首先, 在平行进口不受规管的司法管辖区,产品不一 定较廉宜。其次,平行进口的影片和录像带毋 须通过审查,年青人或会接触到不当的物品。 至于选择方面,也有很多发行商代理小众电影,
    以确保香港的消费者可看到更多类型的影片。

  3.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版权小组委员会对平行进口 非刑事化的问题有分歧的意见。非刑事化并不 符合世界趋势。以新加坡为例来突出平行进口 的好处并不恰当,因为新加坡只有小型的本地 电影业。由于其版权作品出口并非其经济繁荣 的主要因素,因此该国不会面对因较低价货品
    从邻近市场回流而使其经济受到损害的威胁。

4. 影协的代表在答覆议员的问题时表示,他们并不同意 保留对平行进口的刑事制裁,会把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地 位提高至版权拥有人的水平此一看法。版权法的首要目 的是保障版权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出财政投资以取得作 品权利的人士,而不论此等权利是他们所拥有还是经转 让或授予特许取得。专用特许持有人虽然沒有作品的所 有人权益,且其权利属合约性质,但他实际上享有和版 权拥有人一样的权利。此情况在电影界尤甚,电影的专 用特许持有人行使版权时,和版权承让人并无二致。他 亦有责任与版权拥有人合作,以保障版权作品。与一般 商品不同,在多个国家的版权法下,版权作品的进口权 都属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所有。因此,放宽对
平行进口的规管会违反国际趋势。

5. 影协的代表继而表示,产品不获供应及难以鉴定谁是 专用特许持有人都并非问题所在。影协代表了超过95% 的权利拥有人,并定期为零售商提供有关本地及外地作 品在专用特许协议方面的资料。影协乐于提供该等资料, 并会在查询者的要求下,把他们转介往有关的专用特许 持有人。该会已备有足够的资料,以回答准进口商的合 理查询。至于产品的供应问题,现有的发行制度已提供 足够保证,确保有各类产品供应。由于专用特许持有人 已向版权拥有人缴付取得独家发行权的费用,不供应该 等产品会有违他们的利益。此外,零售商也可透过协商,
取得影片的独家代理权。

6. 对于民事及刑事补救措施的效用,影协的代表有如下
阐释 ──

  1. 民事法律程序花费大量时间和开支。由于裁决 不一定能执行(举例说,被告已经清盘,或只是 空壳公司),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通常 都不愿意采取民事的补救措施。若有刑事补救 措施可供采用,权利拥有人就可节省民事诉讼
    所需的大量时间和开支。

  2. 为保持良好关系,业內人士通常不愿提出民事 诉讼,以解决平行进口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 进口商在接获权利拥有人所发出的侵权通知后, 就会停止进行侵权的行为。然而,零售商很多 时会毫不理会影协代其会员发出的侵权通知。 若有刑事的补救措施,零售商就会在进口产品
    前,较主动地确定版权作品的地位。

  3. 倘无刑事制裁的阻吓作用,尽管合约中订明产 品有权销售的地区和并无出口权,亦会难以阻 止海外的专用特许持有人把产品平行进口本港。 版权拥有人会极难追查来源,以及证明海外特
    许持有人是有意地把产品出口到本港。

  4. 香港海关在处理平行进口方面所分配的资源有 限。若平行进口非刑事化,海关会更不着力于
    打击平行进口。

7. 影协的代表欢迎条例草案的以下方面 ──

  1. 当局接纳誓章证据为版权确实存在和所有权的 证明。影协认为需要删除可要求宣誓者出庭的 规定,以及订明在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中均接 纳转让确认书为誓章证据,以进一步加强有关 条文。影协建议本港参考美国的经验,设立一
    个版权注册制度。

  2. 一件产品的制造及进口若违反专用特许协议, 则不论是否由海外的专用特许持有人或版权拥 有人平行进口,均会被视为侵犯版权复制品。 影协认为此条文合理,因为专用特许持有人在 取得独家发行权所需承担的投资及风险均获得
    承认。

  3. 影协赞同澄清专用特许持有人对违反专用特许
    协议的平行进口商提出民事诉讼的地位。

与香港电影导演会举行会议

8. 陈嘉上先生赞同影协的意见,并有如下补充 ──

  1. 电影业有赖有力的版权法和执法行动,才得以 蓬勃发展。平行进口货品虽非翻版货品,仍破 坏发行程序,并损害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市场策 略和销售机会。放宽规管平行进口会打击专用 特许持有人取得专用特许权的意欲,导致消费
    者只获得有限的作品供应。

  2. 大部分有高水平版权保障和知识产权产品出口 的已发展国家均禁止平行进口。本港作为主要 的影片出口商,应保留对平行进口的刑事制裁。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9. 关于香港海关在处理平行进口方面只分配有限资源的 意见,助理海关总监在回应时澄清,政府当局有决心打 击平行进口的活动。不过,由于平行进口侵犯的是版权 拥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合约权利,当局须在接获他 们的通知时才可以采取行动,因此,政府当局执法行动 的效用,实有赖权利拥有人在提供证据和出庭作供方面 的合作。应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资料,说明有多 少宗个案是由于版权拥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不愿提供 资料,以致当局不能就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调查。

10. 关于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就平行进口问题 有分歧意见一事,政府当局解释,小组委员会虽未达成 共识,但整体而言,法律改革委员会也同意平行进口非 刑事化。国际上对此问题并无共识。就知识产权保障设 定最低国际标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 沒有订明如何处置平行进口货品,因此这问题可由世界 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本地法律处理。

11. 政府当局对电影行业的其他意见有如下回覆 ──

  1. 由于专用特许持有人的权利应限于在订明的时 间及地区內发行该产品,将其地位提高至权利
    拥有人的地位或不合理。

  2. 虽然可要求誓章的作供人出庭接受盘问的条文, 或会阻挠控方的呈述,但为确保公平审讯,实 有必要保留该项程序上的保障。此点在刑事案 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有关的举证责任应较重。 此外,法院仅应在认为版权的存在及所有权真 正出现问题时,才准予该项请求。因此,此条
    被滥用的危险并不大。

  3. 由于大部分其他国家并无注册制度,美国的版 权制度相当独特。目前,香港也接受美国的注
    册文件为美国版权的证明。

  4. 虽然版权拥有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所负担的费 用或会较少,但刑事及民事案件的整体开支实 在大致相同。唯一的分别只是,在刑事法律程
    序中,有关开支会由政府当局承担。

12. 会议于下午6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