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1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14/96
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4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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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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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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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主席)
杨孝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吴霭仪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副主席)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宜弘议员
罗祥国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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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工商司
- 郑陆山先生
-
知识产权署署长
- 谢肃方先生
-
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 张锦辉先生
-
助理海关总监
- 潘杨光先生
-
首席助理工商司
- 聂德权先生
-
助理工商司
- 黃宗殷先生
-
副首席检察官
- 冯岑宛贞女士
应邀出席者 :
- 香港影业协会
-
副理事长
- 马逢国先生
-
董事
- 林旭华先生
-
执行总干事
- 丛运滋先生
-
李吴林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 影协法律顾问
- 李伟民先生
-
李吴林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
- 影协法律顾问
- 傅硕堤先生
-
李吴林律师事务所
- 见习律师
- 廖珊如小姐
- 香港电影导演会
-
副会长
- 陈嘉上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高级主任(1)1
- 袁家宁女士
主席报告以下事项 ──
-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已提交一份题为“版
权的专用特许持有人享有所有权的权利”的意
见书,载于立法局CB(1)1395/96-97(01)号文件。
-
澳洲电脑系统互用支持者已提交一份意见书,
载于立法局CB(1)1395/96-97(02)号文件。
2. 主席欢迎各代表团,并邀请他们表达意见。
(立法局CB(1)1288/96-97(03)号文件及在会议席上提交
议员省览、并随立法局CB(1)1435/96-97号文件供议员
传阅的进一步意见书)
3. 李伟民先生向议员简介影协较早时提交的意见书(立
法局CB(1)1288/96-97(03)号文件)。他解释,基于以下原
因,影协建议删除第35(4)条,以保留对平行进口的刑事
制裁 ──
-
由于电影业的独特性质,有充分理由支持继续
执行有强力阻吓作用的刑事制裁。禁止平行进
口比提供补救措施更合乎成本效益,因为后者
总会牵涉法律程序。
-
平行进口非刑事化对消费者未必有利。首先,
在平行进口不受规管的司法管辖区,产品不一
定较廉宜。其次,平行进口的影片和录像带毋
须通过审查,年青人或会接触到不当的物品。
至于选择方面,也有很多发行商代理小众电影,
以确保香港的消费者可看到更多类型的影片。
-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版权小组委员会对平行进口
非刑事化的问题有分歧的意见。非刑事化并不
符合世界趋势。以新加坡为例来突出平行进口
的好处并不恰当,因为新加坡只有小型的本地
电影业。由于其版权作品出口并非其经济繁荣
的主要因素,因此该国不会面对因较低价货品
从邻近市场回流而使其经济受到损害的威胁。
4. 影协的代表在答覆议员的问题时表示,他们并不同意
保留对平行进口的刑事制裁,会把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地
位提高至版权拥有人的水平此一看法。版权法的首要目
的是保障版权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出财政投资以取得作
品权利的人士,而不论此等权利是他们所拥有还是经转
让或授予特许取得。专用特许持有人虽然沒有作品的所
有人权益,且其权利属合约性质,但他实际上享有和版
权拥有人一样的权利。此情况在电影界尤甚,电影的专
用特许持有人行使版权时,和版权承让人并无二致。他
亦有责任与版权拥有人合作,以保障版权作品。与一般
商品不同,在多个国家的版权法下,版权作品的进口权
都属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所有。因此,放宽对
平行进口的规管会违反国际趋势。
5. 影协的代表继而表示,产品不获供应及难以鉴定谁是
专用特许持有人都并非问题所在。影协代表了超过95%
的权利拥有人,并定期为零售商提供有关本地及外地作
品在专用特许协议方面的资料。影协乐于提供该等资料,
并会在查询者的要求下,把他们转介往有关的专用特许
持有人。该会已备有足够的资料,以回答准进口商的合
理查询。至于产品的供应问题,现有的发行制度已提供
足够保证,确保有各类产品供应。由于专用特许持有人
已向版权拥有人缴付取得独家发行权的费用,不供应该
等产品会有违他们的利益。此外,零售商也可透过协商,
取得影片的独家代理权。
6. 对于民事及刑事补救措施的效用,影协的代表有如下
阐释 ──
-
民事法律程序花费大量时间和开支。由于裁决
不一定能执行(举例说,被告已经清盘,或只是
空壳公司),版权拥有人及专用特许持有人通常
都不愿意采取民事的补救措施。若有刑事补救
措施可供采用,权利拥有人就可节省民事诉讼
所需的大量时间和开支。
-
为保持良好关系,业內人士通常不愿提出民事
诉讼,以解决平行进口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
进口商在接获权利拥有人所发出的侵权通知后,
就会停止进行侵权的行为。然而,零售商很多
时会毫不理会影协代其会员发出的侵权通知。
若有刑事的补救措施,零售商就会在进口产品
前,较主动地确定版权作品的地位。
-
倘无刑事制裁的阻吓作用,尽管合约中订明产
品有权销售的地区和并无出口权,亦会难以阻
止海外的专用特许持有人把产品平行进口本港。
版权拥有人会极难追查来源,以及证明海外特
许持有人是有意地把产品出口到本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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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在处理平行进口方面所分配的资源有
限。若平行进口非刑事化,海关会更不着力于
打击平行进口。
7. 影协的代表欢迎条例草案的以下方面 ──
-
当局接纳誓章证据为版权确实存在和所有权的
证明。影协认为需要删除可要求宣誓者出庭的
规定,以及订明在民事及刑事法律程序中均接
纳转让确认书为誓章证据,以进一步加强有关
条文。影协建议本港参考美国的经验,设立一
个版权注册制度。
-
一件产品的制造及进口若违反专用特许协议,
则不论是否由海外的专用特许持有人或版权拥
有人平行进口,均会被视为侵犯版权复制品。
影协认为此条文合理,因为专用特许持有人在
取得独家发行权所需承担的投资及风险均获得
承认。
-
影协赞同澄清专用特许持有人对违反专用特许
协议的平行进口商提出民事诉讼的地位。
8. 陈嘉上先生赞同影协的意见,并有如下补充 ──
-
电影业有赖有力的版权法和执法行动,才得以
蓬勃发展。平行进口货品虽非翻版货品,仍破
坏发行程序,并损害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市场策
略和销售机会。放宽规管平行进口会打击专用
特许持有人取得专用特许权的意欲,导致消费
者只获得有限的作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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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有高水平版权保障和知识产权产品出口
的已发展国家均禁止平行进口。本港作为主要
的影片出口商,应保留对平行进口的刑事制裁。
9. 关于香港海关在处理平行进口方面只分配有限资源的
意见,助理海关总监在回应时澄清,政府当局有决心打
击平行进口的活动。不过,由于平行进口侵犯的是版权
拥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的合约权利,当局须在接获他
们的通知时才可以采取行动,因此,政府当局执法行动
的效用,实有赖权利拥有人在提供证据和出庭作供方面
的合作。应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会提供资料,说明有多
少宗个案是由于版权拥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不愿提供
资料,以致当局不能就涉嫌侵犯版权的行为进行调查。
10. 关于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就平行进口问题
有分歧意见一事,政府当局解释,小组委员会虽未达成
共识,但整体而言,法律改革委员会也同意平行进口非
刑事化。国际上对此问题并无共识。就知识产权保障设
定最低国际标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
沒有订明如何处置平行进口货品,因此这问题可由世界
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本地法律处理。
11. 政府当局对电影行业的其他意见有如下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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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专用特许持有人的权利应限于在订明的时
间及地区內发行该产品,将其地位提高至权利
拥有人的地位或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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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可要求誓章的作供人出庭接受盘问的条文,
或会阻挠控方的呈述,但为确保公平审讯,实
有必要保留该项程序上的保障。此点在刑事案
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有关的举证责任应较重。
此外,法院仅应在认为版权的存在及所有权真
正出现问题时,才准予该项请求。因此,此条
被滥用的危险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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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部分其他国家并无注册制度,美国的版
权制度相当独特。目前,香港也接受美国的注
册文件为美国版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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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版权拥有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所负担的费
用或会较少,但刑事及民事案件的整体开支实
在大致相同。唯一的分别只是,在刑事法律程
序中,有关开支会由政府当局承担。
12. 会议于下午6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