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软件联盟 致《版权条例草案》
草案审议委员会陈述
1997年4月19日

商盟副总裁-政策Emery Simon

停止“隐藏”盜版行为,
不可容许解编
撮要


商业软件联盟是个甚么组织?

商业软件联盟(商盟)是个非牟利商业组织,代表世界主 要软件出版商。商盟政策委员会所专门从事法律改革及 政策事务﹐其成员有Adobe Systems、Apple Computer、
Autodesk、Bentley Systems Computer Associates, 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IBM、Intel、Lotus Development、
Microsoft、Novell、Sybase、Symantec及The Santa Cruz
Operation。这些商盟成员与其他主要软件公司如
Computer Associates、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IBM
及Intel亦是商盟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商盟政策委员会所
专注的事务是法律改革及政策事项。

商盟的立场

别让解编可
在香港进行
香港电脑软件的盜版活动十分猖獗, 窒碍了本地软件工业的发展,这已是 个公认的事实1 。以法例设定有解编权 无异是给本地软件发展商下了最后一
道“催命符”。

解编是甚么?

解编一词所描述的是将电脑程式由供公众使用的形式(目 标代码),转变为程式编写员原来撰写该程式的形式(源 代码)的整个程序。源代码是任何电脑程式的精要 所在。 任何电脑专家只要细阅程式的源代码就能确定程式怎权 运作。除非法律许可﹐否则解编的程序是侵犯版权的。

解编可有2种功能:

  1. 分析电脑程式的基本功能(即“倒序制造”
    的程序);及

  2. 使某个程式与另一程式兼容(即一般人所说
    的“互通使用”)。

“隐藏”盜版行为

竞爭者把电脑程式拆解或解编,取得
一个大略的源代码版本,就可用来作
倒序制造之用。这样做其实是等于盜
取软件开发商的源代码。软件开发商
在软件程式的编写上,投下大量人力
物力。

这些软件程式的源代码一旦落到无耻
之徒手里,他们就能抄袭程式的所有
功能,而无需把源代码逐字逐句的照
搬过来。这样他们便能开发出同样的
程式,但却不用投下原来软件开发商
需动用的庞大人力物力。

“隐藏”
盜版行为

以法例定下解编权对香港有些甚么影响?

现在全球各地都在努力加强版权保护,但实行解编权却 是与这个潮流背道而驰。任何司法地区如果对版权保护 的能力是较差的,都不大可能吸引到外国公司投入开发 资金。因此,从下图所列可看出香港社会各方面都会因
解编权而蒙受不利影响:

本地软件开发商:
  • 外国投入本地的开发资
    金会却步
  • 本地公司筹集资金会更
    困难
  • 会输掉给新加坡及台湾 等竞爭对手,因为这些 地方都是不容许有解编
  • 要是软件可以解编和抄 袭,便沒有了激发开发
    新软件的诱因
用戶:
  • 外国产品但供 本地使用的版 本会较少
  • 本地产品的品 类会较少
  • 取不到重要的 软件
  • 价格上升(因为 本地制造成本 增加)

对香港在国际上的声誉有些甚么影响?

解编鼓励“隐藏”盜版行为,使竞爭者能生产仿制品, 并当作是原来的产品以极低廉的价格出售。这样会使 国际社会认为香港对保护版权的事务并不严肃处理。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版权法律改革报告(1993年11月)
建议香港不应有解编权。

该报告指出:

“就解编而言,我们认为有限的解编权是等于为侵犯版 权的行为立下另一例外情况,因此我们并不推荐定下类
似的有限权利。”

这份报告于1993年11月公布以来,并沒有甚么新的论据
提出过,证明应有该权利。

其他国家是否容许解编?

除欧盟以外,并沒有一个国家
或地区备有像香港所建议的法律
条文
见图1:
表-世界上容
许解编的国家

为何《版权条例草案》提出解编?

据商盟所理解的,提出容许解编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 确保电脑程式之间能互通共用。

  • 配合英国的《版权、设计及专利法令》(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以及有关的欧洲议会指令。

要电脑程式互通共用并不需要解编

版权所有人将必要的资料公开予负责任的开发 商,以便制造可互通共用的软件,因为这样对 版权所有人本身亦有利。
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如有关的资料确实取不 到,仍可有多个其他方法取得所需资料而不会 助长版权侵犯的行为或不会侵犯版权。
美国的电脑软件业是全球最大,最成功的。美 国并沒有法定的解编权。解编只会握杀正当的
开发商,而成就了摹仿者。

英国/欧盟的经验

只有欧盟一些成员国制订了法定的解编权,而且都是为 配合欧盟软件指令的规定而订定的。欧盟为了统一规范 不协调﹑不一致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存在的保护电脑 程式的法律﹐才不得不采用软件指令。

欧盟软件指令是因应一系列独特的情况而作出的,但这 些情况在香港并不存在,而且与香港无关。

结论

将《版权条例草案》第60条完全删
除是确保消费者、本地软件业和电
脑业权益的最佳做法。在像香港软
件盜版活动这样猖獗的地方,如果
能将这条完全删除,其实亦再次表
示了香港对版权保护的事务是采取
严肃的态度的。
不可容许任何
形式的解编

1. 1994-95香港政府工业署有关香港软件业的顾问报告


表一

国家 是否容许解编? 备注
澳洲 不适用
中国 不适用
印尼 不适用
日本 于1995年提出考虑但
未有以任何形式立法
南韩 于1996年提出考虑但
遭否决
马来西亚 不适用
纽西兰 不适用
菲律宾 不适用
台湾 不适用
泰国 不适用
新加坡 不适用
美国 沒有法定解编权。具 爭议性的公平使用除
外。
英国/欧洲 容许* 受欧洲议会指令规限

* 这是为了统一规范不协调﹑不一致而且(在某些国家) 并不存在的保护电脑程式法律所作的一项尝试﹐是因应 独特的情况而作出的。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