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1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15/96


注册外观设计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5月2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正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黃震遐议员
    吴霭仪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工商司
郑陆山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聂德权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谢曼怡女士
助理工商司
朱文建先生
署理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张锦辉先生
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柏伟文先生
署理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
关方丽嫦女士
署理总知识产权审查主任
黃志荣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2
卓永椿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I. 內部讨论

主席告知与会者,4个组织已致函立法局秘书处,表示 对条例草案再无进一步意见(立法局CB(1)1456/96-97(01) 号文件),而「设计与香港」则支持条例草案(立法局
CB(1)1466/96-97(02)号文件)。吴霭仪议员表示,香港大 律师公会仍在研究条例草案,若该公会有任何进一步意
见,当会告知条例草案委员会。

2.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提供了下述资料文件:有关法律 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有关为已在联合王国注册的外 观设计的过渡性安排作出通知的事宜、进行公众咨询的 办法,以及就条例草案拟稿所接获的主要意见。

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3. 主席欢迎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并邀请副工商司 向议员简介各份资料文件的內容。

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建议

立法局CB(1)1429/96-97(01)号文件

4. 副工商司表示,政府当局已采纳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 议,紧随联合王国的《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令》,在 本港设立一个外观设计注册处;至于把联合王国外观设 计注册处的资料库转移到本港,以便该制度在1997年7月 后得以延续一事,有关的过程需要时间完成,而各项过 渡性安排,已载述于供议员传阅的资料文件中。副工商 司又表示,政府当局建议配合国际趋势,采用形式上的 审查制度及全球性的新颖标准,而不采用法律改革委员 会建议的实质审查制度和本地新颖标准。

当局接获的主要意见一览表

立法局CB(1)1466/96-97(01)号文件

强制性特许

5. 吴霭仪议员要求当局澄清有关并无把强制性特许条文 包括在条例草案的决定。知识产权署副署长表示,如美 国、中国和德国等其他国家均无订定此类条文,而澳洲 亦沒有建议订定此等条文。政府当局认为,除了出于国 家安全的原因外(条例草案第V部另有条文处理此等情况), 并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强制性特许。为配合国际趋势, 当局建议应给予工业设计的所有人较多权利。

注册的资料库

6. 主席询问转移联合王国注册处资料库的所需时间。知 识产权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曾考虑多个方案, 包括向联合王国外观设计注册处购入整套资料库。政府 当局经商议后决定,最方便有效的安排,是在本港替联 合王国注册的外观设计续期的过程中,逐渐建立一套资 料库。由于注册证明书的有效期为5年,所有现有注册 均须在5年內续期,才能在本港继续得到保障。就此目 的而言,草案第92条(注册的续期)项下的条文,应已足
够。

形式上的审查和公众查核

7. 黃震遐议员询问有关形式上的审查的安排,以及立体 物品所需注册纪录的类别。知识产权署副署长表示,外 观设计注册处为一项外观设计注册时,会要求申请人提 供照片或绘图,从不同角度展现现有关外观设计的形态, 但不会为决定该等外观设计的新颖程度而进行实质审查。 为方便申请人及公众检索注册纪录,所有已注册的外观 设计会根据《洛迦诺协定》分为32类。总知识产权审查 主任回应议员时澄清,并非只有已注册的产品类别才具 备新颖性,而原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可对模仿其外观设计 要求补偿。有关新颖性的爭议可在法院內解决。

可予注册及不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

8. 吴霭仪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解释 "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 " 及 "可予注册而沒有注册的外观设计" 的分别。知识产权 署副署长回覆时表示,这是注册外观设计问题中最复杂 的部分。他在阐释有关制度时表示,根据现行的外观设 计法例(第44章及联合王国1949年法令),一项应用于一 件物品上而令该物品具有美感的外观设计,一经注册, 可享25年专有权利的保障。然而,若设计人选择不替其 外观设计注册,而该项外观设计属非工业用途的平面绘 图,则该项外观设计可作为艺术作品而获得版权保障, 保障年期为设计人有生之年再加50年。即使有关的平面 绘图并无美感,版权保障亦会适用。由于版权保障无须 注册,保障年期又较长,因此部分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或 设计人或会以其外观设计属不可予注册为理由,选择不 予注册。不过,可予注册而沒有注册的外观设计只可享
有15年的较短保障期。

9. 为说明该制度,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引述 "乐高" ( Lego)
的个案。在该宗个案中,一家香港公司在乐高当时为15 年的注册期满后模仿其外观设计,乐高公司就此要求索 偿,其所持理由是乐高的外观设计并不具美感,应该无 需根据外观设计法注册。乐高公司辩称,乐高的外观设 计应被视为艺术作品,并在其拥有人有生之年加50年內 受到版权法的保障。法院在进行聆讯后裁定,有关的外 观设计确实具有美感,因而属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由 于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保障年期当时仅为15年,乐高 在保障期届满后不能享有该项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因 此,个案中的香港公司并无侵犯权利。

10. 议员对版权条例草案及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的灰 色地带表示关注,特别是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中有关 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定义。知识产权署副署长表示, 为减少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在版权保障方面的含糊之处, 政府当局会采取务实的态度,在主体条例通过后,在附 属法例中为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作出定义。政府当局建 议在规例中订明,某项应用于超过50件物品的外观设计, 将被视为已经过工业程序,而且若符合具有 "美感" 的条 件,即属于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倘予注册, 将可得到25年的保障期,若不予注册,保障期将为较短 的15年。至于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保障年期为何会较 版权法例所赋予者为短,知识产权署助理署长表示,某 项外观设计一经用作工业用途,其专有权利即会减少。 这亦适用于为工业用途而创作的绘画或其他平面绘图。 为消除不明确之处,政府当局将就版权条例草案提出一 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限制对可予注册而沒有注 册的外观设计的版权保障。

11. 关于可否为不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订定实际定义的 问题,知识产权署副署长表示,关于何谓不可予注册的 外观设计,全球皆沒有令人满意的定义。副工商司解释, 这会是一项艰钜的工作,即使是联合王国法例,目前在 这方面亦不明确。若要在现行法例中对不可予注册的外 观设计作出定义,将须制订非常详尽的条文,并可能不 必要地增加外观设计法的条文和內容。鉴于香港有急切 需要制订外观设计法,政府当局建议首先处理法例本地 化的工作,并将有关不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等较复杂的 部分,留待日后处理。倘某项外观设计在可予注册或不 可予注册的问题上出现爭议,将由法院解决。

对艺术作品的版权构成的影响

12. 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拟议的法例会否侵蚀艺术作品 的版权。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在回应时就保护知识产权的 制度作出阐释。他表示,知识产权大致可分为3大类。 第1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和外观设计;第2类包括文 学及艺术作品,以及由该等作品所衍生的影音制品;第 3类包括商标。艺术作品有别于工业产权,通常要经过一 段长时间才得到利润,因此获给予较长的保障期。一项 艺术作品是否属外观设计法下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视 乎该作品的创作目的,即是否作工业用途。倘一项艺术 创作的原来意图其后转为工业用途,则其原有的版权保 障亦会被削减。这是国际间对外观设计法的背后原则。

13. 黃震遐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要求当局进一步澄清应 用于商业产品的艺术作品所得到的版权保障。知识产权 署副署长在回应时表示,上述原则亦会适用。至于在此 类个案中如何计算保障年期的问题,知识产权署副署长 表示,当局将修订版权条例草案,由某项艺术作品在注 册作为工业外观设计之日起计,减少其版权保障;倘该 项作品沒有注册,保障期则由其应用于工业产品之日起 计削减。在回应黃议员时,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同意考虑 在版权条例草案內订明如何计算此等个案的保障期。

14. 单仲偕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以 "狮子王" 这出流行的卡 通片为例子,说明当作者的文学作品被用于制作卡通片、 录像及镭射复制品,以及其他如杯、碟等一系列产品时,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可如何在不同阶段保障作者的专有权 利。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版权法对把动画人 物作为艺术作品创作所给予的保障,称为 "人物商品推
销" ("character merchandising")。作为艺术作品,该类作品 可享有版权保障,保障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有关 人物亦可以工业用外观设计的形式出现,例如布袋玩具 等;根据外观设计法,倘该项外观设计业已注册,可得 到25年保障。以 "狮子王" 为例,其故事本身属文学作品, 受版权法例保障。作者可将故事改编权特许出售,以制 作电影或用作其他用途,例如制作录影带或录音带等。 作者身为版权拥有人,可分享来自该文学作品任何经济 得益带来的利润。这亦适用于其他艺术作品,例如书籍 及绘画等。这些情况为版权法的涵盖范围。

有形的权利及无形的权利

15. 关于绘画作品的作者在为赚取利润而售出其作品后, 是否仍然拥有该绘画作品的版权的问题,知识产权署副 署长指出,这视乎该宗交易的条款。在一些情况下,买 家缴付的款项,只是购入了该幅作品的物质或有形价值, 而沒有购入版权这种属于无形的产权。虽然有形产权及 无形产权均可进行交易或承继,无形的产权,例如版权 等,通常价值较高,而且只限于某一特定时期。副工商 司补充,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成 员国可在法例中订明,倘某一绘画作品以较高利润再次 出售,作品的原所有人可分享有关的利润。

模仿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

16. 单仲偕议员询问,模仿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是否违 法。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回答,由于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 首先出现,它比模仿的设计更具有新颖性。根据拟议的 法律架构,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得到15年保障,而 其拥有人可就模仿的行为索取赔偿。当局可应用各种证 明的方法,以断定一项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最初出现的 日子,而某项未经注册的外观设计是否拥有优先权,会 由法院决定。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在阐述证明的方法时表 示,部分设计人或会将其设计蓝图放进信封,然后邮寄 给自己,或将其设计存放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设计中
心。

III. 下次会议日期

17. 条例草案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97年5月15日(星期四) 下午4时30分举行,以遂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并讨论 政府当局提出的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8. 会议于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