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9/96-97(01)号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
对保护注册外观设计
的建议摘要

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改会)的建议
注册外观设计
条例草案的立场
第17.75段:

香港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主
要特色,是设立一个注册处,
可向拥有创新设计者颁发证
明书,并供市民查阅资料。



建议获接纳。
第17.77段:

香港在设立外观设计注册处 时,可尽量按照联合王国 《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令》 (1949年法令)的模式。



建议获接纳。
第17.80段:

香港所需的工业设计法定注 册机构,是具有审查权的工 业外观设计注册处。



国际间的趋势是采用 形式方面的审查制度, 例子包括欧盟及中国。

参阅草案第27条。

第17.81段:

为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维持 现行的制度,香港应把联合 王国外观设计注册处的有关 资料库,转送本地。



建议获接纳。需要一 段时间才能达致这项 目标。

参阅草案第92条。

第17.82段:

对新颖性的要求应以本地标 准为依归,这是参照《1949 年法令》的做法。



国际间的趋势是以全 球的新颖性为标准, 欧盟及日本便是其中 两个例子。即使联合 王国日后亦会改变以 当地标准来作新颖性 测试。

参阅草案第5(2)(b)条。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