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9/96-97(01)号文件
法律改革委员会
对保护注册外观设计
的建议摘要
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改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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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观设计 条例草案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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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5段:
香港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主
要特色,是设立一个注册处,
可向拥有创新设计者颁发证
明书,并供市民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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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获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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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7段:
香港在设立外观设计注册处
时,可尽量按照联合王国
《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令》
(1949年法令)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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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获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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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0段:
香港所需的工业设计法定注
册机构,是具有审查权的工
业外观设计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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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的趋势是采用
形式方面的审查制度,
例子包括欧盟及中国。
参阅草案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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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1段:
为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维持
现行的制度,香港应把联合
王国外观设计注册处的有关
资料库,转送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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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获接纳。需要一
段时间才能达致这项
目标。
参阅草案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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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2段:
对新颖性的要求应以本地标
准为依归,这是参照《1949
年法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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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的趋势是以全
球的新颖性为标准,
欧盟及日本便是其中
两个例子。即使联合
王国日后亦会改变以
当地标准来作新颖性
测试。
参阅草案第5(2)(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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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