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9/96-97(03)号文件
有关保护在联合王国
注册的外观设计
过渡性安排的通知办法
在新法例生效后,已在联合王国注册的外观设计会当作
在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在新法例生效前提出申请而其
后在联合王国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亦会视为在香港注
册的外观设计(参阅草案第91条)。
2. 不过,这些当作在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在新法例
生效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內,或其下次续期日起计算的前
六个月內(以较迟日期者为准)在香港办理续期。这些当作
在香港注册的外观设计除非在香港续期,否则在香港所
受的保护将会失效(参阅草案第92条)。
3. 在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制定前后一段期间,我们会
在联合王国和香港分别举办一些宣传活动,让有关方面
知道这些过渡性安排。我们会定期在《联合王国专利及
外观设计周刊》上,推介所制定的条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包括有关的过渡性安排。在本港,我们会印制一些简便
易明的资料小册子,介绍注册外观设计制度,并为设计
行业和其他有关的机构,安排一系列的讲座和研讨会。
知识产权署
一九九七年四月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