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66/96-97(01)号文件

接获的主要意见一览表

A. 在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拟稿进
行公众咨询期间接获的意见

条款
/议题
接受咨询组织
关注的事项
接受咨询
组织
政府回应撮要
第2 条:物 品的定
采用欧洲联盟 指示拟稿的定 义,并不为人 所熟悉;

扩大该定义的 涵盖范围,可 能会增加机会, 与其他形式的 知识产权的定 义重复。

提供更详尽定
义会更有用。

香港大律师
公会



香港商标师
公会





香港旅游协
在宪报公布的 条例草案所载 的定义,现时 是采用《联合 王国1949年注 册外观设计法 令》(1949年 法令)內涵盖 范围较窄的定 义,法律执业 者对此定义都 非常熟悉。
第2
条:物 品的定 义
「物品」及 「外观设计」 的定义并沒有 包括电脑软件 在內。 香港赛马会 电脑程式不可 予注册。一般 来说,工业外 观设计是指有 用物品的装饰
部分。
第3(3) 条: 外观设 计的拥 有权 应清楚界定雇 主与雇员的权 利;

「在其受雇工 作期间」一语 的涵盖范围是 否过于广泛;

应否清楚订明 学生在教师督 导下进行的专 题研究所涉及 外观设计的拥
有权。

香港赛马会



香港商标师
公会



香港教育学院
这项条文旨在 制订一般法律 的原则,有关 细则可查阅判
例法。
第5
条:新 颖性 -- 组成部
关注到在一般 使用时不能见 到的部分,并 不包括在保护 范围內;

关注到一般使 用的定义并不 包括保养、维 修及修理;

给予组成部分 保护,有违使 用者和公众的
利益。

香港商标师
公会

专利代理人 特许学会 (Chartered Institute of Patent Agents)香 港科技大学

零售管理协 会

在宪报公布的 条例草案现遵 循《1949年法 令》的规定, 组成部分必须 是独立制成和 出售的,才可 予注册(参阅 第2(1)条有关 「物品」的定
义)。
第6
条:新 颖性的 测试
条例草案拟稿 摒弃了现行法 律所规定有关 吸引视线的重
要元素。
香港大律师
公会
在宪报公布的 条例草案现遵 循《1949年法 令》的做法, 采用「吸引视 线」及「具备 美感特色」的
测试。
第5 条:发 表外观 设计的 例外情 况 --国 际新颖 性标准 的限制 不应对符合 「绝对新颖 性」这项准 则订定例外 情况。 专利代理人 特许学会

香港商标师
公会

在宪报公布的 条例草案现时 以「绝对新颖 性」作为标 准。
第9(2) 条: 发表外 观设计 的例外 情况-- 展览 在第一次发表 后给予六个月 的宽限期并不 足够。宽限期 须为12至18个
月。
香港科技大
《国际展览公 约》(在一九二 八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于巴黎 签订)所定的 宽限期为六个 月(参阅专利 条例草案第
109条)。
第12 条:注 册申请 有关申请的规 定应与建议中 的新《海牙法 令》的规定一
致;

申请人如欲提 交有关新颖性 的陈述,应可 这样做;

应界定第 12(2)(b)条有 关外观设计的 表述,以包括 轮廊图、电脑 图像及照片。

专利代理人 特许学会




香港商标师
公会



香港生产力
促进局
同意。





有关规则会规 定提交新颖性 的陈述。


会接受任何适 宜作复制的外 观设计的表 述。

第13
条:涉 及多于 一项外 观设计 的申请
同意有关办理 涉及多于一项 外观设计申请 的安排;

推定洛迦诺协 定分类法会适
用。

香港商标师
公会



专利代理人
特许学会
意见备悉。




会在规则內说
明。
第21 条:申 请的修 订 同意,但修订 的范围应予限
制。
香港商标师
公会
该条文说明不 得因纳入在申 请原先提交时 并未披露的事 项而导致该项 申请的范围扩
大。
第22 条:将 申请分
同意应享有分 开申请的权 利,但该等申 请不应牴触第 21(2)条的规
定。
香港商标师
公会
分开申请只是 程序上的安
排。
第25 条:注 册及发
发表的內容应 包括外观设计 最少一项表
述。
香港商标师
公会
有关规则将订 明,外观设计 的表述会在注 册后予以发
表。
第31 条:注 册所授 予的权
侵犯注册外观 设计的测试应 与新颖性的测 试一样;

第31(2)(b)及(d) 条的范围太广
泛。

香港商标师
公会
在宪报公布的 条例草案已订 明,两者的测 试是一样的。

沒有改变现行
的法例。

第48 条:因 注册外 观设计 遭侵犯 而提起 的法律
程序
该条文不应准 予获得侵权损 害赔偿,删除 这类赔偿,更 能发挥积极作
用。
香港商标师
公会
该条文并沒有 具体提及侵权 损害赔偿。有 关损害赔偿最 好交由法院裁
决。
第72 条:法 律程序 所采用 的语文 进行法律程序 时所采用的语 文应可更改。 香港商标师
公会

孖士打律师

这项规定会载 于有关规则
內。
第77 条:与 防卫目 的有关 的外观
设计
质疑为何提述 工贸大臣和联 合王国。 香港商标师
公会
这个问题会在 法律适应化工
作中处理。
第86(2) 条:外 观设计 已获注 册的虛 假表示 该罪行所涵盖 的范围应予扩 大,以包括用 作推广或宣传 有关物品的印
刷品。
孖士打律师
该罪行涵盖的
范围已够广
泛。
强制批 予特许 应包括《1949 年法令》所载 强制批予特许 的条文。 香港商标师
公会

香港大律师
公会

强制批予注册 外观设计特许 并不常见。美 国、中国、德 国、加拿大及 法国均沒有这 项规定。澳洲 的法律改革委 员会并不建议 采纳这项措
施。
不可予 注册的 设计

可予注 册但并 未注册 的设计

由于并无订明 并未注册外观 设计的权利, 因此有必要澄 清外观设计与 版权之间重复 之处;

不可予注册的 外观设计和可 予注册但并未 注册的外观设 计,它们获得 的版权保护期 甚长,这项措 施有欠理想。

香港大律师
公会

香港城市大

香港商标师
公会

专利代理人
特许学会

我们会在设立 注册外观设计 制度后,处理 有关并未注册 外观设计权利 的问题。

我们现正考虑 修订版权条例 草案,以撤销 已注册外观设 计的版权保 护,并把可予 注册但并未注 册的外观设计 的版权保护期 缩短减至15 年,以维持现 行法律的做
法。





B. 香港商标师公会对宪报公布的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的意见


条款/议题 香港商标师公会
关注的事项
政府回应
撮要
第2条:
释义
公会支持条例草案拟 稿所载,关于「物 品」和「外观设计」 定义的部分內容,但 宪报公布的条例草案 并沒有载述这些內 容;

对再次引入有关只有
「独立制成和出售」
的部分才可予注册的
规定,表示遗憾;

对在「外观设计」定
义中再次加入「吸引
视线」或「具备美感
特色」的测试,表示
遗憾。

在考虑过公会
对条例草案拟
稿提出的意见
后,我们决定
以《1949年法
令》作为条例
草案的蓝本。
虽然一些接受
咨询组织赞同
条例草案拟稿
所载的新概念
部分內容,但
大部分组织都
对现行的
《1949年法令》
的明确概念给
予支持。
第5(2)(b) 条:新颖 性 「发表」一词的涵义 应予界定。 这个词汇在 《1949年法令》 內使用,其涵 义与在该法令 內的涵义一 样。
第9(1)(c) 条:关于 纺织品外 观设计的 保密披露 引入这项规定是沒有 理由的。 现行法例的立
场沒有改变。
第10条: 关于艺术 作品的条
该条文应予删去。 这项条文使遭 利用的艺术作 品失去保障。


工商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