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01/96-97(01)号文件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订建议
议题/条款
| 內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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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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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基本上属文学或艺术性质
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毋须在本条
例下注册,因为这些「外观设
计」已被视作版权作品,受到
保护。事实上,这正是现时的
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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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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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清晰起见,把「类别的外
观设计」修订为「类别的物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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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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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说明是指第28(5)条所提及
费用的缴付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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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3)条 |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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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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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第14条」修订为「第16
条」,因为第16条才是有关
声称具有优先权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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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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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第(a)、(b)和(c)段,因为
这些条文不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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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和 9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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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所属类别」,以免意义
含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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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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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该条款,订明外观设计的
申请必须在条例草案生效日期
之前,而非在生效日期当日在
英国提出,才会被当作在香港
注册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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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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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该条款,藉以清楚订明,
被当作根据本条例的过渡性条
文注册的所有外观设计,如首
次延展这些外观设计的注册有
效期,这方面的规定会跟从第
92(1)至(3)条列明的特别安排。
不过,如其后再延展注册的有
效期,这方面的规定会与第28
条的有关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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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条及
目录第IX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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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条款的标题提供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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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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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rights in registered designs」
的中文翻译由「在注册外观设
计中的权利」改为「注册外观
设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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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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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一些公约国家的中文译
名,务求与《商标条例》所使
用的中文译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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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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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加入《巴黎公约》
国家名单上加入:赤
道畿內亚、塞拉利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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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名单上加入:安哥
拉、巴布亚新畿內
亚、所罗门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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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名单中删去:塞拉利
昂、坦桑尼亚(已包
括在《巴黎公约》名
单上的「坦桑尼亚」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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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
# ── 政府的建议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