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2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
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BC/22/96
公众假期(1997年特别假期)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5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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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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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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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召集人)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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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李乐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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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律政署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高意洁女士
-
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
- 文德华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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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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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2
- 卓永椿先生
黃宜弘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2. 以下文件在会前已提交议员参阅
-
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及条例草案
(于1997年4月18日发出的立法局
CB(3)870/96-97号文件)
-
法律事务部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报告
(于1997年4月21日发出的立法局
LS175/96-97号文件)
3. 为方便条例草案委员会决定应否邀请公众就条例草案
提出意见,主席建议邀请政府当局向议员简介当局进行
公众咨询时所涉及的范围,例如曾否就宣布1997年7月1
日及2日为额外假期的建议咨询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 "劳
顾会" )。议员亦同意邀请政府当局解释延迟向立法局提
交条例草案的原因。
4. 主席欢迎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会议。首席助理教育统
筹司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述条例草案的重点。
5.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表示,条例草案主要是提供法律
依据,将1997年7月1日及2日订为属就《假期条例》(第
149章)而言的额外公众假期,以及属就《雇佣条例》(第
57章)而言的额外法定假日。此举会确定劳资双方在该两
天特别假期拥有《雇佣条例》所订的义务和权利。举例
而言,雇主必须在该两天给予雇员假日,而雇员如在紧
接该两天之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其雇主雇用满3个月,
则该雇主必须付予该雇员假日薪酬。条例草案亦就罚则
提供法律依据,订明不遵从此等规定的雇主均须受到惩
处。
6.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进一步表示,条例草案会确定商
业活动(例如银行及证券交易的结算及交收),以及有关
事宜不得在1997年7月1日及2日进行。所有银行不会在
该两天办公,而所有人在该两天亦无须办理可转让票据
的付款事宜或作出其他有关作为。
7. 主席询问政府当局在提交条例草案前,曾否咨询劳顾
会。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表示,劳顾会12名委员曾在
1996年10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
员会(下称 "筹委会" )提出意见,认为应指定1997年7月1
日及2日为特别假期。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回应叶国谦议
员时表示,政府当局需若干时间研究劳顾会委员所提建
议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然后才就该两天特别假期采取
立场。就此,李卓人议员表示,他曾促请政府当局尽早
向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但据他了解,当局认为须先与
中方讨论有关事宜,然后在适当时间把条例草案提交立
法局。结果,条例草案直至最近才提交立法局。
8. 郑家富议员担心,条例草案延迟提交,受影响的团体
或人士可能无足够时间就该等特别假期重新编排其业务
安排。举例而言,法庭将须就原订于1997年7月1日及2
日进行的聆讯重新作出编排。他询问政府当局曾否事先
咨询银行及法庭,而如此仓猝作出通知,会否对此等机
构及政府部门造成问题。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回应时表
示,虽然他不能确定曾否咨询银行公会,但他相信公众
知悉该两天为特别假期,因为政府曾于1996年6月公布
1997年公众假期一览表,当中包括1997年7月1日及2日
两天。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补充谓,由于条例草
案已在宪报刊登,法庭应注意到该两天为额外假期。
9.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回覆郑家富议员时申明,公布
1997年公众假期一览表此举本身并非进行公众咨询。然
而,由于政府当局时刻欢迎市民提出意见,故此当局知
悉劳顾会及公众希望当局确定1997年7月1日及2日此两天
特别假期的地位。因此,当局提出条例草案,就此等额
外假期提供法律依据。
10. 由于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或许未有就条例草案的影
响充分咨询受影响的团体或人士,委员会同意立法局秘
书处应邀请雇主及雇员的组织,以及受影响的团体及人
士就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供委员会研究。
11. 议员关注到当局曾否就将1997年7月1日及2日订为额
外假期所涉及的立法安排咨询中方,首席助理教育统筹
司答允在10天內以书面提供资料。
12. 议员质疑条例草案延迟提交立法局的原因,首席助
理教育统筹司回应时解释,政府当局需要相当时间研究
条例草案所带来的法律影响。政府当局经过仔细商议后,
决定有需要为该两天特别假期提供法律依据,并有需要
预先公布该两天为额外假期。至于草拟法律所需的时间,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她所属的部门在本年3月
底始收到有关决策科发出的草拟指引。
13. 议员不满政府当局就延迟提交条例草案的解释。他
们认为政府当局应尽早采取行动,咨询公众,并与中方
讨论1997年的公众假期,从而确保所需法例可以尽早提
交立法局。叶国谦议员表示,民主建港联盟(下称 "民建
联" )虽然对将1997年7月1日及2日指定为额外假期的建
议并无异议,但却反对香港政府提交条例草案的时间及
安排。鉴于香港政府一再拖延,而筹委会又已开始研究
有关由1997年7月1日起至1998年年底的公众假期的法例,
叶议员质疑香港政府有否需要重复工作,在现阶段向立
法局提交类似的条例草案。
14. 对于政府在1996年6月公布1997年公众假期后未有在
该年內向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李卓人议员表示失望。
为雇员的利益起见,他认为有关法例应尽早制定,以确
定劳资双方均可根据《雇佣条例》就代替假期作出安排。
他指出,现时所余时间已经无多,因为《雇佣条例》(第
57章)第39条订明,雇主可在紧接有关法定假日前后60天
期间內另选一日,给予雇员代替假日。因此,如立法程
序一再拖延,雇员及雇员便会更难以遵从此方面的法定
规定。
15.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回应时表示,据他所知,由于
政府当局需要研究有关该两天假期引致的法律影响,所
以直至最近才决定将1997年7月1日及2日指定为额外的
法定假日。他重申,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立法,并应尽
快通过条例草案,为该等特别假期提供明确地位及法律
依据。
16. 鉴于立法程序时间表紧迫,并按李卓人议员及郑家
富议员的建议,委员会同意待政府当局就咨询中方一事
作覆后,在1997年5月23日举行下次会议。由于主席在
1997年5月23日另有要事要处理,下次会议将由当选为
条例草案委员会副主席的陈鉴林议员主持。
17. 会议于下午3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8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