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3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1/BC/22/96


公众假期(1997年特别假期)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5月23日(星期五)
时  间:上午8时35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陈鉴林议员(副主席)
    郑家富议员
    叶国谦议员

缺席委员 :

    黃宜弘议员(主席)
    李卓人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李乐善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2
卓永椿先生



I. 会议主席

由于主席黃宜弘议员另有要事,未能出席是次会议,会 议遂由副主席陈鉴林议员主持。

II. 曾获咨询的团体的意见

2. 条例草案委员会察悉,立法局秘书处曾致函以下10个 团体,邀请它们就条例草案表达意见,秘书处已于会前 把该等团体的答覆送交议员:

    香港工业总会
    香港总商会
    香港雇主联合会
    香港工会联合会
    香港职工会联盟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香港银行公会
    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
    司法机构

3. 议员察悉,香港总商会及港九工团联合总会表明支持 此条例草案,而其他团体则并无表达意见。

I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咨询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4. 议员从当局的答覆(立法局CB(1)1627/96-97/(01)号文 件)察悉,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下称 "联络小组" )曾讨论 公众假期事宜,但当局并无就此条例草案咨询中方。副 主席就此询问联络小组讨论公众假期事宜的內容和结果。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表示,联络小组讨论的內容需要保 密,不能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披露。至于联络小组曾于何 时进行有关讨论,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表示,联络小组 大概于1995年进行有关公众假期的讨论。至于中方有否 同意把此条例草案提交立法局,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答
允尽快就此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供书面答覆。

有关特别假期的立法安排

5. 鉴于特别假期的问题早于1995年已在联络小组提出讨 论,叶国谦议员质问当局因何不在去年向立法局提交此 条例草案。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在回应时表示,虽然有 关方面于1996年6月宣布把1997年7月1日及2日和10月1日 定为公众假期,但直至1996年10月才决定把该等日子定 为法定假期。鉴于此事涉及颇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当局 需要时间进行研究,才可以在1997年4月23日把此条例草
案提交立法局。

6. 叶国谦议员询问当局因何不把1997年10月1日(即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一并纳入此条例草案,因该日与1997 年7月1日及2日一样同为特别假期。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在回应时表示,当局已把1997年10月1日纳入1997年的公 众假期表,供市民参考。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下称 "特
区" )政府将有充足时间处理此事,因此并无迫切需要透 过立法把10月1日定为法定假期。叶国谦议员指出,当局 此种「斩件式」的做法实难令人满意,因为雇主和雇员 应预先获告知未来一整年的特别假期。

7. 副主席察悉,在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于去年提出特 别假期一事后,当局花了颇长时间进行研究,他询问当 局就特别假期进行立法的程序及做法。首席助理教育统 筹司在回应时解释,此事涉及广泛和复杂的法律问题, 需进行详细研究。关于程序安排问题,首席助理教育统 筹司表示,当局通常的做法是提前6个月公布来年的公众 假期一览表,以便预先告知公众。就《假期条例》(第149
章)及《雇佣条例》(第57章)已订明的假期而言,当局只 需指明该等假期的日期便可,无需重新立法。不过,若 法定假期一览表有所更改,当局便须适当地以宪报公告
或重新立法的形式,为该等更改提供法律依据。

8.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在回应副主席时证实,就目前的 情况而言,有关把1997年7 月1日及2日定为法定假期的 正式公布是由筹委会而非香港政府作出。鉴于当局所作 的答覆,副主席表示,倘若有关的政策决定并非由香港 政府作出,则不宜由港府代特区政府执行有关决定。

9. 郑家富议员表示,由于有关的条例草案颇为简单直接, 且香港银行公会、司法机构及其他职工会并无提出反对, 他建议条例草案委员会在是次会议席上,完成对此条例 草案的研究工作,以便腾出空档给予急需立法局研究的 其他条例草案。他表示,民主党的立法局议员将会支持 尽早制定此条例草案,以确立该两天特别假期的法定地
位。

10. 副主席在回应郑家富议员时指出,条例草案委员会 部分委员对于此条例草案的立法安排有重大保留,尤其 是有关中方是否同意此条例草案的问题。部分委员认为,
旣然筹委会迄今已就此事做了若干工作,港府不宜重覆 这方面的工作,为1997年7月1日及2日的法定假期地位立 法。有见及此,副主席认为,较为适当的做法是先等候 当局就此事作出答覆,然后才决定于何日向內务委员会
汇报。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应议员的要求,答允尽快提
供联络小组讨论情况的有关资料。

IV. 下次会议日期

11. 经讨论后,议员同意,若可于1997年5月27日前接获 当局的答覆,并视乎主席及各委员就此条例草案有否进 一步意见,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1997年5月30日向內务 委员会作口头汇报。经研究当局的答覆后,条例草案委 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继续举行会议。

(会后补注: 条例草案委员会在接获当局的答覆 (立法局CB(1)1711号文件)后,同意 无需继续举行会议,主席并指示于
1997年6月6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
告。)

12. 会议于上午9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8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