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1)191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1)BC/25/96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5月22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刘健仪议员
    黃震遐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副库务司
    萧如彬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库务司
    沈凤君小姐

    署理副法律草拟专员
    毛锡强先生

    助理海关总监
    植华威先生

    海关高级监督
    区汝良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选举主席

夏佳理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II.与政府当局会商

2. 议员并不反对下列建议:将烟草及甲醇制品的稅率提
高 6% 、提高有关对轻柴油加入标记及从轻柴油移去标
记的违法行为的刑罚,以及作出技术性修订,澄清与应
课稅货品及已完稅货品的出口有关的一项条文。罗祥国
议员对将葡萄酒的从价稅率由 90%减低至 60%的建议有
所保留。条例草案委员会其他委员支持政府当局就葡萄
酒稅率提出的建议。

3. 应主席的要求,署理副库务司向议员简介提高燃油稅
率的建议。他解释,条例草案旨在按照通胀将稅率调高
6%,以维持该稅项的真正价值。根据此项调整稅率的建
议,1997 至1998 财政年度的收入将会增加2.76亿元,而
至2000至2001财政年度则会增加12.42亿元。甲类消费物
价指数将会上升 0.0143% 。的士及公共小巴司机每日的
燃油支出将分别增加6元及9元。政府当局认为加价对运
输业及民生的整体影响将会十分轻微。

4. 署理副库务司回应一名议员时解释,政府当局通常每
年均会按照通胀,对以数量作为征稅基础的商品进行稅
率调整,以维持实质稅收。此项安排并不适用于以其价
格为征稅基础的应课稅品,因为通胀应已在该等货品的
价格获得反映。

5. 一名议员指出,柴油价格在去年曾七度提高,售价由
每公升6.16元调高至7.23元,净加幅高达18%。议员询问
政府当局有否就燃油稅相对燃油的价格制定任何既定的
政策。署理副库务司回应时表示,燃油稅由油公司代政
府当局收取,政府并无就燃油稅与燃油价格的比例制定
任何政策。政府当局会评估所有提高稅率的建议对经济
造成的影响,并会考虑到特殊的情况。举例而言,在海
湾战爭期间,由于油价剧烈波动,政府当局并无按照通
胀提高燃油稅。政府当局认为,去年的油价增幅并不足
以构成将燃油稅率冻结在目前水平的理据。署理副库务
司补充,为鼓励市民使用每日乘客量超过 300 万的公共
巴士,当局并无就巴士使用的柴油征稅。

6. 议员认为的士及公共小巴均属公共交通工具,每日总
乘客量超过 200 万。燃油稅率的任何增幅均无可避免会
影响日后的士收费的调整。

7. 一名议员认为需要研究政府资助不同类别的公共交通
工具的政策。另一名议员则认为油价被油公司所操控。
议员同意该等问题并不属该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应由
个别议员在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中提出讨论。

8. 议员认为,与其他国家比较,香港的燃油价格已属偏
高。鉴于此项加价建议只会为1997至98财政年度增加2.76
亿元收入,与庞大的储备比较属微不足道,条例草案委
员会过半数委员反对此项加价建议,并建议删除草案第
3(c) 条。罗祥国议员及单仲偕议员对此项建议有所保留
。黃震遐议员表示,倘不加价可令乘客受惠,民主党将
会考虑反对此项加价建议。委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图表
,显示燃油价格、燃油稅及甲类物价消费指数过去 5 年
的变动情况。

9. 署理副库务司及副法律草拟专员表示,《公共收入保
障条例》(第120章)(以下简称“该条例”)第6条规定,按
根据该条例作出的任何命令缴付的任何稅项,如款额超
过在紧接该命令有效期届满后须缴付的各该稅项的款额
,则多付的款额须付还予付款人。由于退款将会有技术
上的困难,条例草案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建议,由1997 年
3 月12日下午2时30分起所收取的多付款额,不会付还予
付款人。为达致此一效果,条例草案委员会将动议一项
修正案,在该条例草案加入一项新条文,订明该条例第
6 条并不适用。条例草案委员会同意由刘健仪议员代表
该委员会动议上述修正案。

10. 署理副库务司表示,《应课稅品条例》的中文本已
于1997 年5月16日获宣布为真确本及在宪报刊登,政府
当局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提供该条例草案
的中文本。

11. 议员同意于1997年5月30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有关条
例草案委员会商议过程的报告,并建议于 1997年6 月11
日恢复二读辩论该条例草案。主席提醒各委员,就提出
修正案发出预告的期限为1997年5月31日。

12.会议于下午3时2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2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