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75/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BC/2/96


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四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主席)
    刘健仪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缺席委员:

    黃秉槐议员
    杨孝华议员
    张汉忠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运输司(运输管理)
    罗德贤小姐

    首席助理运输司
    周守信先生

    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
    李树荣博士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纪理辉先生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
    冯润佳先生

    路政署

    总工程师(汲水门)
    麦惠培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续议事项

(CB(2)650/96-97(01)号文件)

当局已回应议员在上次会议提出的问题,并应主席所请
,扼述其回覆的要点。

政府部门监察小组

2.主席质疑管制区的政府部门门监察小组(下称「监察小
组」),人手编制,为何多于其他隧道及屯门公路的监察
小组编制。当局表示,屯门公路有的20%是桥梁,管制
区內的桥梁却占有80%;,而且大部分桥梁是吊桥,需
要较佳的保养难度较高。除机电维修以外,政府隧道的
保养由路政署负责,故所需的监察较少。议员注意到,
觉得管制区的监察小组编制,不属条例草案的范围,。
他故们同意将此事交由交通事务委员会深入研究。

管制区的管理方案

3. 当局解释顾问在一九九四年就管制区的管理及维修方
案提供的意见时告知议员,虽然管制区的使用费尚未厘
定,但批出售管制区专营权的方案的使用费,较与批出
合约的方案相比,使用费高出47%。即使当局如此解释
,主席仍对批出管制区的营运、管理及维修合约的方案
有所保留。

警方的权力与及获授权人员的权力

4.当局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倘有事故发生,警方会在
到达现场后会负责各项工作。

对获授权人员施加以的刑罚

5. 当局证实,条例草案并无惩罚获授权人员滥用权力或
未能执行失职务的条文。这些类条文会在当局与营运者
订立的合约中列明。根据条例草案第28条,营运者可被
判处罚款。如有需必要时,当局亦可终止与营运者订立
的合约。

营运者的酬金

6. 当局解释,营运者每月会获发一次过的整笔固定金额
的管理费用。

II.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立法局CB(2)538/96-97(2)及680/96-97号文件)

释义(第2条)

7. 议员注意到,为令使条例草案中「道路」一词的意思
更加清楚,该词的定义已经修订正。;机场铁路并不包
括在管制区內的「道路」,并不包括机场铁路在內一词
的定义內。

管制区界线及图则(第6条)

8. 关于根据第 6 条修改管制区的界线的问题,当局强调
只会为以技术、营运或维修为理由,才会作出修改。这
项条文亦在其他隧道的法例中出现。牵涉马湾的私人物
业或马湾其他道路的修改,会另行处理。主席要求运输
司为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发言时,就此事发表声申明
这点。

获授权人员索取个人资料的权力(第13及14条)

9.议员注意到,鉴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对第13(2)(b)条表
示关注,当局已为此修订正这条条文。由于要求出示身
分证明文件的规定已经删除,获授权人员可采用其他方
法,证实一名人士的身分。

10.一位议员质疑,第13(2)(b)条是否必要,因为第13(2)
(c) 条已订明获授权人员可要求驾驶人出示其驾驶执照
。当局回应时表示,该条文旨在规管并非驾驶人的人
士,例如车辆的乘客。

11. 议员关注到,执行第13(2)(c)(ii)条的规定,要求车辆
的驾驶人提供车辆的登记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可
能会有实际困难。当局回应时表示,这条条文亦在其他
法例中出现,实施时从未遇到任何困难。大家议员同意
该条文应有一些弹性,当局答应作出修订改。

12. 关于第13(2)(c)(ii)条的中文本,当局答应查核在该条
所述的情况下,「姓名或名称」是否“name*一词的常
见译法。

(会后补注:当局证实这是常见的译法,因为车辆可用
公司名义登记。)

13.议员注意到,修订正第14(2)(a)条的原因与第13(2)(b)
相同。

影象记录及印晒设备证明书(第20条)

14. 当局告知议员,为确保无人被错误提讯,第20条十分
详细。同样的条文亦在《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
出现。

遭弃置车辆的处置(第23条)

15. 至于车主是否须负责移走遭弃置在管制区內的失车的
问题,当局表示这视乎车辆是否已经报失而定。

使用青屿干线的使用费(第27条)

16.当局回应主席时表示,因使用青屿干线而缴付的使用
费,会根据第 27条,制订的规例来,予以订定。这些规
例全是附属法例,须按香港法例第 1章第 34条的规定,
提交立法局,议员如不提出修订,才继续有效。政府车
辆亦须缴付使用费。

17. 关于第 27(2)(s) 条所述的自动收费设施,当局保证会
在香港其他隧道现时采用的两个系统中,选择其一。统
一香港现时两个自动收费系统的问题,已在交通事务委
员会讨论,当局正在检讨。

罚款(第28条)

18. 主席认为对营运者的罚款太轻。当局回应时表示,
除判处罚款外,当局有权终止与营运者订立的合约。

新增条文(第32条)

19. 议员注意到,第32条对《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
368章)作出有关连的修订,使。第368章第11(1)(b)条及
11(1)(c)(i)条与条例草案第13(1)(c)条及13(1)(d)(i)条相符
一致,因此亦可纳入以涵盖《道路交通(违例驾驶记分
)条例》(第 375 章),以便把因此第375章的条文,扩大
亦可用来至规管政府隧道。

20. 一位议员表示,以她所知,《道路交通 ( 违例驾驶
记分)条例》(第375章)只就关乎道路安全的各项道路交
通罪行的记分作出规定,并不涉及任何刑事罪行。该
名议员认为,条例草案第13(1)(c)条及13(1)(d)(i)条的表
达方式用语,意味著违反第375章的规定,可构成罪行
。当局答应翻查第375章的条文;如有需要,亦会修改
第13(1)(c)条及13(1)(d)(i)条的措辞。

II. 日后的工作

21.根据上文第11,、12及20段,条例草案委员会大致上
接纳条例草案按当局提出、并经修改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修订拟本(已在会议上提交,并随立法局CB
(2)680/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作出更改。主席向內
务委员会汇报前,先会研究经过第二次修改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第二个修订本。

III. 立法时间表

22.议员获悉以下的立法时间表

向內务委员会恢复二读辩论提出委员会审议
汇报的日期日期阶段修正案日期
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二十日
一九九七年
一月八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


23.会议在下午五时五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一月十六七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