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7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当局审阅)
档号:CB2/BC/2/96
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委员会
首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
---|
时 间: | 上午八时三十分
|
---|
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
---|
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主席)
刘健仪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张汉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黃秉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运输司(运输管理)
- 罗德贤小姐
- 首席助理运输司
- 周守信先生
- 运输署助理署长(管理及牌照)
- 李树荣博士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纪理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2)6
- 林培生先生
I. 选举主席
陈伟业议员当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主席。
II. 与当局会晤
(立法局CB(2)442/96-97号文件)
2. 副运输司向议员简述青马管制区(以下简称「管制区」)
条例草案的目的。她回应议员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交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所提的问题时表示,当局已向交
通事务委员会提供政府部门监察小组及管制区管理方案
的资料。
3.当局回应议员时提出以下各点:
- 警方会负责维持管制区的治安,就如维持其他道
路的治安一样。
- 当局已就批出管制区的管理、营运及维修工作合
约,咨询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中方代表,他们并无
提出反对。
- 倘在管制区內发生的意外,导致有人伤亡,营运
者最初会立刻指挥救援工作及道路管理道路工作
。待警方到场后,指挥工作便会由警方接手。当
局正为管制区设计制订一个应变计划,而且答应
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向交通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
- 在管制区內进行各种活动,(例如拍摄电影) 的申
请,会由营运者与当局磋商,共同后审批。合约
內会订明营运管制区的要求,而且会纳入一项准
许当局在营运者表现欠佳时终止合约的条文。
- 交通违例事项及刑事罪行的捡检控程序,分别由
运输署及律政署执行。
- 营运者每月会获发一次过的笔固定金额的管理费
用。缴付管理费用及工程酬金后的使用费及收费
盈余额,会拨入政府一般收入。
- 若当局对管制区界线作出的任何更修改(条例草案
第 6条),会在宪报刊登,而不会提出以附属法例
的形式提出。当局只能以技术、营运或维修为理
由,提出更修改管制区界线。修更改界线不会牵
涉任何私人物业。这项条文亦在其他关乎隧道的
法例中出现。
- 封闭管制区內的道路超过14天,须由运输司批准(
条例草案第25条),14天或以下则须可由路政署署
长批准。营运者封闭道路,主要是为了进行修葺
或维修保养工程,而且是与当局磋商后决定的。
以14天为区别封路权力所在的日期界线,亦适用
于其他道路条例。
- 根据条例草案第27条制订的规例,全是附属法例
,须受按香港法例第 1 章第 34 条的规定,提交立
法局,「 议员如不提出修订,附属法例即属才继
续有效」这规定规管。
- 条例草案第31(2)及(3)条是新条文,从未在其他法
例中出现。
管制区的管理方案
4. 当局表示,根据一九九四年一项关于管制区管理方案
的顾问研究,若把管制区以专营权方式批出由于,管制
区的总建造费用约为 210 亿元,管制区的专营运者需要
付出大量现金,原因是管制区的总建造费用高达 210 亿
元。出售管制区的专营权;这是样一项庞大的投资,会
导致使用费偏高。;与批出管制区的管理、营运及维修
工作合约予营运者的方案相比,使用费会高出 47%。当
局亦属意后一个方案,因为管制区是通往新机场的唯一
通道路。
5. 议员认为当局并无履行一九九一年的承诺,批出售青
马大桥的专营权;该大桥的建造费用为71亿元。他们质
疑,用 210 亿元而非71亿元为基础楚,评估出售专营权
的方案,是否恰当。一位议员建议当局考虑只批出售青
马大桥的专营权,;管制区其他部分的管理、营运及维
修工作,则以合约形式批予营运者。主席要求当局提供
一九九四年顾问报告的副本。
管理、营运及维修管制区的合约
6. 关于管理、营运及维修管制区的合约,当局表示,招
标工作已经完成。待条例草案制定为法例后,当局才会
批出合约。
获授权人员的权力
7. 当局回应议员时表示,获授权人员的权力载于条例草
案第13条。主席要求当局提供凌驾条例草案第13条的法
例的一览表。
影象记录
8. 关于主席对影象记录的疑问,当局表示,影象记录只
会用来追踪㤔管制区內的超速车辆。类似的条文亦适用
于其他隧道。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条例草案第
20条并无特别把对滥用这些影象记录列为违法,作出限
制。助理法律顾问补充,条例草案只提及罚款 ( 条例草
案第 28 条)。主席关注到,滥用影象记录可能会侵犯管
制区道路使用者的私隐。当局回应时表示,影象记录侵
犯私隐的问题,从未在其他隧道出现。当局会在合约內
制订适当的条款,防止影象记录被滥用,以及建议在条
例草案的范畴外,研究此事。
关于管制区內的罪行的规例
9. 一位议员问及管制区內发生与交通无关的罪行的问题
,例如有人在其中一条桥梁上玩「高空弹带跳」(bungy
jump ((俗称「笨猪跳」)。关于这点,当局表示管制区內
的交通违例事项,受《道路交通条例》规管。主席建议
当局提供禁止这些活动的有关条例的详细条文。
管制区的政府部门监察小组
10. 当局解释为何成立政府部门监察小组时表示,建议中
的共有 72 名人员数目的编制,是最低人手要求。该小组
中只设一个首长级职位,须由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批准
的首长级职位只有一个。
11.议员普遍认为,政府部门监察小组的建议编制,特别
是工程师的数目,较实际需要为多,因为各该项基建工
程最初应毋不须进行太多维修葺及维修保养。他们要求
当局提供其他政府隧道、及私营隧道,以及屯门公路的
监察小组编制的详细资料。主席又建议当局提供营运者
所要求的专业人员编制的资料。当局回应时表示,政府
部门监察小组的部分人员会24小时轮值。监察一条政府
隧道的工作,较监察私营隧道繁重,因为政府隧道前者
须审核营运者收取的使用费及提供的人手,须经政府审
核。营运一条政府隧道所需的典型编制,约为125至130
名人员。当局答应提供议员要求取得的资料,以及检讨
政府部门监察小组的编制。
立法时间表
12.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逐条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而且希望条例草案可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的立法局会
议上,恢复二读辩论。
13.议员注意到,立法局法律事务部已建议对条例草案作
出一些修订正,当局原则上表示同意。
III. 日后会议的日期
14.议员同意下次会议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四时
三十分举行,再下一次会议则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
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
15.会议在上午十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