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9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5/96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会议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秉槐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
    刘吴惠兰女士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广播)
    布义敦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
    区文浩先生
应邀列席者: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总经理 集团事务
    应麒麟先生

    总监 节目部及外事部
    陈志云先生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助理行政总裁
    郭伟健先生

    公司律师
    陈树鸿先生

    九仓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主席兼常务董事
    吴天海先生

    外事部总监
    陈家耀先生

    香港电讯IMS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卢永仁先生

    高级商务经理
    简丽贞小姐

    和记电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David GROVER先生

    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

    首席法律顾问
    李美宝女士

    Director of Engineering
    贝浩思先生

    新世界电话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Todd DUTKIN先生

    法律事务经理
    何佩仙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I. 与代表团会商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下称「电视广播公司」)的
意见

(立法局CB(2)923/96-97(01)号文件)

2.电视广播公司代表向议员介绍其意见书,并强调以下
几点:

  1. 鉴于广播环境的检讨计划于一九九八年进行,电
    视广播公司支持政府所建议的立法方针。

  2. 有关自选影像服务的规管问题,电视广播公司关
    注到节目水准的问题、在提供节目服务方面「广
    播」的定义、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传送规定及其
    公司在意见书中陈述的广播机构之间的公平竞爭
    环境。

  3. 长远来说,电视广播公司认为政府应处理多项问
    题,例如制订全面的资讯政策、检讨有关广播的
    规管架构以配合科技及基础建设的发展,以及加
    强本港电视广播机构在国际电视市场的竞爭力。
    电视广播公司希望与政府合作,在即将来临的一
    九九八年广播环境检讨中研究该等问题。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下称「亚视」)的意见

(立法局CB(2)923/96-97(02)号文件)

3.亚视代表同意电视广播公司的意见,并特别关注到本
港电视广播机构在亚太区电视市场的竞爭力问题。亚视
理解到政府将自选影像服务引进香港,其中一个主要目
的是令观众有更多节目选择。若自选影像服务经营机构
所播放节目的性质与传统电视广播机构的节目性质相同
,便不能达到上述目的。有鉴于此,应清楚界定何谓「
电视节目」,以便区分自选影像服务与传统电视广播。

九仓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下称「九仓」)的意见

(立法局CB(2)923/96-97(03)号文件)

4.虽然九仓支持政府所建议的立法方针,但九仓认为若
与一九九六年发表有关规管自选影像服务的咨询文件所
载的建议相比,当局的政策已有所改变。九仓认为不宜
在计划于一九九八年进行的广播环境检讨改变政策或规
管架构前抢先提出建议。有鉴于此,条例草案所建议的
规管架构不应如香港电讯 IMS有限公司提出的意见那样
视为一项临时措施。

5.九仓就条例草案强调以下几点:

  1. 条例草案建议一种名为「节目服务」的全新形式的
    收费电视广播,「节目服务」与收费电视并不相同
    。然而,九仓关注到,节目性服务的定义既然以技
    术性定义为根据,此定义应更为精确,以达致区分
    的目的,即防止节目服务侵蚀收费电视服务的范畴
    。就此方面,九仓建议将定义修订,以达致以下目
    的:

    1. 清楚列明同时的传送并不包括在內;及

    2. 加入「提供播出功能的控制(指停顿、快速前
      卷和回卷)」。
    3. 根据节目服务的定义,自选影像广播仅限于香港境
      內的传送,这意味源于香港境外的播送不受规管,
      因而规避香港法例。在此方面,九仓建议此定义应
      涵盖所有以香港为终点的自选影像服务。达致此效
      果的最佳做法是将定义中「在香港境內」的字句删
      除。

    4. 「节目服务」的定义应包括收费及免费服务(包括
      广告经费赞助的服务),而自选影像服务应在定义
      內具体说明。

    香港电讯IMS有限公司(下称「IMS公司」)的意见

    (立法局CB(2)923/96-97(04)号文件)

    6.IMS公司代表详述其意见书,并强调以下几点:

    1. IMS 公司同意根据《电视条例》规管自选影像服务
      ,作为一项临时措施,然后计划于一九九八年对电
      视环境进行全面检讨。

    2. IMS公司赞同条例草案的各项条文,并希望条例草
      案可于一九九七年首季制订通过成为法例,随即可
      展开发牌程序。 IMS公司已宣布有意在获得政府批
      出所需牌照后,于一九九七年年中以商品形式推出
      自选影像服务。该公司希望可以及时获发牌照。

    3. IMS 公司建议以商品形式推出自选影像服务,此举
      将标志本港在提供自选影像服务方面,处于全球的
      领导地位。该公司会在推出自选影像服务的同时,
      提供一系列互动式多媒体服务,包括家居购物及电
      子游戏。香港电讯已作出非常可观的投资,建设主
      要宽频电讯的基本设施,以支持本港发展互动式媒
      体服务的环境。就全球而言,有关宽频电讯的基本
      设施的投资属史无前例,此项投资亦会奠定本港作
      为亚太区多媒体服务中心的卓越地位。
    7.IMS 公司不同意九仓的建议,九仓认为自选影像节目
    服务的定义不应包括同时的传送在內。IMS公司的原因
    如下:

    1. 就技术而言,收费电视属点对多点的传送服务,
      自选影像服务则会是点对点的双向传送服务。

    2. 自选影像可同时或非同时传送。就技术而言,由
      于每次来自伺服器的自选影像转送均属独立及不
      同性质,以及若超过一人在不同时间观看同一出
      电影,则自选影像的传送属非同时性质,此说法
      亦是正确。然而,有人可以认为,自选影像可同
      时传送,因为超过一个人可在大约同一时间观看
      同一出电影,即使他们可能相隔数秒或甚至千分
      之一秒。情况亦可以是超过一个人同时自发地从
      至少两个伺服器下载同一出电影。在有关收费电
      视及自选影像服务的司法覆核的判决中,大法官
      施伟文沒有透过指出自选影像应否在同一时间传
      送而对传送的时限作出诠释。由此可知,在描述
      何为自选影像服务时,无须考虑时间问题。

    和记电讯有限公司(下称「和记」)的意见

    (立法局CB(2)923/96-97(05)号文件)

    8.和记代表向议员简介其意见书,并强调以下几点:

    1. 和记认为,提供自选影像服务无须领牌。将自选
      影像服务包括在条例草案內,似乎与撤销规管的
      原则背道而驰,此举不但不会减少规管,反而会
      增加规管,更沒有证据显示对广播机构造成的影
      响会很轻微。将于一九九八年进行的检讨并非恰
      当的规管措施。为达到规管自选影像节目內容的
      目的,较佳的做法是倚靠在一般情况下引用《淫
      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就如该条例会适用于
      在出租录像带商店发行的电影一样。

    2. 和记认为,政府建议限制提供节目服务的机构数
      目,但目前仍未有个案提出支持。若透过发牌制
      度推行此项限制,会引起很多复杂的技术及政策
      问题,但此等问题不应在广播法例的范围內处理。

    3. 和记认为,条例草案对《电视条例》作出实质上
      零碎的修订,可能会对其他范畴造成影响。和记
      就条例草案提出的具体意见如下:

      1. 就条例草案附表1A第3段內交易服务的定义,
        当局将「负担设施」及「用电讯的同一媒界
        提供服务」包括在內,此点用意不明,「那
        包括」的字句亦含糊不清。和记建议将交易
        服务界定如下:

        「交易服务的定义(其中包括利用电视节目所
        提供的服务 )为用戶在当地接受此项服务时可
        以于同地达成交易接收订购的商品或服务。
        交易服务不包括以电视节目为主要特色的服
        务而作出的订购或接收服务。」

      2. 由于互联网(前称「全球资讯网络」)上的录像
        內容增加,附表1A第5段內「接收,直接或间
        接的费用」及「必须功能」的意思很可能会越
        来越有问题。(征收接驳费用的)互联网上传递
        的任何服务应具体及明确地全部获得豁免。和
        记建议互联网的新定义( 请参阅此份会议纪要
        第8(c)(i)段)。

      3. 「不合适人士」的定义用于现行条例,以
        施加拥有权限制,该项定义亦包括「传送
        声音」的公司。爭论之处在于「声音」的
        传送包括固定网络公司或无线电话公司的
        网络中传送的声音,该类 公司在此条例
        下或会被视为「不合适」。和记建议解决
        的方法是,所有电讯公司排除在「不合适
        人士」的定义范围內,除非它们已被取消
        资格。

    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下称「新电讯」)的意见

    9. 新电讯代表认为,若IMS公司获发自选影像节目服务
    牌照,该公司为香港电讯公司集团成员,而该集团包括
    香港电话有限公司(属固定电讯网络服务持牌机构),此
    情况会巩固该集团雄霸本地接驳通讯的市场 (即向香港
    居民提供电子传送的资料以及传送及/或娛乐服务 )的
    地位。这是因为由于本地顾客的被动性,本地竞爭者会
    无法打入本地接驳通讯市场。有鉴于此,若IMS公司获
    发节目服务牌照,顾客面对不平衡的选择,则较有可能
    继续选择香港电讯,而不会转而使用该公司竞爭对手的
    服务。香港电讯可能将产品集合推出,此举会进一步增
    加顾客惯性对新竞爭对手的影响。香港电讯集团随后或
    能控制其竞爭对手为爭取市场可做的工作,以及控制顾
    客可购买甚么货品,并向哪间公司购买。新电讯因此认
    为IMS公司不应获发节目服务牌照。

    新世界电话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
    )的意见

    10. 新世界代表认为,当局应鼓励更多新机构进入自选
    影像服务的市场,以免遏抑科技发展。此举可产生健康
    的竞爭,从而达到政府的目标,向顾客提供选择,并维
    持香港作为亚洲电讯中心的地位。在此方面,新进入固
    定电话网络服务市场的机构应获得机会,提供自选影像
    节目服务。

    议员的意见/提问

    收费电视持牌机构的业务受到「侵蚀」

    11.九仓在回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点对点的定义
    包括「同时一点以上」的字句,此定义可理解(误解)为
    当局容许同一时间进行的点对点传送。此情况会令自选
    影像服务持牌机构得以提供接近自选影像服务(即类似
    有线电视提供的超级自选影院服务),实际上却是收费
    电视服务。然而,收费电视持牌机构不得申请自选影像
    节目服务牌照,因此亦不能提供此类节目服务。

    12. 政府当局代表强调,从科技角度来看,收费电视服
    务是一种点对多点的传送,自选影像节目服务则会是点
    对点的传送。超级自选影院服务定时以点对多点的方式
    播放,并非自选影像节目服务,自选影像节目服务可在
    任何时间以点对点的方式,并应观众要求提供。规限跨
    媒体拥有权(不属科技上问题)的条文已载于《电视条例
    》及条例草案。

    集合节目服务与其他专利电讯服务

    13. 部分议员询问,如新电讯所提出的一点,会否出现
    将节目服务与其他专利电讯服务集合提供的情况,因而
    产生根深蒂固的垄断市场情况。IMS公司代表指出,IMS
    公司的商业活动与香港电话有限公司的商业活动不同,
    并且毫无关连,香港电话有限公司是固定电讯网络服务
    持牌机构。

    14.政府当局代表表示,规管(根据条例草案所订)自选
    影像服务提供机构的架构与规管(根据《电讯条例》所
    订)自选影像服务网络商的架构并无关连。条例草案所
    订的架构规定所有持牌机构遵守的条件与《电视条例》
    下其他持牌机构所遵守的条件大致相同。《电讯条例》
    及固定电讯网络服务牌照规定网络商根据收费条款及条
    件向未来的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提供电讯服务。換言之,
    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的商业活动与固定电讯网络服务持牌
    机构的商业活动不同,并且毫无关连。节目服务持牌机
    构不得不利用固定电讯网络向客戶传送其服务,任何传
    送节目服务的固定电讯网络服务持牌机构亦不得不根据
    相同的条款及条件传送其他节目服务。拟议的规管架构
    公平,亦不会偏袒任何申请机构。

    规管自选影像服务

    15. 主席询问为何根据条例草案规管自选影像服务,而
    不将此类服务纳入《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范围
    。政府当局认为,自选影像节目服务造成的影响与其他
    电视服务的影响相似,原因如下:

    1. 一如电视,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直接传送到家中,
      因此用戶可直接由其电视机得到服务。

    2. 一如电视,此类服务会提供各种不同的节目,包
      括电影、纪录片、儿童节目、喜剧及综合表演。

    3. 一如电视,此类服务会向所有用戶提供相同的节
      目选择,不过是以点对点的方式在用戶选择的时
      间传送有关节目。
    16.政府当局认为,自选影像电视服务应如其他电视服务
    一样受到规管,原因如下:

    1. 电视是影响巨大的媒介,直接接驳到家中。

    2. 因此,确保內容依随反映社会人士意见的标准,
      此点很重要。

    3. 当局不应容许电视服务的拥有权集中在少数机构
      手上。
    17. 新电讯建议,香港电讯集团不应获准提供自选影像服
    务,政府当局在回应时强调,条例草案所订的规管架构
    是为有意申请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的公司而设,而不
    是特为某公司而设。当局须设立一个富透明度及一贯的
    规管架构,让该等准备愿意发展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公
    司对牌照投标。若不设立规管架构,业界便无从确知日
    后可能出现限制;这难免为需作巨额投资决定者制造不
    利的因素,以致阻延自选影像服务的推展。若缺乏一个
    规管制度,亦会导致规管不同电视服务的內容及管制的
    方式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损害公平竞爭的环境,而政府
    致力提供此种有助公平竞爭的环境。

    18. 一位议员希望各代表团就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的数
    目、条款和条件及审核准则,以及发牌的时间表表达意
    见。新电视及和记承诺就该等问题致函条例草案委员会。


    规管互联网

    19.有关规管互联网的问题,政府当局代表表示,当局会
    向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汇报公众咨询工作的结果及政府
    就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的规管所作的政策
    决定。互联网发展机构现正努力研究如何能在互联网內
    实时 (或接近实时)传送电视节目,而此项研究很可能在
    数年內 (虽然不会在一九九八年前)成功。政府认为应容
    许科技发展的空间,同时就电视服务提供一个清晰的规
    管架构。政府将于一九九八年进行电视环境的检讨,希
    望采取进一步措施以开放电视市场,届时电视服务科技
    发展的影响及政府所汲取的规管经验(若自选影像节目服
    务牌照可于一九九七年发出)将会列入考虑范围。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透过互联网传送的淫亵及不雅资
    讯的规管问题拟备的文件已随立法局 CB(2)1030/96-97 号
    文件送交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及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各
    委员参阅。)

    20.一位议员赞成政府当局在察悉科技发展迅速的情况下
    ,于一九九八年进行电视环境的检讨,该位议员亦认为
    ,为现有电视广播机构及新加入电视市场的机构维持公
    平竞爭的环境,是很重要的。

    制定通过条例草案成为法例的时间表

    21.就制定通过条例草案成为法例的迫切问题,政府当局
    代表表示,若能早日制定通过条例草案成为法例,然后
    并批出节目服务牌照,香港很可能会成为世界上首个以
    商业形式提供自选影像电视服务的地方。这是令人振奋
    的前景,会有助香港发展科技的基础,并为消费者提供
    多种不同的选择。

    22.主席欢迎代表团递交进一步的意见书(如有的话),并
    请该等尚未向条例草案委员会递交意见书的代表团递交
    意见书。政府当局承诺以书面方式陈述当局于条例草案
    委员会会议席上所提出的要点。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文件、亚视及新电讯的意见书以
    及IMS公司及九仓的进一步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2)987/
    96-97号及991/96-97文件(亚视意见书)送交议员参阅。)

    II. 下次会议日期

    23.下次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时三十分
    在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举行。

    24.会议于下午四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