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3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5/96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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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四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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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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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
刘慧卿议
黃秉槐议
任善宁议
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文康广播司
- 周德熙先生
-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
- 刘吴惠兰女士
- 署理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广播)
- 尤桂庄女士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狄靳诗雅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高级主任(2)2
- 徐伟诚先生
I. 选举主席
郑家富议员及陈伟业议员分别获选为主席及副主席。由
于主席另有要事而未能出席是次会议,会议遂由副主席
主持。
II. 政府当局进行简报
(文康广播科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发出的立法局参考
资料摘要(编号为BCSB(CR)9/19/5(96)Pt2))
2.政府当局的代表在席上介绍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的主要条文。他们指出,根据《电讯条例》(第106 章)发
出的现行牌照,四个固定电讯网络服务持牌机构已有权
提供点对点服务,当中亦包括自选影像服务。政府极希
望促进自选影像科技的应用,但同时认为,由电影和电
视节目组成的节目服务应像电视服务般受到同样的规管
。由于其中一个固定电讯网络服务持牌机构已建议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推出此项自选影像节目服务,政府遂提出
此条例草案,旨在就此等服务制订规管架构。政府的目
标是在一九九七年第一季制订此条例草案,以期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前发出不多于两个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全球并
无任何地方曾对自选影像节目服务以商业形式试办,因
此,并无规管方面的经验可供借鉴。
3. 此条例草案第3(1)(b)条将「不合适人士」的定义引伸
至包括出版本地报章的公司或对其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政府当局建议,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前 ( 即有关
政策公布后的一天 ) 经已对电视广播持牌机构行使控制
权的报章发行者应获豁免。政府当局将就此项豁免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修饰「不合适人士」定义的
拟稿。
自选影像节目服务拟议规管架构的范围
4. 关于自选影像节目服务拟议规管架构的范围,政府当
局的代表表示,拟议的规管架构涵盖节目服务的提供,
即提供以点对点方式传送及收费的电视节目 ( 实质上是
那些目前由无线收费电视广播机构播放的节目类别 )。
此条例草案附表 1A 列出不被视为节目服务的项目,包
括视像通讯、交易服务、节目服务的实际传送、以及当
局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其他几个牌照所涵盖的服务
。此条例草案附表1C列明不被视为电视节目的范围,例
如主要是文字或数据、电脑图表和电子游戏的影像。政
府当局的代表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指出,九仓有线
电视的自选影院以一点对多点的方式,每隔一段固定时
间播放,故不属自选影像节目服务,后者是在任何时间
內,应观众的要求,以点对点的方式提供。
自选影像与全球资讯网络
5. 一位议员关注到自选影像可能会被全球资讯网络取代
,政府当局在回应时表示,其中一个固定电讯网络服务
持牌机构对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庞大投资显示,自选影
像不会在短期內过时。目前在全球资讯网络提供的联机
资讯服务,包括所提供的录像节目,将获豁免不受拟议
的规管架构规管。不过,全球资讯网络目前的传送模式
和速度(即透过电话线和调制解调器传送,常见型号的速
度为每秒28,800个字节)令下装资料所需的等候时间甚长
(更遑论下装包括电视节目(例如电影)在內的大型档案所
需的冗长时间 ),并对确实播放时间造成困难。宽波段
网络对于拟在全球资讯网络提供的类似自选影像的节目
服务而言,属技术要求。政府当局强调,自选影像节目
服务会纳入将于一九九八年进行的电视行业检讨的范围
內。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当局曾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就规
管自选影像服务事宜发出一份公众咨询文件 ( 该项咨询
工作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完结 ) ,并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的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向议员简报有
关各方对该项咨询工作的回应。政府当局就自选影像的
规管事宜作决定前,曾仔细考虑议员、有关行业及其他
有兴趣的公众人士所表达的意见,文康广播司已另行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致全体立法局议员的函件中,概述
当局的有关决定。
7. 关于咨询有关行业的问题,政府当局的代表指出,香
港电讯IMC已采纳自选影像的拟议规管架构作为一项临
时措施,而新世界电话有限公司亦基于理解到有关的规
管架构将在一九九八年进行检讨而接纳该架构。而亚洲
电视有限公司、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及九仓有线电视并不
反对拟议的架构。全球资讯网络的提供机构目前并无受
到规管,日后亦不会落入拟议架构的规管范围,当局曾
就拟议架构咨询全球资讯网络服务的提供机构,但并无
接获反对意见。
III. 日后的工作
8.议员同意下两次会议的安排如下:
日期 | 时间 | 地点 |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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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 一月十三日 (星期一)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立法局大楼 会议室B | 与有关行 业的团体 会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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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 一月二十日 (星期一)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立法局大楼 会议室B | 与政府当 局继续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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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委员会已邀请政府当局的代表,包括文康广播
科和电讯管理局的代表,出席上述会议。议员察悉,曾
讨论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的摘录,已随立法局 CB(1)664/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
立法局会议过程正式纪录中讨论此事项的摘录亦会是有
用的参考资料。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随立法局 CB(2)887/96-97号文件告
知议员有关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会议的会议过程
正式纪录 ( 每位立法局议员均曾收到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的副本)中的相关段页)。
9. 会议于下午五月二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