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293/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BC/5/96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刘慧卿议员
    黃秉槐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郑家富议员(主席)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文康广播司(广播及娛乐)
    刘吴惠兰女士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广播)
    布义敦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狄靳诗雅女士

    电讯管理局助理总监
    黃国树先生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陈育德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卢程燕佳女士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高级主任(2)2
    徐伟诚先生
由于主席另有要事未能出席是次会议,会议遂由副主席
主持。





I.确认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的会议纪要

(立法局CB(2)937/96-97号文件)

2.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的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立法局CB(2)987/96-97(01)号文件)

收费电视持牌机构的业务被「侵蚀」

3. 一位议员担心,由于自选影像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所提
供的定期及直播节目类似现有电视广播机构提供的电视
服务,因而会「侵蚀」后者的业务。

4. 政府当局的代表强调,电视服务的规管制度旨在提供
一个公平环境,以促进公平竞爭和为电视观众提供更多
选择。政府一再清楚表明,当局认为自选影像服务应与
现有的电视服务竞爭。所有类别的电视服务,不论以何
种模式传送,均需在一定程度上各自爭取观众。此方面
的主要考虑因素是,不同类别的持牌电视服务可透过其
传送模式得以清楚区分。自选影像节目服务是应观众的
要求,以点对点的模式传送,这与现有电视广播机构以
一点对多点的模式传送的电视服务有别。「点对点传送
」的定义(条例草案第3(2)条)规定,点对点传送必须「相
互独立及互不相连」,因此,节目服务持牌机构不得提
供一点对多点的服务,而此等持牌机构便无法侵犯其他
电视广播机构所享有的权利(更何况九仓有线电视的专营
权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届满)。

5. 部分议员关注到,拟议的自选影像节目服务并无剔除
直播节目,这与一九九六年的咨询文件所述的情况有别
。政府当局指出,并无理据为了保护其他广播机构免受
合法竞爭的冲击而抑制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发展潜力。
以自选影像进行即时(或接近即时)传送及同时传送虽然
在理论上可行,但目前的科技仍未能这样做。因此,此
等传送方式在一九九八年的检讨进行前,实不可能投入
商业运作。

6. 政府当局表示会在稍后制定自选影像节目服务持牌机
构所需承担的职责,并强调根据《电视条例》的相同架
构规管各类电视服务持牌机构的重要性,藉以提供一个
公平的环境,促进公平竞爭。

发出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牌照的时间表

7. 关于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牌照数目以及发牌时间表的
问题,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当局建议发出两个牌照,
以促进自选影像的发展,并在各项自选影像节目服务之
间引入竞爭。当局会透过公开申请程序发牌。在此项条
例获通过后,当局将制定具体规定,供任何有意竞投该
等牌照的机构参阅。广播事务管理局会审核竞投机构的
计划书,然后把其建议连同该等计划书提交行政局,以
便后者就发牌事宜作最后决定。政府的目标是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前发牌。

自选影像节目服务的牌照费

8. 政府当局在回应副主席的询问时指出,《电视条例》
用內有关广告、节目、牌照费及专营权费的现行规例被
认为适用于规管自选影像节目服务。当局亦需把有关广
告的规例加以修订,令其适用于收费电视。有关的规例
拟稿(随附于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附件 B )一旦制订后,
会将此等现行条文的涵盖范围适当地扩展至自选影像节
目服务持牌机构和收费电视持牌机构。一俟此项条例草
案获得通过,有关的规例拟稿将呈交总督批准。

利用固定电讯网络传送自选影像节目

9.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答覆一位议员的询问时指出,节目
服务持牌机构必须使用其中一个固定电讯网络向用戶传
送服务,而所有传送节目服务的固定电讯网络服务持牌
机构必须根据相同的条款及条件传送其他节目服务。

拟议规管架构的范围

10.在答覆自选影像节目服务会否包括交易服务的询问时
,政府当局的代表表示,拟议的规管架构涵盖节目服务
的提供,即提供以点对点方式传送及收费的电视节目(实
质上是那些目前由无线收费电视广播机构播放的节目类
别 )。根据此条例草案附表1A,交易服务不被视为节目
服务的项目,因此不属上述架构的规管范围。

11. 副主席要求秘书向代表团提供政府当局对上次会议提
出的各项意见所作的回应,并邀请它们就此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意见书 (如有的话)。秘书亦被要求向条例草案
委员会提供代表团的意见以及政府当局所作回应的摘要。

(会后补注:秘书处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致函各
代表团,而有关的摘要已随立法局CB(2)1086/96-97(01)号
文件送交议员)。

III. 日后会议的日期

12.下两次会议的安排如下:

日期时间地点
一九九七年
一月二十八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立法局大楼
会议室B
一九九七年
二月十八日
上午八时三十分立法局大楼会
议室B
(会后补注:原订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月举行的会议
现已改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在立法
局大楼会议室B举行。)

13.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7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