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706/96-97号文件

档号:CB2/BC/8/96

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三)
时间:下午二时十五分
地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罗致光议员(主席)
    梁智鸿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李启明议员
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 选举主席

罗致光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II. 邀请各界提交意见书

2. 李华明议员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向立法局福利事务
委员会简介该条例草案。鉴于弱智人士的家长曾要求立
法局尽早通过该条例草案,李议员已于等候条例草案委
员会展开工作期间,以事务委员会主席的身分致函香港
医学会、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邀请该等团体
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

3. 梁智鸿议员向议员表示,香港医学会已向政府当局提
交该会对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条例草案的意见。

4. 秘书在回应议员的询问时表示,1997年精神健康(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不大可能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举
行的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获通过展开工作。议员同
意主席所提建议,认为除非条例草案委员会于一九九七
年四月四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获通过展开工作,否
则应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举行的福利事务委员会下
次会议席上,讨论该条例草案的政策事宜。条例草案委
员会全体委员均应获邀出席该会议。

(会后补注:已于会后将此事知会事务委员会秘书。)

5.主席提议应邀请以下团体就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议
员表示同意

    ─ 香港精神科医学院
    ─ 香港牙医学会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 香港弱智人士家长联会
    ─ 学前弱能儿童家长会
    ─ 香港唐氏综合症协会
    ─ 严重弱智人士家长协会
    ─ 圣雅各福群会
    ─ 保良局
主席表示,上述的若干团体或会共同拟备意见书。

6. 主席表示,为加快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一俟接获各
团体交来的意见书,秘书处应随即将其送交政府当局置
评。

7.会议于下午二时三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