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157/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10/96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时  间: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陈婉娴议员
    叶国谦议员
    廖成利议员
    吴霭仪议员

缺席议员 :

    刘皇发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汉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保安司2
方志伟先生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专责职务)
黃达甫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毛锡强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的会议
纪要

该份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政府当局会商

政府当局的建议

(立法局CB(2)1650/96-97(01)号文件)

2. 副保安司2介绍当局拟备的文件,该份文件是因应议 员对如何处理英国公民入境权地位提出的意见而拟备。 他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建议政府当局应分两个阶段 处理入境权地位的问题。第一阶段,由该条例草案生效 当日起,任何未取得入境权的英国公民,便不能再取得 此权利。第二阶段,已拥有入境权的英国公民应获准保 留该权利。该等英国公民的地位,应在容许非中国国民 根据《基本法》取得居留权的法定条文实施后予以检讨。 议员亦答应支持早日实施有关签证政策及逗留条件的行
政措施。

3. 副保安司2解释政府当局的立场如下 ──

  1. 政府当局坚持,同时实施一套行政及立法措施以 撤除英国公民的特许入境地位,是最佳的方法。 然而,顾及条例草案委员会的意见,当局同意分 期实施该套计划。当局建议先实施行政计划,并 将立法措施的计划押后至较后阶段考虑,以待中 英联合联络小组解决有关居留权的问题;

  2.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建议会将立法措施的计划分作 两部分,即撤除居港少于七年的英国公民日后取 得入境权的资格,并押后考虑已取得入境权的英 国公民的入境权问题。当局认为此安排不大理想, 因只实施部分立法计划或会使英国人社团感到混
    淆;

  3. 政府当局的建议是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行政措施计划,而不涉及入境权地位的问题。此 建议已考虑到议员认为应对所有外国国民实施划
    一的入境政策;及

  4. 政府当局坚持,入境权的问题应于主权移交前解
    决。

4. 吴霭仪议员对政府当局在实施立法计划前先实施行政 计划的建议表示关注。她质疑在以立法途径废除入境权 的条文前,以行政措施剝夺英国公民取得入境权的权利 是否恰当。周梁淑怡议员亦赞同她的见解。陈婉娴议员 表示关注,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实施行政措施后,英
国公民享有不同待遇的问题。

5. 政府当局在回应议员时提出下列数点 ──

  1. 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实施行政措施后,英国公 民应获准免签证入境旅游六个月。若他们来港就 业、求学或居住,便应与其他外国国民一样申请 签证,而所有申请均采用同一批核准则。该项措 施只会影响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后抵港的 人士,以及以1-2-2-3模式有条件限制逗留在港的 人士。然而,已踏入1-2-2-3模式的最后阶段的人 士则不受影响,因该等人士的逗留期限会获延长 三年,而当他们居港至第七年,他们便可申请更 改身分。只要有关入境权的法例未有修订,该等 已在港住满七年的人士便可申请取得入境权地位, 而已取得入境权的人士则可保留该权利;

  2. 根据该条例第61(1)条,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有权 实施拟议的行政措施。在实施立法计划前,先实
    施行政计划在法律上并无问题;

  3. 有逗留期限的英国公民约有16 000人,至于以
    1-2-2-3模式留港并已踏入最后阶段的人数,政府
    当局则并无此方面的统计资料;及

  4. 选择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为生效日期,旨在将对 英国人社团引起的混淆情况减至最低,因政府当 局曾于早前公布英国公民入境地位的更改将于一
    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6. 法律顾问在回应议员时表示,议员似乎关注人民入境 事务处处长在批准英国公民延期居留时,会否合理地行 使其酌情权。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 的酌情权并非沒有限制。处长须考虑政府已批准的政策, 而在根据该条例第51条行使其权力时,亦须受制于总督 的指示。任何人士如因处长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均可诉 诸法律行动。有关英国公民取得入境权的合法期望,他 向议员提述民事检察专员于上次会议席上提出的意见, 即「累算权利」不能视作合法权利。他认为政府当局在 实施立法计划前,先实施行政计划的建议并无问题。

7. 副保安司2在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若该条例草案获 通过成为法例,将不会具有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的 追溯效力。政府当局会有需要提出一项修正案,修改该 条例草案现时所规定的生效日期。

议员对政府当局的建议的意见

8. 主席表示,在政府当局的权力范围內,当局有权实施 行政措施而无须立法。他请议员就政府当局的建议发表 意见,当局的建议有别于议员提出的建议。

9. 叶国谦议员重申其立场,认为应撤除英国公民的特许 入境地位。他认为政府当局建议先实施行政计划,以待 居留权安排的结果,是可以接纳的做法。

10. 廖成利议员表示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

11. 陈婉娴议员认为政府当局的建议可以接受。然而, 她知悉更多英国公民可能会因实施该项建议而取得入境 权。她重申表示关注英国公民享有不同待遇的问题。

12. 吴霭仪议员对在实施立法计划前,先实施行政计划 的建议有所保留。基于政府当局所持的立场,即此问题 必须于主权移交前解决,她亦关注到若待居留权的问题 解决后方处理此问题,英国人社团便只有很少时间为更 改作出准备。她坚持已取得入境权的人士应获准保留该
项权利。

13.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相对于政府当局的建议,条例 草案委员会的建议是较佳的方案。然而,她并不会强烈 反对政府当局的建议,因为实施行政措施是在政府当局
的酌情权范围內。

宣传工作

14. 议员认为,为免出现混淆的情况,当局应将清楚简 洁的讯息告知受新政策影响的人士。副保安司2扼要概 述当局用以宣传新行政措施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本 港商界举办简报会、在人民入境事务处派发资料小册子 及张贴海报、在本港及英国报章刊登广告,以及设立热
线解答电话查询。

15. 政府当局在回应议员时,答应提供下列资料供议员
参考 ──

  1. 公布拟议行政措施的新闻稿及资料小册子;

  2. 实施该行政计划的行动计划(若有的话);

  3. 在实施行政计划后,人民入境事务处所处理的查
    询的每月进度报告。

16. 有关吴霭仪议员认为宣传运动不应只局限于英国注 港商务专员公署及香港英商会等机构的意见,主席建议 将曾获条例草案委员会邀请提交意见书的机构名单提交 政府当局,以便当局参考及采取所需的行动。

总结

17. 出席会议的议员并不反对政府当局于一九九七年四 月一日实施行政措施的建议。议员认为条例草案委员会 应暂缓审议该条例草案,并将此段期间誊出时段给予其 他条例草案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就其商议工作 及最新进展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会后补注: 条例草案委员会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
十一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III. 续议事项

陆恭蕙议员提交名为「防止不公平递解出境 的最低限度保障」的文件

(立法局CB(2)1472/96-97(07)号文件及立法局
CB(2)1650/96-97(02)及(03)号文件)

18. 主席表示,立法局主席已裁定陆议员的拟议修正案 不符合会议常规,因该等修正案超出该条例草案有关条
文的范围。

19. 议员得悉政府当局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该份文件 已随立法局CB(2)1650/96-97(02)及(03)号文件送交议员)。 吴霭仪议员建议将陆议员提交的建议书转交保安事务委 员会考虑,议员赞同此建议。

英国公民在公立学校就读的行政安排

(立法局CB(2)1372/96-97(02)号文件)

20. 副保安司2告知议员,未能延期在香港逗留的英国公 民,在其现有逗留限期过后便不能逗留在香港。为免该 等人士在公立学校就读的子女受困扰,政府当局建议应 准许该等学童完成其中学课程。而该等学童在中小学阶 段,可继续自由转校。倘他们拟继续在港接受高等教育 或入读其他教育机构,便须向人民入境事务处申请更改 居留身分。该处会根据一般政策考虑他们的申请。

21. 政府当局在回应主席时表示,根据一般原则,若英 国公民的工作签证未获延期,他们便须离港,不论其子 女是否获准在本港继续求学。若该等英国公民获批准免 签证入境旅游六个月,他们不会因其子女在港求学而获 准在港就业。然而,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可就特殊个案
行使酌情权。

有关退休公务员的安排

(立法局CB(2)1650/96-97(04)号文件)

22. 副保安司2简略解释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议员得悉 退休公务员所关注有关入境权地位的问题,并同意此事 应于有需要时在较后阶段讨论。

村代表选举

(立法局CB(2)1650/96-97(05)号文件)

23. 人民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专责职务)向议员提述会 议席上提交的文件,并表示该事项由新界乡议局提出。

24. 主席表示该事项与该条例草案无关。他建议此事应 转交民政事务委员会处理,议员表示赞同。

25. 会议于下午二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