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8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2/BC/12/96
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2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3月1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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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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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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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卓人议员(主席)
何敏嘉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耀忠议员
缺席委员 :
莫应帆议员
曾健成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
- 梁悦贸女士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曾健和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雇主代表
- 香港总商会
-
人力资源委员会主席
- 潘润先生
-
人力资源委员会会员
- 龙家麟先生
- 香港工业总会
-
副主席
- 梁君彦先生
-
主任
- 谭佐平先生
-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
常务会董
- 刘文炜先生
-
执行干事
- 刘达明先生
- 香港雇主联合会
-
助理经理
- 林璧瑜女士
- 香港建造商会
-
秘书长
- 陈永桐先生
- 香港纺织业联会
-
荣誉主席
- 陈瑞球先生
-
主席
- 方铿先生
- 香港制衣业总商会
-
主席
- 陈永棋先生
- 香港制衣厂同业公会
-
主席
- 李乃嬉博士
- 香港毛织出口商会
-
主席
- 林宣武先生
- 香港羊毛化纤针织业厂商会
-
主席
- 陈鸿基先生
- 香港漂染印整理业总会
-
主席
- 关干华先生
- 香港棉纺业同业公会
-
主席
- 陈镇仁先生
- 香港棉织业同业公会
-
副主席
- 陈通生先生
- 香港棉织制成品厂商会
-
副主席
- 彭显璋先生
- 香港布厂商会
-
副主席
- 雷振范先生
- 香港华商织造总会
-
主席
- 彭煥棠先生
- 港九电镀业商会
-
林杰滔先生
- 雇员代表
- 街坊工友服务处
-
干事
- 李泳嘉先生
- 成衣业、文联及零售业联工总会
-
干事
- 张丽霞小姐
-
工人
- 陈家兰女士
-
工人
- 陈慧玲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4
- 邓曾蔼琪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2)4
- 麦丽娴小姐
主席表示,政府当局未能应议员在上次会议的要求提供
资料,就125个停工过案,按行业性质及停工日数列出
分布情况。
2. 主席代表条例草案委员会,欢迎17个行业组织的代表
及雇员团体的代表出席这次会议。
3. 17个行业组织的代表一致反对条例草案,并提出以下
各点 ──
-
代表指出只有「夕阳」工业才有就业不足的问题。
拟议的法例修订只会分化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
对小规模制造商的财政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最终
会使「夕阳」工业加快结业,从而危害香港工人
的就业机会;
-
解决问题的长远方法应是透过再培训,协助开工
不足的工人;
-
由于有无法预知的情况或季节性的波动,生产有
时被迫暂时停止。根据现行有关停工的条文,雇
主可灵活处理问题,在此期间渡过难关,无须解
雇员工;
-
根据政府的资料,开工不足率自1990年已持续下
降,而问题并非严重至有必要修订有关停工的条
文;
-
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
会」)并未就此事获得咨询,这引起莫大关注。此
举实不尊重劳顾会行之已久,并让雇主、雇员及
政府三方有机会彼此协商的制度;及
-
现行有关停工的条文确保工人在26个星期的期间
內,可赚取相等于月薪三分之二的工资。此规定
已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故此应予以维护。
4. 部分代表亦认为,条例草案并无顾及他们所属行业所
面对的困难。香港建造商会陈永桐先生解释,建造业特
别容易受恶劣天气如下雨及台风的影响。拟议的条例草
案如获通过,陈先生相信会有更多工人在天气持续恶劣
的期间,或在因建筑材料供应延误而有需要暂停工作时
向雇主要求停工。预期申索遣散费的个案会增加,有关
开支会加入建筑成本內,从而会推高物业价格。整体而
言,条例草案会对香港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5. 陈先生回应梁耀忠议员的询问时解释,虽然建造业普
遍采用承包制,但雇员按月支薪的情况亦很普遍,尤以
大规模的建筑工程为然。
6. 有关香港的成衣业,香港制衣厂同业公会李乃嬉博士
解释,为使该行业保侍竞爭力,实有必要时常保留一批
熟练劳工。李博士强调有需要迅速应变,灵活行事,以
保持香港成衣业的竞爭力。现时,业內工人的工资(日薪
160至200港元),远较邻近国家工人的工资(日薪1.5美元)
高。由于条例草案会增加劳工成本,因此难以时常保留
一批熟练劳工以应付业务需要。
7. 同一公会的梁轩铭先生补充谓,不时对劳工法例作出
的多项法例修订已招致额外成本。他认为议员研究条例
草案的财政影响时,应考虑此点。
8. 香港棉纺业同业公会陈镇仁先生指出,如工人一旦在
淡季被雇主停工,要在旺季再招聘他们将不容易。因此,
条例草案一经制定成为法例,会对雇主带来经营上的问
题。
9. 香港毛织出口商会林宣武先生解释,纺织业与中国的
制造商关系非常密切,而他们在农历新年期间的长假在
很大程度上会令本地生产受阻。因此,如条例草案获得
通过,大多数此类针织厂会被迫在农历新年期间结业,
因为停工在此段期间属相当普遍。
10. 香港棉织制成品厂商会彭显璋先生重申,由于有种
种雇主无法控制的因素,因此有开工不足的情况。他指
出,香港制造业中,逾九成为中型及小型企业;此等企
业一直面对非常高昂的间接成本。同一厂商会的容可尊
先生引述,本港漂染厂的数目自1983年已由8间减至1间。
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漂染厂的生产成本会进一步增加,
从而促使厂商结业。
11. 港九电镀业商会林杰滔先生指出,该行业的生意已
渐趋不景,条例草案所带来的额外财政负担将使该行业
难以应付。
12. 雇主团体的代表不只批评条例草案所造成的不良影
响,亦批评负责条例草案的梁耀忠议员,谓梁议员身为
代表纺织及制衣业的立法局议员,竟不通知香港纺织业
联会有此次会议。主席澄清,条例草案委员会决定只邀
请该行业的5大组织出席是次会议,并相信此等组织会
进一步通知辖下成员有关是次会议。香港纺织业联会陈
瑞球先生认为,梁耀忠议员本身有责任直接通知纺织业
联会,而非透过香港总商会传达信息。
13. 香港工业总会梁君彦先生认为,该会在仓猝的情况
下接获会议预告,以至未能在是次会议前充分征询辖下
成员的意见。梁先生要求保留在会后以书面表达该会成
员意见的权利。
14. 工人及劳工团体的代表全力支持条例草案。街坊工
友服务处李泳嘉先生回应雇主团体代表所作批评时反
驳,任何旨在改善工人福利的劳工法例均难免会增加生
产成本。他指出,不少件工长期开工不足,因而无法维
持生计。根据现行法例,工人只可赚取正常月薪一半,
相等于12天的工资。然而,根据条例草案中的拟议条
文,工人每月最少会获提供16天的有薪工作。他认为,
雇主不应只顾保持其竞爭力,亦应从雇员的角度检讨情
况。
15. 工人代表陈家兰女士及陈慧玲女士讲述其开工不足
的经历。她们声称,在过往数年內,每月普遍仅获提供
12天的工作,因而对其生计带来莫大问题。陈家兰女士
表示,在过往6年內,他们从未连续工作超过3个月。成
衣业、文联及零售联工总会代表张丽霞小姐补充谓,开
工不足的情况在纺织及制衣业尤为严重。业內工人普遍
每天只工作5至6小时,大部分时间均无所事事。至于件
工,他们所赚取的工资不足应付其生活开支。因此,不
少工人属意申领遣散费,并另觅可以提供固定收入的工
作。她亦指出,工人开工不足,主要因为厂房已迁往中
国,而非因为原料供应延误或其他因素所致。她认为,
由于部分生产工序已迁往中国,从而节省不少开支,因
此雇主应改善香港工人的待遇,并为他们提供更佳保障。
16. 助理劳工处处长(劳资关系)解释,政府当局只会积极
安排将本身提出的条例草案送交劳顾会讨论。由于该条
例草案由梁耀忠议员提出,故应否将条例草案送交劳顾
会须由负责条例草案的梁议员决定。经梁议员及条例草
案委员会同意,政府当局会作出所需安排,以便劳顾会
讨论该条例草案。
17. 梁耀忠议员指出,1996年11月1日立法局人力事务委
员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已要求政府当局将条例草案送
交劳顾会。梁议员表示,由于当时他亦在场,又并无提
出反对,故显然他是赞同田议员的建议。然而,首席助
理教育统筹司及助理劳工处处长(劳资关系)重申,该条
例草案为议员条例草案,就条例草案咨询劳顾会的主动
权在于条例草案的提出者。因此,梁议员须首先直接向
政府当局或劳顾会提出要求,将条例草案转交劳顾会商
议。
18. 何敏嘉议员不满政府当局的解释,尤其是他不理解
为何条例草案委员会须商讨应否由劳顾会讨论条例草案。
他认为,条例草案委员会只负责审议条例草案。经若干
时间的讨论后,助理劳工处处长(劳资关系)同意无须经
条例草案委员会同意。助理劳工处处长(劳资关系)回应
何敏嘉议员时证实,如条例草案要交由劳顾会商议,则
须先经负责条例草案的议员同意。
19. 经梁耀忠议员证实他希望劳顾会讨论条例草案,助
理劳工处处长(劳资关系)答允作出安排。
20. 鉴于劳顾会已编排在1997年4月21日举行下次会议,
议员同意该会在席上就该条例草案得出商议结论前,条
例草案委员会应暂停进一步讨论该条例草案。
21. 会议于上午10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