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537/96-97号文件
档 号: CB2/BC/14/96
1997年最高法院(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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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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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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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慧卿议员
何俊仁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高级主任(2)1
- 余守良先生
吴霭仪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2. 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上,邀请当局向议员简介条例
草案,并请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发表对条例
草案的意见。议员又同意邀请JUSTICE、香港人权监
察、Human Rights Watch及国际特赦组织提交意见书。
此等组织若表示有兴趣与条例草案委员会会晤,秘书
处将邀请其派代表出席会议。
3. 李柱铭议员建议知会新闻界,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
欢迎任何有兴趣的团体及人士就条例草案提出意见或
提交意见书,主席赞同此提议。
4. 条例草案委员会日后会议的安排如下: ──
| 日期 | 时间 |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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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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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三月
二十二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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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十一时
至下午一时
| 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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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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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四月
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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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八时三十分
至十时三十分
| 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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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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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四月
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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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八时三十分
至十时三十分
| 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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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员察悉,李柱铭议员因稍后会不在本港,故拟于是
次会议后退出条例草案委员会。
6. 会议于下午二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