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537/96-97号文件
档 号: CB2/BC/14/96


1997年最高法院(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纪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
时  间:下午二时
地  点: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刘慧卿议员
    何俊仁议员

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高级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 选举主席

吴霭仪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II. 日后工作路向

2. 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上,邀请当局向议员简介条例 草案,并请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发表对条例 草案的意见。议员又同意邀请JUSTICE、香港人权监 察、Human Rights Watch及国际特赦组织提交意见书。 此等组织若表示有兴趣与条例草案委员会会晤,秘书
处将邀请其派代表出席会议。

3. 李柱铭议员建议知会新闻界,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 欢迎任何有兴趣的团体及人士就条例草案提出意见或
提交意见书,主席赞同此提议。

III. 日后会议的日期

4. 条例草案委员会日后会议的安排如下: ──

日期时间地点
a) 一九九七年三月
二十二日(星期六)
上午十一时
至下午一时
会议室B
b) 一九九七年四月
二日(星期三)
上午八时三十分
至十时三十分
会议室B
c) 一九九七年四月
十六日(星期三)
上午八时三十分
至十时三十分
会议室B

IV. 其他事项

5. 议员察悉,李柱铭议员因稍后会不在本港,故拟于是
次会议后退出条例草案委员会。

V. 会议结束

6. 会议于下午二时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