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468/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的英文本业经当局审阅)
档 号: CB2/BC/15/96
太平绅士条例草案委员会
首次会议纪要
日 期: |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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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十时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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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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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行政署长(署任)
- 戴淑娆小姐
- 律政署高级检察官
- 郑剑峯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法律顾问5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选举主席
叶国谦议员获选为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
II. 与当局举行会议
条例草案
2.副行政署长(署任)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条例草案
的下列要点
- 目前,太平绅士由总督根据《英皇制诰》第XIV条
委任。当局认为此制度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
应予延续。为此,现时有必要为太平绅士的委任提
供本地法定依据;
- 当局藉此机会检讨过太平绅士的权力及职能,现建
议免除太平绅士的司法或类似司法的职能,因为本
港已有专业的司法机构,加上太平绅士大多未受过
正式法律训练,故此等职能已不再由他们执行。当
局亦建议将太平绅士监誓和主持声明的权力转授予
监誓员;及
- 当局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订明太平绅士现时履行的职
责,例如根据不同条例的规定巡视羁押院所,以及
按照总督的指示履行其他职能。
监誓和主持声明的权力
3. 李家祥议员作出利益声明,表示本身为太平绅士。他
并不强烈反对免除太平绅士的司法或类似司法的职能,
例如极少执行的签发令状或命令此项职能,但对于将太
平绅士监誓和主持声明的权力免除的建议,则有所保留
。虽然他明白到市民可向政府部门、各政务处或律师寻
求此种服务,但他表示,让太平绅士保留此职能可提供
另一选择,令市民受惠,尤其是在公众假期之时。由于
各政务处亦是由未受过正式法律训练的较初级公务员负
责监誓和主持声明,故此,他看不到此建议的理据何在
。他询问当局是否因英国法例作出类似的修订而建议将
此项职能免除。他促请当局考虑让太平绅士保留此项职
能。顏锦全议员赞同其意见。
4.副行政署长(署任)作出以下回应
- 当局检讨太平绅士的现有职责及权力后得出结论,
认为他们主要负责巡视羁押院所。条例草案的草拟
方式旨在反映现时情况。当局无意建议对太平绅士
的职能作出重大改变;及
- 太平绅士因个人的社会地位及对社会的贡献而备受
尊崇。当局建议免除有关职能,原因与太平绅士的
能力完全无关,而是因为当局认为已有足够的途径
,可供市民作出宣誓及声明。在一九九五年进行的
一项调查显示,25个政府部门在一九九四年曾就公
务主持声明109 000次,在一九九六年各政务处就非
公务主持声明270000次。目前,各政务处共有350名
监誓员为市民提供此项服务。与太平绅士相比,政
府部门及政务处是市民较易取得服务的途径。虽然
并无有关太平绅士主持声明次数的统计数字,但为
数应远少于政府主持声明的次数。
5. 主席表示,既然当局未能提供统计数字,支持其建议
免除太平绅士监誓和主持声明的职能,当局应该认真考
虑李家祥议员的提议。副行政署长(署任)答允加以考虑
,并会在下次会议举行前作覆。
相应修订
6.顏锦全议员问及草案中一项对东华三院管理文武庙基
金有所影响的相应修订,副行政署长(署任)回应时解释
,由于东华三院已聘请核数师拟备基金的资产负债表,
故再无需经作出宣誓由太平绅士证明资产负债表属实。
当局曾征询东华三院的意见,该院对拟议修订并无异议。
新界太平绅士
7.根据《乡议局条例》(第1097章)第3(2)(a)(ii)条,新界太
平绅士为乡议局的当然议员。就此,主席询问,委任非
属原居村民的人士为新界太平绅士,会否对乡议局的工
作造成影响。
8.副行政署长(署任)回应时表示,新界太平绅士不必为原
居村民。他们凭著个人在乡事社区的地位及贡献获得委
任。她回应主席时答允提供更多有关新界太平绅士的资
料。
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9. 议员同意对条例草案条文详加审议。他们察悉助理法
律顾问曾研究条例草案,并提出若干意见供当局考虑,
因此同意集中讨论法律顾问提出的各点(立法局CB(2)17
14/96-97(01)号文件)及当局作出的回覆(立法局CB(2)1714
/96-97(02)号文件)。
草案第5条
10.议员及助理法律顾问提出以下各点
- 当局既已拟订太平绅士条例草案,会否考虑在草
案中清楚述明太平绅士的所有法定职能,而非按
照条例草案第5(2)条的建议,根据各有关条例将
此等职能授予他们;及
- 鉴于太平绅士的职能可包括视察和监管羁押院所
、聆听及接受被扣留者的任何投诉等,而草案第
5(1) (a) 条中“visit”及「探访」两词均带有为社
交目的拜访某人的含义,采用该两词未必恰当。
11.当局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 在条例草案中列明太平绅士的所有法定职能会相
当烦琐。各有关条例已详细订明太平绅士巡视个
别院所的权力及职责。当局认为,草案现时的表
达方式清晰简洁,不致令条例草案过于复杂,使
公众感到混淆;
- 除附表1第I部所指明的羁押院所外,太平绅士亦
巡视其他院所,例如感化院、戒毒所、精神病院
及全科医院;监察越南船民遣返工作,以及间中
进行专责调查。各有关条例并无载列太平绅士须
执行此等职责,但草案第 5(3) 条订明由总督发出
行政训令,将此等职责委予太平绅士。在条例草
案中列明所有此等职责会有困难;及
- 采用“visit”一词是取其概括涵义,因为各有关
条例已分别对太平绅士的职能详加规定。再者,
该词在草案中文本中同时译作「探访」及「巡视
」。因此,当局认为采用“ visit”一词及其中译
已属足够和恰当。
12.议员察悉,当局已同意将草案第5(2)条中“nominated”
一词的对应中文用语改为「指定」。
13.关于上文第11(c)段,议员普遍认为当局的解释可以接
受,但仍须视乎助理法律顾问会否再提出其他意见。
附表1
14.副行政署长(署任)解释,「羁押院所」一词是指附表1
第I部所指明的地方,包括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及第 244
章所述的戒毒所。然而,该词并不涵盖第 136 章所述的
精神病院或第 225 章所订的感化院。巡视此等院所的人
士未必为太平绅士,不过他们一般会获委巡视此等院所
之责。
草案第10条 ─ 在若干条例中保留「太平绅士」一词
15.议员察悉当局就在《精神健康规例》(第136章附属法
例)第5(2)(g)条中保留「太平绅士」一词所作的解释,以
及当局同意从《公司条例》(第32章)第289(2)条删除对「
太平绅士」的提述。
16.关于当局认为《最高法院条例》(第4章)第21I条对「太
平绅士 」的提述应予保留的意见,议员质疑是否适宜由
高等法院在必要时发出履行责任令,迫使太平绅士执行
此条文所订的法定职能,因为草案第 6(1)(d)条已有规定
,总督在认为太平绅士不再合适和适当继续获委任时,
可撤销其委任;而条例草案中亦建议免除太平绅士现有
的若干司法及类似司法的职能。副行政署长(署任)答允
考虑议员的意见。
附表3
17.助理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表示,当局若答应议员的要
求,保留太平绅士监誓和主持声明的权力,便需检讨附
表3所载的相应修订建议。
III. 下次会议日期
18.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举行下
次会议。
19. 会议于上午十一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 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