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255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2/BC/17/96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5月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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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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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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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郑家富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副保安司
- 方志伟先生
- 首席助理保安司
- 郭谭佩仪女士
- 助理保安司
- 高国耀先生
- 惩教署助理署长
- 毕永利先生
- 惩教署高级监督(特别事务)
- 郭亮明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霍思先生
- 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署理秘书
- 傅永洪先生
- 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成员
- 罗绍明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政府当局就1997年4月21日会议上提出的事项
所作的回应
[立法局CB(2)2155/96-97(01)号文件]
主席请议员留意立法局CB(2)2155/96-97(01)号文件所载
的政府当局回应。政府当局接纳议员的建议,表示首
席大法官就必须服刑期向总督提交的报告中,应列明
日后进行覆核时需要考虑的任何特别因素或情况。关
于让囚犯有机会在首席大法官就订定适当的必须服刑
期向总督作出建议之前,向首席大法官作出陈述的建
议,以及提供上诉途径,让囚犯就必须服刑期提出上
诉的建议,政府当局现正征询司法机构及有关部门的
意见。
2. 有关最近一宗司法审核个案的背景,副保安司告知
议员,出现该宗个案的原因是一名被拘留以等候女皇
发落的囚犯提出申请,要求有关当局依据《刑事诉讼
程序条例》中已废除的第70(3)条覆核其个案,该条文
规定总督可下令被拘留以等候女皇发落的人获得特许
释放。经双方的代表律师同意,政府同意依据上述条
文覆核申请人的个案。为使所有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
获得同等待遇,政府亦答允重新覆核其他19宗等候女
皇发落的个案。副保安司补充,总督从未行使其在《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已废除的第70(3)条下所享有的
权力。
3. 关于该宗司法审核个案的结果,梁耀忠议员表示,
假如日后对该20宗等候女皇发落个案进行的覆核,导
致所有或部分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在条例草案通过成
为法例前获得确定限期的刑罚,条例草案中若干关乎
等候女皇发落囚犯的条文便可能需予删除或修正。副
保安司答称,因该宗司法审核个案而导致的覆核工作
及条例草案中的订明安排,是按照不同的法律基础运
作。在进行覆核工作方面,有关方面在重新覆核等候
女皇发落的个案时,会对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中已废除的第70(3)条予以特许释放的可能性作出考虑
,条例草案建议订立的覆核制度,则根据《英皇制诰
》第XV条及在 1997 年后根据 《基本法》第四十八条
第 (十二) 项所订的权力制定。有关方面现正覆核现有
的等候女皇发落个案。任何在覆核后不获特许释放的
等候女皇发落囚犯,将仍会受到条例草案中拟议覆核
及减刑机制的法律架构所涵盖。副保安司补充,在主
权移交后,有关*女皇陛下*的提述将透过法律适应化
的工作予以删除,从而消除和行政长官减刑权力有关
而可能出现的宪制问题。副保安司指出,所有等候女
皇发落的个案已经审结,进行覆核亦不会改变已判处
的刑罚。
4. 议员询问既然《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0条业已废
除,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如何根据该条例中已废除的
第70(3)条提出要求特许释放的上诉。高级助理法律草
拟专员答称,《释义及通则条例》第23条规定,凡某
条例或其部分条文被废除,则在废除条文之前根据该
条例获取、产生或引致的权利、特权、义务或责任,
不得因该项废除条文之举而受到影响。因此,如有囚
犯在第70(3)条废除之前有权根据该条文获当局覆核其
个案,以便获得特许释放,则尽管该条文已被废除,
其个案可获覆核的权利将仍然存在,他仍有资格获得
特许释放。在主席的要求下,法律事务部顾问答允在
会后再与政府当局澄清此点,尤其是根据《释义及通
则条例》的规定,特许释放属权利还是特权。法律事
务部顾问回应一位议员的提问时表示,他同意法院就
该次司法审核而作出的裁决,并不影响条例草案所载
的建议。
5. 政府当局答允提交有关的法庭判决书及已废除的《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0条的文本,供议员参阅。
政府当局就有关条例草案的意见书所作的回应
6. 政府当局同意在下次会议举行之前,分别就香港大
律师公会、善导会及香港基督教更新会提交的意见书
作出书面回应。
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的运作
[立法局CB(2)2146/96-97(01)号文件]
7. 议员察悉长期囚禁覆检委员会 ( 以下简称“覆检委员
会”)以季度循环的形式运作,每3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每次为时一个下午,以便覆核约 110宗个案。议员询问
覆检委员会如何可以确保每宗符合覆核资格的个案均会
获得适当的考虑。罗绍明先生答称,覆检委员会成员熟
悉每宗覆核个案的背景资料及进展情况。覆检委员会秘
书处会为覆检委员会成员提供协助,并负责整理及分析
有关每宗个案的资料。此等资料十分齐备,包括有关囚
犯的特别评核报告、其背景资料、所犯罪行的详情、狱
中表现、改过自新的进度,以及任何由有关囚犯提供的
资料,和由有关人等在申诉时提交的资料。罗先生表示
,每位覆检委员会成员皆务需就每次覆核会议作好充分
准备。他解释,在处理某些个案时,可能需要作出较其
他个案详细的讨论,这须视乎个别个案的性质而定。一
般来说,涉及确定限期刑罚的个案较为直接,无须进行
长时间的审议。覆检委员会通常会花费较多时间覆核无
限期刑罚的个案,因为委员会需要决定应否向总督作出
建议,以便透过订定确定限期刑罚减免有关囚犯的刑期。
8. 议员对处理大量涉及确定限期刑罚个案的方法表示关
注,该等个案是覆检委员会在每次会议上覆核的个案的
80%。罗绍明先生回应时表示,除非情况十分特殊,否
则覆检委员会不会在有关囚犯服刑初期对其个案进行详
细的讨论。现时并无任何严格界定的准则供覆检委员会
成员遵循,但他们会参考委员会过往采纳的做法。他们
会参考覆检委员会在过往类似个案中建议的刑期,并考
虑与每宗个别个案有关的任何因素,然后才向总督作出
减刑建议。此外,覆检委员会亦会就改善囚犯的品行和
行为作出建议。副保安司补充,除覆检委员会外,囚犯
亦可直接向总督作出陈述。在某些个案中,总督曾基于
和健康或家庭等有关的特殊理由减免刑期。
9.罗绍明先生表示,覆检委员会在覆核个案时将会考虑
的因素,已载于《覆核工作指南》(Guidance Booklet)。
覆检委员会现正拟写其第2份报告书。政府当局同意提
交 《覆核工作指南》及覆检委员会第一份报告书,供
议员参阅。
10.政府当局回答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囚犯不会获知惩
教署就其表现而拟写的特别评核报告中所载的结果。
罗绍明先生表示,覆检委员会会审慎研究有关的报告
,如发现似无充分理据把囚犯的表现评为差劣,例如
并无实质证据证明有关囚犯曾违反《监狱规则》,覆
检委员会便会提出质疑。覆检委员会可在认为适当时
,按评核报告所述要求惩教署向有关囚犯简述关于改
善其表现的事宜。罗先生补充,覆检委员会从未接获
囚犯指惩教人员捏造证据或诬告的投诉。
11. 议员提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文,并询问
囚犯阅览惩教署就其表现所作以供覆检委员会考虑的
报告的內容,是否一项关乎其权利的问题。高级助理
法律草拟专员认为,囚犯绝对有权要求阅览本身的报
告,但问题是在政策上有否可以作出豁免的理由,藉
以拒绝此等要求。政府当局同意在会后作出回覆。
12.梁耀忠议员表示,他曾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一宗
个案,案中一名正就无限期刑罚服刑的囚犯虽在个人
心理状况、狱中表现及改过自新的进度等各方面均取
得良好成绩,但却一再不获给予确定限期的刑罚。梁
议员促请有关方面向囚犯作出明确的指引,协助他们
达到可获考虑减刑的所需要求。梁议员又指出,他认
识的一名囚犯表示曾寄出多封信件给他,但他却未有
接获此等函件。惩教署助理署长保证,署方并无作出
任何限制,禁止囚犯从狱中寄出信件。在特殊情况下
,署方会在认为有需要时基于保安理由检查囚犯寄出
的任何邮件,但却会安排将有关信件完整地转寄予收
信人,并在适当情况下附上署方的解释或意见。涂谨
申议员表示,如有证据支持梁议员的指称,惩教署便
须认真调查此事。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
13. 下两次会议的详细安排如下
- 1997年5月19日下午12时30分;及
- 1997年5月28日上午8时30分。
III. 会议结束
14.会议于下午2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7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