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10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CB2/BC/17/96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4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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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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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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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
涂谨申议员
郑家富议员
梁耀忠议员
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
缺席委员:
廖成利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保安司
- 方志伟先生
- 助理保安司
- 高国耀先生
- 惩教署助理署长
- 毕永利先生
- 惩教署高级监督(程序发展)
- 陈硕圣先生
- 高级助理律政专员
- 邓理宜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霍思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高级主任(2)5
- 胡锡谦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局CB(2)1921/96-97号文件)
1997年4月11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公众意见
2.1997年4月11日举行的上次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已致函
邀请以下组织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 ─
- 香港大律师公会
- 香港律师会
- 香港友爱会
- 善导会
- 香港基督教更新会
- 基督教牧养监狱团契
主席表示秘书处会和有关组织跟进其意见书。
III. 与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 ─ SBCR2/5691/89条例草案文本)
3.副保安司按照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所述,简单介绍条
例草案的建议。
覆核非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个案
4. 根据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第 7(a)及(b)段所载,政府当
局建议对覆核非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个案的现行制度作
出修改,刘慧卿议员就此提出查询。她表示由主审法官
作出的司法裁决订明必须服刑期此种新个案的覆核机制
,似乎较现有个案的覆核机制更为公开及公平。首席大
法官会就现有个案的必须服刑期作出建议,并须经总督
批准。副保安司答称,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附件C第2段
已就两类个案的不同处理方法作出解释。他表示对于审
讯及判刑程序均已结束的现有个案,只能在行政上作出
适当的覆核。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第 7(a)段所载程序属
于过渡安排,旨在处理现有的32宗个案,该等个案涉及
12名现时就非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服刑的囚犯,以及20
名被拘留以等候女皇发落的未成年谋杀犯。高级助理律
政专员补充,首席大法官在执行向总督建议必须服刑期
的职能时,会阅览就有关罪行进行原审时的全部文件及
纪录。在进行覆核的过程中,囚犯有权作出陈词,以及
就首席大法官的建议向总督作出陈述。有关程序载于《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拟议第67C条。
5. 政府当局及法律事务部顾问回应主席的问题时表示,
首席大法官的职责只限于就订定适当的必须服刑期作出
建议。囚犯在监狱中表现如何,是和他在必须服刑期届
满时是否适宜被释放有关的另一问题。政府当局预期惩
教署署长将无须就有关囚犯向首席大法官提交报告。高
级助理律政专员补充,英国亦采取类似的程序,由內政
大臣根据司法建议订定必须服刑期。
6. 议员认为,为了对现时就非强制性终身监禁刑罚服刑
的囚犯更加公平,囚犯除了可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拟议第67C(5)(b)条的规定,享有向总督作出陈述的机
会之外,亦应有机会在首席大法官就订定必须服刑期一
事向总督作出建议前,向首席大法官作出陈述。囚犯向
首席大法官作出的陈述亦应呈交总督考虑。
7. 对于是否有需要在首席大法官就必须服刑期提出建议
之前及之后均作出陈述,高级助理律政专员表示保留,
因为此举会对覆核工作的决定造成阻延,因而可能会对
囚犯不利。他补充,英国的囚犯有权在提出司法建议后
作出陈述。副保安司表示,从政策观点而言,政府当局
对囚犯应于何时作出陈述并无强烈的意见。当局会征询
律政署的意见,并尽快回覆议员。
8. 议员亦要求政府当局考虑设立上诉途径,让那些因当
局决定的必须服刑期长度而感到受屈的囚犯提出上诉。
议员并不赞同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附件C第4段所载有关
保障囚犯利益的解释。议员指出在新的个案中,囚犯可
就必须服刑期的决定提出上诉,而且在此等情况下就必
须服刑期提出的上诉,实有别于就总督的决定进行的司
法审核。以上两者存有性质上的差异,前者是直接就判
刑提出上诉,原来的判刑可被驳回,并以新的判刑取代
;后者则纯属行政覆核。议员询问赋权现有囚犯一如在
作出原来判刑时一般,以例常方式提出上诉的做法,是
否切实可行。
9. 政府当局回应时答称,由于现有个案的判刑程序已经
完结,故现有个案与新个案的处理方式难免会有不同。
个案的审讯程序亦不能重新展开。总督为现有个案决定
必须服刑期时,他所作出的是行政决定,并不受制于对
新个案司法裁决适用的上诉机制。由于在拟议的覆核程
序下囚犯已有权作出陈述,其权益亦已获得保障。
10.议员表示,用以决定某项罪行的必须服刑期的标准可
能随著时间而有所改变,故此,必须服刑期的长度亦有
不同。因此,在覆核现有囚犯的个案时,应向他们提供
上诉途径。政府当局察悉议员的意见,并答允于下次会
议作出书面回覆。
11. 议员指出,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拟议第67C条中
增订条文,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提交总督的报告中,必须
列明日后进行覆核时需要考虑的任何特别因素或情况,
将会是有用的安排。政府当局同意研究此项建议。
12.法律事务部顾问回应吴霭仪议员提出的问题时表示,
条例草案所载有关总督的职责,在宪制上并无问题。有
关的安排亦沒有违反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原则,因为最终
的减刑权力属行政当局所有。《基本法》亦已就此项权
力作出规定。
长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
13.副保安司回答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另行赋权拟设的长
期监禁刑罚覆核委员会 ( 以下简称“覆核委员会”),使
之可就监管释囚事宜作出规定的理由,载于立法局参考
资料摘要第4段。政府当局已就该等建议咨询现时的长期
囚禁覆检委员会(以下简称“覆检委员会”)。他补充,在
此方面,覆核委员会将处理刑期已由无限期刑罚改为确
定限期刑罚的长刑期囚犯的事宜,监管释囚委员会则主
要处理短刑期及有确定限期刑罚的囚犯的事宜。
14.政府当局回应议员的查询时告知他们,现时的覆检委
员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覆核可能获得减刑的个案
。覆检委员会每次会处理约 100 宗个案,工作重点是无
限期刑罚的个案及值得特别考虑的确定限期刑罚个案。
覆检委员会秘书处会为该委员会提供支援服务。副保安
司补充,覆检委员会在1996年共处理了450宗个案,包括
85宗无限期刑罚个案(76 宗成年罪犯及 9宗等候女皇发落
的个案),以及 365 宗确定限期刑罚个案(222宗成年罪犯
及 143 宗青年罪犯的个案)。覆检委员会在进行覆核后,
建议把10宗无限期刑罚个案改为确定限期刑罚(9宗成年
罪犯及一宗等候女皇发落的个案 )。根据现行做法,覆
检委员会在覆核刑罚时须考虑的因素共达 18 项。如未
能符合所有规定,覆检委员会通常不会作出减刑的建议
。条例草案建议实施的在监管下有条件释放的计划,可
令覆核委员会有更多选择,使覆核委员会可就某些两可
的个案建议提早释放有关的囚犯。
15.在议员的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允提交参考文件,述明
现时的覆检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运作情况,供议员参阅。
16. 梁耀忠议员指出,《监狱规则》第69A条规定,覆检
委员会须每年覆核等候女皇发落的个案,直至囚犯年满
21岁为止,其后则每两年进行覆核一次,藉以考虑是否
适宜对囚犯作出减刑。鉴于须予覆核的个案为数甚多,
梁议员担忧覆检委员会是否有足够能力应付有关的工作
量。副保安司答称,覆检委员会有能力达到《监狱规则
》第69A条的规定。
17.议员询问,鉴于条例草案建议让覆核委员会拥有新的
法定职能,例如命令在释放后作出监管及在监管下有条
件释放囚犯的新权力,拟设的覆核委员会将如何作好准
备,以便履行其法定职责。此外,议员亦对两件事项感
到关注。首先,覆核委员会能否按条例草案的规定,切
实地对囚犯的刑期进行覆核。其次,鉴于条例草案向覆
核委员会施加若干新的职责,委员会是否有充足的时间
对每宗个案进行周详的覆核。
18.为释议员的疑虑,副保安司同意就覆检委员会过往作
出的建议,提交附有若干统计数字的书面回应。副保安
司亦建议邀请覆检委员会秘书出席下次会议,向议员简
介该委员会的工作及运作方式。
最近一宗司法审核个案的影响
19.关于最近一名被拘留以等候女皇发落的囚犯提出司法
审核的个案,梁耀忠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解释有关情况,
并澄清司法审核的结果会否影响条例草案內所载的建议
,以及说明政府当局就此项司法审核而采取的跟进行动
。副保安司答称,政府当局会因应该宗司法审核,尽快
重新覆核20宗等候女皇发落的个案,因为考虑到囚犯可
能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中被废除的第70(3)条获
得特许释放。副保安司表示,法院就此个案所作的裁决
,并不影响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条例草案一经制定成
为法例,日后对等候女皇发落个案所作的覆核,仍会按
条例草案所建议的新订法定覆核程序进行。政府当局同
意就梁议员的提问作出更详尽的书面回应。
IV. 下次会议的日期
20.条例草案委员会下两次会议的安排如下:
- 1997年4月29日下午2时30分;及
- 1997年5月5日下午12时30分。
(会后补注:第20(a)段所述的会议其后取消。)
V. 会议结束
21.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临立会秘书处
1997年7月31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