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9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2/BC/19/96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
条例草案及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的纪要
日 期: | 1997年6月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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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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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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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宜弘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蔡根培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卫生福利司
- 梁永立先生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高德律先生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王月华小姐
应邀列席者:
- 香港大学社会医学系及行为科学组
- AJ Hedley 教授
- 锺少凤小姐
- 香港吸烟及健康委员会
- 主席
- 李兆鸿教授
- 委员
- 左国伟医生
- 执行理事
- 余衍深先生
- 香港儿科医学院
- 会长
- CY YEUNG 教授
- 香港哮喘学会
- 谭一翔医生
- 徐蒂绵女士
- 岭南学院
- David NEWMAN 博士
- 香港医学会
- 会长
- 李健鸿医生
- 梁子超医生
- 香港儿科医疗学会
- 副会长
- 郑文容医生
- 香港烟草协会有限公司
- 主席
- Jenny FUNG女士
- 法律顾问
- David SHANNON先生
- 公共政策顾问
- John C LUIK博士
- 市场研究顾问
- Chris ROBINSON先生
- 执行董事
- Hayley KAN女士
- 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
- 副总裁
- Brenda CHOW女士
- 菲利普莫里斯期香港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Steven CHUNG先生
- 馨兰烟行有限公司
- 卢光礼先生
- 陈宝林先生
- 日本烟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 Seiki SATOU先生
- Grace CHU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I. 确认通过1997年5月16日会议的
纪要
1997年5月16日举行的首次会议的纪要拟稿已随立法局
CB(2)2483/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议员并无提出任何
修改,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委员名单
2. 主席告知议员,曾健成诚议员及谢永龄议员已辞退
条例草案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现时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5名委员。
III.由政府当局及梁智鸿议员(提出条
例草案的议员)简介条例草案的內容
3.应主席的邀请,高德律先生根据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HW CR 52/581/89 Pt.23 )所载的资料,向议员简
介政府的条例草案(下称「 第2号条例草案 」)的主要建
议。,说明该条条例草案旨在管制烟草产品的使用途、
售卖及宣传。其后梁智鸿议员向议员简介他提出的议员
条例草案(下称 「第1号条例草案」),该条条例草案旨
在禁止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宣传,并扩大指定的禁止
吸烟区的范围。他指出:(a) 吸烟危害健康实在不容置
疑;(b)已有证据证明显示吸烟导致多种与心肺有关的
疾病、膀胱癌及多种其他疾病;及(c)香港是区內唯一
一个容许刊登烟草广告的地区。此外,劝喻非吸烟人
士(特别是较易受烟草广告影响的年青人) 不要吸烟,
以及保障使非吸烟人士不会无需吸入二手烟亦十分重
要。他强调:(a) 烟草是会令人上瘾的产品;(b) 禁止
烟草广告能节省从健康护理方面所的预算中节省的开
支金额,数额会较可能导致损失的收入损失为高;及
(c)他提出的条例草案只要求禁止以以赞助名义进行为
藉口而刊登的广告,而并非禁止赞助。有人列举新加
坡为典型的例子,指出自该国虽然禁止刊登烟草广告
后,年青人吸烟人数并无下降,梁议员提醒与会者,
毗邻新加坡的马来西亚半岛,的举目皆是烟草广告。
4. 梁智鸿议员在回应夏佳理议员的查询时澄清,他提
出的议员条例草案并非旨在的目的不在于禁止烟草公
司赞助文化或体育活动,因为虽然该等公司不能使用
烟草产品的牌子,但仍可以公司的名义赞助有关文化
或体育活动,只是不能使用烟草产品的名称。周梁淑
怡议员质疑,保障公众卫生如何与需要限制进行广告
的刊登需要自由扯上直接及绝对的关系,因为广告是
销售合法产品的一项部分经济活动。梁智鸿议员回应
谓说,这问题有关事项应被当视作为卫生事项处理方
面的问题。虽然广告与公众卫生未必有直接关系,但
刊登广告的目的是鼓励市民,特别是年青人吸烟。周
梁淑怡议员表示,条例草案应要求以全面禁止吸烟为
目的。就在此方面,高德律先生表示,政府当局信纳
有关的医学证据,认为吸烟的确影响健康的医学证据
,而国际的权威性独立意见亦指出,刊登广告与吸烟
有关连。因此,当局认为有需要限制广告的刊登,以
期减低吸烟人数,保障公众卫生。周梁淑怡议员建议
,政府当局应向议员提供当局订立此的立场所根依据
以此为基础的证据。高德律先生答应提供有关文献的
摘要,供议员参阅。
5.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有关方面应给予条例草案委员会
机会,研究倘该等条例草案一旦获得通过,社会须付
出的经济代价。因此,主席建议有关方面可提供有关
的资料文件,以便议员在日后的会议席上加以讨论。
在此方面,黃震遐议员提醒条例草案委员会,与吸烟
有关的疾病为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亦应予以考虑。周
议员表示,讨论的焦重点应为限制集中于烟草广告可
能直接引起的经济损失。
IV. 与代表团举行会议
6.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于1997年6月3日的函件(已随立
法局CB(2)2561/96-97号文件发出)中,就部分意见书作
出回应。鉴于时间所限,条例草案委员会未能应有关
人士及团体的要求,给予他们更长的时间,向条例草
案委员会阐述他们的意见,主席谨代表条例草案委员
会向他们致歉。她邀请代表团向条例草案委员会陈说
明他们的意见。
香港大学社会医学系及行为科学组
(立法局CB(2)2569及2553/96-97(01)号文件)
7.应主席的邀请,AJ Hedley教授向议员简介其意见书
的內容。该份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2)2569/96-97号文
件发出。他强调,成年人在19岁后才开始吸烟的情况
较为罕见,而大部分与香烟有关的疾病的传播,均在
童年时开始,在及青春期达到高峰发生。因此,问题
的症征结并不在于成年人的选择,而是一个儿科健康
卫生问题。锺少凤小姐其后根据其意见书 ( 已随立法
局CB(2)2553/96-97(01)号文件发出)所载的资料,向议
员简介两份调查报告,。该两项调查的內容分别是青
少年吸烟与烟草广告的关系的证据,以及公众人士对
禁止刊登烟草广告的意见。应主席的邀请,锺小姐答
应提供与该两项调查有关的补充资料,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补充资料已于1997年6月17日随立法局CB
(2)2710/96-97(01)号文件发出。)
8. 议员询问,可否确立刊登广告与及吸烟之间有可否
确立的因果关系可否成立,因为人们可能因吸烟由多
种原因而吸烟导致,例如受家人影响等。,Hedley教
授指出,烟草广告无疑是以青年人为对象。烟草广告
一直致力令人对吸烟有以正面的看法态度推广吸烟,
能有效地在吸引年青人尝试吸烟方面取得极大的成效
。锺少凤小姐补充,有关证明年青人吸烟与烟草广告
的关系的研究只是属过于典型研究,不能肯定地确立
两者之间有的因果关系。在此方面,主席建议代表团
应提供有关两者的因果关系的进一步书面资料,以便
议员作出考虑。
香港吸烟及健康委员会
(立法局CB(2)2553/96-97(02)号文件)
9.应主席的邀请,李兆鸿教授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
CB(2)2553/96-97(02) 号文件发出的意见书。该委员会
对下列事项表示关注:(a) 烟草广告导致儿童及女性
吸烟人数增加;及(b)以赞助体育及文化活动的形式
作烟草广告的宣传策略。
香港儿科医学院
10. CY YEUNG教授告知议员,香港儿科医学院支持梁
智鸿议员提出的条例草案。YEUNG教授其后与议员分
享其行医执业经验,并表示很多由年青的吸烟母亲所诞
下的婴儿,很多容易有染病的危险,包括高度及体重不
符合标准。他关注香港的年青人一直受到广告的影响,
该等广告以一个令人崇拜的体育健将作为的英雄形像,
推广不健康的吸烟习惯。
香港哮喘学会
11.应主席的邀请,谭一翔先生向议员简介在会议席上提
交的意见书,该份意见书其后随立法局CB(2)2613/96-97
号文件发出。徐蒂绵女士的孩子患上哮喘,她在席上与
与会者分享个人的经验,说出吸烟对家庭的坏影响,特
别是被迫吸入二手烟的家庭成员受到的不公平对待。
岭南学院社会科学院
(立法局CB(2)2540/96-97号文件)
12. 应主席的邀请,David NEWMAN博士向议员简介名
为「在香港禁止烟草广告的经济影响」的报告书。该份
报告书已随立法局CB(2)2540/96-97号文件发出,以回应
永道顾问公司的报告。他强调,永道顾问公司的报告以
非传统的形式,以地采用会计学的方式撰备,所得的结
论是倘禁止烟草广告,将会导致多达 15,000 名人士失业
。然而,学院他们自行以传统的经济学角度进行的研究
却显示,禁止烟草广告不会减低工作机会或损害经济,
因为烟草广告很容易被其他产品的广告取代。
香港医学会
(立法局CB(2)2533/96-97(03)号文件)
13. 应主席的邀请,李健鸿医生向议员简介香港医学会的
意见书。该份意见书已随立法局CB(2)2553/96-97(03)号文
件发出。他强调,香烟危害健康是不可置疑的事实。关
于医疗费用方面,每年入住医院管理局辖下医院的病人
中,患上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的病人共占5%,而每年所需
的费用差不多高达10亿元。倘损失生产力及夭折等间接
费用亦计算在內,有关的费用为每年为30亿元。医学界
相信广告是推广吸烟的根源,并支持所有有助于减低吸
烟人数的措施,因此,医学界支持梁智鸿议员提出的条
例草案。
香港儿科医疗学会
(立法局CB(2)2504/96-97(13)号文件)
14.应主席的邀请,郑文容先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
(2)2504/96-97(13)号文件发出的意见书。郑先生促请议员
支持梁智鸿议员提出的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建议全面
禁止烟草广告,令因为此项措施可造福下一代受惠,并
可为世界其他地区,特别是华南地区,竖立一个榜样。
香港烟草协会有限公司
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
菲利普莫里斯香港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49/96-97、2553/96-97(06)及2552/96-97号
文件)
15.应主席的邀请,Dr John LUIK、David SHANNON先生
及Chris Robinson先生根据香港烟草协会有限公司提交的
意见书(,并已随立法局 CB(2)2549/96-97 号文件发出)的
意见书所载的资料,概述要地阐释他们对上述条例草案
所持的论点。Dr LUIK 特别指出:(a)现时所有独立的证
据均显示,烟草广告的目的,是希望以鼓励消费者转购
买另一牌子的香烟,为目的的广告不会导致烟草的总消
耗量有所增加;(b)并无缺乏有力的证据显示,在统计学
而言,烟草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可预告年青人吸烟的人数
;及(c)其他国家的纪录已证实,禁止烟草广告不会阻止
人市民 (特别是年青人) 吸烟。事实上,加拿大在禁止烟
草广告期间,年青人吸烟的人数并无下降有所增加。他
请议员注意,尚有多种其他方法可处理青年人吸烟的问
题,例如教育年青人使他们不再无知、提高他们拒绝的
技巧及加强他们的自尊心等。SHANNON先生然后特别
提出3个法律问题予议员考虑:(a) 该等条例草案与人权
法案有所扺触;(b)该等条例草案违反香港的国际商标责
任;及(c)从草拟及公共政策角度而言,该等条例草案均
欠妥善。他提醒与会者,人权法案第十六条规定保障寻
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的自由,有关方面只可
为达致获许可的目的(包括公共卫生),对该等权利施加
限制。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曾在RJR-MacDonald控告
加拿大(律政署)一案中,就类似的禁止烟草广告的措施
是否合乎宪法作出裁决,并裁定政府未能证明为达致保
障公共卫生的目的,实有需要禁止烟草广告。Chris
ROBINSON先生向议员简介恒辉市场研究社于1996 年4
月进行的一项研究的结果。该项研究名为《公众对年青
人吸烟所持的态度及有效处理社会对此现象的关注的政
策》,结果显示:(a)香港的成年人相信,同辈,朋友及
家人的影响是导致年青人吸烟的主要原因;(b)若要收到
更大的成效,政府为减少年青人吸烟人数而制订政策时
,应以学校、传媒及家庭教育为重心;及(c)禁止广告的
政策,并不能有效阻止年青人开始吸烟。
16.Jenny FUNG女士作出总结时重申,烟草业反对该两条
条例草案,所持的理据是:(a)禁止烟草广告不能减低年
青人吸烟的人数或减低烟草的总销耗量;(b)该等条例草
案不符合宪法及非属必要;及(c)该等条例草案与香港人
权法案有所抵触。
17.应梁智鸿议员的建议,ROBINSON先生同意提供进行
该项研究时所采用的问题,供议员参阅。在此方面,梁
议员亦质疑该项研究的可靠性,因为该项研究只集中分
析成年人对年青人的看法。
香港烟草协会有限公司
馨兰烟行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53/96-97(05)号文件)
18. 应主席的邀请,卢光礼先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
CB(2)2553/96-97(05)号文件发出的意见书。该份意见书
载有烟草业批发商及零售商的意见。在此方面,卢先
生向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合共5,773个批发商及零售商
的签名。任职香烟小贩的陈宝林先生向议员说出他的
经历,并促请议员考虑到个别的小本经营零售商,已
备受私烟竞爭的严重打击,而该等条例草案会对他们
的收入及生活造成更大的冲击。陈先生在回应议员的
查询时表示,倘禁止他们在其档位內展示印有牌子的
旗帜或伞子,以及派发小型广告礼物,他每月会损失
约6,000元至7,000元的收入。卢先生亦指出,梁智鸿议
员提出的条例草案似乎会禁止展示任何以供出售的香
烟,此项政策干预正常的商业活动,实在荒谬。
日本烟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7/96-97号文件)
19.议员察悉已随立法局CB(2)2567/96-97号文件发出的,
由日本烟草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见书。Grace
CHU女士特别指出,第2号条例草案第8(d)条在草拟方
面不能达致其原本的目的,因为被采用的牌子名称根
本不会令消费者感到混淆,他们随时可以从香烟封包
上的产品说明获悉香烟的焦油含量。她强调,「MILD
SEVEN(万事发)」的名称是她公司的注册商标,这个商
标并不包括任何说明字句,显示香烟的焦油含量,上述
商标的中文译名足以证明这一点。
V. 其他事项
20. 主席提醒议员,该等条例草案会于 1997年6月23日恢
复二读辩论。就此而言,给予恢复二读辩论及提交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预告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6月6日及6月
13日。
VI. 下次会议日期
21. 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明天(即1997年6月6日)
上午 8时30分至下午 12时30分举行,届时条例草案委员
会将会会见其他代表团。
22.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1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6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