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97/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号:CB2/BC/19/96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
条例草案及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6月6日(星期四)
时 间:上午8时30分
地 点: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蔡根培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田北俊议员
    罗致光议员
    廖成利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副卫生福利司
    梁永立先生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高德律先生

    助理卫生福利司
    王月华小姐

    律政署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王泽刚先生
应邀列席者:
    香港报业公会
    Keith KAM先生
    Vincent TOON先生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

    助理总行政主任
    Kenneth KWOK先生

    节目经理
    LIT Kit-ching,Sandy女士

    有线电视

    外务董事
    Garmen CHAN先生

    法律经理(商业事务)
    Kou LI女士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理
    S K CHEONG先生

    高级经理
    Alan HOO先生

    香港广告商会

    主席
    蔡彻达先生
    余沛文先生

    香港华资广告业商会有限公司

    主席
    韦基舜先生

    副主席
    麦兆棠先生

    Marlboro Classics
    John GRIFFITHS先生

    美丽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吴文杰先生

    Bueltel Worldwide Fashion(HK) Ltd

    总经理
    罗少娟女士

    Mondaine Swiss Watch (Far East) Ltd

    执行董事
    Domanica LEUNG女士
    LUK Kwok-sun先生

    Worldwide Brand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Ltd
    梁宝珠小姐
    叶淑仪小姐

    香港广告牌制作协会

    主席
    麦兆棠先生

    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

    会长
    麦耀堂先生

    执行董事
    CHAN Kwok-leung先生

    香港艺术中心

    总行政主任
    Jackie MA女士

    香港艺术节协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吴球先生

    香港业余划艇会

    会长
    韦力新先生

    香港榄球总会

    上届会长
    Stuart LECKIE先生

    简楝企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简白恩先生

    Spectrum Corporation

    集团总经理
    Lincoln VENANCIO先生

    高级副总裁
    Charles Humpreys SMITH先生

    Donway International Ltd

    总经理
    John DUFFUS先生

    吸烟与健康行动协会有限公司

    邝志坚先生

    法律顾问
    Cole CAPENER先生

    香港牙医学会

    梁瑞光医生
    反吸烟行动会

    主席
    Carol BETSON医生
    Gary CORNEJO先生

    Asian Consultancy on Tobacco Control
    Judith MACKAY教授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3
    戴燕萍小姐




I. 与代表团举行会议

议员察悉曾于会议席上提交,并于其后随立法局
CB(2)2612/96-97号文件发出的下列文件

  1. 香港大学A J HEDLEY教授于1997年6月5日发出
    的函件;

  2. 电视广播有限公司1997年6月3日函件的中译本;

  3. 香港牙医学会的意见书;

  4. 反吸烟行动会的意见书;

  5. 香港吸烟及健康委员会意见书的中译本;

  6. 政府当局拟备的文献阅览列表;

  7. 澳洲癌症行为研究中心Dr David HILL于1997 年
    6月6日发出的函件;

  8. Asian Consultancy on Tobacco Control的Judith
    MACKAY教授的意见书;

  9. Gerardo R CORNEJO先生的意见书;

  10. 新西兰Murray LAUGESEN先生的意见书;及

  11. C K KWONG先生及Jyoti KAKAD女士的意见书。
2. 应主席的邀请,各代表团纷纷向条例草案委员会表达
其意见。主席亦邀请议员提出问题,以及请代表团作出
回应。讨论的要点载于下文各段。

香港报业公会

(立法局CB(2)2562/96-97(01)号文件)

3.Keith KAM先生向议员简介香港报业公会(下称“报业
公会 ”) 的立场。报业公会基本上不支持立法限制资讯
的传播,因为此举会为出版业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此
外,香烟是合法的产品,不应受到该项限制。KAM先生
亦指出,香烟广告只占报刊广告收入约2%,而且有关广
告只集中刊登于主要报刊。因此,限制香烟广告实际上
不会对报刊收入造成太大的影响。

亚洲电视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2/96-97(02)、(03)及2568/96-97(01)号文
件)

4.议员察悉S K CHEONG先生会代表上述三间电视台发言
。CHEONG先生发表的各点意见如下

  1. 该两条条例草案对电视台的日常运作有严重的影
    响,电视台经营上实在难以若要遵行该等条例草
    案拟议的法定要求,经营上会有困难;

  2. 该等条例草案并无区分节目、宣传广播及广告三
    者的分别,然而电视台的实务守则对上述三者各
    订下不同的处理方法;

  3. 第1号条例草案的释义对广告及牌子元素所作的定
    义过于广泛或含糊;

  4. 拟议的条例第14(1)(c)条应予以删除,因为该项条
    文似乎禁止出现吸烟的行为,传媒实在不可能执
    行此项规定;,应予以删除;及

  5. 不应从第2号条例草案第14(2)条的删除“除非相反
    证明成立”的字眼不应予以删除句,因为删除有
    关字眼句会导致传媒不可就播送的资料是否属于
    烟草广告作出明达的决定。
5. Kenneth KWOK先生强调,该等条例草案会对电视台
的经营造成极大的困难。Kou LI女士指出,有线电视面
对的困难更加大,因为有线电视是透过卫星传播节目,
并非现场直播。因此,她表示,第1号条例草案第 11(4)
条给予的豁免不应只限于现场直播的情况。LI女士于总
结时促请条例草案委员会审慎检讨拟议条文草拟方面的
问题,避免对广播机构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在此方面,
主席要求政府当局在下次会议席上回应代表团表示的关
注的问题,并邀请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研究有关的条文。
议员知悉上述电视台会就该等条例草案提交一份联合立
场书,以供议员进一步考虑。

(会后补注:亚洲电视有限公司、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卫
星电视有限公司及九仓有线电视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11
日发出函件,为表达其对该等条例草案的立场。有关函
件于1997年6月11日发出的函件已随CB(2)2666/96-97号文
件发出奉上。)

香港广告商会

(立法局CB(2)2541/96-97(02)号文件)

6.蔡彻达先生告知议员,香港广告商会(下称“广告商会”
)共代表19个主要的广告机构商。他们一致强烈反对该两
条旨在严格限制香港的烟草广告的条例草案。蔡彻达先
生表示,限制烟草广告会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因为被
认为不适宜及政治不正确的产品,可能会成为日后被禁
止刊登广告的目标。他提醒与会人士,禁止烟草广告会
影响很多相关行业的雇员的生计。他其后向议员解释,
广告商会何以认为Dr David NEWMAN及Dr Thomas
VOON就永道研究报告作出的批评是以错误的假设为根
据,以及他俩对广告业及市场宣传业缺乏认识。议员察
悉广告商会会就该等批评作出书面回应,供议员参阅。
他提醒与会人士,企图限制或禁制合法的产品刊登广告
是涉及广告方面的同题,并而非烟草方面的问题。

(会后补注:广告商会为回应Dr David NEWMAN及Dr
Thomas VOON有关永道研究的批评于1997年6月12日发出
函件。该函件已随立法局CB(2)2675/96-97号文件奉上。)

7. 梁智鸿议员提醒与会人士,由于永道获聘就禁止烟草
广告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研究,在上述问题中有既得利
益,而Dr NEWMAN及Dr VOON则是独立的学者。蔡彻
达先生在回应时强调,永道是一间专业公司,会在绝无
偏私的情况下进行研究。蔡彻达先生在回应梁议员进一
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虽然实施禁止刊登烟草广告后,
泰国及新加坡的广告收入有所增加,他预计香港的广告
收入将会大幅下降,因为香港的经济有别于上述两地。
为此,郑明训议员请议员注意一点,就是自1990年禁止
电子形式的烟草广告以来,两间本地主要电视台的广告
收入截至1993年年底共增加50%。然而,S K CHEONG先
生指出,上述禁令导致电视广告收入的增长速度较印刷
刊物为慢。CHEONG先生在回应郑家富议员的查询时表
示,广播公司关注的问题并不是该两条条例草案对他们
的收入造成的影响,而。他们主要关注的问题是遵行条
例草案提议的法定要求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关于郑明
训议员提出个人良知的问题,蔡彻达先生重申,广告不
会导致他人吸烟,禁止刊登广告不会有助解决健康问题。

香港华资广告业商会有限公司

8. 韦基舜先生请议员注意烟草是合法产品。倘以危害健
康的理由禁烟,酒精亦应同样受到禁制或限制。因此,
他促请议员考虑到禁令一旦执行禁令,对其他产品可能
造成的影响。

Marlboro Classics

(立法局CB(2)2541/96-97(01)号文件)

9.John GRIFFITHS先生告知议员,Marlboro Classics经营
服装业务,并非烟草业务。他根据已随立法局CB(2)254
1/96-97(01)号文件发出的 Marlboro Classics意见书所载的
资料,特别提出第 1号条例草案在草拟方面引起的两项
严重问题。

美丽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2/96-97(14)号文件)

10.吴文杰先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562/96-97(14)
号文件发出的美丽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意见书。吴先生
指出,虽然该公司支持为保障健康及保护环境而禁止烟
草广告的构思,条例草案委员会应顾及有关各方的利益
,审慎考虑条例草案实施方面的问题。

Bueltel Worldwide Fashion (HK) Ltd

(立法局CB(2)2562/96-97(05)号文件)

11.罗少娟女士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562/96-97(05)
号文件发出的Bueltel Worldwide Fashion (HK) Ltd意见书
。罗女士强调,该公司属独立经营,与烟草业并无关
连。为确保公司的竞爭力,刊登广告非常重要。因此
,她促请议员在研究条例草案时,应考虑零售商经营
业务的权利。

Mondaine Swiss Watch (Far East) Ltd

(立法局CB(2)2562/96-97(06)号文件)

12.Domanica LEUNG女士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
2562/96-97(06)号发出的Mondaine Swiss Watch (Far East)
Ltd 意见书。她强调需要透过刊登广告,区别该公司
的钟表产品与其他竞爭者的产品,广告实极为重要及
不可或缺,而该公司并无接受烟草公司的任何赞助。
禁止刊登广告亦会打击公司雇员的生计。

Worldwide Brand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Ltd

(立法局CB(2)2562/96-97(07)号文件)

13.梁宝珠小姐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562/96-97
(07)号文件发出的Worldwide Brand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Ltd 意见书。她重申,其产品并非与任何烟草活
动有关的宣传产品,以及所以有需要透过刊登广告以
建立牌子名称的知名度。

香港广告牌制作协会

(立法局CB(2)2562/96-97(08)号文件)

14.麦耀堂先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562/96-97
(08) 号文件发出的香港广告牌制作协会意见书。他强
调:(a)与在电子媒界及印刷刊物的刊登广告相比较,
广告牌只是烟草产品刊登广告的一种辅助形式;(b)广
告其的目的是促进不同牌子的烟草产品的竞爭;及(c)
本地的广告牌制造业经已式微。麦先生亦提醒与会人
士,旨在禁止刊登烟草产品广告的法例,应将明确区
分店铺招牌及广告牌加以明确区分,以减低对广告牌
制造业的打击。

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

(立法局CB(2)2562/96-97(09)号文件)

15.麦耀棠先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562/96-97
(09) 号文件发出的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意见书。麦耀
棠先生在回应陈荣灿议员的查询时表示,不论餐馆的
规模大小,均应由餐馆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否指定禁止
吸烟区。在此方面,何敏嘉议员询问该协会,就倘法
例规定面积超逾某个标准的餐馆需指定若干地方为禁
止吸烟区,应如何为此厘定一个适当的标准方面,征
询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的意见。麦先生答应考虑上述
问题,以及或会提交书面回应,供议员参阅。麦先生
在回应陈议员提出的进一步查询时表示,餐馆经营者
在餐馆执行不吸烟规则时会遇到极大的困难,特别是
举行私人宴会时。梁智鸿议员询问关于容许餐馆经营
者指定禁止吸烟区的现行政策有何的成效,麦耀棠先
生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查询时表示,虽然不吸烟规则
并无法定地位,顾客通常会予以遵守行。经周梁淑怡
议员建议,麦先生同意考虑政府当局在第2号条例草案
中提出的建议,即赋权餐馆的管理人指定该处所或其
部分为禁止吸烟区。

16. 为回应代表团的关注,梁智鸿议员澄清,第 1号条
例草案的目的仅在于禁止任何有宣传烟草产品的商业
意图的广告。该条例草案可作出所需的修正,以解决
代表团关注的问题。为此,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在回应
主席的查询时表示,第1号条例草案已将“牌子元素”
的定义界定为“会令人合理地将其与某烟草产品或服
务联系起来的牌子名称、商标……”。至于展示的标
记会否令人合理地与某烟草产品回联系起来,则需由
法院裁决。Domanica LEUNG 女士在回应黃震遐议员
时告知议员,她的公司需向 Worldwide Brands Inc. 支
付专利权费,该公司只拥有有关牌子,与有关的烟草
公司并无联系。议员察悉,与烟草业无关的行业,其
产品的商标或标记可能与烟草公司所采用的相同。因
此,黃议员建议该等公司可更改其商标或标记,但仍
保留有关的烟草产品的牌子名称。经周梁淑怡议员建
议,主席邀请代表团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意见,特别是
有关禁止烟草广告对他们的收入造成的影响,供议员
参阅。

香港艺术中心

(立法局CB(2)2562/96-97(10)号文件)

17. Jackie MA女士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562/
96-97(10)号文件发出的香港艺术中心意见书。Jackie
MA女士强调:(a)香港艺术中心举办的节目十分依赖
商业机构的赞助,去年该中心约有17.5% 的商业机构
赞助是来自菲利普莫里斯期香港有限公司;及(b)香港
艺术中心现时的宣传政策不容许放置烟草产品的牌子
名称,只可放置公司的公司名称或标记。她提醒与会
人士,倘第 1号条例草案获制定为法例,将会直接拖
慢本地艺术界的发展、本地艺术家实验新构思的速度
,以及窒碍该中心发展为一个成熟的艺术中心。关于
第1号条例草案就“牌子元素”界定的涵盖范围,梁
智鸿议员在回应主席的查询时指出,即使第1号条例
草案获得通过,仍会容许以名称或公司的名义赞助。
为此,主席建议应审慎研究该条例草案的有关条文在
草拟方面的问题,确保能充分反映其立法意向,梁智
鸿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香港艺术节协会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04/96-97(10)号文件)

18.吴球先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504/96-97(10)
号文件发出的香港艺术节协会有限公司意见书。他提
醒与会人士,艺术活动寻求商业赞助的竞爭非常激烈
,完全禁止烟草公司刊登的广告,会为非牟利的艺术
团体带来严重的经济困难。吴先生强调,香港艺术节
不容许宣传宣任何烟草产品,所以该项活动不会鼓励
吸烟。他指出,以烟草征费作为另一项个收入来源可
能引起烦琐的公事程序,并会将款项集中在政府手上
,对艺术界的发展并无裨益。

香港业余划艇会

(立法局CB(2)2583/96-97(02)号文件)

19. 议员察悉随立法局 CB(2)2583/96-97(02)号文件发出
的香港业余划艇会意见书。韦力新先生告知议员,香
港业余划艇会不会接受烟草业的赞助,因为该会的主
要目的是向市民介绍一项强身健体、有益身心的活动
,使他们增添生气,而烟草产品的不良影响却与上述
两项宗旨背道而驰。他强调,国际划艇联会亦持相同
的意见,该会已禁止烟草产品赞助大型国际赛事。他
赞成向烟草征稅,以支持体育及艺术活动,澳洲维多
利亚已实施此项政策。他指出,烟草业选择性地集中
支持杰出人士参与的活动,而来自征收的稅款的收入
可将资助款项分散。

香港榄球总会

(立法局CB(2)2562/96-97(11)号文件)

20.Stuart LECKIE先生告知议员,香港业余游泳总会及香
港榄球总会均无接受烟草业的赞助。然而,由于很多其
他体育活动需依赖烟草业的赞助,逐步禁止烟草业赞助
体育活动较为恰当。他亦建议,香港应考虑澳洲维多利
亚所采纳的计划,向烟草业收取特别的征费,并将有关
的稅款特别用作资助体育及艺术活动。

简楝企业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2/96-97(11)号文件)

21. 简白恩先生根据已随立法局CB(2)2562/96-97(11)号文
件发出的简楝企业有限公司意见书。

Spectrum Corporation

(立法局CB(2)2554/96-97号文件)

22. Lincoln VENACIO先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
CB(2)2554/96-97号文件发出的Spectrum Corporation意见
书。VENACIO先生指出,沙龙公开网球赛是香港的主
要网球赛事的名称,更改名称会影响赛事邀请赞助商及
售票的号召能力。他强调,禁止烟草公司的赞助对举办
有关活动的行业造成打击。VENACIO先生回应梁智鸿
议员其后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泰国及新加坡该两个禁止
烟草公司赞助的国家并无举办任何大型体育活动。
VENACIO 先生在回应主席的查询时告知议员,烟草业
对体育活动提供的总赞助金额高达2亿港元。在此方面
,梁智鸿议员表示,烟草业对艺术及康乐活动提供的赞
助金额较低,政府的资助可轻易填补此数。

Donway International Ltd

(立法局CB(2)2562/96-97(13)号文件)

23. John DUFFUS先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562
/96-97(13)号文件发出的Donway International Ltd意见书
。他强调,倘在香港举行达国际水平的娛乐活动,商
业赞助实在极为重要,而烟草业所提供的赞助便占其
中一个主要部分。DUFFUS先生表示,根据他个人的
经验,除烟草业外,本地商业团体普遍对赞助娛乐活
动的兴趣不大。

24. 郑家富议员询问,政府近日为赞助文化、体育及艺
术活动而提供的3亿元拨款有否惠及席上的代表团,以
及代表团为何不考虑以烟草征费赞助该等活动的建议
是否可行。韦力新先生表示,政府过去一直忽视体育
及康乐活动在财政上的需要,所以提供的拨款完全不
足。他重申支持征收烟草费。 Jackie MA 女士指出,
由于该3亿元是用作赞助未来5年的活动,数并不多。
她亦告知议员,要求公共机构提供拨款实在非常困难
,特别是支持本地及实验性艺术家。Stuart LECKIE先
生指出,香港应制订一个征收烟草费的模式,以期以
非官僚主义的形式,分发征得的费用。然而,Lincoln
VENACIO先生提醒与会人士,虽然烟草公司所提供
的金钱赞助或可由其他方面的款项取代,但烟草公司
提供的人力支援及承担,却无法被取代。John DUFFUS
先生亦指出,申请来自烟草征费的拨款需要一定时间
,由于时间因素对私营活动承办公司十分重要,该等
公司实难与非牟利公司竞取上述款项。

吸烟与健康行动协会有限公司

(立法局CB(2)2568/96-97(02)号文件)

25. 邝志坚先生请议员注意以下各项已确立的事实:(a)
尼古丁会令人上瘾;(b)吸烟可被视为儿科病的一种,
因为未成年的年青人亦会上瘾;(c)烟草广告以儿童及
年青为目标,并对他们有极大的影响;及(d)禁止烟草
广告的地区已成功遏止青少年吸烟。他补充,烟草业
声称烟草广告的目的是鼓励吸烟者转換香烟牌子,这
论据不合乎逻辑,因为倘吸烟人数并无增加,烟草市
场便会迅速萎缩。邝先生其后就该两条条例草案的法
律事宜,表达该会的意见。他指出,该等条例草案不
会限制言论自由,亦不会违反人权法案,因为:(a)该
等条例草案旨在保护无辜的受害者,以免他们受到吸
烟的伤害;(b)广告及青少年吸烟两者的关系已获得确
立;及(c)为公众利益设想,部分其他合法产品的广告
亦须受到限制。该等条例草案并无违反国际商标的权
利。他提醒与会人士,商标并非仅作烟草广告的用途
。Cole CAPENER先生其后向议员简介多项最新发展
,包括北美洲及欧洲有关烟草广告的法院案例及研究。

香港牙医学会

(立法局CB(2)2612/96-97(03)号文件)

26.梁瑞光医生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CB(2)2612/96-97
(03)号文件发出的香港牙医学会立场书。

反吸烟行动协会

(立法局CB(2)2541/96-97(03)及2568/96-97(03)号文件)

26.Carol BENSON医生根据立法局CB(2)2568/ 96-97(03)
号文件的资料,向议员简介反吸烟行动协会的立场。
Gerardo CORNEJO先生根据已随立法局CB(2)2612/96-
97(09) 号文件发出的讲稿的內容,向条例草案委员会
作出简介。

Asian Consultancy on Tobacco Control

(立法局CB(2)2612/96-97(08)号文件)

28.Judith MACKAY教授请议员注意,烟草业在1997年
6月5日向条例草案委员会作出简介时,错误引用她于
1996年吸烟与健康研讨会所发表的论文。她指出,与
烟草业作出的介绍刚好刚相反,上述论文认为将广告
是列为鼓励年青人吸烟的其中一项因素。MACKAY
教授其后向议员简介已随立法局 CB(2)2612/96-97(08)
号文件发出的 Asian Consultancy on Tobacco Control意
见书。MACKAY教授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问题时表
示,若要有确立科学化的证据,以证明烟草广告与年
青人吸烟的关系,不论在实际上及道德上均有困难,
所以需要依赖间接及的经验为根据。

II. 日后会议的日期

29.主席提醒议员,随后两次会议的时间表如下

  1. 1997年6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时30分至6时30分;及

  2. 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3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0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5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