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98/97-98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BC/19/96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
条例草案及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6月1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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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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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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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莫应帆议员
缺席委员:夏佳理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家祥议员
田北俊议员
蔡根培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卫生福利司
- 梁永立先生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高德律先生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王泽刚先生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王月华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
- 戴燕萍小姐
I. 请议员察悉的资料
主席告知议员:(a)截至1997年6月11日,秘书处一共收
到362张签名卡,签名人士均支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及
宣传,以及/或在所有公众地方,包括酒楼餐馆,指
定禁止吸烟区的范围;及(b)亚洲电视有限公司、电视
广播有限公司、卫星电视有限公司及九仓有线电视有
限公司曾于1997 年 6月11日来函,就该两项条例草案
陈述其总体立场,并表达个别公司的意见。该函已随
立法局CB(2)2666/96-97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议员亦
察悉下列于会议席上所提交的以下文件
- 香港烟草协会有限公司的进一步意见书(立法局
CB(2)2696/96-97号文件);
- 菲利普莫里斯香港有限公司于1997年6月11日发
出的函件
(立法局CB(2)2699/96-97(01)号文件));及
- C L BETSON医生、J M MACKAY教授及
A HEDLEY教授汇编的出版报告文选。该等报
告论及烟草广告及赞助对引发青年人吸烟的影
响,以及禁制烟草广告及实施其他管制措施的
成效
(立法局CB(2)2699/96-97(02)号文件)
2.主席亦告知议员,梁耀忠议员现正考虑就第2号条例
草案动议修正案。关于此点,高级助理法顾问解释,
拟议修正案涉及第2号条例草案第11 条及 14(c)条。修
订的所具效力分别是准许赞助某项活动的,倘烟草公
司是某项活动的赞助机构,则可展示烟草广告;以及
修订烟草广告的涵义。主席建议如有可能的话,应邀
请梁议员在下次会议席上向条例草案委员会解释其拟
议的修正案。议员同意此项建议。议员其后察悉,梁
议员无法未能出席会议。
II. 议员的讨论过程
人权法案的影响
3.主席询问RJR-MacDonald Inc.控告加拿大律政署 的案
件。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此案件涉及全面禁
止烟草广告。他指出,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a)立法
机关有权通过法例,为保障公共卫生而禁止烟草广告
;及(b)考虑到加拿大宪法的措辞,就该个案情而言,
并沒有充分理由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不过,高级助理
法律顾问提醒议员,《加拿大权利与自由约章》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措辞与《香
港人权法案条例》的措辞稍有不同。关于此方面,周
梁淑怡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就该个案件的影响,特别是
及第 1 号条例草案特别提出的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建
议,清楚表明立场,梁永立先生答允在下次会议席上
作出回应。不过,他重申,律政署可能允许第 2 号条
例草案的各项拟议限制,因为此等限制可适当地被视
为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所指为
,认为有必要保障公共卫生而有必要施加的限制。,
因此可容许施加第2号条例草案的各项拟议限制。主
席因此建议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人权法案的影响问题
。议员同意此项建议。
4.由于时间紧迫及同时研究两项条例草案有实际困难,
梁智鸿议员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建议,应以第2号条例
草案作为讨论基础。议员察悉,梁议员会提出修订以改
善第2号条例草案的条文。此外,若他及其他议员的建
议可令该条例草案更具效力,以达致从而符合第1号条
例草案的原意,他会考虑撤回第1号条例草案。议员支
持其建议。条例草案委员会继而讨论第2号条例草案的
主要建议。现将商议过程的要点撮述于以下各段。
禁止展示烟草广告
5. 梁永立先生告知议员,会给予现行的展示烟草广告合
约会获得为期两年的宽限期,才实施禁止展示烟草广告
的规定。他承认部分现行的合约可能在宽限期过后仍未
届满,但进一步延期实施该规定并不合理。当局亦须考
虑公众的利益。梁先生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解释,该条
例将于卫生福利司在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生效。王泽刚
先生补充,可就该条例的不同条文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
。关于此方面,梁智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生效
日期对履行现行合约责任的影响。梁议员认为,从公众
利益的角度来看,两年有关宽限期未免过长。梁永立先
生回应,为期两年的宽限期是合理的期限,业已在保障
公众利益及履行合约的精神两者之间方面获取得平衡。
,实属合理。高德律先生补充,倘等候所有现行合约届
屈满后,该条例才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始生效,这做法并
不切非实际。高德律先生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表示,在
海外立法机关制订司法管辖权下制定的同类法例时,正
常的做法是给予容许一段宽限期。周梁淑怡议员要求政
府当局提供具体例子的资料,供议员参阅。关于此点,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告知议员,加拿大的《烟草产品管制
法令》(Tobacco Products Control Act)容许为期两年半的
宽限期。周议员仍然认为,当局自行无理订下宽限期,
并未顾及宽限期对履行现行合约法律责任的影响,实有
欠公允。因此当局早应咨询烟草业人士,并寻求有关已
获取有关广告牌合约的一般年期的资料。
6. 黃宜弘议员关注到,在自由经济体系內,尊专重合约
责任,至为重要,此条例草案可能创下不良先例,导致
现行合约无效。莫应帆议员亦抱有同感。他提醒说,有
关条文会除影响对广告牌合约以外的会有影响外,亦会
对其他合约有影响。不过,郑家富议员认为,根据普通
法的规定,任何合约若因法例的更改而变为违法或不能
执行,则该合约可予以撤销。王泽刚先生及高级助理法
律顾问认同郑议员的看法,他们表示,在此情况下,双
方不再受到约束,须履行合约所订的责任。郑议员亦提
醒议员,立法局通过影响现行合约的法例,这做法并非
罕有的做法见。
7. 主席继而请议员就下列问题发表意见,即就当局应否
订定采取政策,禁止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永久或半永久形
式展示任何烟草广告的问题,请议员发表意见。周梁淑
怡议员赞成,应分阶段全面禁示展示此类烟草广告,惟
须容许一段合理的宽限期。鉴于议员原则上同意,长远
而言,应禁止展示烟草广告,梁智鸿议员建议,当局应
搜集有关现行合约年期的资料,以便订立可接受的宽限
期。梁永立先生在回应主席的询问时解释,很难订立一
个截算日,容许所有现行合约自然终止。不过,周议员
不同意此点。她认为,除宽限期外,条例草案可容许在
条例草案制定时已存在的合约自然终止。梁永立先生关
注到:(a)这项安排可能引致漏洞,令有关方面在条例草
案制定前签订年期十分长的合约;以及(b)若由于在宽限
期届满后仍有,部分广告牌仍属合法,因此有关规定在
实施条例规定时会出现困难。关于此点,王泽刚先生提
醒议员,即使条例草案已制定成为法例,在直至指定的
生效日期前仍不,才具法律效力。经讨论后,梁永立先
生在回答议员的询问时同意,会在下次会议席上回应议
员关注的事项。如有可能的话,亦会拟备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供议员考虑。
8. 梁智鸿议员提出有关展示烟草广告的定义问题,以便
进行讨论。梁永立先生澄清,准许在发售点展示烟草产
品广告,原因是展示的目的不是宣传,而只是发售。不
过,若展示印有香烟牌子的伞子,则会被视为展示广告
,因此会被禁止。梁议员同意政府当局的立场。不过,
小本经营零售商的情况或需可值予以得特别考虑注意。
他亦认为,从草拟角度而言,有关条文应作出改善,以
免出现任何混乱情况。周梁淑怡议员询问,为顾及小本
经营零售商的苦况,亦鉴于在向发售点购买香烟者一般
为吸烟人士,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准许在发售点展示烟草
广告。梁议员关注到,由于「发售点」一词可作广议多
重理解释,全面给予整体豁免,并不可行。梁永立先生
提醒说,由于发售点包括便利店及超级巿场等地点,倘
给予豁免,在实施时会出现困难,并会引致多项漏洞。
议员询问广告的定义,王泽刚先生在回应时请议员注意
主体条例第14条,该条载明烟草广告的涵义,即只限于
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诱使或宣布。据其理解,展示只印
有香烟牌子的伞子,并不是展示广告。不过,高级助理
法律顾问认为,根据主体条例现有第14条所指的涵义,
在发售点展示印有香烟牌子的伞子,可被视作展示烟草
广告,原因是此项展示可被视为建议他任何人吸烟。经
讨论后,梁智鸿议员告知议员,为顾及少数小本经营零
售商,他会在这方面提出修正案,供议员考虑。议员亦
察悉周梁淑怡议员会提出修正案,容许在发售点展示广
告。
9. 郑家富议员提及草案的拟议第12(2)条,他关注到,烟
草产品制造商或会利用所享有的有关豁免权规定,指定
所有零售商为批发商,因此零售商可在其处所展示烟草
广告。梁永立先生解释,容许制造商或批发商在其处所
展示烟草广告,原因是公众人士不会看见该等广告。高
级助理法律顾问在回应郑议员的询问时解释,未必会出
现漏洞,原因是:(a)展示的广告须不能从该等处所外面
看得见;及(b)批发商的定涵义很明确显是,他该人不可
得直接向顾客售卖产品。王泽刚先生补充,倘展示烟草
广告的处所是用作批发烟草产品的用途,烟草广告才会
获得豁免。
10.郑家富议员及郑明训议员亦询问,为何根据草案的拟
议第12(3)条,豁免烟草广告载有健康忠告或焦油量及尼
古丁量。高德律先生解释,已区分行业广告及针对公众
人士的广告。由于制造商或批发商的处所內展示的广告
被视为行业广告,因此获豁免载有健康忠告。郑先生认
为,青年人可能在该等处所工作,因此沒有充分理给予
豁免。他认为应将健康忠告及焦油量及尼古丁量的规定
的适用范围扩大,以涵盖任何烟草产品制造商或任何烟
草产品批发商处所內的烟草广告,令有关员工亦得悉健
康忠告,并令此等广告的內容与其他烟草广告的內容一
致。周梁淑怡议员持不同意见。她指出,如硬性实施此
项条文而完全不给予豁免,会对烟草业造成不必要的限
制及运作困难。关于此点,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认为,在
此情况下给予豁免是合理的做法,原因是据他理解,该
条文旨在针对展示非作广告用途的牌子。郑家富议员告
知议员,民主党或会考虑就草案的拟议第12(3)条动议修
正案。主席亦要求政府当局考虑提出合理的修正案,以
回应议员关注的事项。
印刷刊物內的烟草广告
11. 梁永立先生指出,该条例草案只建议对印刷刊物內
的烟草广告作出轻微修改。草案第10条废除条例第11条
赋予在香港的销量低于10 000份,且占其总销量不多于
百分之二十的本地报刊的豁免刊载健康忠告的权利。全
部在香港以外地方行销的印刷刊物均会获得豁免。他进
一步解释:(a)除现时已有规定的健康忠告外,烟草广告
亦须载有焦油量及尼古丁含量,而非仅是焦油含量类别
名称;及(b)任何安排刊登该等广告的人士亦须负付上责
任。
12.梁智鸿议员认为,由于拟议安排与现时的安排分别不
大,香港将不能达致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分区定下在
2000年建立无烟草广告地区的目标。因此,他质疑上述
安排是否恰当,梁永立先生在回应梁智鸿议员说谓,当
局认为由于循序渐进的方式较为可取,因此政府当局不
会特别为日后的工作制订时间表。当局需要时间检讨及
决定立法步伐。梁议员对政府当局沒有作出承诺,以19
99年为达致上述目标的期限,感到失望。梁议员认为,
有需要在 1999年12月31日前禁止在印刷刊物內刊登烟草
广告,所以他会为此动议一项修正案。他补充,他所提
出的拟议修正案不会对履行合约的责任方面造成太大的
影响,因为印刷刊物的广告合约年期一般较短。郑家富
议员告知议员,民主党支持梁智鸿议员的拟议修正案。
然而,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她认为政府当局建议的循序
渐序方式较为可取。
在发售烟草产品的地点派发赠品
13.周梁淑怡议员告知议员,香烟零售商备受私烟竞爭的
严重打击,而向消费者派发例如打火机等赠品是加强他
们的竞爭力的其中一种方法。周梁淑怡议员指出,前往
发售地点的人士早已有购买香烟的意图。因此,她促请
政府当局及议员准许在发售地点派发赠品。梁永立先生
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决心打击私烟。然而,政府当局
认为派发赠品或会吸引更多人吸烟,所以应予禁止。梁
议员表示,他会考虑周梁淑怡议员的建议,但他提醒与
会人士,打击私烟属执法工作。周梁淑怡议员强调,当
局不应忽视私烟的问题,而售卖香烟则是合法生意。当
局不应阻碍零售商保护其业务。在此方面,议员察悉周
梁淑怡议员或会动议一项修正案,容许在发售地点派发
赠品。
烟草广告的涵义
14.梁永立先生告知议员,草案第14条的目的,只是澄
清烟草广告的涵义及订定有关的豁免。议员察悉:(a)
拟议的条例第14(1)(c)条将所有阐说或提及吸烟或香烟
的行动纳入烟草广告的释涵义所涵盖的范围內;及(b)
拟议的条例第14(2)(iii)条将容许采用与制造或销售烟草
产品有关连的公司或法人团体的名称,作为某项活动
的赞助人。梁先生解释,当局会沿用现行的安排,即
容许使用任何与非烟草类产品任何产品 (烟草除外)有
关连的商业名称,相同的名称均可作为某项活动的赞
助人。梁先生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查询时提醒与会人
士,很多商业名称均与其他非烟草产品有关连,当局
不应剝夺有关人士以该等名称进行刊登广告的权利,
而且当局亦难以为此制订严格的指引。因此,当局须
需根据有关的展示方式,按个别情况作出裁决。郑家
富议员关注上述安排日后或会引起举证责任方面的问
题,所以他建议政府当局应澄清有关的条文,尽量迟
免出现灰色地带。
15.梁先生在回应电子媒界对播出吸烟动作所表达的关
注时指出,拟议的条例第14(3)条已清楚载明,凡沒有
或不拟就任何烟草产品或其商标的意外或附带出现付
出有值代价,则该等出现并不属烟草广告。为此,主
席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电子媒界建议的修正案 ( 请
参阅立法局CB(2)2666/96-97号文件)。梁先生坚称拟议
的条例第14(3)条已提供足够的保障,所以无需作出进
一步的修正。
16.郑家富议员关注烟草公司或会利用新订的条例第 14
(2)(iii)条,该项条文容许使用与烟草产品有关连或相同
的公司名称或任何名称,作为某项活动的赞助人,或
使用该等名称以祝贺某人或某事的成就。他质疑需否
制定有关祝贺某人或某事的成就的条文。梁智鸿议员
指出,该项条文或会被滥用,有人会藉此推广只是与
烟草产品有关连的公司名称。王泽刚先生在回应黃宜
弘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新订的条例第14(1)(1A)条规定
,如任何广告以劝阻吸烟为目的,则该广告不视为烟
草广告。然而,倘有关广告隐含鼓励吸烟的目的,则
会被视为烟草广告。梁先生表示,政府当局会保留该
项条文,但视乎情况需要,当局或会考虑作出进一步
的修正,确保能有效实施有关的条文。为此,罗致光
议员告知议员,民主党会考虑:(a)删除该项条文,因
为有关条文不会对社会有所裨益;及(b)动议一项修正
案,以更明确的方式澄清烟草广告的涵义,特别是有
关拟议的条例第14(1)(c)条的涵义。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在回应主席的查询时表示,他同意拟议的条例第14(1)
(c)条的定义不够清晰。他建议议员考虑将豁免安排纳
入拟议的条例第 14(1)(c) 条第3款內,确保该项条文能
作出明确的规定。王先生在回应主席随即提出的查询
时表示,只提及烟草产品公司的名称的宣布不会被视
为烟草广告,因为有关的宣布并无提及吸烟。梁先生
补充,拟议的条例第14(1)(c)条第3款所采用的字眼条
文并非一项新条文新订,当局只不过从现行的条文中
删除「除非相反证明成立」等的字句,避免令条文含
意不明确。罗议员亦表示,似乎无需制定拟议的条例
第14(2)(b)(i)条。政府当局答应考虑此项草拟方面的问
题。
指定禁止吸烟区
17. 梁先生解释,草案第3条赋权任何处所的管理人可
指定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为禁止吸烟区。附表 4所包
括的处所为餐馆、百货公司、购物商场、超级市场及
银行。该等处所的管理人有法定权力,要求所有在禁
止非吸烟区吸烟的人离开有关地方,以及对该名人士
采取法律行动。黃宜弘议员对此项政策有所保留,因
为执法的责任会随即转由公民承担。梁先生回应说谓
,在现行法例下,已将此项该等权力转授公共交通工
具的管理人,使他们可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实施非吸烟
的规定。
18.郑家富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在拟备附表4时所采用的
原则,以及卡拉OK场所应否包括在內。梁永立先生解
释:(a) 当局的原则是避免非吸烟人士受二手烟的影响
,因此公众地方及封闭的地方均被纳入该附表內;及
(b) 倘卡拉OK 场所持有餐馆牌照,亦会被纳入该附表
內。王泽刚先生补充,主体条例第6A(4)条已将餐馆界
定为依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获发牌的
处所餐馆。梁先生答应考虑将卡拉 OK 场所纳入该附
表4內。郑议员进一步建议,应把公众人士会前往的部
分办公室处所纳入该附表內,因为公众人士或需经常
出入律师楼及会计师楼。梁先生对上述建议有所保留
,因为此举或会干预私人处所。然而,他答应考虑该
项建议。郑议员提醒与会人士,多个获纳入附表 4 的
地方其实亦属私人处所。在此方面,王泽刚先生指出
,在界定工作地点的定义时,上述建议或会引起草拟
方面的问题。当局需要更多时间澄清有关定义。
19. 罗致光议员问及政府当局对第1号条例草案所载,将
指定禁止吸烟区的范围扩大至包括所有医院、诊所、教
育机构、照顾儿童的机构、儿童游乐场及机场的建议的
意见。梁永立先生答应考虑将该等地方纳入附表 4 內。
然而,他指出医院管理局已获赋权在公立医院內指定若
干区域为禁止吸烟区,而机场管理局亦有类似的权力。
梁先生回答郑家富议员随后提出的问题时表示,将该等
地方纳入附表 2 会在实施方面遇到困难,因为禁止吸烟
的规定会在该等地方的每个部分严格执行。梁智鸿议员
表示,可在附表 2 內注明该附表只包括公众地方。此外
,在附表 2 內注明属禁止吸烟区的地方,或会有助管理
人更容轻易执行禁烟规则。为了将餐馆纳入附表 2 內,
罗致光议员进一步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只要有关的地方设
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管理人便应获准指定某些地方为可
供使用的吸烟区。王先生提醒与会人士,管理人可能利
用此项漏洞,将占餐馆面积 90%的地方指定为吸烟区。
因此,他认为需要较多时间修饰指定禁止吸烟区的概念
。梁先生补充,亦应审慎考虑实施方面将会遇到的困难
亦应审慎考虑。为此,主席表示,倘政府当局决心劝阻
公众人士不要吸烟,便应考虑其他进一步的建议,以便
日后加以实施。
移走和处置将烟草广告移走和处置
20.郑家富议员就一个代表团认为对草案第15条赋予卫生
福利司过大的权力,可移走及处置任何在违反该条例的
情况下存在的烟草展示或广告构建物的权力似乎过大。
郑家富议员就此表示的关注提出问题。梁永立先生在回
应郑家富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正考虑
藉修正案改善有关条文,规定有关行动需按适当程序进
行。他答应拟备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于下次
会议席上交予议员考虑。
其他建议
21.梁永立先生向议员解释,条例草案供议员考虑的其他
建议,包括禁止售卖封包装载少于20支香烟的封包內的
香烟封包、禁止使用销售机售卖任何烟草产品、限制在
推广活动中使用烟草产品,以及对售卖烟草产品方面作
出的其他限制。在此方面,议员表示支持该等建议。梁
先生在回应梁智鸿议员时表示,拟议的条例第15A(2)条
将会禁止在宴会的场合给予任何人烟草产品,以作推广
及宣传。梁先生补充,条例草案亦会禁止使用若干暗示
意味有关香烟是含有低焦油量的文字,除非该等香烟含
有9毫克或以下少于9毫克的焦油。他解释,上述建议的
目的是避免有人使用牌子名称误导消费者,即使香烟的
焦油含量会在香烟封包上注明。
III. 其他事项
22. 主席提醒议员,1997 年6月13日是提出就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提出预告的期限。议员察悉,若要求立法局
主席批准豁免发出所需的预告,须个别提出申请,并具
有充分理由的决定是按个别个案的理据而定。主席会个
别考虑每宗个案。在此方面,梁智鸿议员指出,当局应
给予议员合理的时间考虑有关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以便于有需要时动议进一步的修正案。
IV. 下次会议日期
23.主席提醒议员,下次会议将于翌日上午8 时至10 时30
分在会议厅举行,目的是讨论将由政府当局及议员提出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4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