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并经主席核正)
档 号: CB2/BC/19/96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
条例草案及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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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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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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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陆恭蕙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
田北俊议员
蔡根培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副卫生福利司
- 梁永立先生
-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
- 高德律先生
- 律政署署理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 王泽刚先生
- 助理卫生福利司
- 王月华小姐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高级主任(2)3
- 戴燕玲小姐
I.与政府当局讨论待议事项
主席告知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已接获来自烟草公司、
烟草产品批发商及分销商的7136个签名,反对禁止烟草
公司赞助体育活动。条例草案委员会继而总结就此两项
条例草案进行的商议工作。讨论的要点概述于下文第 2
至16段。
指定禁止吸烟区
2.梁永立先生告知议员,当局将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将赤𫚭角机场客运大厦列入附表3。他解
释,《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下称「该条例」
)第1A条订明,任何机构的主要高级人员,均可藉宪报
刊登的命令,将附表3第3 栏所指明的任何区域或其中一
部分指定为禁止吸烟区。梁永立先生在答覆黃宜弘议员
询问时表示,位于机场的食肆会包括在內。不过,此事
应由机场管理局与个别食肆的经营者商讨。
3.梁永立先生谈及就梁智鸿议员在第1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所提的有关建议,梁永立先生表示,当局实难以在短时
间內确定禁止吸烟区所包括的范围,例如补习社应否被
列为教育机构。因此,当局建议,现阶段暂不把该等场
所纳入禁止吸烟区的范围,但会在日后进行研究。梁智
鸿议员就此指出,他表示提,他于会议席上提交出的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稿 ( 该等在席上提交的修正案拟
稿其后随立法局CB(2)2695/96-97(02)号文件送交议员 ),
已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区的定义。议员察悉,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拟稿建拟议的增新订条文的第1(2B)条,的字
眼应为规定「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第10条自1997年12
月31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实施」。梁智鸿议
员询问附表3和附表4有何分别,梁永立先生在答覆时解
释,附表 3订明若干公营机构获授权指定禁止吸烟区的
机构类别,而附表 4则订明可被指定为禁止吸烟区处所
的类别。由于民航处已被纳入附表 3指定禁止吸烟区的
范围,当局因此决定把机场管理局亦纳入该附表同一范
围內。黃震遐议员指出,若整个处所被指定为附表2 的
禁止吸烟区,则禁止吸烟的规则会较易执行。此外,所
有公众场所原则上均禁止吸烟,但有关场所的管理人可
指定某处为吸烟区。不过,梁永立先生表示,根据附表
2或附表4指定某处所为禁止吸烟区,在法律上具有同等
效力。
4.周梁淑怡议员谈及在提到梁智鸿议员对附表2所提的修
订建议,认为时指出,当中「任何对一般市民或学生开
放的室內地方」的字眼一词非常含糊,可能未必指公共
众地方。因此,她较为倾向支持当局提议的做法方法,
即授权有关的机构指定适当的禁止吸烟区。梁智鸿议员
指出,附表2中指定的禁止吸烟区,在防止任何人士在
该等场所吸烟方面,会有更明确的法定地位。然而,附
表3所列述的机构将有酌情权,可不指定禁止吸烟区,
或否则此等机构可能难以执行禁止吸烟的规则。周梁
淑怡议员亦对于把成人教育机构指定为禁止吸烟区的
建议亦有保留。梁智鸿议员同意考虑她的意见。主席
并要求当局把梁智鸿议员建议的指定禁止吸烟区纳入
附表4,梁永立先生同意予以考虑。
5.罗致光议员告知议员,民主党正考虑提出一项修正案
,以便把附表4指定的某些场所,例如购物商场、超级
市场及百货公司纳入附表2中指定的禁止吸烟区的范围
內。为保障非吸烟人士的健康,民主党亦将动议一项
修订,规定面积超过某一限额的食肆,最少应将一半
的公众地方指定为禁止吸烟区,除非整间食肆被租用
作私人活动,例如婚宴,则属例外。设有独立空调系
统或装有高至天花板的间隔的贵宾室亦可获得豁免。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食肆的管理人应有酌情权,可指
定禁止吸烟区。她担心有关建议可能干扰商业经营活
动。罗致光议员就此指出,民主党亦曾考虑小规模食
肆在执行方面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就食肆的面积定下
准则。梁智鸿议员强调,当规定某间食肆须指定禁止
吸烟区时,应考虑3三项因素:(a) 该食肆应有一定的
面积,以便指定禁止吸烟区不会影响其运作;(b) 若整
间食肆被预订作私人活动,则不应对该食肆施加此项
规定;及 (c) 只把指定禁止吸烟区的酌情权授予食肆
管理人,实际上可能令他们在执行时遇到困难。主席
就民主党的建议提出询问,陈荣灿议员答覆说,饮食
业仍未就此方面确立总体立场,但最关键的问题是食
肆的业务不会因而受损。主席建议陈荣灿议员尽快把
业內的意见向民主党转达。
烟草广告的涵义
6. 梁永立先生表示,当局曾考虑议员及代表团就烟草
广告的涵义所表达的关注,但当局得出的结论是,新
订条例第14(3)条经已提供足够保障。梁永立先生在答
覆主席的询问时证实,当局希望保留新订条例第14(2)
(iii)条关乎使用与烟草产品有关连的名称祝贺某人或某
事的成就的成就的条文规定。梁智鸿议员就此请提醒
议员留意他提出的修订建议,删除该条款,以新条文
取代,限制只能以公司或法人团体的名称作为某项活
动的赞助人。
7. 梁永立先生并告知议员,当局将动议一项修正案,
藉以收紧第14(2)条的规定条文,订明规定只有非烟草
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方可获得豁免。
移走和处置烟草广告
8. 梁永立先生告知议员,当局将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以修订新订条例第 14A(2)条,订明「裁
判官可应卫生福利司或获卫生福利司书面授权的任何
公职人员的申请,基于有人已就或正根据第(1)款移走
的烟草广告或广告构筑物违反本条例所订的罪行,而
命令处置该等烟草广告或广告构筑物,不论是否有人
已被裁定触犯本条例所订的罪行。除非裁判官首先信
纳所有对该等广告或构筑物享有权益的人,已在合理
的切实可行范围內尽量有机会就该等广告或构筑物向
裁判官作出申述,或首先信纳在作出合理的查讯后该
等享有权益的人未能寻获,否则裁判官不得命令作出
该等处置」。他解释,此项修订是要确保卫生福利司
需经过适当程序才可行使此项权力。梁永立先生在答
覆周梁淑怡议员的询问时解释,由于当局在移走展示
烟草的广告或广告构筑物时,可能无法确定该等广告
拥有人的身分,因而不可能对有关人士定罪,故此有
需要加上「不论是否有人已被裁定触犯本条例所订的
罪行」一句。王泽刚先生补充,裁判官必须信纳,有
人就移走的烟草广告或广告构筑物,业已或现正违反
本条例所订的罪行。梁永立先生进一步解释,第(3)款
经修订后,政府将获授权向烟草产品牌子的拥有人,
或向广告或广告构筑物的拥有人,追讨移走或处置烟
草广告或广告构筑物的费用。议员普遍支持此项修订
。梁永立先生在回应郑家富议员的提问时表示,由于
第14A(3)条已涵盖费用事宜,当局建议从第(1)款删除
「无须付款」的字眼。郑家富议员担心此举可能引起
申索,他因而建议当局检讨拟议修订。梁永立先生同
意予以考虑。
在发售地点展示广告
9. 议员担心,若禁止在发售地点展示广告,小本经营
零售商的生计将会受到影响,梁永立先生就此回应说
,给予豁免会引致多项漏洞,并会减低禁止展示广告
的立法成效。因此,当局不会为此动议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周梁淑怡议员指出,全港约有 12 000 名烟
草产品零售商,当中绝大部分属小本经营,虽然超级
市场亦归入此等零售商的类别,但它们并非烟草产品
的主要销售点。周梁淑怡议员强调,由于现行法例经
已禁止向未成年人士售卖烟草产品,只有吸烟人士才
会前往烟草产品零售商处购买香烟,因此,在发售地
点展示广告不可能吸引非吸烟人士吸烟。对于梁智鸿
议员提出修订建议,使持牌小贩获得豁免,可在其档
位或摊位展示烟草广告,惟该广告须以订明的格式和
方式载有健康忠告,周梁淑怡议员指出,此项修订未
能保障那些并无持有小贩牌照的小本经营零售商的生
计。梁智鸿议员回应说,沒有适当牌照的小贩根本不
应获准售卖烟草产品。此外,小本经营零售商的定义
亦难以界定。梁永立先生补充,市政局批出售卖香烟
的小贩牌照,但区域市政局则沒有。罗致光议员就此
告知议员,民主党虽然原则上认同当局和梁智鸿议员
的意见,但该党将考虑提出一项修正案,以期取得适
当的平衡,保障小本经营零售商的生计。议员察悉周
梁淑怡议员的修订拟稿 ( 该项在席上提交的修订拟稿
其后已随立法局CB(2)2695/96-97(03)号文件送交议员)
。议员亦察悉,周梁淑怡议员将动议一项修正案,容
许在发售地点展示广告。
印刷刊物內的烟草广告
10.议员察悉,梁智鸿议员将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禁止在印刷刊物內刊登烟草广告。此项禁令
不会适用于以下印刷刊物內的香烟广告(i) 为供任何航
空公司或船公司乘客阅览而在香港刊印或印刷的刊物
;(ii)供为烟草业人士阅览的刊物,印或印刷或作为烟
草业內任何公司的「內部」杂志;而在香港刊印或印
刷的刊物或 (iii) 全部在香港以外地区流通的在香港刊
印或印刷的刊物。
禁止展示烟草广告
11.梁永立先生告知议员,当局曾考虑一位议员对拟议
第12(2)条的关注,该条文容许在烟草产品制造商或烟
草产品批发商的处所展示烟草广告。然而,当局所得
的结论是,由于在该等处所展示的广告无法从处所以
外的地方看到,且其目的亦非作广告用途,因此,此
项豁免是合理的。郑明训议员坚称,由于法例规定所
有烟草广告均须附上健康忠告,此项豁免与此有所抵
触。罗致光议员表示,鉴于因烟草广告相对广泛的涵
义而引致的技术困难,此项豁免在现阶段尚可接受。
周梁淑怡议员同意他的意见。议员察悉,郑明训议员
可能考虑就此提出修订建议。
12. 梁智鸿议员告知议员,鉴于其他国家由制定法例至
实施有关条文所需的时间一般仅为6至12个月,因此,
他将提出一项修正案,规定禁止展示烟草广告的条文
应在法例制定一年后生效。梁智鸿议员就此提醒议员
留意由制定管制烟草法例至实施有关条文通常所需的
时间(有关资料载于席上提交的资料摘要,该摘要其后
随立法局CB(2)2695/96-97(01)号文件送交议员)。梁智
鸿议员在答覆周梁淑怡议员的询问时证实,据他所知
,台湾,挪威及新西兰的有关法例把大型烟草广告牌
亦纳入管制范围內。周梁淑怡议员其后请议员留意香
港广告牌制作协会于1997年6月13日的来函( 该封在席
上提交的函件其后已随立法局 CB(2)2695/96-97(04) 号
文件送交议员 ) 。议员察悉,一些广告牌的合约年期
长达 5 年。周梁淑怡议员在回应梁智鸿议员的询问时
表示,根据业內人士所言,此等广告合约通常为期 3
年,其后可续期两年。梁永立先生在答覆周梁淑怡议
员的询问时表示,当局认为 3 年的宽限期实属过长。
他补充说,当局就第 2 号条例草案有关管制烟草的整
体建议进行咨询时,曾致函烟草业,提出为期两年的
宽限期。
禁止将烟草广告置于电脑互联网上
13.梁永立先生告知议员,当局在草拟拟议第条例第13B
条时遇到困难,该项条文旨在禁止将烟草广告置于电
脑互联网上,当局在草拟时遇有困难。然而,若规定
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须审核置于网上的內容,此举实
不公平。当局仍在研究如何改善该项条文的拟稿。鉴
于此方面的问题复杂,黃宜弘议员指出,现阶段可能
不适宜把电脑互联网纳入管制范围內。
人权法案的影响
14. 梁永立先生解释,当局在草拟第2号条例草案草拟
期间,注意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的的一宗案件
(RJR-MacDonald Inc.讼加拿大律政署)(下称「该案」)
。然而,当局认为,此方面最重要一点是,在考虑到
本港情况及法例的前提下,第2号条例草案是否符合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称「人权法案」)。当局经
仔细研究律政署的意见后,认为所得的结论是,根据
人权法案第十六条第三款,可允许第2号条例草案的各
项拟议施加的限制,原因是该等限制的目的是保障公
众卫生健康。
15.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人权法案第十六条订明,
人人享有发表自由的权利,惟发表的自由或会受到由
法律规定及为保障公共卫生而有必要施加的限制所约
束。他其后就该案特别指出以下各点供议员考虑-
-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约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下称「该约章」)与人权法
案稍有不同,特别是该约章并无明确条文,容
许以公共卫生为理由而施加有必要的限制。该
约章的措辞是,发表的自由「在自由民主社会
里,受到法律订明的合理限制所约束,而此等
限制可予证明具有充分理据支持」;
- 法院对该案的观点并非一面倒。最高法院9位大
法官对于《烟草产品管制法令》(Tobacco
Products Control Act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是否不
合理地侵犯发表的自由,持有分歧意见。5 位
大法官表示赞同,另外4 位则表示反对。加拿
大最高法院一致认为,保障公众的健康及保障
青年人免受引诱使用烟草产品是重要的事,足
可凌驾该约章所确保的发表自由;
- 然而,是否必须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以保障公众
健康,各方意见不一。大多数人认为,除全面
禁止烟草广告外,亦有其它可供选择的措施,
藉以尽量保留该约章所给予的保障;及
- 该案与第 1 号条例草案有更直接的关系,原因
是第1号条例草案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
第2号条例草案并非建议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议员,虽然该宗加拿大
案件可作参考之用,但对本港法院不具约束力。此外
,本港法院可就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决。高级助
理法律顾问在答覆黃震遐议员时证实,该案的诉讼于
1991一九九一年开始,并于1995一九九五年结束。根
据证据规则,法庭在审理有关上诉时,并不接受1991
一九九一年以后研究所得的新证据。加拿大最高法院
根据1991一九九一年或该年之前提出的烟草广告对青
年人的影响的证据,对该案作出裁决。然而,法院亦
指出,根据社会科学研究结果对人类行为所作的推论
,不能与立法对人类行为的影响相提并论。
17. 周梁淑怡议员促请议员考虑第1号条例草案有关全
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建议对人权法案的影响。梁智鸿议
员指出,亦有其他合法经营的业务,基于公众利益或
专业操守,不准以广告招揽生意。倘若第 1 号条例草
案获得通过,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做法是否符合宪法
规定,应由法院判决。梁永立先生在答覆周梁淑怡议
员时表示,当局的目标是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减
少烟民数目。当局必须非常小心,在顾及市民意向的
同时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梁永立先生证实,对于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做法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问题,
当局并无进行研究。郑家富议员就此建议,长远而言
,当局应研究此问题。
II. 其他事项
18. 议员察悉,主席将于1997年6 月13日向內务委员会作
口头汇报。主席提醒议员谓,议员若要提出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其就此给予通知的最后期限是当日午夜须
给予通知。
19.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3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24日
Last Updated on 9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