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3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总目90-劳工处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保留劳工处下述编外职位,
直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以便继续借调一名
合适人员到雇员再培训局:

1个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雇员再培训局(下称「再培训局」)办事处是该局的执行
部门,再培训局需要一名能干且经验丰富的行政总监,掌
管该局的办事处,并根据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报告的结果
在来年推行一些建议。我们已借调一名劳工处助理处长到
再培训局担任行政总监一职。这个为作出借调安排而开设
的编外职位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撤销。

建议

2.我们建议保留上述劳工处助理处长编外职位,把任期延
长一年,直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以便继续
实施现行安排,由劳工处借调一名合适人员到再培训局出
任行政总监一职。

理由

3.立法局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制定《雇员再培训条例》。该
条例规定成立再培训局,负责提供再培训课程,让本地雇
员学习到新的技能,从而协助他们适应就业市场的转变。

4.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第3条的规定,再培训局设有主
席及副主席职位各一,分别由两位非政府人员担任,此外
,尚有雇主、雇员、政府部门及培训机构的代表。再培训
局的办事处由一名行政总监掌管,负责提供行政上的支援
,以及执行再培训局的各项决定。各委员于一九九三年七
月批准在劳工处开设一个助理处长编外职位,任期至一九
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便借调一名劳工处助理处长
到再培训局办事处出任行政总监一职(见文件EC1993-94编
号34)。各委员又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批准保留这个编外
职位,把任期延长两年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见
文件编号EC(94-95)51)。借调的人员在雇佣及劳工事务方面
有丰富经验,与劳资团体及培训机构又有紧密联系,因此
,我们认为该项借调安排是恰当的。

5.一九九六年四月,我们展开一项雇员再培训计划的全面
检讨,希望因应劳工市场最新的发展提高再培训局的效能
。检讨工作现已接近完成,我们计划在年底前就检讨结果
征询公众的意见。为确保检讨后所提的建议得以顺利推行
,特别在推行的初期,我们建议继续从劳工处借调一名经
验丰富的助理处长到再培训局办事处,为期一年,直至一
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行政总监的主要职务及该
局办事处的组织图,分别载于附件1和附件2。

财政影响

6.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该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
支及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职员附加费用)如
下-

职级按薪级
中点薪额
估计的
年薪开支
每年平均
员工开支
总额
职位
数目
劳工处
助理处长
1,273,2002,425,2601

7.由于我们会向雇员再培训局悉数收回薪金费用,包括职
员附加费用,所以该项建议在财政上不会有任何其他影响

背景资料

8.各委员于一九九三年七月批准开设一个劳工处助理处长
编外职位,任期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便借
调一名劳工处助理处长到再培训局担任行政总监一职。其
后,各委员同意保留这个劳工处助理处长编外职位,直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9.公务员事务科支持保留上述编外职位的建议。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0.我们建议保留上述属编外性质的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位,
如各委员批准这项建议,我们会按照议定程序,向首长级
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保留该职位的安排。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C(96-97)43附件1

雇员再培训局办事处行政总监
(劳工处助理处长)
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1.发展及扩大培训机构和培训中心的网络,以满足30岁或
以上本地雇员对再培训的殷切需求;

2.发展新课程及再培训计划,以配合市场的需求;

3.利用社会资源为学员提供再培训及就业机会;

4.邀请雇主联会及职工会直接参与确定就业市场的机会及
需求、设计再培训课程,以及监察再培训计划的成果,从
而取得雇主联会及职工会的支持;

5.发展一套为再培训计划而设的质素保证制度;

6.在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下,提供机会让各培训机构进行
良性市场竞爭;

7.透过积极的宣传及公关活动,使市民支持再培训计划;

8.管理雇员再培训局办事处;及

9.推行雇员再培训计划顾问检讨报告內的建议。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