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43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总目90-劳工处
分目001薪金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保留劳工处下述编外职位,
直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以便继续借调一名
合适人员到雇员再培训局:
1个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位
(首长级薪级第2点)(102,900元至109,250元)
问题
雇员再培训局(下称「再培训局」)办事处是该局的执行
部门,再培训局需要一名能干且经验丰富的行政总监,掌
管该局的办事处,并根据雇员再培训计划检讨报告的结果
在来年推行一些建议。我们已借调一名劳工处助理处长到
再培训局担任行政总监一职。这个为作出借调安排而开设
的编外职位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撤销。
建议
2.我们建议保留上述劳工处助理处长编外职位,把任期延
长一年,直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以便继续
实施现行安排,由劳工处借调一名合适人员到再培训局出
任行政总监一职。
理由
3.立法局于一九九二年十月制定《雇员再培训条例》。该
条例规定成立再培训局,负责提供再培训课程,让本地雇
员学习到新的技能,从而协助他们适应就业市场的转变。
4.根据《雇员再培训条例》第3条的规定,再培训局设有主
席及副主席职位各一,分别由两位非政府人员担任,此外
,尚有雇主、雇员、政府部门及培训机构的代表。再培训
局的办事处由一名行政总监掌管,负责提供行政上的支援
,以及执行再培训局的各项决定。各委员于一九九三年七
月批准在劳工处开设一个助理处长编外职位,任期至一九
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便借调一名劳工处助理处长
到再培训局办事处出任行政总监一职(见文件EC1993-94编
号34)。各委员又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批准保留这个编外
职位,把任期延长两年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见
文件编号EC(94-95)51)。借调的人员在雇佣及劳工事务方面
有丰富经验,与劳资团体及培训机构又有紧密联系,因此
,我们认为该项借调安排是恰当的。
5.一九九六年四月,我们展开一项雇员再培训计划的全面
检讨,希望因应劳工市场最新的发展提高再培训局的效能
。检讨工作现已接近完成,我们计划在年底前就检讨结果
征询公众的意见。为确保检讨后所提的建议得以顺利推行
,特别在推行的初期,我们建议继续从劳工处借调一名经
验丰富的助理处长到再培训局办事处,为期一年,直至一
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行政总监的主要职务及该
局办事处的组织图,分别载于附件1和附件2。
财政影响
6.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该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
支及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职员附加费用)如
下-
职级 | 按薪级 中点薪额 估计的 年薪开支 元
| 每年平均 员工开支 总额 元
| 职位 数目
|
---|
劳工处 助理处长 | 1,273,200 | 2,425,260 | 1
|
7.由于我们会向雇员再培训局悉数收回薪金费用,包括职
员附加费用,所以该项建议在财政上不会有任何其他影响
。
背景资料
8.各委员于一九九三年七月批准开设一个劳工处助理处长
编外职位,任期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便借
调一名劳工处助理处长到再培训局担任行政总监一职。其
后,各委员同意保留这个劳工处助理处长编外职位,直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9.公务员事务科支持保留上述编外职位的建议。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10.我们建议保留上述属编外性质的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位,
如各委员批准这项建议,我们会按照议定程序,向首长级
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保留该职位的安排。
教育统筹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C(96-97)43附件1
雇员再培训局办事处行政总监
(劳工处助理处长)
职责说明
主要职务和职责
1.发展及扩大培训机构和培训中心的网络,以满足30岁或
以上本地雇员对再培训的殷切需求;
2.发展新课程及再培训计划,以配合市场的需求;
3.利用社会资源为学员提供再培训及就业机会;
4.邀请雇主联会及职工会直接参与确定就业市场的机会及
需求、设计再培训课程,以及监察再培训计划的成果,从
而取得雇主联会及职工会的支持;
5.发展一套为再培训计划而设的质素保证制度;
6.在符合经济效益的原则下,提供机会让各培训机构进行
良性市场竞爭;
7.透过积极的宣传及公关活动,使市民支持再培训计划;
8.管理雇员再培训局办事处;及
9.推行雇员再培训计划顾问检讨报告內的建议。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