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6-97)60
财务委员会
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
讨论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总目92--律政署
分目001薪金
分目002津贴
请各委员向财务委员会建议,批准由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保留下述职位,为期12
个月,让现任人员得以继续担任这些职位--
- 根据双途晋升计划开设的九个高级检察官
(双途晋升)职位,并以删除九个检察官职
位相抵;
- 根据培训职位计划开设的14个助理首席检
察官编外职位,同时冻结14个高级检察官
职位;以及
- 根据接任计划开设的四个首席检察官编外
职位,同时冻结四个副首席检察官职位。
问题
根据三个本地化计划,本署部分人员仍正接受培训。这些
计划的拨款期限一旦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就
沒有职位可供他们担任。
建议
2.律政司建议保留下述职位,为期12个月,由一九九七年
四月一日起,直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
- 根据双途晋升计划开设的九个高级检察官(双
途晋升)职位,让尚未获得我们提升为实任高
级检察官的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得以继续
担任这些职位;
- 根据培训职位计划开设的14个助理首席检察
官编外职位,让目前仍然担任培训职位的人
员,得以继续担任这些职位;以及
- 根据接任计划开设的四个首席检察官编外职
位,让目前仍然担任接任职位的人员,得以
继续担任这些职位。
理由
本地化计划的进展
现时情况
3.律政署历来都是最多海外雇员的政府部门之一。为促进
人员本地化,律政司经各委员批准后,在过去八年內,共
推行了三个本地化计划:即双途晋升计划、培训职位计划
和接任计划。
附件A载有各个计划的简介。本署上一次曾于
一九九六年六月,向各委员汇报三个计划的进展(见文件
编号ECI(96-97)6)。
4.实行这三个计划后,律政署的人员本地化情况大有进展
。截至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为止,律政署的高级检察官中
,有74.3%是由本地人员出任,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刚实
行双途晋升计划时的情况相比,已经大有改善 * 当时本地
高级检察官只占23.2%。至于首长级职位,截至一九九七
年二月一日为止,律政署的首长级人员,有43.3%由本地
人员出任,与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展开培训职位计划前的情
况相比,已经取得相当进展 * 当时本地首长级人员只占9.3
%。培训职位计划与接任计划证实成功,我们已分别提升
18位接受培训人员和两位接任计划人员为副首席检察官和
首席检察官。
三个计划的前景
5.虽然本署的首长级职级目前尚未达至半数由本地人担任
的目标,但本署建议不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后继续
推行这三个计划,也不订立新的本地化目标。首先,正如
我们在文件编号ECI(96-97)6內解释,我们认为要加快本地
化进度,也不应罔顾本署运作上的需要和服务质素。鉴于
本署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甚广,如果首长级人员大量流失
,会导致检察官职系的经验严重削弱。此外,如果较资深
的检察官(部分是海外人员)能够留任,则本地检察官便有
机会接受他们的训练,并与他们共事,从而得益。事实上
,检察官职位已经全部由本地人员出任,而高级检察官职
位也有超过七成由本地人员出任,本署有信心本地化的比
率必会继续上升。
6.此外,由于不易评估海外和本地检察官的流失情况,而
实施海外合约人员可以转为按本地模式服务条件聘用的安
排后,将带来一定的影响,加上擢升人员必须基于优秀表
现和工作能力,要订立任何实际可行的本地化目标实在困
难。
有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仍然担任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位的人员
7.由于检察官职位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已经百分百由本地
人员出任,本署自当时起已不再甄选人员担任高级检察官
(双途晋升)职位。然而,本署至今还有九位高级检察官(双
途晋升)未转为实任高级检察官。
8.各委员当会记得(见文件编号FCR(88-89)101),双途晋
升计划旨在挽留优秀的检察官,让他们在未循正常途径晋
升为高级检察官前,可循另一晋升途径(双途晋升)获委任
为高级检察官,参与这个职级的工作,并且享有这个职级
的薪金和福利。他们的委任是实任的,而本署须另外增设
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位供他们担任,直至他们转为循
正常途径晋升的高级检察官为止。由于这种委任构成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约,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一经委任,就不
能转回检察官的职位。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与循正常途
径晋升的高级检察官,唯一分别在于前者在未转为循正常
途径晋升的高级检察官前,沒有资格晋升高一级的职位。
所以,虽然本署建议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终止双途晋升
计划,但仍然有必要保留足够的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
位,供现任人员担任;开设这些职位会以删除相等数目的
检察官职位相抵。另一个方法是让这些高级检察官(双途晋
升),担任循正常途径晋升的专责高级检察官职位,但这样
会剝夺检察官的晋升机会,因为这些专责的高级检察官职
位空缺,是公开让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和检察官一同凭
工作表现竞逐的。因此,这方法亦会打击人员士气。此外
,本署认为,在擢升人员方面,我们必须基于优秀表现和
工作能力,这个原则必须维护。
9.因此,本署建议,双途晋升计划按照建议于一九九七年
四月一日终止后,我们应该保留九个高级检察官(双途晋
升)职位,为期12个月,让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继续留任
。我们向各委员保证,这些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位一
旦出现空缺,本署不会派员填补,而会在现任人员一旦晋
升或离开检察官职系后撤销这些职位。
目前仍然担任培训职位和接任职位的人员
10.至今,在培训职位计划和接任计划下,仍然分别有14名
正在接受培训人员和四名接任职位人员尚未晋升。虽然我
们建议培训职位计划和接任计划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废
除,而法律上我们沒有责任,让这些人员在这日期后继续
署任助理首席检察官或首席检察官职级,但是律政司认为
这些人员大部分一直表现良好,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培训他
们,直至有适当的职位空缺让他们出任。此外,部分人员
加入培训职位计划不足18个月,着令他们现在中止署任并
不公平,因为他们沒有足够时间证明是否具备首长级人员
的潜质。我们因此建议,在培训职位计划和接任计划按建
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终止后,保留14个助理首席检察
官编外职位和四个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但同时冻结相等
数目的高级检察官和副首席检察官的职位,为期12个月,
直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让现任人员得以继续留任
。我们再次向各委员保证,这些助理首席检察官和首席检
察官编外职位一旦出现空缺,本署也不会派员填补,而会
在现任人员晋升或离开检察官职系后撤销这些职位。
11.有关这些职位,请委员留意,因为法律上我们沒有责任
让接受培训人员和接任职位人员继续署任助理首席检察官
和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因此,我们通常会每12个月,逐
一覆检这些署任安排,并征询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
在接受培训人员中,只有具备首长级人员潜质和适合继续
署任的人员,才可以继续接受培训。同样,接任职位人员
中,也只有具备晋升首席检察官职级潜质,并适合继续署
任的人员,才可以继续因续设的首席检察官编外职位而受
惠。
12.我们会继续留意这些人员的表现,并且在一九九七年年
底,再向委员汇报律政署本地化的进展,以及届时仍然担
任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位、培训职位和接任职位的
人员数目(如有的话),并提出未来方向的建议。
财政影响
13.上述建议对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财政影响如下-
- 双途晋升计划(为高级检察官而设)─ 保留
九个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的职位,按薪
级中点薪额估计的额外年薪开支为2,088,180元
,而全年平均员工开支则为7,482,780元,即
九个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职位和九个检
察官职位在上述两项开支的差额;
- 培训职位计划(为副首席检察官而设)─ 保
留14个助理首席检察官培训职位,为期12个
月,并冻结相等数目的高级检察官职位,额
外署任津贴方面的一年开支为1,502,280元;
以及
- 接任计划(为首席检察官而设)─ 保留四个
首席检察官职位,为期12个月,并冻结相等
数目的副首席检察官职位,额外署任津贴方
面的一年开支为612,600元。
实施这项建议,无须另行增设任何非首长级职位。
14.我们已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预算草案中,预留足够款
项支付这项建议的开支。
背景资料
15.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委员接受有关推行双途晋升
计划至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终结为止的财政承担(见文件
编号FCR(88-89)101),使有潜质的本地检察官透过计划升
任非专责性质的高级检察官职位。这项计划旨在提高本
地检察官的晋升机会和帮助挽留能干的本地检察官,继
续为律政署效力。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委员批准继续
推行这项计划至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终结(见文件编号
EC(93-94)52)。这项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推
行以来,律政司已经透过双途晋升办法擢升96名人员,
其中81名后来循主要晋升途径,转任专责的高级检察官
职位。
16.为推广首长级人员的本地化,委员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七
日批准推行培训职位计划,培训能干的本地高级检察官出
任首长级职位。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委员批准把计划扩
大和继续推行至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终结(见文件编号EC
(93-94)52)。过去数年,律政司一共甄选34名人员接受这
计划培训,其中18名已经晋升为副首席检察官。
17.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委员又批准推行接任计划至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终结,训练入选的本地副首席检察官作好
准备,以期晋升为首席检察官(见文件编号EC(93-94)52)
。律政司已经甄选六名人员,接受接任计划培训,其中两
名已获擢升。
18.一如一九九六年六月提交小组委员会的参考文件(文件
编号ECI(96-97)6)所述,律政署已经在一九九六年年底覆
检这三个本地化计划。目前提交的建议正是覆检结果。
19.本署曾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向各委员建议继续设
立双途晋升计划、培训职位计划和接任计划的编外职位。
当时各委员关注到两项问题:一是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
一旦不能在保留编外职位期限届满后,转为高级检察官
(实任)时,可有甚么处理方法;其次是建议授权管制人员
增设首长级编外职位的问题。政府其后收回文件,并决
定在下一次会议再行提交。本署已经在上文第8段解答各
委员关注的问题,并决定不提出授权增设首长级编外职
位的建议。此外我们亦已将所需的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
)职位,由上次建议的20个减至目前的九个,原因是公务
员叙用委员会刚表示同意将11个高级检察官(双途晋升)转
为高级检察官(实任)。
公务员事务科的意见
20.经考虑律政署本地化的进展后,公务员事务科赞同保留
现时有人员出任的职位,并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再行覆检。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
意见
21.由于建议保留的首席检察官和助理首席检察官职位均属
编外性质,如获准保留,我们会按照议定程序,把保留这
些职位的事宜,向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
。
律政署
一九九七年二月
EC(96-97)60附件
双途晋升计划、
培训职位计划和接任计划的详情
(a)双途晋升计划
根据这项计划,尚未适合晋升为高级检察官(总薪级第
45至49点,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的年薪值为869,220元)
的本地检察官(总薪级第32至44点,按薪级中点薪额估
计的年薪为637,200元),只要具有潜质,而工作表现又
持续令人满意,可以晋升「双途晋升」计划的高级检
察官职位。这类晋升属实任性质的委任,換言之,是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且获晋升人员享有高级检察官
的十足薪金和福利。入选的检察官,开始担任高级检
察官职级的专责职务,而这些职务会逐步增加,直至
他们可晋升实任高级检察官职位。推行这项计划,须
运用获转授的权力,增设高级检察官职位,职位数目
则要视乎每年两次的晋升选拔工作中,挑选多少名检
察官而定,但这项计划最多只可以同时设有30个职位
。增设的高级检察官职位,会以删除相等数目的检察
官职位相抵。
(b)培训职位计划
根据这项计划,律政署会挑选一些有潜质晋升为首长级人
员的本地实任高级检察官,接受为期约18个月的培训:包
括在律政署以外接受为期六个月的训练,即修读高级公务
员课程及/或暂时派往各决策科或其他部门见习,然后重
返律政署,担任不同职位,为期12个月或以上,以增广他
们的经验。有意参加这项计划,并入选接受培训的本地高
级检察官,修毕高级公务员课程或在决策科见习完毕后,
会派往署任助理首席检察官(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1点,
月薪由86,650元至91,950元)的培训职位。培训期结束后,
合适的人员会继续署任培训职位,直至他们晋升至副首席
检察官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月薪由102,900
元至109,250元)。不合适的人员,则会回复高级检察官的
实任职位。参加这项计划,接受培训的本地高级检察官,
在培训期间仍然可以循正常途径,与其他在职高级检察官
一同竞逐实任副首席检察官职位。
(c)接任计划
根据这项计划,入选的副首席检察官会署任首席检察官
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3点,月薪由119,650
元至126,800元)(副律政专员),他们除了要执行本身的职
务外,还须肩负上述职级的职务。这项计划的特点如下
--
- 实任的本地副首席检察官均有资格申请参加
这项计划。与甄选培训职位计划人员的做法
一样,有兴趣参加这项计划的副首席检察官
会由一个遴选委员会甄选,过程由公务员叙
用委员会的委员监察;
- 副首席检察官一经入选,即须负责某个特定
首席检察官职位的部分职务和职责。每位副
首席检察官都要肩负专设的工作计划,并要
直接向一名律政专员负责;
- 除本身职位的职务外,入选的副首席检察官
还须肩负首席检察官职级的职务,因此须重
组所属分科的首席检察官职务,而科內的副
首席检察官职衔,可以定为首席检察官(专责
事务);
- 署方会安排入选的副首席检察官参加短期高
级管理课程、展开职务考察、出席会议和调
派往其他部门见习。至于其他培训安排细节
,则会按个别人员的需要订定;
- 尽量让副首席检察官署任首席检察官专责职
位;
- 所有副首席检察官都可以循正常途径,申请
晋升首席检察官专责职位;以及
- 这项计划最多只可以同时设有六个首席检察
官编外职位,但人选可以替补。
Last Updated on 12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