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PWSC102/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工务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录

日 期 :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十时四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叶国谦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

    黃秉槐议员(主席)
    刘皇发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梁智鸿议员
    刘慧卿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

林郑月娥女士
副库务司(三)
梁宝荣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司
邝汉生先生
工务司
罗乐秉先生
环境保护署署长
许雅达先生
首席助理库务司(工务)
鲍绍雄先生
建筑署署长
崔崇尧先生
海事处处长
谭百乐先生
海事处助理处长(港口管理)
李育光先生
首席助理经济司(D)
李丽仪女士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二)
郑文耀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学位分配及支援)
许文韶先生
水务署署长
郭礼庄先生
渠务署署长
李炳权先生
海事处助理处长(政府船队)
冯康医生
医院管理局副总监(医院规划及发展)
陈秀芳女士
首席助理卫生福利司(卫生)2
麦敬年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康乐及体育)
梁国新先生
路政署署长
李承仕先生
拓展署署长

列席秘书 :

李蔡若莲女士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列席职员 :

甘伍丽文女士
助理秘书长1
薛凤鸣小姐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1
卓永椿先生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2


由于主席黃秉槐议员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副主席陈伟
业议员主持。

非机场核心计划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3 ── 建筑物

PWSC(97-98)42 163GK 位于八号货柜码头的
海上交通控制站

2. 议员察悉这是重新提交的项目。小组委员会曾于一九 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讨论原建议,但鉴于议员对原建议 持保留意见,政府当局将原建议撤回。政府当局在现行 文件中澄清,工程计划会包括一个闭路电视系统,以改 善在该区进行的海上交通监察工作。政府当局亦已在会 前向个别议员解释拟建的海上交通控制站的运作。

3. 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采取何种措施,以改善港口西 面的海上安全,而拟建的海上交通控制站将如何有助减 少在青衣桥下发生的海上意外。海事处处长在回应时表 示,当局对驶进蓝巴勒海峡的船只有法定的高度限制, 以避免与青衣桥发生碰撞。在八号货柜码头拟建的海上 交通控制站,由于设有闭路电视系统和雷达设备,会扩 大现时的海上监察范围,将有助改善港口西边的海上安 全。海事处处长在答覆议员时证实,在八号货柜码头拟 建的海上交通控制站的位置,已顾及九号货柜码头的发 展,而控制站的监察范围并不包括屯门以外的水域。他 补充说,除了马湾现有的海上交通控制中心及在八号货 柜码头拟建的海上交通控制中心外,当局有计划在青洲 设置第三个海上交通控制中心,惟须视乎该区日后的海
上交通发展。

4. 关于八号货柜码头的拟建海上交通控制中心的职责范 围,海事处处长表示,其主要职责是调控远洋船和內河 商船往来葵涌货柜码头港湾和其进出口航道的情况,以 确保航行安全。海上交通控制中心设有闭路电视系统和 一艘巡逻艇,使它可在监察区內船只动向之余,同时执 行海上交通规例。应主席的邀请,海事处处长承诺就闭 路电视的覆盖范围,提供进一步资料。海事处处长亦承 诺,在此工程计划的工程研究完成后,证实拟设的闭路 电视系统会覆盖葵涌及青衣以外的水域,有助控制通过 蓝巴勒海峡往荃湾港湾的船只。海事处处长会探讨可否 把闭路电视的覆盖范围扩展至包括荃湾港湾。

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7-98)37 214ES 屯门第16区的第一所中学
215ES 大埔第7区的1所中学
216ES 筲箕湾爱秩序湾填海区的1所
中学
220ES 天水围第3区的1所中学

6.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7-98)3630GK 位于长沙湾的水务署、建筑署
及渠务署维修厂

7. 关于由三个不同部门共用拟建的长沙湾厂房,会否产 生管理上的问题,建筑署署长表示,此等部门会占用不 同的层数,当局并会设立一个由所有用戶部门代表组成 的大厦联合管理委员会,以统筹大厦管理事宜及共同关
注的问题。

8. 建筑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表示,拟建厂房所达到 的地积比率为8,已是区內工业大厦或工业/商业混合用 途大厦的最高限制。

9. 关于工程计划的建筑费,建筑署署长表示,若土地平 整及家俱和设备的费用不包括在內,以建筑面积24 335 平方米计算,建筑费约为每平方米10,832元。若只计算 建造及屋宇装备的费用,建筑费会为每平方米9,031元, 比类似级别的私人工业大厦每平方米10,100元的平均费 用为低。他补充,在大厦內建造一条车辆出入通道将会 占用了部分建筑空间。他在回应主席时证实,当局并无 为工程计划订出过量的设施,而工程计划所采取的标准, 与一般工业大厦相若,并有类似的楼宇承重量以供重型
车辆及设备起卸。

10. 关于此工程计划所带来的益处及改进,水务署署长 表示,把九龙及新界的区域办事处从现时的亚皆老街厂 搬迁至其各自分区后,肯定会改善对顾客提供的服务, 并可对紧急维修及保养工程的要求,作出更快捷的回应。 有关计划亦可减轻亚皆老街厂现时的挤迫情况,改善运 作上的效率。水务署署长表示,有关的改进和益处难以 用金钱计算,但他答允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工程计划可
节省的开支款额。

11. 水务署署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证实,在亚皆老街厂 的所有现有分区办事处已搬迁后,该地点会归还政府进
行重建。

12. 议员普遍支持此项建议,但部分议员关注到水费到 二零零一年会因此项建议而增加0.3%的问题。水务署署 长在回应时表示,有关增幅是为收回由工程计划所导致 的经常开支增加(每立方米水约2仙)。副库务司(三)澄清, 水费的估计增加并非建议的一部分,该项资料只为工程 计划的财政影响提供全面的资料。她向议员保证,水费 若有任何增加,将须循正常程序,另行提出建议。

1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7-98)3547AP 政府船坞改善计划 ── 余下
工程

14. 海事处处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表示,政府船队现时 共有573艘船只。在咨询其他的政府部门后,当局已制 订一个十年计划,更換残旧的船只及购置新船只,以应 付运作上的要求。他亦表示,军舰维修的工作不属政府
船坞的职责范围。

15. 议员关注到,与私人机构比较,政府船坞是否以符 合成本效益的方式运作。海事处处长在回应议员的关注 时表示,船坞的运作成本比私人船坞低约30%。关于把 政府船坞改为以营运基金运作的建议,副库务司(三)表 示,当局曾就此事进行了若干初步的讨论,但在现阶段 不会积极跟进营运基金的方案。

16. 关于进行有关的迁建重置后,在效率上预期会有何 改善的问题,海事处处长表示,由于已改善的船坞设施 将提高船只维修工作的效率,该处的目标是在一九九七 年达致政府船队有86%的使用率。

17. 一位议员询问有关在船坞为水警提供办公地方的建 议。海事处处长在答覆时表示,负责保养和测试水警船 只的驻船坞水警联络人员,现时的办公地方设于岸上的 两个浮趸。当局建议为这些人员提供的永久办公地方及 工场。应该位议员的要求,他答允提供有关政府船坞所
容纳水警人员数目的资料。

18. 一位议员要求当局作出澄清,工料测量的顾问费较 建筑的顾问费高昂的问题。建筑署署长表示,顾问的员 工开支,是基于顾问估计所需的人工作月数,根据各专 业既定的薪级点而计算。由于顾问为工程计划进行的详 细设计及标书拟备工作,由整笔拨款项目下支付,此项 建议的顾问费仅用作执行建筑合约。由于执行合约的工 作会涉及较多的工料测量工作,有关拟议的两个专业员
工开支比率属合理。

1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7-98)3462KA 在昂船洲政府船坞提供永久
设施

20. 海事处处长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证实,在提升此项工 程计划及PWSC(97-98)35号文件的工程计划为甲级后, 政府船坞由油麻地迁建昂船洲的工作,将会全部完成。

21. 至于与工程费总额的1亿9,970万元相比,打桩工程 只有220万元的小额拨款的问题,建筑署署长解释,此 文件主要关于现有结构及设施的翻新及改建工作。所需 的打桩工程只是为在船坞设立浮动码头。

2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为以资助金进行的工程计划申请新承担额

总目708 ── 非经常资助金及主要系统设备
PWSC(97-98)43 8002MG 律敦治医院 ── 空气调节
系统工程

23. 医院管理局副总监(医院规划及发展)在答覆一位议员 时表示,自八十年代中开始,政府已有政策为所有正进 行规划或主要翻新工程的公立医院装置中央空气调节系 统,使病人较为舒适及对传染病有较佳的控制。由于律 敦治医院的重建计划在一九八二年获核准,而当时空气 调节系统仍未是公立医院的标准设施,因此,律敦治医 院大楼目前只有少数地方设有空气调节。为避免更改建 筑合约以致影响巳批核的工程计划,在重建工程进行期 间,空调装置并未扩展至供病人使用的其他地方。

24. 议员普遍支持在律敦治医院所有病人使用的地方装 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建议。主席指出,医院管理局及政府 当局应加快进行为所有现有公立医院提供中央空调系统
的计划。

25.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7-98)41新项目志愿机构营舍改善工程

26. 就讨论文件附件2所显示,部分志愿机构的使用率甚 低的问题,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康乐及体育)澄清,在 扣除由于翻新工程而需关闭的日子外,部分此等营舍应 有较高的使用率。然而,他承认其他营舍,如南丫青年 宿舍及爱丁堡公爵训练营,其使用率低于50%。政府当 局已与有关的营舍管理方面进行磋商有关可能增加此等 营舍的入住人数的措施,例如采用优惠价,并使其节目 及设施更有吸引力的可行方法。

27. 议员虽赞同有需要为志愿机构提供足够的防火措施, 他们质疑,《旅馆业条例》的严格消防安全规定应否全 部应用于渡假营舍。主席及部分议员指出,该条例的原 意,是加强设于挤迫大厦的宾馆的消防安全标准,因为 这些地点较易引起严重的火灾。如志愿机构营舍须符合 消防安全方面的高标准,会涉及很高的建设成本,由于 大部分营舍均为独立的单层屋宇,火灾的危险性很低, 议员询问,当局应否考虑豁免营舍遵守某些法定规定。

28. 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康乐及体育)答覆说,由于渡假 营的火警危险相对较低,才被列入实施计划的最后一期。 为了向营舍的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保障,特别是有小孩和 老人的家庭,政府当局听从消防处的意见,已同意营舍 应遵守法定的消防安全规定,使该等营舍可根据该条例 获发牌照。由于旅馆业管理局在本年较早时始为渡假营 的详细消防安全规定作出定稿,预计所需的工程最快在 一九九八年年底前完成。因此,当局有需要根据该条例, 申请把宽限期由一九九八年七月延长至一九九八年年底。

29. 建筑署署长在答覆议员时表示,除为13个此类营舍 装设洒水系统外,讨论文件第3段所列出的其他所有项 目均属必需,而且并不昂贵。鉴于议员所表达的关注, 他答允重新研究是否必须为该13个营舍提供洒水装置。

30. 关于收回成本的问题,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康乐及 体育)表示,政府会支付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费用,而 经常开支须由营舍的管理当局支付。

31. 应主席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允以书面作出保证,在 未来三年內,讨论文件所包括的20个志愿机构营舍的地
点不会进行重建。

32.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6 ── 公路

PWSC(97-98)38 561TH 旧政务司官邸附近道路交汇 处与马料水道路交汇处之 间一段吐露港公路的扩阔
工程

33. 对于拟在旧政务司官邸附近道路交汇处与马料水道 路交汇处之间一段吐露港公路进行的改善工程,议员表 示欢迎。部分议员询问,当局是否亦有计划改善吐露港 公路的北面(粉岭)一段,以舒缓大埔至粉岭的交通挤塞 情况。路政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会在一九九七年 九月进行有关扩阔大埔至粉岭一段吐露港公路为双程四 线分隔道路的初步可行性研究,而建造工程将于二零零 二年展开。拟议的时间表已顾及到吐露港公路大埔一段 的交通在二零零六年前仍可保持在可接受限制的预测, 以及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在一九九八年中通车,会减少
对吐露港公路的交通需求。

34. 关于讨论中的工程计划的预测现金流量,路政署署 长澄清,虽然顾问工作大部分将于一九九八年底完成, 当局仍需在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进行部分工程,以 在施工阶段应付在设计方面不可预见的改变。

35. 路政署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证实,在施工期间, 吐露港公路的交通流量不会受到改善工程影响,而有关
的规定将在合约中订明。

36.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7 ── 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PWSC(97-98)39222CL 元朗至屯门走廊:洪水桥及新
庆村的新住宅区工程

37. 一位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直至最近才咨询受土地 收回影响的居民的意见。拓展署署长在回覆议员的关注 时表示,政府当局已根据既定的做法,在一九九六年底 咨询有关的乡事委员会和区议会。在一九九七年四月, 政府当局亦与受影响的居民进行磋商,他们对于赔偿和
安置的安排表示关注。

38. 主席察悉,香港房屋协会(房协)有计划为第13区约
13 000人提供公共房屋,他询问,这些单位将会出租还 是出售。规划环境地政司答覆,他并无房协在第13区的 发展计划详情,他并答允在会后提供资料。应一位议员 的要求,他亦答应向房协转达其建议,预留第13区的部
分公共房屋,以安置清拆戶。

39. 主席指出,当局应考虑增加第13区的土地用途比率, 以达致较大的成本效益。规划环境地政司在回应时表示, 根据现行计划,第13区将容纳13 000人,而拟议的地积 比率属合适。尽管如此,当局正进行一项顾问研究,以 检讨新界西北的较长远及策略性发展潜质,而第13区会
包括在此项研究之內。

40. 关于为收回此等地区的土地所作出的赔偿额,规划 环境地政司表示,有关款额会根据财务委员会所同意的 分区政策及公式支付。他澄清,赔偿额会根据有关区域 的土地现有用途,而非日后的用途计算。在回应一位议 员时,规划环境地政司承诺就土地发展特惠补偿金的分
区,提供进一步资料。

41. 香港民主建港联盟的立法局议员要求当局澄清,工 程计划在行政局批准收地前便提交小组委员会通过的原 因。他们关注到,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或会影响行政局的 决定。政府当局在回应时解释,当局有意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为此项工程计划要求行政局批准收回土地,并在一 九九七年十二月展开工程。鉴于当局急需进行此项工程 计划,以为房屋发展提供更多土地,政府当局希望在本 立法会期內,获小组委员会批准进行所需的工程。根据 在会期开始时所同意的时间表,是次会议为小组委员会 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的最后一次会议,因此,当 局把此项建议列入是次会议的议程內。政府当局向议员 保证,小组委员会有关提升工程计划的建议将不会影响 行政局在收回土地事宜方面的商议工作,而若非得到行 政局批准收回土地,任何工程均不能展开。政府当局虽 作出上述解释,民建联的议员对此项建议的程序安排仍 有疑问,叶国谦议员要求把民建联就此事的保留意见记
录在案。

42. 由于此项建议经已讨论多时,而且根据政府当局所 作出的澄清,即使得到拨款的批淮,有关工程的实际展 开工作,仍有待收回土地方面的核淮,主席因此建议把 此项目付诸表决。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43. 会议于下午十二时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