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局PWSC39/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工务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录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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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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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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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黃秉槐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鉴林议员
罗祥国议员
莫应帆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出席的公职人员:
- 林郑月娥女士
- 副库务司(三)
- 梁宝荣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邝汉生先生
- 工务司
- 罗乐秉先生
- 环境保护署署长
- 许雅达先生
- 首席助理库务司(工务)
- 李承仕先生
- 拓展署署长
- 许文韶先生
- 水务署署长
- 郭礼庄先生
- 渠务署署长
- 陈一新先生
- 建筑署署长
- 李杨惠珍女士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六)
- 李庆辉先生
- 教育署助理署长(学位分配及支援)
- 林家泰先生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二)
列席秘书:
- 李蔡若莲女士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列席职员: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1
- 刘国昌先生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非机场核心计划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2 - 港口及机场发展
PWSC(96-97)87
|
321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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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门第38区特殊工业区的填
海及敷设附属设施工程 |
议员关注到屯门第38区的拟议发展会对交通和环境带来影
响。他们询问政府采取了甚么措施以解决有关问题。在交
通安排方面,拓展署署长表示,当局已向立法局交通事务
委员会提交一份资料摘要,并在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进行
审议。基本上,为应付交通方面预计的增加,当局正进行
多项改善措施,包括扩阔屯门第38区內的龙门路一段,以
便整条龙门路可在一九九九年成为一条双线双程行车的道
路。此外,当局会在皇珠路及屯门公路的交汇处进行改善
工程,以及兴建一条新的道路,连接屯门第45区及皇珠路。
拟议的改善工程将可应付由特殊工业区及內河货运码头所
致的货车车次增加,预料每日每个方向分别为5 000及3 000
架次。由于內河货运码头发展商最近作出的预测显示,车
辆交通流量比预期为低,拟议的发展应不会对区內及该区
对外交通网络构成不良影响。为纾缓因交通流量增加而造
成的噪音,当局会在有关道路工程的详细设计阶段,采取
适当的噪音消减措施。
2. 关于因特殊工业区的运作而造成的环境影响,拓展署署
长表示,在一九九零年进行的屯门第38区扩大发展研究证
实,特殊工业区的发展,在规划、工程及环境方面而言,
均是可行的。环境保护署署长补充说,在特殊工业区內营
业的人士,将须取得牌照,并受到《水污染管制条例》的
规管。由区內排放出的污水,亦会经过适当处理。
3. 鉴于填海用的填料大约三分一会来自公众倾卸物料,而
其余三分二会来自进口填料,一位议员询问,当局采取甚
么监管措施,以确保该等填料符合有关规定。拓展署署长
答覆说,由顾问公司聘用的驻地盘人员会是具所需资历及
富经验的人士,这些人员需要执行明确订明在合约上的上
述规定。
4. 鉴于使用进口填料填海费用高昂,部分议员建议政府应
多使用建筑废料。拓展署署长回答时表示,由于建筑废料
的供应有限,这做法会使填海所需的时间受到不必要的延
误。一位议员对保护海洋环境及渔类保育的事宜表示关注,
并促请政府当局避免使用填海物料来填海。拓展署署长表
示,当局使用的填海物料会来自采泥区,挖泥工作必须符
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建议,在对海洋环境不会构成任何
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进行。
5. 就公用码头的拟议用途,部分议员促请政府考虑更改有
关设计,令码头除了装卸货物外,还可以用作提供载客渡
轮服务。他们认为,除了陆上运输外,当局应鼓励多使用
水上运输,以纾缓屯门的交通问题。政府当局对议员的建
议表示察悉。
6. 规划环境地政司回应一位议员的提问时表示,特殊工业
区的运作模式,会与目前的工业村类似,而合资格行业所
提出的拨地申请,将集中由一个组织考虑。因此,将整个
特殊工业区的发展连同填海工程委托同一个发展商负责,
并不可行。
7. 由于工业转移至中国经营,在讨论是否需要设有特殊工
业区时,部分议员认为,某些特殊工业例如纺织及漂染业
等对土地的需求,或已出现重大改变。部分议员认为,由
于目前的建议是以数年前完成的研究为基础,而工业界已
出现很多变化,当局现不宜进行特殊工业区这个工程项目。
部分议员表示,他们虽同意需要鼓励投资及为制造业提供
足够土地,但鉴于沒有对特殊工业区现有需求的实质资料,
他们无法支持该建议。因应议员的意见,副库务司建议撤
回有关文件,以便工业署提供对特殊工业区需求的最新评
估,供小组委员会作进一步考虑。
8. 政府当局撤回有关建议。
总目709 - 水务
PWSC(96-97)88
| 34WF
|
丹桂村食水配水库第II阶段及
元朗至屯门之间增设输水干管
设施 |
9. 一位议员询问,当局有否备有另一套系统,在遇上紧急
事故时提供后备供水服务。水务署署长回答时表示,此工
程计划的余下部分会是在元朗及屯门之间提供额外的输水
干管设施,包括一个抽水站。
10. 就屯门区的食水需求在二零零一年预计将出现大幅增
加(70%)的情况,水务署署长解释说,需求预测已计及区
內的人口增加和工商业的预测增长。他答应就预计需求提
供更详细的资料。
11. 一位议员表示,当局既然刚委托顾问公司就屯门及元
朗的土地用途进行顾问研究,较适宜等候检讨结果,以便
工程计划可顾及该区对食水供应的全面预计需求,藉以避
免日后可能出现衔接或系统更新的问题。规划环境地政司
回应时表示,当局已根据最新的资料而得出目前建议中提
到的预计需求。根据长远发展策略,屯门东及屯门元朗走
廊已被划分为发展区;预早提供足够的基建设施,会有助
加快区內的发展。由于现有配水库的容量不久会达到饱和,
当局须提供额外设施,以应付该区在二零零零年有所增加
的需求。
12. 一位议员建议,政府在设计敷设水管工程时,应同时
配合有关的掘路工程;而为了避免日后出现衔接问题,水
管的敷设应尽可能配合西部走廊铁路。水务署署长察悉这
项建议,但他表示,由于不同工程项目有不同的考虑因素
及时间表,或不可能同时进行所有该等项目。
13. 关于为工程计划而作出的交通安排,水务署署长表示,
敷设水管的工程会经过小心策划,部分工程可能需在受限
制时段以外的时间进行,以尽可能减少在交通方面造成的
影响。由于大部分工程均会在新建道路或在路边进行,应
不会对现有的道路使用者有很大影响。
14.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修订甲级工程项目的范围/核准预算费
总目704 - 渠务
PWSC(96-97)86
| 100DS
|
港岛南部污水收集系统改善
工程和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 |
15. 鉴于工程计划的核准预算费在一九九二年已增加了
42%,议员质疑为何还要再增加费用。对于政府重蹈覆辙,
一再低估此类大型基本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难度,结果
导致工程延误和费用增加,他们表示极度关注。他们询问
政府采取了何种行动,以避免日后出现同类错误。
16. 渠务署署长在回应时解释,造成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
是自一九九二年以来的通胀导致价格波动。此项工程原定
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完成,但由于当地居民在当局未能预计
的情况下,对石澳污水收集系统计划提出反对。由于较旧
地区欠缺准确的纪录,当局为个别物业污水渠的确实接驳
点进行策划和设计工作,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结果,此项
工程计划可能要到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始能完成。副库务司
补充说,导致费用增加的另一个原因是泳季期间的施工时
间受到限制。
17. 议员虽然同意,此项工程计划由于涉及的范围广泛及
需进行深入细致的公众咨询工作,因而较为复杂,但他们
认为,政府其实可在工程计划的策划阶段,预留充足时间
进行行政和咨询工作,并利用风险分析,以取得更准确的
成本预算,这样便可避免可能导致工程延误的问题。
18. 工务司及副库务司在回应时表示,当局已汲取经验,
以及根据核数署署长和政府帐目委员会的意见,采用经改
良的程序,以确保更有效地管理此类工程计划。此等程序
包括必须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以鉴定有关技术、环境、
土地及公众咨询事宜的潜在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在详细
调查和设计阶段解决。此外,亦须进行风险评估,以便为
工程计划提供更准确的预算费。为免在遵从法定和行政规
定方面遇到困难而导致工程延误,当局会在完成此等程序
后才进行招标。工务科辖下亦已设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
监察此类工程计划的进度和开支。
19. 部分议员认为,政府虽然最终须就有关工程管理负责,
但此项工程所聘请的顾问公司亦要为工程延误承担责任。
他们询问,政府会否向顾问公司索偿,以及会否向有关的
公司采取惩罚措施。渠务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已向
顾问公司提出申索,要求顾问公司偿还政府的损失。索偿
额达2,500万元,其中约230万元为聘请额外的驻地盘人员,
以监督挖掘工作。关于监察承办商表现的问题,副库务司
表示,各工务部门须就其监督的承办商的表现,定期提交
报告,并会警告表现欠佳的承办商。中央投标委员会亦获
告知承办商的不良表现报告。委员会在考虑批出进一步的
工程合约时,会同时考虑该等报告。副库务司向议员保证,
当局现时是根据一个公平、公开和平等的制度批出合约,
提供公平的竞爭机会。
20. 渠务署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承办商尚未支付
的赔偿额共达4,185万元。由于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因此
预计无需进一步增加工程费。
21. 渠务署署长进一步表示,待整项工程于一九九八年十
二月完成后,当地排放的污水将得到妥善处理,并会连接
到拟议的污水系统,因而可改善南区的环境,包括该区海
滩的水质。
22. 议员对于此项工程计划的管理方式表示重大保留,他
们并敦促政府确保此项工程在经修订的预算內,按时完成。
23.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提升工程计划为甲级
总目703 - 建筑物
PWSC(96-97)89
| 59ET
|
将军澳第13区的一所中度弱智
儿童特殊学校 |
24. 对于讨论文件建议把现时位于秀茂坪的特殊学校迁往
一处偏远地区(即将军澳),多位议员提出质疑。他们担心,
搬迁可能为弱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交通方面的问题和
若干不便。
25. 教育署助理署长在回应时表示,由于秀茂坪的特殊学
校受房屋委员会在该区进行的整体重建计划影响,将于二
零零一年拆卸。政府在考虑为中度弱智儿童而设的特殊学
校学位在全港的整体供求情况后,计划在各区重新分配该
等学位。由于九龙区此等学校有约150个剩余学位,而西
贡及将军澳并无此类学位,因此拟议的搬迁将会令特殊学
校学位的分布更为平均,藉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
26. 至于学生的交通安排问题,教育署助理署长表示,该
校有24名现有学生居于将军澳。居于九龙的学生则可利用
公共交通服务来往住处与新学校,而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往
九龙的另一所特殊学校就读。学校方面会为居于九龙的学
生提供校巴服务。
27. 一位议员指出,特殊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弱智儿童融
入主流学校,因此当局不应再兴建新的特殊学校。他询问
政府会否检讨此方面的政策。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表示,
政府事实上正致力达致此目标,并将在一九九七/九八学
年就此展开一项试验计划。与此同时,政府仍需为现有的
学生提供足够学位。应一位议员的要求,教育署助理署长
答允提供各区中度弱智儿童学位供求情况的详细分项数字,
供议员参考。
28. 建筑署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澄清,由于工程设计及
其他专业工作会由建筑署內部人员负责,因此顾问费只用
于工料测量服务。
29.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6-97)90
| 65ET
|
迁建保良局罗氏信托学校 |
30. 教育署助理署长在回应一位议员时表示,全港严重弱
智儿童对特殊学校学位的整体需求约为776个。目前,全港
共有10所为严重弱智儿童而设的特殊学校。由于葵青及荃
湾区有若干剩余学位,政府计划把现时在荃湾梨木树村的
保良局罗氏信托学校,迁往特殊学校学位不足的元朗。应
议员的要求,教育署助理署长答允就严重弱智儿童的特殊
学校学位在各区的供求情况,提供详细分项数字。
31. 就计算顾问费的问题,一位议员询问,为何此项工程
的专业及技术人员比率,有别于其他工程项目。建筑署署
长在答覆时解释,当局是根据类似工程过往的招标结果而
作出粗略估计,在选出顾问,得悉实际所需的人工作月数
和费用后,该项预算将须作出调整。
32. 一位议员察悉,在落实此项迁建计划后,元朗及屯门
区仍缺少约40个特殊学校学位,该位议员询问,政府将采
取何种措施满足该区的需求。教育署助理署长在答覆时澄
清,当局是根据该区的人口数目预测其对特殊学校学位的
需求,此方面的实际需求可能较预期为低。由于其他学校
有若干剩余学位,他预期要满足此方面的需求并不存在重
大困难。
33. 关于搬迁计划对现有学生的影响问题,教育署助理署
长表示,当局会在有关计划接近完成时作出适当安排。受
影响的学生会转往附近的另一所同类型学校就读,或迁往
新学校,当局将为此等学生提供足够的寄宿学位,以免却
他们舟车劳顿之苦。当局亦会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津贴校
巴服务。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在答覆一位议员时证实,该
迁建学校会提供足够的空地和康乐设施,以照顾寄宿学生
的需要。
34. 议员虽然支持当局在元朗提供特殊学校学位,但部分
议员关注到,当局并无就拆卸现有学校一事咨询荃湾区议
会,而此项计划会直接影响目前居于荃湾/葵青区的30名
学生。鉴于议员的意见,当局同意在适当时候,就拆卸建
议咨询荃湾区议会。为删除讨论文件內提及现有学校安排
的部分,副库务司提议把建议修订为「把65ET号工程计
划提升为甲级,以便在元朗第6区兴建一所新的严重弱智
儿童特殊学校;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估计费用为7,450
万元」。
35. 经修订的建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6-97)85
| 81ET
|
学校改善计划 -
第3期(官立学校) |
36. 一位议员询问,当局因何在现行建议采用倍数3而非倍
数2.1来计算员工开支总额。建筑署署长在答覆时解释,当
局是考虑到拟议工程的复杂程度而采用倍数3。由于学校改
善计划第3期所涵盖的大部分学校均在二十多年前兴建,在
设计和监督方面的工作会较以往两期工程复杂得多。考虑
到要为伤残人士提供电梯和设施的额外规定,有关的顾问
费预算实属合理。然而,实际费用将视乎为遴选顾问而进
行的公开招标结果而定。
37. 当局亦察悉一位议员的建议,在提出拨款申请时,应
采用一致的标准公式计算顾问费,若当局未有采用惯用的
公式或倍数,应在讨论文件內列明原因。
[会后补注:
|
建筑署署长在会后已作出进一步澄清,
地盘监督估计所需的大量顾问费,与
提供驻地盘人员无关。因此,采用倍
数3而非倍数2.1,与既定的公式一致。] |
38. 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39. 会议于下午一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