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PWSC20/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F/2/2
工务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录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星期三)
|
时 间 : | 上午十时四十五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委员:
黃秉槐议员(主席)
陈伟业议员(副主席)
何承天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陈鉴林议员
张汉忠议员
叶国谦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梁智鸿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家祥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罗祥国议员
顏锦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林郑月娥女士
- 副库务司(三)
- 梁宝荣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司
- 邝汉生先生
- 工务司
- 罗乐秉先生
- 环境保护署署长
- 许雅达先生
- 首席助理库务司(工务)
- 李承仕先生
- 拓展署署长
- 鲍绍雄先生
- 建筑署副署长
- 郭谭佩仪女士
- 首席助理保安司(B)
- 许竞平先生
- 消防处总部总区消防总长
- 李丽仪女士
- 首席助理教育统筹司(二)
- 郑文耀先生
- 首席教育主任(学位分配及支援)
列席秘书:
- 李蔡若莲女士
- 总主任(财务委员会)
列席职员: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1
- 刘国昌先生
- 高级主任(财务委员会)
主席告知与会者,政府当局已撤回议程上第PWSC(96-97)69
号文件。
非机场核心计划
提升为甲级的工程计划
总目707-新市镇及市区发展
PWSC(96-97)65 | 70CD |
元朗排水绕道--在与三号干线
|
---|
| | (郊野公园段)交汇处进行前期
|
---|
| | 工程
|
---|
2.鉴于PWSC(96-97)65及66项均与元朗排水绕道有关,一位
议员询问,倘聘用同一顾问公司负责该两项工程,是否会
更符合成本效益。拓展署署长回答时表示,由于该两项建
议涉及的工程类别不同,把它们当作两项独立的工程处理
会较为合适。这份讨论文件建议,为免日后严重扰乱三号
干线(郊野公园段)的交通,应提前展开部分排水绕道的
建造工程。政府当局亦打算委托目前负责建造三号干线(
郊野公园段)的公司接办拟议的工程,以免出现衔接问题
。至于上述前期工程会否对排水绕道日后的路线构成不必
要的限制,拓展署署长表示,拟议的路线已考虑到一九九
三年完成的「全港土地排水及防洪策略研究第II期」所提
出的各项建议。拓展署署长又表示,虽然前期工程可能对
排水道路线日后改道造成某程度上限制,但避免严重扰乱
三号干线的交通,亦至为重要。经多方面考虑后,政府当
局认为,应在三号干线启用前兴建该部分的排水绕道。
3.部分议员认为,以5,200万元预计费用建造一条长100米
的多孔箱形暗渠,费用颇为昂贵。拓展署署长回答时表示
,拟进行的前期工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程结构,该工程
包括建造一条有八个孔箱的暗渠,而有关的预算费是根据
最新市场造价及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现时的合约造价
而计算出来。政府当局会在预算费范围內议定合理价格,
委托负责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工程的公司进行该项工
程。
4.拓展署署长回应议员提出的意见时表示,由于在订定三
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工程合约时,政府当局仍在研究全
港土地排水及防洪策略研究第II期所提出的建议,以致当
时未能将这部分工程纳入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的工程
合约內。他又表示,由基本工程计划拨款,用作建造政府
/团体及社区设施的费用,是当局的惯常做法。
5.陈伟业议员表示,他对建议中托办工程的安排有所保留
,并要求委员会记录在案。他认为,既然拟议工程亦会改
善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的排水状况,有关工程应一开
始即被列为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工程合约的一部分。
6.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PWSC(96-97)66 | 70CD | 元朗排水绕道--地盘勘测及顾
|
---|
| | 问费
|
---|
7.一位议员质疑,既然在一九九三年「全港土地排水及防
洪策略研究第II期」完成之际,政府当局已经清楚知道元
朗的水患到了不可接受的情况,何以政府当局迟迟未向委
员会递交建议。他不满政府当局未曾尽力将排水道工程纳
入相关的道路工程,例如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及元朗
公路等工程內。
8.拓展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由于资源所限,政府须为各项
改善工程订出先后次序。在元朗的排水道而言,政府需要
时间研究「全港土地排水及防洪策略研究第II期」中关于
环境影响及征收土地计划的各项建议。虽然拟议的研究报
告需时超过四年,但当局预期有关排水道的设计详图可在
一至两年內完成。工程后期所需的技术员工数目会大大减
少,届时顾问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在征收土地遇到反对时
,对工程作出轻微的修改。至于能否提前完成排水道工程
的问题,拓展署署长表示,排水道工程的动工时间表,将
视乎收征收土地的工作何时能够全部完成,而按照目前的
时间表,征收土地工作将于二零零一年全部完成。
9.拓展署署长回应一位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拟议的顾问报
告不会与深圳河的治理工程有任何衔接上的问题。
10.部分议员要求政府研究可否采用混凝土以外的材料建造
排水渠道,以减少对环境及自然生态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拓展署署长回应时表示,以主渠道的体积来看,可供选择
的建筑方法有限,而采用以混凝土为主的设计,是最佳的
选择之一。然而,政府可以考虑在支渠道采用以泥土为主
的设计。为解决拟建排水道的施工和运作可能带来的环境
问题,当局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并会采用适当措施
以纾缓有关问题。
11.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总目703 - 建筑物
PWSC(97-97)69 | 32GK | 新界东北水务署分区厂房
|
---|
12.政府当局撤回此份文件。
13.议员察悉,这项目已再度提交的文件,而政府当局已回
应议员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会议上所表达的意
见,提供进一步资料。
14.议员虽不反对建造救护车站,以改善柴湾的紧急救护车
服务,但他们对拟议用地未获充分善用极表关注。议员认
为,政府应更努力物色使用者共同使用该用地,或研究其
他的发展方案,例如将拟议的土地发展项目用作商业用途
等。部分议员建议,该用地亦可用作提供社区设施、单身
人士宿舍或政府部门宿舍。
15.副库务司(三)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明白到有需要善用
政府用地,亦知悉核数署署长及议员对这方面的关注。就
此方面,政府当局已按照尽量善用土地这个方针,审慎检
讨部分在筹划中的公共工程计划,日后亦会继续进行这类
工作。就目前的建议,政府产业署实际上已先后两度试图
物色使用者共同使用该用地,但均未能成功。鉴于有关区
內急需一个新的救护车站提供服务,政府当局认为,不应
再拖延此计划。应一位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提供进
一步资料,阐述当局与区议会就此项工程曾进行的咨询工
作。
16.就该土地可否作为提供东区额外的政府办事处的问题,
副库务司(三)表示,在北角的政府合署大楼于一九九八年
落成后,大致上可满足区內对政府办事处的需求;因此,
当局目前未预见该区需要额外的政府办事处。应一位议员
要求,政府当局同意提供进一步资料,阐述当局在东区租
用政府办事处的情况。
17.一位议员建议,当局可修改救护车站的设计,以便日后
若有需要,可在救护车站上加建楼层。建筑署副署长回应
时表示,虽然为此进行额外的打桩工程,在技术上可行,
惟在加建楼层用途详情未明的情况下,难以定出一个合适
的设计。
18.部分议员建议,以其他现有的政府用地改建为救护车站
。建筑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毗邻土地拟兴建的政府仓库
工程已充分利用有关用地,实在无法容纳救护车站。至于
能否利用目前消防站及东区医院內的泊车位停泊救护车一
事,消防处总总区消防总长表示,柴湾消防站已经过份挤
迫,而基于通讯及执行方面的困难,东区医院亦不宜作此
用途。
19.经讨论后,仍有多位议员不认为政府当局已经尽力充分
善用拟议用地。他们促请政府当局检讨有关设计,以研究
是否有其他方案更能充分善用有关用地。部分其他议员表
示,鉴于工程有迫切需要,他们支持有关建议,并认为充
分善用土地的事宜可另行处理。政府当局在回应时向议员
保证,当局将检讨现时在筹划中的类似工程有否善用土地
,以确保充分善用资源。然而,鉴于目前的工程的迫切性
,不宜在现阶段改动救护车站的拟议设计。
20.由于有关建议业经详细讨论,主席建议把建设付诸表决
。委员会就建议进行表决。大部分议员反对建议,惟叶国
谦议员、张汉忠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表示支持建议。何承
天议员及莫应帆议员投弃权票。
21.委员会否决此建议。
PWSC(96-97)67 | 206ES | 粉岭第40区的一所中学
|
---|
22.议员关注到拟建的学校将受到甚严重的噪音影响;他们
要求政府当局考虑为该学校采用特别设计,并辅以适当的
减低噪音措施,例如使用低噪音的材料铺设路面。建筑署
副署长回应时表示,根据拟议的学校图则,各课室均不处
于受噪音影响的地区。此外,所有面对大路的房间均设有
空气调节及隔音窗戶。建筑署副署长回答一位议员时证实
,部分课室虽然使用密封的窗口,但由于受影响的课室面
向开放式走廊,因而不会造成空气流通方面的问题。至于
议员建议在学校附近使用低噪音的材料铺设路面一事,建
筑署副署长亦会将建议向路政署署长转达。关于可否为受
噪音影响的课室建造噪音屏障,以代替空气调节一事,建
筑署副署长表示,由于校址的位置较附近的道路为高,噪
音屏障不会起作用。
23.有关新中学的规划事宜,首席教育主任(学位分配及支
援)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到本港的整体学位需求,以及
个别地区的学位短缺情况,才决定兴建新学校的地点。
在粉岭的拟建中学,是为了应付北区对学位有所增加的
需求。他回覆一位议员时表示,只需在设计上稍作改动
,中学可改建成为小学,小学亦可改建成为中学。
24.应议员要求,建筑署副署长同意提供该校平面图图则初
稿,以及过去三年拟建的中、小学中,受到噪音影响的学
校数目。
25.此项目在席上付诸表决并获得通过。
26.会议于下午十二时二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