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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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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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652/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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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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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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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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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一九九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七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48及LS154/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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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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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注册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50/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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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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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至十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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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
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黃伟贤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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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 首读及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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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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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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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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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辅助队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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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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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撞船赔偿及海难救助)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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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由莫应帆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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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
例草案
(由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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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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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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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立法局CB(3)774/96-97号文件)
按照惯常的做法,财政预算案第三次会议上
只编定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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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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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
31(4)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
工商司动项
(立法局LS14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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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第
4(5)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何俊仁议
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并由法律
顾问作口头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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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立法局会议常规》的决议案
──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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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立法局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
章)第15条的施行而通过的决议的决议
案 ──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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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4(2)条提出的决议案 下午二时三十分
──由叶国谦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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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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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拨款条例草案
(当局作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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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
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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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文)条例草案
(由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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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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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就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会议举行
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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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提交国会1996年度香港事务年
报」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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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专营权」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黃伟贤议员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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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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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报告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176/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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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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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须于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通过的条例草案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1690及CB(2)1670/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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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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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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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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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出席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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