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务委员会
1996/97 年度


会议议程

日期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时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项目 事项
I. 通过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652/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III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一九九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七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48及LS154/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注册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50/96-97号文件)

V. 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至十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
的其他事项

  1. 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
    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黃伟贤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2. 条例草案 首读及二读

    1.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草案

    2. 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3. 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草案

    4. 医疗辅助队条例草案

    5.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草案

    6. 商船(撞船赔偿及海难救助)条例草案

    7. 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由莫应帆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8. 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
      例草案
      (由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VI. 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立法局CB(3)774/96-97号文件)

    按照惯常的做法,财政预算案第三次会议上
    只编定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

  2. 议案

    1.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
      31(4)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
      工商司动项

      (立法局LS14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2. 根据《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第
      4(5)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何俊仁议
      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并由法律
      顾问作口头汇报。

    3. 修订《立法局会议常规》的决议案
      ──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4. 修订立法局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
      章)第15条的施行而通过的决议的决议
      案 ──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5.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4(2)条提出的决议案 下午二时三十分
      ──由叶国谦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3. 条例草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1. 1997年拨款条例草案
      (当局作覆)

    2. 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
      条例草案

    3. 1997年医生注册(过渡条文)条例草案
      (由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VII. 预先就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会议举行
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1. 「英国政府提交国会1996年度香港事务年
    报」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2. 「巴士专营权」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黃伟贤议员动议。

VIII.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报告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176/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IX. 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须于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通过的条例草案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1690及CB(2)1670/96-97号文件)
X. 其他事项

  1. 1996年酒店住宿(杂项条文)条例草案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2. 议员出席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由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出。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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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6 July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