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务委员会
1996/97 年度


会议议程

日期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时间 :下午二时三十分

项目 事项
I. 通过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830/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II 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b)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
(c)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III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一九
九七年四月十一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6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IV. 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进一步提交报告

(a)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由何承天议员提出
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68/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b)医疗辅助队条例草案
民众安全服务队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2/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c)1997年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由陈荣灿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3/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d)1997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修订)条例草
案--由郑明训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59/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V. 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的条例草案法律事务部报告

  1.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草

    1997年东区海底隧道(东区海底隧道行车隧道
    规例)(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
    例草案
    (由叶国谦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69/96-97号文件)

  2. 1997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由梁
    耀忠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3.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由梁
    智鸿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0/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VI. 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
的其他事项

  1. 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
    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叶国谦议员动议

    随文附上上述议案的措辞。

  2.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 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2.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草案
    3. 截取通讯条例草案--由涂谨申议员提
      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4. 不公平解雇条例草案--由梁耀忠议员
      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3. 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1.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2. 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
    3. 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第2号)条例草案
    4.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VII. 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
的事项

  1. 质询
    (立法局CB(3)849/96-97号文件)

  2. 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3. 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4.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2. 1997年商船(油类污染的法律责任及补
      偿)(修订)条例草案
    3. 1997年受托人(修订)条例草案
    4. 1997年公开进修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5. 1997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6. 掳和管养儿童条例草案

  5. 「审批內地居民移居香港申请」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随文附上)将由罗致光议员动议。

  6. 「精神病人及康复者的服务」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黃震遐议员动议。议案的措辞
    已于上次会议上研究。

VIII. 预先就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立法局会议--行的议案
辩论给予通知

  1. 「老人福利」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陈荣灿议员动议。

  2. 「母语教学」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

IX. 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
报告

  1. 1996年教育(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275/96-97号文件)

  2. 1996年幼儿中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作口头
    报告。

  3. 文康广播事务委员会报告--1997年公众娛乐
    场所(修订)条例草案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任善宁议员作口头报告。

  4. 交通事务委员会报告--海外城市集体运输系
    统考察团
    由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作口头报告。

X. 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必须于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通过的条例草案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1866及CB(2)1832/96-97号文件)

XI. 其他事项

  1. 截取通讯条例草案

    由刘慧卿议员提出。

    刘议员拟要求內务委员会就尽快向立法局
    提交上述条例草案一事提出意见。

  2. 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由何敏嘉议员提出。

    何议员拟征求內务委员会同意将上述条例
    草案交由卫生事务委员会处理。

    现附上下列文件,供议员参阅

    1. 香港护士(公立机构)总工会于一九九七
      年二月十九日提交的意见书(只备中文
      本);

    2. 当局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发出的函
      件英文本(其中译本则于一九九七年三月
      二十五日发出)及香港护士管理委员会于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发出的函件(只
      备英文本),该两封函件是就第(i)项所载
      的文件作出回覆;

    3. 四个护士协会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
      日提交的意见书(只备中文本);及

    4. 当局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就第(iii)项所
      载文件作出的回覆。

  3.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举行的质询总督
    时间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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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6 July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