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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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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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148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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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随文附上行政署长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发出
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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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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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及十九日提交立法局会议
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
法例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十二日及十四日在
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33、LS145及LS142/96-97号文件容
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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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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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
报告
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44/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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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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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內务委员会
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事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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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绅士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35/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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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陪审团(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43/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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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3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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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劳资关系(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34/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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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40/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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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38/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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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监禁刑罚覆核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46/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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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4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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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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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九至十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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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立法局CB(3)740/96-97号文件)
按照现行的做法,是次会议上只可提出
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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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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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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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由陈荣灿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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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雇佣(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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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
1997年拨款条例草案
(议员发言)
根据《会议常规》第27(5)条,每位议员
最多可发言15分钟。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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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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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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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立法局CB(2)1493/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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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专责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的副主席
(立法局CB(2)1583/96-97号文件容
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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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务委员会报告 1997年医生注册
(过渡条文)条例草案
由主席何敏嘉议员作口头汇报。随文附上
香港医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八日发
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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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由何敏嘉议员作口头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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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代理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由周梁淑怡议员作口头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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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委员会报告 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
(立法局CB(1)110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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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须于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通过的条例草案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1569及CB(2)1505/96-97号文件)
|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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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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