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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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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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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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尘埃)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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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举行的会议上,
议员同意夏佳理议员的建议,押后就上文
(b)及(c)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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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 ── 由郑明训议员提出的议员
条例草案
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举行的会议上,
议员同意涂谨申议员的建议,押后就上
述草案作出决定。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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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
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74/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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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进一步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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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公众娛乐场所(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85/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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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8/96-9号文件容后奉上)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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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
理的条例草案法律事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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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7/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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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假期(1997年特别假期)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5/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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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83/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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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6/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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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毀灭武器(提供服务的管制)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84/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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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79/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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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通讯条例草案 ── 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80/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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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解雇条例草案 ── 由梁耀忠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18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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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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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立法局CB(3)886/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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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 ── 首读及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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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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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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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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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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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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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
(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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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
(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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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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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香港房屋经理学会条例草案
|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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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立法局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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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立法局CB(3)887/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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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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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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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剂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卫生福利司
动议
(立法局LS182/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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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视条例》(第52章)第32A(2)条
提出的决议案 ── 由文康广播司动议
由法律顾问作口头汇报。随文附上上
述议案的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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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1997年公众娛乐场所(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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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随文附上)将由陈荣灿议员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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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语教学」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随文附上)将由周梁淑怡议员动议。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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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就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立法局会议举行的
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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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权」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吴霭仪议员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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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由」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张文光议员动议。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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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必须于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前通过的条例草案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1983及CB(2)1966/96-97号文件)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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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997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由李永达议员提出。李议员发出的短笺随附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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