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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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50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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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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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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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局会议
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已于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曰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49/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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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511/96-97号文件)
议员同意将行政署长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发出、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提
交內务委员会会议的随附函件,押后至是次会
议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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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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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交进一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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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53/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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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立法局LS54/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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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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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內务委员
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事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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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50/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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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监管释囚(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36/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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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游业赔偿基
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修订)
条例草案 ──
由李华明议员提出的议
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51/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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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立法局会议上处
理的其他事项
条例草案 ── 首读及二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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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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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
教会法团(修订)条例草案 ──
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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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法局会议上处
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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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
(立法局CB(3)265/96-9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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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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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议案
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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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 ── 首读及二读
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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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
审议阶段及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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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条
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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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鲸业(规管)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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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
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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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港台关系」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任善宁议员动议。议
案的措辞随附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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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刘慧卿议员动议。议案
的措辞随附于后。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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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立法局会议
处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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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陈伟业议员动议。议
案的措辞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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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信用咭业务」议案辩论
上述议案将由罗祥国议员动议。议
案的措辞容后奉上。
X.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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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务委员会代表团旁听英国下议院于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举行的辩论后所
提交的报告
(立法局CB(2)477/96-97号文件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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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由刘慧卿议员提出。
请参阅总督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发出、
就上述事项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覆函(该函件
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随立法局
CB(2)499/96-97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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