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333号文件
档号:G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五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三时三十分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小姐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3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会议
的纪要

(立法局CB(2)252/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并无特别事项需向议员汇报。

(b)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列席旁听英国下议院有关
香港事务的辩论

(立法局CB(2)285/96-97号文件
有关文件的中文本于会议上提交(见附录I))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代表团请议员同意,除內务委员
会在上次会议所通过的四项事宜外,亦应在立场书內加入
另外两项事宜。

4.代表团团长刘慧卿议员表示,代表团成员已商定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启程前往伦敦。届时议员将获安排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十三两日及十四日上午与各方人
士会晤。代表团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离港前会举行
记者会,而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离开伦敦时亦会有
同样安排。由于有新闻报道是次辩论会押后一星期举行,
她请秘书处将事态的发展告知有关的议员。

(会后补注:立法局秘书处伦敦办事处其后证实,是次辩
论将如期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举行。)

5.议员通过该文件附录所载的立场书拟稿。

(c)立法局交通事务委员会报告--海外考察团

(立法局CB(1)215/96-97号文件)

6.刘健仪议员介绍事务委员会重订的建议,该建议已顾及
议员在上次会议上所表达的意见。事务委员会请內务委
员会支持批拨20万元,供其派团进行考察之用。

7.秘书长在回应议员时表示--

  1.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并未讨论该建议;

  2. 在现行制度下,秘书处须在每年五月/六
    月间向当局申请资源,以作下一财政年度
    拨款之用;

  3.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已批准拨款40万元
    ,供议员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作海外公
    务访问之用,拨款的数额是以上一财政年
    度所进行访问的模式为根据而厘定的。现
    时,尚未拨出的款项只余4万元;

  4. 作为管制人员,他有权批准拟议考察团的
    开支款项。不过,考虑到现时的财政状况
    ,以及该建议从未纳入预算开支內,亦沒
    有在会期开始时提出,如內务委员会支持
    该建议,他便需要识别出可节省的款项,
    以作该建议之用;及

  5. 「可节省的款项」通常来自银行存款所积
    存的利息,以及秘书处悬空职位的薪金。

8.刘健仪议员回应了其他议员就下列事项提出的询问:考
察团的时间安排、预算开支、目的,以及两组考察团的成
员组合及行程。

9.陈伟业议员关注到部分议员在审查是次考察团的拨款申
请时,态度较以往派遣海外代表团的申请为严紧。周梁淑
怡议员表示亦有同感,并指出建议的考察团虽然是议员所
进行的第一次考察,但应予以鼓励及支持。

10.刘慧卿议员担心,鉴于代表团由对考察主题持不同意见
的议员组成,评估考察成果将会有困难。吴霭仪议员表示
,该建议有别于派遣代表团列席联合国委员会所举行的听
证会,因此如能获取更多资料,将有助她了解此事。

11.田北俊议员及杨森议员表示,该建议值得支持,立法局
应尽量拨款资助是次考察。

12.李永达议员及刘慧卿议员表示,按照原则,秘书处应就
已识别的可节省款项的用途咨询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秘书长解释,任何已识别的可节省款项只可作一次过的用
途,不得用作经常开支。

13.经讨论后,议员同意支持事务委员会的建议。秘书长回
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他会在下次会议汇报是否有款
项资助拟议的考察团(包括陪同考察团的两名职员的开支)

14.李永达议员及刘慧卿议员建议,请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
会研究就议员海外访问申请拨款及分配拨款的机制。內务
委员会主席表示,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请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在秘书处进行资源分配工作时,提供其预期海外访问所需
的费用,使秘书处能得出较实际的数字,向当局申请拨款

(d)研讯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梁铭彦先生离职
事件专责委员会的成员人选

15.议员同意向立法局主席推荐黃宜弘议员,以待委任为专
责委员会的成员。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向立法局主席转
达內务委员会的建议。

16.专责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表示,第一次会议定于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八日举行。

(e)钓鱼台事件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两份分别由香港政府驻东京
经济贸易办事处首席代表及日本驻香港总领使发出的函件
(见会议上提交的附录II及III)。他表示会给予日本驻香港总
领使一个适当的答覆。田北俊议员提到该函件第2段,內务
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他会作覆如下:「对于闯进领事
馆一事,本人与阁下一样,同感遗憾。但本人须澄清,该
等报称涉及此事的人,是以其个人身分行事的。本人必须
特别指出,立法局并无参与该次事件,无需为以个人身分
行事的人负责。」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并不支
持使用公帑资助代表团前赴日本。秘书处将会拟备一份
文件,纳入法律顾问对此事的意见,供议员在下次会议
上讨论。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提交立法局
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
告(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曰在宪
报刊登)

(立法局LS23/96-97号文件)

19.部分议员对下列附属法例提出意见--

(a)《监管释囚规例》

20.法律顾问表示,申诉部在过去两个月已收到约200份囚
犯交来的意见书。该等意见书的內容是与政策事项有关
,而负责研究该草案的委员会经已审议该等事项。涂谨
申议员表示,他需要若干时间研究此项附属法例。

(b)《1996年应课稅品(修订)规例》

21.夏佳理议员表示,由于当局大幅调高有关的收费,他希
望研究此项附属法例。

(c)《1996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修订)(第2号)规例》

《1996年职业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
订)(第2号)规例》

《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 规例》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和何敏嘉议员均希望详细研究
上述三项附属法例。

23.议员察悉,上述议员如认为有需要,将会动议一项议案
,将该等附属法例的审议期延长。

24.议员对上述附属法例再无提出其他问题。

I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CB(2)272/96-97号文件)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及15个条
例草案委员会在进行研究工作,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暂时
搁置工作,而在轮候名单上则有17个条例草案委员会。

V.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香港教育学院(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1/96-97号文件)

26.议员同意恢复上述草案的二读辩论。

VI.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0/96-97号文件)

2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草案是必须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41条草案之一。

28.法律顾问告知议员,他正要求当局澄清若干草拟方面的
问题,而交通事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会
议上同意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29.黃伟贤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上次举行会议时,议员并
无时间详细研究该草案。他指出,青马管制区是一个综合
快速公路系统,连接北大屿山与九龙半岛,预计管制区将
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运作。由于现时轮候名单上已有大
量条例草案委员会,以及研究该草案的时间紧迫,他建议
押后两星期才作出决定,使事务委员会可以讨论该草案。

30.田北俊议员请议员参阅该文件第7段,并指出该草案涉
及多项复杂的问题。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并将之
纳入轮候名单內,轮候期间,事务委员会可对之加以讨论

31.法律顾问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已
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愉景湾隧道及连接道路条例草
案,该草案授权愉景湾隧道有限公司建造隧道及道路,
连接愉景湾的现有发展地方及位于北大屿山的小湾。
另一方面,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则就管制区的营运及管
理事宜作出规定,有关的合约将会批给私营机构,政府
会根据管理协议监察营运机构的表现。该两条草案所涉
及的政策问题并不相同。不过,內务委员会可决定是否
由同一个条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两条草案。

32.李永达议员表示,他对夏佳理议员的提议并无强烈意
见。不过,他指出部分议员可能只对其中一条草案感兴
趣。

33.交通事务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
,同意由事务委员会讨论该两条草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并会尽快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34.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在等待事务委员会讨论该两条草
案期间,应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
。其他议员对此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
案委员会:刘健仪议员、李永达议员及黃伟贤议员。

(b)捕鲸业(规管)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2/96-97号文件)

35.法律顾问表示,上述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一俟接获当局对若干技术问题的意见,即会向议员提交进
一步报告。

3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该草案是必须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41条草案之一。

VI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法
局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135/96-97号文件)

3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在预告质询的限期前,
黃伟贤议员及李永达议员已更改其质询。他提醒其他议员
,更改质询应及早作出预告,使当局有合理时间准备答覆

(b)政府议案

关于《1996年狂犬病(修订)规例》的决议案--由
经济司动议 (立法局LS24/96-97号文件)

38.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条订规例。

VII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
法局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134/96-97号文件)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
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b)声明

40.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41.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注册(杂
项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野生动物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4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三条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
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e)「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政纲」
议案辩论

43.议员审悉李卓人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4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欲修正上述议案,须在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4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
局会议只有一个议案辩论,因为刘慧卿议员已撤回其议案
的预告。不过,在预告限期届满后,单仲偕议员才表示有
意在该次会议就「加强对煤气公司的监管」动议一项议案
(已于会议上提交的议案措辞见附录IV)。如內务委员会给
予支持,立法局主席拟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免却12整天预
告期的规定。內务委员会主席请其他议员就此事发表意见

46.刘慧卿议员告知其他议员,由于她会率领代表团前赴伦
敦,故撤回其就原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会
议所提议案作出的预告。她其后再申请下一个可供使用的
辩论时段,结果其议案获安排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的立法局会议辩论,因为只有张炳良议员已申请在该次会
议上进行辩论。

47.助理秘书长3简要地向议员说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
日立法局会议的辩论时段如何分配。他表示共有三名议员
,即李卓人议员、刘慧卿议员及张炳良议员申请了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辩论时段。经抽签决定后,该两个时
段分配予李卓人议员及刘慧卿议员。张炳良议员其后获分
配一个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法局会议的时段,因
为秘书处并无收到其他申请,要求在该次会议的时段进行
辩论。刘慧卿议员撤回其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会议
所提议案作出的预告后,秘书处曾与张炳良议员接触。张
议员属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动议其议案,而非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48.刘慧卿议员、杨森议员及部分其他议员支持将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腾空的时段分配予单仲偕议员

49.陈鉴林议员请其他议员注意先前涉及冯检基议员的个案
,议员曾商定辩论时段不可转让。他认为內务委员会先前
的协定应予遵从。由于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
会议所提议案作出预告的限期已届满,单议员应申请另一
次立法局会议的辩论时段。

50.议员注意到冯检基议员的个案有所不同,因为冯议员要
求內务委员会准其与另一议员互換辩论时段。在是次的个
案中,单议员自行申请已腾空的时段。只有立法局主席有
权酌情决定是否免却所需预告。

51.经讨论后,此事遂付诸表决。结果有18名议员赞成将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的辩论时段分配予单议
员,反对者则有3名。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建议立法局主
席,免却所需预告。

52.陈鉴林议员澄清其立场,他是就原则问题表决的,即如
何处理单议员的要求,而非反对议案本身。

53.议员随后讨论如有辩论时段腾空,秘书处应否知会议员
。黃伟贤议员表示,当他收到秘书处定期发出、有关一九
九六至九七年度会期议案辩论情况的通告时,发现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立法局会议有一腾空时段。其他议员察
悉黃议员所言,并同意现行的安排应保持不变。

IX.预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
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议案辩论

54.议员审悉上述由刘慧卿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b)由张炳良议员动议的议案

55.议员察悉,张炳良议员所动议议案的主题及措辞仍未备
妥。

5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别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及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X.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组
委员会报告

(a)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期间在宪
报刊登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57.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的汇报综述如下--

  1. 小组委员会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的
    立法局会议上动议一项议案,修订《1996年
    应课稅品(酒类)(修订)规例》。拟议修订旨
    在将容许(如获豁免)十八岁以下人士受雇于
    获发牌售卖酒类处所的指定时间延长,区域
    市政局及市政局对此意见不一。不过,小组
    委员会察悉,有关豁免的申请须经两个市政
    局属下酒牌局批准。

  2. 小组委员会同意不废除《1995年专业会计师
    (修订)条例(1995年第85号)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至于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就会计
    师注册为执业法团事宜订立的规则,当局及
    该会将会进一步提供有关实施该等规则的资
    料。

58.莫应帆议员解释,市政局对于小组委员会的拟议修订有
所保留,因为若放宽指定时间的限定,便会与保护未成年
人此一原则相违背。

(会后补注:小组委员会的报告(立法局CB(2)334/96-97号
文件)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发出。)

(b)立法局民政事务委员会就英国根据《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至16条提交有
关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所提出的意见

(立法局CB(2)244/96-97号文件)

59.刘慧卿议员代表当时不在席的民政事务委员会主席何俊
仁议员作汇报。

6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的內
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原则上同意拨款8万元供该代表团之
用。该笔拨款足可资助两名议员乘搭商务客位。倘有多于
两名议员表示有意参加该代表团,则超逾该笔核准预算开
支的款项,须由代表团成员摊分。他请议员就上述文件第
7段提出意见。

61.顏锦全议员表示,民主建港联盟(以下简称「民建联」)
的议员对于意见书拟稿第4、6及7段有所保留。他所提出
的意见综述如下--

  1. 有关香港人权情况的报告应由《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向联合
    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以下简称
    「联合国委员会」)提交,而非如意见书拟
    稿第4段所建议,由非政府组织提交。该项
    建议未必合乎法理。民建联认为应要求中
    国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并在一九九七年
    后继续向联合国提交有关香港的定期报告

  2. 意见书第6段所提及成立人权委员会的建议
    ,未必是保障本港人权的最佳方法,法治
    及独立的司法制度会较为有效;及

  3. 民建联赞同当局的意见,认为应顾及反歧
    视法例对本港社会、经济及法律制度造成
    的影响,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立法。

62.涂谨申议员及部分议员对于顏议员提出的意见表示诧异
,因为事务委员会已就该份意见书拟稿进行了数个月的讨
论。他表示,此类意见应预先提出供议员考虑,而讨论此
等事宜较适当的地方应为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而非內务委
员会。

63.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该份意见书拟稿已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获得通过
,讨论时在席的议员并无反对该份意见书拟稿。

64.在事务委员会之下成立、专责讨论意见书拟稿的工作小
组主席黃钱其濂议员表示,工作小组在拟备该份意见书时
非常审慎,以确保其能准确反映议员的意见。意见书第4
段的措辞在先前提交联合国委员会的报告中亦曾使用,但
过往亦不曾有议员提出反对。

65.刘慧卿议员告知议员,事务委员会最近曾会晤两名联合
国人权事宜委员会的成员,他们表示该委员会将会考虑可
否接纳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报告。

66.叶国谦议员回应时表示,民建联不但关注此事的法律问
题,亦关注处理此事的正确方法。民建联强烈认为有关人
权的报告只应由缔约国提交。他就未能及早表达民建联的
意见致歉,但却认为內务委员会是就此事表达意见的适当
场所。

67.杨森议员建议修改该份报告,以纳入大多数及少数的意
见。议员同意顏锦全议员应向工作小组提出民建联的意见
,供其研究。事务委员会将会拟备意见书修订本,供內务
委员会下次会议研究。

68.在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下列议员表示有意加入该代
表团:刘慧卿议员、涂谨申议员、陆恭蕙议员、何俊仁议
员、廖成利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

(c)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护
照持有人的免签证安排

(立法局CB(2)287/96-97号文件)

69.议员通过上述文件。內务委员会主席将会致函英国、中
国及香港政府,促请她们各自成立一个专责小组,负责向
外国推广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的免签证安排。

XI.其他事项

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列席联合国人权事宜委员会
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举行的听证会后所
作的报告

(立法局CB(2)273/96-97号文件。该文件附录的中文本将会
另行发给议员)

70.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察悉刘慧卿议员所言,该委员会
的审议结论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备妥。

71.会议于下午五时四十三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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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