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42/96-97号文件
档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星期五)
|
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李柱铭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家富议员
张炳良议员
刘千石议员
单仲偕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会议
的纪要
(立法局CB(2)790/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署理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a)最高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2.关于吴霭仪议员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的內务委员会
会议上表示关注上述条例草案的进展一事,內务委员会主
席表示当局已咨询法律界人士,现正归纳所得意见。
(b)形式上的转变--使用附表列载定义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向署理布政司转达议员的意见,
即在法例中采用一致的形式非常重要,对沒有法律背景的
阅读者尤其重要。
III.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局
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
部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
及二十七曰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74及LS75/96-97号文件)
立法局LS74/96-97号文件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文件所载各项附属法例中,
只有《1996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修订)(第2号)公告》涉及
调高收费事宜。总督会同行政局已通过新的收费,并命令
新收费由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5.內务委员会主席请其他议员留意《1996年旅游业赔偿基
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修订)(第2号)规则》。该等规则把
旅行代理商一旦倒闭旅客可获特惠赔偿的最高比率,由
相等于外游费的80%提高至90%,新赔偿率已由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他补充,李华明议员所提出的
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
规则)(修订)条例草案,旨在使特惠赔偿额相等于十足的
外游费用。议员先前已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
案。
6.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根据《释义及通
则条例》(第1章)第34条,立法局可以在法定时限內修订该
等规则。李华明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规则,
使议员可以立即考虑其建议的十足赔偿率,而无需等待条
例草案委员会展开工作。他并建议请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
委员会及消费者委员会就此事提出意见。
7.杨孝华议员表示不反对成立小组委员会,但该小组委员
会须在农历新年即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之前,而非可
延展至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的审议限期之前完成研究工
作。李华明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其他议员亦支持成立
小组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李家祥议员(杨孝华议员
表示李议员会参加)、李华明议员及杨孝华议员。
8.议员对其余各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立法局LS75/96-97号文件
9.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文件所载各项附属法例在法律方面
并无问题。议员并无提出疑问。
I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CB(2)816/96-97号文件)
10.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两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于第VIII
项议程下作出报告,但只有一个空额可以使用,因为1996
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腾出其名额。根据內务委员会上次会议所通过
的重订次序表,该空额应分配予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委员会。
V.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立法局会
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2)410/96-97号文件)
1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上述立法局会议上只会
提出五项要求口答覆的质询,原因是陈伟业议员已撤回其
质询。他补充,叶国谦议员已更改其质询,而陈荣灿议员
所腾空的名额已分配予顏锦全议员。
(b)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7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
(由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七年一
月八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交由內务委
员会处理。
(c)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ii)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
(iii)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iv)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v)1996年雇员再培训(修订)条例草案
(vi)1996年保护臭氧层(修订)条例草案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恢复上
述各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I.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411/96-97号文件)
15.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
面答覆)。
(b)声明
16.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17.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7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ii)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草案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交
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i)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恢复上
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如就上述草案提出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限期前作出
预告。
(f)「制订公平交易法及成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议案辩论
20.议员审悉李华明议员所提议案的主题。
(g)「反吸烟」议案辩论
21.议员审悉梁智鸿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就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
须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VII.预先就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立
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租金援助」议案辩论
23.议员审悉涂谨申议员所提议案的主题。
(b)「连接马鞍山及大围的铁路」议案辩论
24.议员审悉蔡根培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2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及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五日。
VIII.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报告
(a)1996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578/96-97号文件)
26.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报告,并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
已详细研究上述条例草案及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拟本。
委员会建议,倘委员会与当局所同意对该规例作出的修订
并无问题,以及经济司书面确认其在二读辩论答辞中将会
提出的各点,即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恢复该草案的二
读辩论。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b)1996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报告
(立法局CB(2)814/96-97号文件)
28.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汇报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并解释上述条例草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
成为法例,而该草案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建议在香港设立一
套法律公证人的本地委任制度。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委员支
持当局的建议,但一致认为必须纳入法定条文,规定法律
公证人必须为香港法律公证人协会(该协会)的会员,以监
察法律公证人的专业水平。当局反对加入该拟议条文,理
由载于该文件第7段,而其中一项理由是该条文会牴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所保障的自由
结社权利。
29.吴霭仪议员表示,该协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
会及条例草案委员会均不同意当局的观点。该协会刚接获
香港大学的Andrew Byrnes先生的意见书,后者认为强制
加入该协会不会牴触上述公约。当局亦有Andrew Byrnes
先生意见书的复本,但重申如立法局通过有关会籍规定的
拟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即会终止该草案的有关程序
。
30.吴霭仪议员表示,该协会已获知当局的立场,以及未必
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之前设立一套本地委任制度。该协会
回应时表示宁取正确的法例,也不要有缺陷的法规。
31.吴霭仪议员表示,她和廖成利议员将会分别动议两套不
同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供议员选择。两套拟议修
正案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廖议员所动议的修正案并不载有
会藉的规定。她请其他议员就此建议发表意见。
32.何俊仁议员表示,对于当局再次在议员不认同其政策时
威胁撤回条例草案的做法,他感到愤怒。他促请其他议员
不要在威胁下屈服,并请內务委员会主席向布政司提出此
事。
33.法律顾问回应何议员时表示,根据《会议常规》第39(3
A)(b)条,如某条例草案在二读后被撤回,则另一项条文实
质相同的条例草案可在同一会期內提交。至于某条例草案
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则须由立法局主席裁定。
34.刘慧卿议员对吴议员所提动议两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的建议有所保留。她认为既然条例草案委员会已一致支
持有关会籍的条文,便不应建议议员作出退让。杨森议员
及叶国谦议员表示亦有同感。杨森议员进一步建议,如当
局撤回该草案,即须提出议员条例草案。
35.吴霭仪议员及廖成利议员考虑其他议员所提意见后,同
意只由吴议员动议条例草案委员会所通过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吴议员补充,当局亦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以释除条例草案委员会对某些事项的关注。
36.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
论。
IX.其他事项
(a)女皇元旦授勋名单
37.根据女皇元旦授勋名单,黃秉槐议员获颁授英帝国官佐
勋章。內务委员会主席代表各议员向黃议员道贺。
(b)慈善名人竞技大赛
38.李华明议员表示收到东华三院的来函,邀请各立法局议
员参加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在沙田香港体育学院
举行的「慈善名人竞技大赛」,担任各参赛队伍的名誉领
队。他促请其他议员踊跃参加。有关的函件将会送交各议
员参阅。
(c)派发《会议常规》事宜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梁耀忠议员希望提出上述事宜,但
他认为此事应交由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而非內务委员会
处理。不过,他答应让梁耀忠议员发表其意见。
40.梁耀忠议员质疑立法局主席如报章的报导,向临时立法
会的议员派发《立法局会议常规》此一做法。他要求立法
局主席澄清下述事项--
- 立法局主席是以其主席身分抑或是立法局议
员的身分送出《立法局会议常规》。梁议员
表示,此举等于与临时立法会作正式接触,
而立法局主席在进行此类接触前,必须取得
议员的同意。他又质疑一名议员有否权力未
经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许可,擅用立法局
的财物;及
- 秘书处曾作出解释,指公众人士亦可索取《
立法局会议常规》,但他的职员曾尝试向秘
书处索取却不果,原因何在。
41.刘慧卿议员表示亦有同感,并补充谓此事亦牵涉版权的
问题。
42.李柱铭议员认为,立法局主席的做法或会构成利益冲突
,因报章曾报导,立法局主席有意竞选临时立法会主席一
职。他表示在此情况下,此事应转交议员利益监察委员会
研究。
43.廖成利议员表示支持主席的建议,将此事转交立法局行
政管理委员会处理。他告知议员,公众人士可在政府刊物
销售处以每本$78元的售价购买《立法局会议常规》。
44.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将此事转交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
处理,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45.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一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