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0/96-97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一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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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冯检基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谢永龄议员
列席秘书:
助理秘书长2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小姐
助理秘书长3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4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会议伊始,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
- 他接获前任法律顾问杜俊能先生的函件,杜
俊能先生在函中向全体议员问好。
- 他代表內务委员会,预祝曾健成议员及前往
钓鱼台队伍的其他成员一路平安及此行成功。
I.通过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会议
的纪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5号文件)
2.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a)交接仪式
3.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布政司表示按照国际惯例,
主办地区须负担所涉及的开支。她为此引举国际货币基金
理事会周年会议为例子。內务委员会主席已转告布政司,
议员要求先由民政事务委员会讨论有关拨款的申请,然后
再将申请提交财务委员会。
(b)政策简报会的时间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布政司,议员关注到当
局未有就举行简报会的事宜给予充分的预告。
(c)提交条例草案的限期
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布政司表示,当局会按计划
向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直至一九九七年四月底为止。考
虑到四月底至六月底相隔只有约七个星期,而条例草案委
员会则需在恢复二读辩论某草案的拟议日期之前两星期向
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他忧虑届时实际只余下约五星期可
审议草案。
6.关于总督在施政报告中所宣布的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
法议程,李永达议员认为当局应尽早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简报各项立法建议的详情,此举或可避免在草案提交立法
局后需要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陈鉴林议员关注到当局会
在接近四月底之时向立法局提交大量条例草案,故要求当
局提供一份时间表,列明有关的条例草案将于何时提交立
法局。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应向布政司转达议员所提的意见
。
7.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其他议员及早知会內务委员会其拟
提交立法局的条例草案。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会议
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报告
(已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曰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1/96-97号文件)
8.法律顾问简介上述文件,并表示会就《1996年狂犬病(修
订)规例》向议员提交进一步报告。
9.议员同意支持上述报告所载余下各项附属法例。
I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CB(2)3/96-97号文件及梁耀宗议员于一九九六年九
月二十五日发出的函件)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有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完
成工作,腾出的空额可分配予在轮候名单上的下一个委员
会,即1996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11.梁耀忠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概括说明其提交的函
件。他表示无需设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1996年雇佣(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因为劳工顾问委员会已表示支持该条例
草案。此外,为雇员的利益计,草案中有关年终酬金的条
文最好能在年底前实施。据他所理解,內务委员会决定成
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主要原因是其关注到1996年雇佣(修订)
条例草案所订有关生育保障的拟议条文。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已决定成立条
例草案委员会研究第1号及第2号条例草案,而迄今
已有三个团体就该两条草案提交意见书。梁议员表
示并不知道已接获有关第2号条例草案的意见书,并
询问意见书內所提事项是否属技术性质,以及法律
事务部能否协助解决所提的事项而无需交由条例草
案委员会处理。法律顾问指出,关于修改按比例获
取年终酬金的合资格服务时间的建议,香港律师会
已提出一些意见,而此建议属政策事宜,有待条例
草案委员会考虑。
13.议员进行了一番讨论。由于內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决定设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第2号条例草案
,而公众人士亦就该条例草案提交意见书,议员咸认为在
此阶段将该草案从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中删除并不
恰当。无论如何,该条例草案委员会现时在轮候名单上排
行第五,应可及时展开工作,使该草案在年底之前通过成
为法例。
V.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噪音管制(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2/96-97号文件)
14.法律顾问表示,议员先前已同意支持恢复二读辩论上述
条例草案。由于汽车业提出意见,当局现建议对该草案作
出若干修正。就法律观点而言,该等拟议修正并无问题。
议员对拟议修正案并无异议。
V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会
议处理的其他事项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六年十
月九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交由內务
委员会处理。
VI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立
法局会议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25/96-97号文件)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根据常例,在举行「施政报告」
辩论的立法局会议上将会安排提出20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
询,但不会安排提出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
(b)议案
根据《1996年精神健康(修订)规例》第34(2)条提出的决
议案--将由涂谨申议员动议
17.涂谨申议员概括介绍其决议案的目的,是进一步限制精
神病院院长检查病人拟寄给某些人士的邮递品或其他物品
的权力。虽然有关的小组委员会将会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五
日才开会讨论此项规例,但当局已表示赞同上述决议案。
(c)致谢议案辩论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按照过往的做法,动议是项
议案。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上限为15分钟。议员如欲发言
,可于辩论进行期间举手示意,等待立法局主席叫喚其发
言。议员如打算在某一日发言,请预早知会秘书处。
VIII.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提交报告
(a)筹备成立研讯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梁铭彦先
生退休事件及有关事宜专责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
报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6号文件)
19.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的商议结果
。
20.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
382章)授予专责委员会进行研讯的权力,有关议案的措辞
应较为明确。她认为「有关事宜」一词涵盖范围太广,以
致专责委员会可能获授予过于广泛的权力。
21.叶议员表示,拟议议案的用词与过往立法局进行类似研
讯时所采用的议案措辞相若。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一致支持
该项议案的措辞。
22.该等认为拟议议案措辞可以接受的议员表示,在议案中
采用较广义的用语有其好处,有助专责委员会就梁铭彦先
生离职一事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的研讯,而尽管在议案中
用上了「有关事宜」一词,但资料会否被视为有关,取决
于研讯的主题,即梁铭彦先生离职一事。
23.经过一轮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局可对该
项议案作出修正及进行辩论。议员可随意就该议案动议修
正案,该议案将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会议
上动议。
24.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在上述文件第4至7段所载的建议。
他们察悉邀请议员表明是否有意接受提名加入专责委员会
的通告即将发出。
25.法律顾问及副秘书长回应李柱铭议员时表示,专责委
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主
席在內,而主席是不可以参与表决的,尽管在票数相同的
情况下,主席有决定性表决权。
(b)1996年电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11/96-97号文件)
26.刘健仪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文件,并代表无法出席
会议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
员会的商议结果。她在回应李柱铭议员及吴霭仪议员时解
释,扩大条例第28条的涵盖范围,是要进一步规定任何人
若传递「相信」是虛假的信息亦属违法。
27.议员同意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
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倘
拟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二
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预告。
(c)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报告--遣返越南船民及
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立法局CB(2)14/96-97号文件)
28.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汇报事务委员会商议上
述文件所载两项问题的结果,以及其所提出的建议。
29.关于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
当局较早时表示,本港约有6 000名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虽然他最近曾就此问题与两名英国上议院议员进行讨论,
但亦徒劳无功。
30.刘慧卿议员表示,当局所提供的数据并无科学根据。因
此,当局必须为在港的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进行登记,以
确定其人数。她建议将致当局的函件副本送交行政局议员
参阅。
31.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內务委员会将会进一步跟
进该两项问题,分别致函英国政府及香港当局。
IX.其他事项
当局提交文件的事宜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根据上个会期所得的经验,当局
经常忽视立法局事务委员会的要求,并无尽早在会议举行
前提交所需的参考文件。他建议当局在各次会议举行前一
星期,将所需文件的中、英文本一并提交予事务委员会,
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33.夏佳理议员表示,除参考文件外,当局亦应尽快就委员
会的会议纪要拟稿置评。其他议员表示亦有同感。单仲偕
议员建议,倘当局在指定的限期前仍未作覆,有关的会议
纪要拟稿可视作获确认通过。
34.內务委员会主席同意向布政司转达议员的意见。
35.会议于下午三时五十分结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