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70/96-97号文件
档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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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三时三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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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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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刘皇发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炳良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刘千石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秘书:-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公共关系顾问
- 郭乐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会议
的纪要
(立法局CB(2)582/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与布政司会晤时曾简略讨论夏
佳理议员所提的建议,并请其他议员就该建议发表意见。
夏佳理议员所提的建议是,条例草案委员会一俟成立,秘
书处立即通知议员以便加入为委员,随即选举主席,然后
委员会的秘书在咨询主席后要求公众人士提交意见书。作
出此项安排,即使委员会尚未展开工作,其委员亦能研究
有关的条例草案及意见书,从而加快研究草案的工作。
3.陈鉴林议员表示,他支持任何可加快草案研究工作的措
施,但担心该建议会对议员的工作承担及秘书处的人手有
所影响。根据该项建议,议员须在轮候名单上的条例草案
委员会展开工作之前,决定是否加入该等委员会,此项安
排会对议员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4.夏佳理议员建议把会议时段的数目由现时每日四个增至
五个。他认为每个为时一小时三十分的时段已足供条例草
案委员会开会之用。助理秘书长1表示,事务委员会的会议
通常长达两小时,此点亦须加以考虑。此外,对秘书处而
言,为条例草案委员会分配专用的时段未必可行。
5.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议把夏佳理议员所提建议交由研究议
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举行的下
次会议上研究。其他议员对此提议表示赞同。
(b)1996年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于上次会议同意押后对上述
条例草案作出决定,以等待当局提供有关该草案是否已解
决事务委员会所提关注事项的资料。据法律顾问的意见,
该草案不单沒有全部解决事务委员会委员所提的关注事项
,更提出若干未经事务委员会讨论的事宜,故须按照原来
决定交由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III.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提交立法局
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
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曰
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57/96-97号文件)
7.法律顾问请议员留意十项涉及调高收费的附属法例,并
表示该等附属法例以前曾交由小组委员会研究,其后于一
九九五年十一月遭立法局以决议形式废除。他请议员参阅
有关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內所载各项附属法例所建议调
高收费的依据及水平。他补充,当局建议将涉及大幅加费
的项目分期实施,以收回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
8.夏佳理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十项附属法例,
并动议一项决议案,把审议期延长。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夏佳理议员、
陈鉴林议员、罗祥国议员及谢永龄议员。
9.议员对其他各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CB(2)601/96-97号文件)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四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在下
文第IX项议程之下提交报告。上次会议经已分配一个名额
予1996年消费品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及1996年玩具及
儿童产品安全(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此外亦预留了
一个名额以便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再
次展开工作,因此只有两个空额供在轮候名单上的条例草
案委员会使用。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请其他议员参阅于会议上提交(见附录)
的行政署长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来函,该函附载政府条
例草案的重订次序表。他提醒其他议员,內务委员会先前
已决定,在答应当局要求某些在轮候名单上的条例草案委
员会优先展开工作时,研究议员条例草案及社会工作者注
册条例草案的委员会的次序不应受到影响。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如议员同意该份重订的次序表,
研究下列草案的两个委员会即可展开工作--
- (a)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如议员在下文第VI(c)项议程之下同意成
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及
- 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他就当局所提建议征询其他议员的意见。
13.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叶国谦议员时表示,根据《內务守
则》第21(e)条,某例草案性质急切与否,须由內务委员会
决定。
14.叶国谦议员认为无必要优先研究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因为该草案无需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主权交接前通过成为法例。他表示,如成立委员会研究该
草案,委员会应按惯常程序轮候空额。
15.何俊仁议员表示,该草案应获最优先处理,因为草案对
市民大众有深远和重大的影响。此外,该草案的內容既敏
感又复杂,议员应获充份时间进行研究。
16.涂谨申议员表示,內务委员会较早前曾要求当局如未能
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底之前与中方达成共识,即须把该草案
刊登宪报,然后提交立法局。议员理应积极回应当局所提
建议,优先处理该草案。杨森议员表示支持涂议员的意见
。
17.吴霭仪议员认为,与发表自由及人权有关的法例应尽早
提交立法局。她亦关注最高法院(修订)条例草案的进展,
该草案就现时适用于本港的人身保护令特别订定条文。她
要求內务委员会主席把其关注事项转知布政司。
18.廖成利议员表示,议员在考虑应否支持该草案时,应慎
重研究是否有必要提出该草案,以及草案即使获得通过成
为法例,能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后继续采用。他支
持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并认为当局有权决定
在轮候名单上的政府条例草案委员会展开工作的先后次序
。
19.经一番讨论后,当局所提最优先研究该草案的建议随即
付诸表决,结果有23名议员赞成该建议,反对者有四名。
內务委员会主席宣布,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委员会一旦成立,即须立刻展开工作。
20.议员对当局所建议的重订次序表并无异议。议员认为当
局经常要求更改草案的次序表,会干扰议员及秘书处职员
的工作安排,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议员时承诺向布政司提
出此事。
21.刘慧卿议员表示,有多条将于本届会期余下时间提交立
法局的条例草案十分重要且性质急切,必须立即处理。她
要求其他议员重新考虑內务委员会先前所作的决定,即不
论政府条例草案的次序有何更改,均保持议员条例草案在
轮候名单上的位置。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在紧急
情况下,內务委员会可作弹性处理,因为其有权决定哪个
条例草案委员会可以优先展开工作。
V.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
提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原则上
支持上述条例草案。
23.法律顾问表示,他已与当局澄清各项问题,该草案在草
拟方面并无问题。
24.夏佳理议员告知其他议员,他正要求库务司澄清草案內
若干灰色地带。议员同意押后对该草案作出决定。
VI.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事务
部报告
(a)1996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59/96-97号文件)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须于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41条草案之一。
26.议员同意押后对该草案作出决定,以待法律事务部就下
述事项提交进一步报告:
- 转移订立附属法例的权力
何承天议员表示,关于当局建议将订立附属
法例的权力,从总督会同行政局转移予决策
科首长、部门主管、及法定委员会一事,他
认为当局应向议员提供更多资料。此外,他
亦担心当局下放此项权力所带来的影响;
- 关于成年岁数的修订
何承天议员希望知道当局为何将《家庭暴力
条例》(第189章)及《领养条例》(第290章)中
的成年岁数由21岁降至18岁;
- 对婚姻表示同意
吴霭仪议员表示,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关
注到如父母其中一方拒绝对婚姻表示同意,
草案此项规定可能引致家庭紏纷。她希望知
道当局曾否考虑此点;
-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的定义
吴霭仪议员关注到当局建议修订「弱智者」
一词的定义,使之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
人,是否恰当;及
-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法律顾问表示,该草案建议获注册的人申请
签发执业证明书时,可能需要提交证据,证
明其在过往12个月內沒有被裁定触犯可判处
监禁的罪行。1996年牙医注册(修订)条例草
案亦建议作出相同的规定。法律事务部已询
问当局有否就此项规定咨询有关的专业团体
。
27.副秘书长回应何俊仁议员时表示,根据《会议常规》第
45(4)(a)条,对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必须与条例草案的
主题及有关条文的主题有关。」法律顾问表示,议员如有
意对该草案提出修正案,可与法律事务部联络。
(b)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
(立法局LS55/96-97号文件)
28.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报告的第5段,并指出上述条
例草案将适用于所有在工作中的雇员,与《工厂及工业经
营条例》(第59章)并不相同,因为后者是特别为制造业、
建筑业及饮食业的工人提供保障。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该
草案。
29.人力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陈婉娴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将
再要求当局澄清草案內若干事项。她要求如內务委员会决
定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委员会须优先展开工
作。
30.李启明议员告知其他议员,当局已广泛咨询各有关方面
,包括劳工顾问委员会,各方对建议的法例均表支持。
31.夏佳理议员表示,行政署长已建议如成立条例草案委员
会,该委员会须优先展开工作。他提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
会,并将之列入轮候名单內,以待事务委员会进一步提出
建议。其他议员对此提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委员会:田北俊议员、李卓人议员、陈婉娴议员、郑家富
议员及梁耀忠议员。
(c)1996年刑事罪行(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立法局LS62/96-97号文件)
32.刘慧卿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赞
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委员会:冯检基议员、刘慧卿议
员、郑家富议员、何俊仁议员、廖成利议员、吴霭仪议员
、曾健成议员及黃钱其濂议员。
(d)航空运输条例草案
(立法局LS56/96-97号文件)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必须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41条草案之一。
34.法律顾问表示,该草案旨在将目前引伸至适用于香港的
英国航空运输法律予以本地化。议员同意原则上支持该草
案,但仍须视乎法律事务部所提交的进一步报告而定。
(e)保护海港条例草案--由陆恭蕙议员提出的议员条
例草案
(立法局LS52/96-97号文件)
35.法律顾问向议员简介上述条例草案的目的,并表示该草
案会对政策有所影响,故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加以研
究。
36.何承天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有关报告的第13及14段时指
出,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和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曾举行两次联席会议,其中一次会议有十个关注团体出席
。议员在该两次会议上讨论了海港填海此一议题,而非陆
议员所提的草案。此外,该草案现时的形式与先前的版本
并不相同。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赞
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委员会:何承天议员、陈伟业议
员、杨孝华议员、叶国谦议员、罗祥国议员及曾健成议员
。
(f)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
条例草案--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58/96-97号文件)
37.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
题。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VI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法
局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294/96-97号文件)
3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梁耀忠议员及何俊仁议员要
求加入两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上述立法局会议共编排
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他提
醒其他议员及早就质询事宜作出预告,使当局有足够时间
准备答覆。
(b)条例草案 首读及二读
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由梁耀忠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交
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c)条例草案 恢复二读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6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由涂谨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
例草案
4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
会对上述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
VII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立
法局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295/96-97号文件)
41.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
答覆)。
(b)声明
42.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89条提出的决
议案--由政务司动议
(立法局LS61/96-97号文件)
4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的小组委员会在研究上述决
议案后。已表示支持,并会在下文第IX项议程之下汇报其
商议过程。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保护臭氧层(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雇员再培训(修订)条例草案
4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将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二十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i)海底电报条例草案
(ii)1996年野生动物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
(iv)1996年监管释囚(修订)条例草案
4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及二十九日的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各条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f)《城市规划条例》议案辩论
46.议员审悉陈伟业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g)「规管信用咭业务」议案辩论
47.议员审悉罗祥国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4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
须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X.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报告
(a)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449/96-97号文件)
49.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汇报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他表示当局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释除委员
会对若干事项的关注。议员同意应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
八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b)1996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584/96-97号文件)
50.条例草案委员会副主席廖成利议员表示,当局和数位议
员将会对上述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议员同意
应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c)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51.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口头汇报委员会就越权
的原则及放宽对主体条例所订法定格式的管制所作商议的
过程。当局已因应委员会的要求,同意对该草案动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委员会已同意让出其名额,使轮候名
单上的其他委员会可以展开工作。
52.刘健仪议员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在废除越权原则后
,第三者将获得更大保障。委员会将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二
月二十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详尽报告。
(d)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53.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汇报,委员会将会在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详尽报告,并同
意让出其名额,使轮候名单上的其他委员会可以展开工作
。
(e)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宪报刊登的《性别
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规则和雇佣实务
守则及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89条提出的决议
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590/96-97号文件)
54.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敏嘉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他表示小组委员会各委员支持有关的四套规则及根据《
性别歧视条例》第89条提出的决议案,但对于雇佣实务守
则所载同值同酬一事却意见分歧。
55.田北俊议员补充,平等机会委员会的雇主代表和雇员代
表对此事持不同的意见。小组委员会各委员正寻求可达致
妥协的办法。
56.法律顾问告知议员,平等机会委员会已同意对该守则的
中文本提出适当的修订。
5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该等规则及守则提出修
订,须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X.其他事项
內务委员会代表团列席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至二十八
日举行的听证会后所作的报告
(立法局CB(2)593/96-97号文件)
5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涂谨申、陆恭蕙、廖成利及黃钱其
濂四名议员列席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举行的听证会,黃钱
其濂议员更列席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加开的听证
会。
59.黃钱其濂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并代表该代表
团作汇报,她请议员特别留意下列各点事项--
- 该联合国委员会非常支持非政府组织(包括
內务委会代表团)列席听证会;
- 有关提交报告的责任,该委员会认为中国
加入为公约的缔约国是最佳的办法。日后
由香港以主权国管辖地区的身分继续提交
报告,在法律方面理应不会有问题;
- 该委员会对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之后的境况颇感兴趣,此外,亦
关注到越南船民获不良对待的报道;
- 关于房屋的问题,该委员会要求把全面清
除「笼屋」列为优先处理的工作。此外,
该委员会又查询有关物业市场所谓「垄断
」的问题;及
- 该委员会认为,香港政府应在卫生及福利
两方面作更大的努力。
60.会议于下午五时零三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