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931/96-97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四时
地 点 :立法局会议厅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倪少杰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国宝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张炳良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祥国议员
    李启明议员
    莫应帆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列席秘书: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小姐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郑洁仪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马朱雪履女士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局CB(2)842/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1996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告知布政司,议员不满当局威胁
如立法局通过有关强制会籍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即
会终止该草案的有关程序。布政司重申当局对此事的立场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尽管议员于上次会议同意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但当局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六日限期过后仍未就恢复二读辩论作出预告。

III.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局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
告(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曰在宪报刊
登)

(立法局LS79/96-97号文件)

3.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文件所载各项附属法例中,只有《
1997年锅炉及压力容器(修订)规例》涉及调高收费事宜。据
有关该规例的立法局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当局已征询压力
器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对该建议并无异议。然而
,该委员会其中一名行业代表则提议将收费调高16%,而
非当局建议的19%。法律事务部正要求当局澄清若干技术
事项,并会在下次会议提交进一步报告。

4.议员对上述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CB(2)882/96-97号文件)

5.议员察悉上述报告。

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就上述草案成立条例草案
委员会。较早前谢永龄议员建议该委员会优先展开工作,
其他议员回应时同意先把该草案交由环境事务委员会讨论
,再由该事务委员会向內务委员会报告需否交由条例草案
委员会再作研究。

7.谢永龄议员代表该事务委员会的主席陆恭蕙议员作汇报
,表示该事务委员会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的会议上讨
论该草案,并建议草案无需交由条例草案委员会再作研究

8.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请议员参阅法律事务
部就该草案提交的报告,该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提交內务委员会考虑。法律事务部认为,该草案在法律及
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9.议员同意把该条例草案委员会从轮候名单中删除,并恢
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V.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
提交进一步报告

(a)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0.法律顾问表示,议员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
会议上同意原则上支持上述条例草案。夏佳理议员其后提
出若干疑问,库务司回应时答允在二读辩论发言时清楚说
明,关于转售原先入口供自用的车辆须缴付额外首次登记
稅的建议,只有在建议增加的稅款是与避稅有关或该车辆
入口时所申报的价值过低的情况下,当局才会加上此项条
件。有见及此,夏佳理议员已同意支持该草案。

11.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b)航空运输条例草案

(立法局LS77/96-97号文件)

12.议员审悉有关的报告,并同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
辩论。

VI.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事务
部报告

(a)1996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76/96-97号文件)

13.法律顾问表示,尽管上述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
无问题,但法律事务部已要求当局澄清《1996年法律援助
(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修订)规例》的拟稿中若干技术问题
。当局建议该规例与上述草案同日开始实施,并同意重订
该拟议规例。

14.吴霭仪议员表示,法律界人士认为该草案是市民期待已
久的。尽管建议调整的数额与今日的价格相比仍属偏低,
但为了法律援助受惠者的利益起见,她请其他议员支持该
草案。內务委员会主席关注到该草案并未按死因裁判官条
例草案委员会所提出的要求,使法律援助惠及出席死因研
讯的人。吴议员表示,当局答允在一九九七年初进行整体
检讨时一并考虑此事。內务委员会主席承诺要求布政司澄
清此点。

15.议员同意如该规例的重订拟稿并无问题,即会恢复该草
案的二读辩论。

(b)持久授权书条例草案

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81/96-97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正研究上述两条条例草案,
并会向议员提交进一步报告。

17.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郑家富议员表示,该事务
委员会已讨论该等草案,并原则上同意予以支持。

18.法律顾问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有关的立法局参考资
料摘要附载一份各组织所提具体意见的摘要,该等组织大
致上赞成建议的持久授权书计划。至于防止滥用持久授权
书的保障,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高等法院申请发
出命令,撤销持久授权书或把受权人免任。

19.议员原则上同意支持该等草案,但仍须待法律事务部提
交进一步报告。

(c)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

(立法局LS78/96-97号文件)

20.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把一项国际公约的适
用范围伸延至香港,以及为货柜使用者订立本港及国际运
输安全规格。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已同意,该公约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之后均应适用于香港。

21.鉴于该草案对航运业及货柜业均有影响,刘健仪议员建
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
意加入该委员会:刘健仪议员、杨孝华议员及任善宁议员

(d)1997年职工会(修订)条例草案--李卓人议员提出
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80/96-97号文件)

22.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准许已登记的职工会
设立政治经费。一如上述报告所述,法律事务部将会跟进
若干技术性问题。他补充,负责该条例草案的李卓人议员
已发出一份资料摘要,向各议员解释该草案的详情。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李议员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
日向人力事务委员会简介该草案。

24.议员同意不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

VII.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7年保安及护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

(由陈荣灿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七年一
月十五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处理。

VIII.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立
法局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439/96-97号文件)

26.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
答覆)。

(b)声明

27.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28.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7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ii)1997年辅助队抚恤金(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由廖成利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2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三条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七
年一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
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e)「租金援助」议案辩论

30.议员审悉涂谨申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f)「连接马鞍山及大围的铁路」议案辩论

31.议员察悉蔡根培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已于上次会议上
研究。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
须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的限期前作出预告。

IX.预先就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立
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由黃钱其濂议员动议的议案

33.李卓人议员代表缺席会议的黃钱其濂议员表示,她拟于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会议上动议一项立法局休
会议案,以便进行辩论。辩论的主题是「为维护立法局主
席的独立性、公正性及公信力,黃宏发议员应自动放弃主
席一职。」。

34.秘书长请议员注意,《会议常规》第9(4)条订明议员可
动议立法局休会的议案,「以便提出任何与公众有关而政
府有责任处理的事宜,要求一名指定公职人员发言答辩」
。他表示,建议辩论的事项看来不似政府有责任处理的事
宜。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李议员时表示,议员如拟于一九九
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会议上动议议案,须在一九九七
年一月十四日前作出预告,如拟在该次会议动议休会辩论
,则须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前作出预告。

36.李议员表示会将此事转告黃钱其濂议员。

X.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报告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640/96-97号文件)

37.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
告,表示倘议员接纳当局将会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恢复
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38.田北俊议员询问倘实施该草案,会否对住宅发展造成不
良影响,何议员回应时表示,凡甚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
影响的工程项目,均列载于条例草案附表2的指定工程项
目一览表內。住宅发展如有不少于2000个单位,而其单位
被占用前并未有公共排污网的设施,均会列为指定工程项
目。

39.议员同意恢复上述草案的二读辩论。

XI.其他事项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质询总督时间

40.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表示,事务委员
会已于日前举行的会议上,讨论祁以德法官事件的发展。
事务委员会不满总督决定不委派司法审裁小组调查此事,
并准许祁以德法官以健康理由申请退休。事务委员会要求
总督在下次质询总督时间,回答议员所提出有关此事的质
询。议员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应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41.议员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将梁铭彦事件纳入质询总
督时间的质询事项并不适当,因为该宗个案现正由专责委
员会处理。

42.会议于下午四时四十二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