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02/96-97号文件
档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五)
|
时 间 : | 下午二时五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张炳良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
李鹏飞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黃宜弘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署任)
- 甘伍丽文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法律事务部顾问
- 杜俊能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会议由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夏佳理议员主持。
(立法局CB(2)2621/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与会者,布政司表示即将提交
的各项附属法例不具爭议性。法律顾问表示,他会研究
该等附属法例,并向议员作出报告。
(立法局LS237/96-97号文件)
3.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上述决议案的文件,并表示
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明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议该
决议案。
4.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疑问。
(立法局LS234/96-97号文件)
5.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所载的附属法例共有七项,
其中三项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而其余四
项则为生效日期公告。
6.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与会者,他已作出预告,表示
会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对《地租
(评估及征收)规例》动议修订。
7. 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疑问。
(立法局LS216/96-97号文件)
8. 法律顾问表示,卫生事务委员会已审议上述条例草案
所涉及的政策事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十七日的立法局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并会动
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草案与有关的修正案在法
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他补充,梁智鸿议员亦已作出
预告,表示会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将日后
护士管理局业外成员的人数增至三名。
9. 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立法局CB(3)1166/96-97号文件)
10. 议员审悉在六项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当中,有两项
已改为要求书面答覆。
11.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
恢复二读辩论的条例草案共有15条。
12. 秘书长告知与会者,秘书处已发出立法局CB(3)1128
/96-97号文件,知会各议员有关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及
十八日立法局会议的细节安排。该次立法局会议将于举
行会议每天的上午九时正开始,其间有一小时午膳。一
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的会议将会在晚上八时左右暂停,
并会在翌日恢复会议,直至所有事项获得处理。
13. 秘书长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解释,就程序而言,六月
十七及十八日的立法局会议不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
日暂停并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于质询总督时间
后恢复会议,因为根据《会议常规》,质询总督时间亦
为一次立法局会议。已编定在六月十七及十八日立法局
会议上处理的事务必须在该两天內完成。
14.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当局已同意最迟在一九九七年
八月一日实施临时发牌制度。她建议恢复上述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立法局CB(3)1167/96-97号文件)
15.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
书面答覆)。
16.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立法局LS236/96-97号文件)
17.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立法局批准,把
若干与各条隧道及青马管制区有关的罪行列为被告人可
以书函认罪的罪行。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
题。
18.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疑问。
(立法局LS235/96-97号文件)
19. 法律顾问表示,《1997年裁判官(表格)(修订)规则》
旨在删去或更新各类法庭表格內过时而带有殖民地色彩
的词句,使其用语切合现况。当局已获告知表格70亦应
废除。
20. 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疑问。
(会后补注:当局已提交一份经修正的决议案,法律事
务部证实其并无问题。)
21.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
修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22.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与会者,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二十三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将有31条草案恢复二读辩论,
其中14条为政府条例草案,17条为议员条例草案。议
员如拟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六
月十三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23. 助理秘书长2回应议员时表示,现时尚未接获恢复
二读辩论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及1997年
房屋(修订)条例草案的预告,该两条草案均有成立条例
草案委员会进行研究工作。审议前述草案的委员会已于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后一草
案是由廖成利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负责审议该草
案的委员会将会在议程第VII(c)项下作出报告。
24. 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时表示,最后一次立
法局会议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开始举行,很可
能为期数天之久。据他估计,假设该31条草案每条约
需两小时始能完成余下各阶段,处理草案的程序可长达
60小时或更长时间。他关注如按照先前內务委员会会议
所通过的安排,该次立法局会议每天由上午九时至晚上
八时举行,便可能不够时间完成所有须处理的事项。他
请议员就此事提出意见。
25.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在14条政府条例草案中,
大部分均具爭议性,且会有大量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提出,因此预料届时将有冗长的辩论。在此等情况下,
议员条例草案被安排在两项议员议案之后处理,将会最
受影响,因为议员可能并无充分时间辩论该等草案。
26. 单仲偕议员及李启明议员建议会议期间每天应在晚
上十时而非晚上八时结束会议。
27. 冯检基议员建议秘书处概略分配每日须处理的事项,
而除非所有已编定在当天处理的事项获得处理,该日的
立法局会议不应暂停。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回应时表示,
冯议员的建议实难以实行,因为辩论时间的长短并非立
法局主席及秘书处所能控制。
28. 叶国谦议员关注立法局会议如连续五天均延长时间,
议员是否有能力应付沉重的工作量。杨森议员建议,该
次立法局会议首两天应按已商定的时间表举行。视乎届
时工作的进展情况,如有需要,该次立法局会议其后每
天的开会时间可延至超过晚上八时。
29. 陈婉娴议员对此有不同意见,并建议把会议首数天
的开会时间延至超过晚上八时,以确保所有事项均获得
处理。郑家富议员赞同她的意见。
30. 朱幼麟议员认为,如每个政党或政团指明由一至两
名议员就某特定事项发言,便可缩短辩论的时间。李家
祥议员及李启明议员赞同他的看法。
31. 涂谨申议员认为,把该次立法局会议延长至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是解决此问题的简单方法。助理秘书
长3回应表示,此举会令当局只有很少的时间,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余下的立法程序,即取得总督对
已通过的草案的批准,以及把有关草案刊登宪报。
32. 李家祥议员表示,理想的做法是把须处理的事项平
均分配在该次立法局会议举行的五天。他建议,如可能
的话,秘书处应在首天会议后订定其余每天会议的时间
表。
33. 经讨论后,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建议,最后一次立法
局会议在首两天不应在晚上八时之前暂停。立法局主席
会顾及有关程序的进展,决定何时暂停会议。
34. 议员审悉上述由刘汉铨议员所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35. 议员审悉上述由曾健成议员所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36.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与会者,议员如拟对上述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限期前作出
预告。
37. 议员察悉上述由梁智鸿议员所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立法局CB(1)1820/96-97号文件)
38. 小组委员会主席刘千石议员表示,他对上述报告再
无任何补充。
(立法局CB(1)1827/96-97号文件)
39. 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表示,如当局动议有关
的修正案,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四条规例。
40.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汇报1996年房屋(修
订)(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该草案由梁耀
忠议员提出。李议员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未能就该草
案达成共识,三名议员将会各自对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立法局主席仍未就该等修正案是否具有由
公帑负担的效力作出裁决。
41.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42. 议员察悉廖成利议员并未作出恢复1997年房屋(修订)
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预告。
43.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陆恭蕙议员表示,委员会集中
讨论由政府提出的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负责1997年吸烟(公众卫生)(修订)条例草案的
梁智鸿议员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其提出
的部分建议纳入政府条例草案內。其他议员亦会动议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修正该草案。
44.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等草案的
二读辩论。
45. 夏佳理议员代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柱铭议员作口
头汇报。他请议员参阅将由当局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于会议上提交),该等修正案获得条例草案委员
会的支持。
46.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恢复该草案的二
读辩论。
47.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伟贤议员扼要讲述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商议工作,商议的事项关乎投诉警方独立监察
委员会的调查权力及成员组合、委员会秘书处的地位及
会见证人等。他表示,当局、条例草案委员会及涂谨申
议员将会分别对该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8.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二
读辩论。
(立法局CB(2)2616/96-97号文件)
49.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李华明议员表示,当局、条例
草案委员会及民主党的议员将会分别对该草案动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50.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51. 吴霭仪议员表示,在上次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之后,
当局就委任名誉Senior Counsel的事宜提出若干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香港大律师公会对此事有强烈的意见,
而此事既无纳入咨询工作中,亦未经行政局批准。条例
草案委员会也沒有机会商议该等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由于她仍未收到有关的修正案,为了赶及在限
期前就提出修正案作出预告,她将于当日就同一主题的
修正案作出预告。如她其后认为当局所提出的修正案可
以接受,便会撤回其修正案。她指出,获条例草案委员
会支持而动议的修正案会比个别议员动议的修正案较具
重要性。对于当局处理此事所采取的不负责任手法,她
表示反感,并希望将之纪录在案。
(內务委员会主席在此际接手主持会议。)
(立法局CB(2)2647/96-97号文件)
52. 条例草案委员主席涂谨申议员表示,上述报告第24
段所载"reserved their position"等字的中译,应为「尚未表
明立场」而非「持保留意见」。
53. 涂议员表示,他对上次会议上所作的口头汇报再无
补充。不过,他希望向议员扼要解释两项新的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该等关乎草案生效日期的修正案,并未
经由条例草案委员会讨论。他解释,草案订明的生效日
期是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当局原本建议以草案获得立
法局通过后在宪报刊登的日期,取代一九九七年四月一
日,即该草案如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获得通过,
最早的生效日期便是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当局提
出的新修正案会将生效日期修正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
日。
54. 涂议员表示,民主党支持条例草案所载有关撤销英
国公民入境权的建议。然而,他却关注该等在草案制定
后失去入境权的英国公民于有关法例实施前,将无法取
得居留权。因此,在失去入境权及取得居留权之间便有
一段真空期。他将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将草
案的生效日期改为「由立法局藉通过决议指定的日期」。
他建议的修正案将会授权立法局决定草案的生效日期,
以配合有关居留权的法例的生效日期。
55. 涂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该两项新的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旨在提出不同的建议供议员考虑。
视乎居留权问题的进展如何,他届时或无需动议其修正
案。
56. 法律顾问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根据《释义及
通则条例》,任何条例均须在宪报刊登,并由其刊登当
日或在宪报所公告的日期起实施。他补充,从未有任何
现行法例按涂议员所建议的程序实施。虽然以往亦曾就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及《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的生效
日期提出类似的修正案,但都不获通过。
57. 涂议员补充,如某条例的建议生效日期是藉宪报公
告的日期,则有关条例的生效日期公告必须以附属法例
形式提交立法局会议席上省览,如立法局不否决或不提
出修订,有关的附属法例即继续有效。他所建议的修正
案只是将有关程序改为须由立法局议决通过,附属法例
才属有效。
58.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二
读辩论。
(立法局CB(2)2626/96-97号文件;该报告的中文本在会
议上提交,并随立法局CB(2)2684/96-97号文件送交各
议员)
59. 內务委员会主席以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的身分作出
汇报。他表示,由于陆恭蕙议员提出的1996年性别及残
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已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获得通过,上述报告只涵盖其余三条分别由刘千石议
员、黃钱其濂议员及当局提出的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条例草案委员会对该等草案意见分歧。刘议员及黃钱其
濂议员将会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此外,由于刘
议员所提草案的第II部关乎家庭责任或家庭岗位,其涵盖
的主题与政府条例草案相近,他已决定将草案內该部分
删除。
60.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立法局CB(1)1842/96-97号文件;该报告的中文本在会
议上提交,并随立法局CB(2)2684/96-97号文件送交各议
员)
61.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当局因应
委员会的意见,将会动议多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法律顾问补充,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各项修正案的中文
本,并等待当局回应该部就草案若干草拟问题所提出的
意见。
62.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立法局CB(2)2659/96-97号文件)
63.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当局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以解决条例草案委员会所提出的关注事项。
64.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立法局CB(1)1825/96-97号文件)
65.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伟业议员就上述报告作出补
充时表示,民主党将会动议有关「海港」一词定义的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66.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立法局CB(2)2660/96-97号文件)
67.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扼要讲述委员会的
商议工作。他表示,当局因应委员会的意见,已答应动
议多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68.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立法局CB(1)1823/96-97号文件)
69.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敏嘉议员表示,委员会未能
就李卓人议员所提出的草案內部分建议达成共识。他补
充,李议员将会动议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70.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立法局CB(1)1840/96-97号文件)
71.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敏嘉议员在讲述上述报告时
表示,委员会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使根据
主体条例订立的各项规例须按立法局议决程序通过。由
于议员可能对部分将会提交的附属法例意见分歧,采用
须由立法局议决通过的程序,可让议员有更多时间审议
该等法例。当局亦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解
决委员会所提出的关注事项。
72.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二
读辩论。
(立法局CB(1)1839/96-97号文件)
73.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罗致光议员请议员参阅上述报
告,并表示当局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解
决议员关注的事项。
74.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75.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俊仁议员请议员参阅上述在
会议上提交的报告(已随立法局CB(2)2684/96-97号文件送
交各议员)。他提出下列各点 ──
-
自由党及民主建港联盟的议员一开始已表明不
会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
-
条例草案委员会各成员对该草案表示关注的事
项及所持的意见均各不相同,故提出多项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及
-
虽然条例草案委员会一致反对条例草案增订颠
覆及分裂国家的罪行的建议,但重申其支持当
局提出该草案。
76.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立法局CB(1)1844/96-97号文件;该报告的中文本在会议
上提交,并随立法局CB(2)2684/96-97号文件送交各议员)
77.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婉娴议员汇报委员会的商议
工作。她表示,虽然负责该草案的李卓人议员同意动议
多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解决议员关注的事项,
但条例草案委员会对该草案仍然意见分歧。
78.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恢复该草案的
二读辩论。
(立法局CB(2)2624及CB(2)2623/96-97号文件)
79.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80. 负责上述条例草案的涂谨申议员表示,因应所收到
有关该草案的意见,他与何俊仁议员将会分别就多项条
文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两套修正案将会提供
不同的建议,供议员考虑。
8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总督已表示议员可随意就任
何题目提出质询。涂谨申议员建议的题目是「联合声明
的实施」。
8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咨询立法局主席。立法局主
席同意,任何免除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预告的要求,
均会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立法局主席在作出决定时,
将会顾及当局和议员有否充分时间考虑进一步建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83. 经讨论后,议员同意在举行最后两次立法局会议时,
会议前厅应只限议员、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及司级
官员进出。此外,会另外预留地方供其他政府官员使用。
议员亦同意会按要求提供食物和饮品。
84. 公共资讯总主任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该次会议
将会让最多340名记者进入立法局大楼,届时将发出特
别的记者证。香港电台则会为整个会议过程提供电视转
播服务,而个别新闻机构亦可要求作出转播安排,以便
进行现场报道。她补充,届时亦会采用联合采访的拍摄
安排,而有关立法局会议的照片,亦可向政府新闻处索
取。
85. 议员获悉欢送总督的午宴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举行。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何敏嘉议员时表示,过往并
无为其他政府官员举行欢送会的先例。
86.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议员时表示,在下次会议上将会
向议员简述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惜别晚宴的
详情。
87.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三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