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58/96-97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七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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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三时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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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杨 森议员
黃伟贤议员
张炳良议员
何俊仁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黃秉槐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陆恭蕙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李启明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曾健成议员指出,自由党、民主建港联盟及香港工会联合
会的议员和另一些议员不出席內务委员会会议,以便参与
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并要求将之记录在案。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CB(2)401/96-97号文件)
2.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布政司內务委员会已通
过当局所建议的政府条例草案重订次序表,但有关安排必
须不影响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委员会和研究现时在轮
候名单上的议员条例草案的三个委员会的次序。
4.谢永龄议员建议优先处理现时在轮候名单上第十位置的
1996年废物处置(修订)条例草案,由于该草案主要是关于
收回处置废物的费用,有关的审议工作应颇为简单。內务
委员会主席表示需先咨询布政司,因为该草案是由政府提
出的。他提议在下次会议才商议谢议员所提的建议,其他
议员表示赞同。
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刘健仪议员请他提醒各议员,如
已表明会出席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会议,则应尽可能真正出
席。1996年公司(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原定于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举行会议,但会议却因法定
人数不足而告取消。
b)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6.梁耀忠议员表示,当局给予立法局主席临时答覆后,他
已就当局的答覆致函立法局立席,但此事迄今未有任何进
展。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III.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提交立法
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顾问
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曰在宪
报刊登)
(立法局LS35/96-97号文件)
7.法律顾问请议员留意上述报告,特别是涉及调高收费的
下列两项附属法例:
- 《1996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废
物费用)(修订)规例》;及
- 《1996年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
全)(费用)(修订)规例》
8.议员察悉,于一九九五年成立、研究《商船(防止及控制
污染)(排放污染废物费用)规例》的立法局小组委员会曾建
议,在该收费计划实施一年后,就该计划的成效及合适的
收费水平进行检讨。议员对上文(a)项附属法例并无异议,
并同意由经济事务委员会及环境事务委员会跟进检讨的事
宜。经济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罗祥国议员赞成由该事务委员
会接办此事,并邀请环境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届时参加讨论
。
9.议员对该报告所载的附属法例再无提出疑问。
10.涂谨申议员告知其他议员,有关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
日交內务委员会处理的《监管释囚规例》,当局已答应考
虑其就该规例提出的意见。他会动议一项议案,将该项附
属法例的审议期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上述附属法例动议修订,须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
情况报告
(立法局CB(2)406/96-97号文件)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条例草
案委员会已完成工作,故会有一个条例草案委员会名额腾
空。根据內务委员会在上次会议所通过的重订次序表,该
空额将会分配予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委员会。
V.法律顾问就尚待处理的条例草案提
交进一步报告
1996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32/96-97号文件)
12.法律顾问表示,秘书处已按照內务委员会于一九九六年
十月二十五日所作的决定,要求当局考虑一名议员的建议
,将根据主体条例呈交补偿申请的限期延长一年,由该草
案的生效日期起计。不过,当局认为无需如该议员所建议
般将限期延长。
13.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梁耀忠议员时请他留意教育统筹司
的函件第1(d)段,该段述明一俟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当局
即会将新订的申请期限广为宣传。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
梁议员如仍不满意当局的答覆,可考虑对草案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梁议员对此议表示赞同。
14.议员同意恢复上述草案的二读辩论。
VI.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顾问
报告
(a)1996年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及规划师注册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31/96-97号文件)
15.法律顾问告知议员,三个有关的注册管理局已获咨询,
并表示支持上述条例草案。法律事务部仍等待当局答覆某
些草拟方面的问题,稍后会向议员提交进一步报告。
(b)1996年汽车(首次登记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
案
(立法局LS34/96-97号文件)
(c)1996年野生动物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33/96-97号文件)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上文(b)
及(c)项议程将会押后至下次会议讨论。
VI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
法局会议上处理的其他事项
(a)议案
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提出的决议
案--由叶国谦议员动议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调查前人民入境事务处处长梁铭
彦先生离职事件及有关事宜专责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已
在上次会议向內务委员会口头报告上述议案,內务委员会
已同意支持专责委员会所请,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却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议有关决议案所需
的预告。不过,立法局主席其后行使酌情决定权,免却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法局会议上动议该议案所需的
预告。
18.议员审悉该议案的措辞。
(b)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1996年防止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选--舞弊及非
法行为条例草案
(由司徒华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19.司徒华议员表示,他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向宪
制事务委员会简略介绍上述条例草案。他又告知议员,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立法局会议二读该草案后,他会
动议一项议案,即时就其整体优劣及原则进行二读辩论,
无需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倘该议案获得通过,即会恢复
二读辩论。在辩论结束时,二读条例草案的议案将会付诸
表决。如该议案获得通过,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程序将会押后至其后的一次立法局会议进行,让议员
有时间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如有的话)
。杨森议员补充,采用上述程序,是希望使条例草案可以
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长官选举之前通过成为法
例。
VIII.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193/96-97号文件)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
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21.黃钱其濂议员表示接获秘书处的通知,由于郑耀棠议员
已撤回其质询,按轮候次序她可以提出一项要求口头答覆
的质询。不过,她不能出席该次立法局会议,因为她参加
了前赴日內瓦的代表团。助理秘书长3告知议员,郑议员
撤回质询所腾空的名额将会再分配予另一名议员。
(b)声明
22.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23.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电视(修订)条例草案
(ii)1996年监管释囚(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旅行代理商(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
罚款)规则)(修订)条例草案
(由李华明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三条条例草案将于一九九六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
段及三读
(i)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
(ii)1996年破产欠薪保障(修订)条例草案
(iii)1996年雇员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恢复上
述三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2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情况与1996年证据(修订)条
例草案委员会在上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者有所不同,
当局已表示该条条例草案将不会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恢复二读辩论。
(f)「过渡期后的民生政策」议案辩论
27.议员审悉李华明议员所提议案的措辞。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该议案提出修正案,须
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2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会议法定人数不足,陈婉娴
议员在截止限期后才申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法
局会议的辩论时段一事无法处理。
IX.预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立
法局会议举行的议案辩论给予通知
(a)「全港发展策略检讨」议案辩论
30.议员审悉何承天议员所提议案的主题。
(b)「临时立法会」议案辩论
31.议员审悉郑家富议员所提议案的主题。
3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X.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小
组委员会报告
新界土地交換权利(赎回)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307/96-97号文件)
33.由于会议法定人数不足,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此事会
押后至下次会议才讨论。
XI.其他事项
(a)立法局主席根据《会议常规》第34(2)条作出
的裁决
3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会议法定人数不足,上述由
梁耀忠议员提出的事项将会押后至下次会议才讨论。
(b)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质询总督时间
3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总督拟就下列事项接受质询:
(i)总督访欧之行;及
(ii)就人权事宜向联合国提交报告。
36.会议于下午三时四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