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署任)
- 甘伍丽文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立法局CB(2)2237/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行政署长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发出的函件)
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后会有若干项附属法例在立法局会议席上提交省览,他
关注议员将不会如平常般有28天时间审议该等附属法例,
另可把审议限期延展至下一次立法局会议。他会向布政
司提出此事。
3. 吴霭仪议员表示已咨询香港大律师公会,该公会提出
若干问题,关乎上述条例草案建议对《最高法院规则》
作出的相应修订。法律事务部已应她所请,正要求当局
澄清该等问题。她稍后会进一步就该草案作出报告。
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的会议
上,议员同意夏佳理议员的建议,押后就上述决议案作
出决定。当局已答应将原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立法
局会议上动议的决议案,押后至稍后的一次立法局会议。
5. 夏佳理议员表示,他仍在研究该决议案,并会稍后向
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按照內务委员会上次会议
的决定再次致函总督,促请当局重新考虑把上述草案立
即提交立法局。
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刘慧卿议员在上次会议上曾建
议优先审议涂谨申议员就同一主题所提交的草案。他指
出,该建议如获得通过,必须不会影响在轮候名单上的
政府条例草案的次序。如议员赞成该建议,涂议员所提
交的草案将由轮候名单上的第21位进升至第5位,而最受
影响的是陈婉娴议员所提交的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
号)条例草案,该草案将会由第6位下降至第12位。
8. 经讨论后及在刘慧议员的要求下,此事随即付诸表决,
结果有11名议员赞成,14名议员反对。內务委员会主席
宣布涂议员所提交的草案会维持现时在轮候名单上的位
置。
9.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他刚接获行
政署长的来函,函中表示当局仍在积极尝试解决其与香
港法律公证人协会的分歧,而当局亦刚建议一项增订条
文,以解决该协会的关注事项。夏佳理议员回应时表示,
当局应向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委员提供该项建议条文,以
供考虑。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当局反映该项要求。
10. 吴霭仪议员表示,如当局与该协会未能达成协议,便
应先促请当局作出恢复草案二读辩论的预告;如当局未
有照办,便应就同一主题提交议员条例草案。
11. 法律顾问表示,鉴于最近事态的发展,条例草案委
员会应考虑再召开一次会议。他在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
示,虽然原则上可以提交议员条例草案,但由于时间所
限,实际上可能会有问题,例如立法局主席须裁决有关
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他补充,当局已非常
明确地表示,该草案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
夏佳理议员补充,如在无可避免的情况下须提交议员条
例草案,便应告知立法局主席导致提交草案的独特情况,
以及此事性质急切,当局必须就草案会否可能具有由公
帑负担的效力一事立即作覆。为进一步加快立法程序,
负责草案的议员亦可采用在一次立法局会议上完成首读、
二读及三读的办法,但必须由內务委员会作出建议及获
得立法局主席的许可。
12. 吴霭仪议员表示,有关的议员条例草案內容将与政
府条例草案所载者相同,总督并无理据不允许该草案提
交立法局。她赞成条例草案委员应尽快与当局恢复讨论。
(立法局LS206/96-97号文件)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报告所载述的附属法例
中,有一项是关乎就参加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订明的
考试,以及就发出注册证明书所须缴付的费用。
14. 法律顾问补充,有15项附属法例是根据《逃犯条例
订立的,该条例已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开始实施。
其余各项附属法例关乎认证现行法例的中文文本为真确
本。该等附属法例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5. 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疑问。
(立法局LS207/96-97号文件)
16. 法律顾问讲述有关上述条例草案的文件。他表示,
负责该草案的议员将会因应法律事务部所提出的意见动
议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法律事务部认为该等修
正案并无问题。
17. 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18. 法律顾问表示,在涂谨申议员的建议下,郑明训议
员已同意动议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內容
载于有关上述草案的文件。
1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郑明训议员已作出预告,表
示会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立法局LS205/96-97号文件)
20. 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上述条例草案的目的。他表示,
当局在答覆法律事务部时澄清,《国际掳儿童民事方
面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香港后,在主权移交后不会
受到影响。当局已同意对该草案的中文文本动议若干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该草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21.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当局建议在一九九七年
五月二十一日下次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草案的二读辩论,
以便提交法院规则,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将公
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香港。
22. 议员对该建议表示支持。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向
立法局主席提议 ──
-
如当局按《会议常规》第42(3B)(e)条所订在两
整天內(即最迟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
一))作出预告,便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下一次立法局会议上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及
-
就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立法局会议上动
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将
会延展至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
(立法局LS209/96-97号文件)
23.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前通过。该草案旨在将有关的英国法例本地化,
并无提出新的政策事宜。
24. 涂谨申议员表示,经济科已应其要求,刚向他提供
更多有关该草案的资料。他要求押后一星期始对该草案
作出决定。其他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立法局CB(3)992/96-97号文件)
25.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
书面答覆)。
26.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立法局LS210/96-97号文件)
27. 议员对上述决议案并无疑问。
2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必须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过的草案之一。该草案将于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三
十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上同意在
负责上述条例草案的单仲偕议员所定的日期,恢复该两
条草案的二读辩论。
3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将于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31. 法律顾问回应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伟业议员时表
示,当局已答应在本星期內,就陈议员所动议的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是否可能具有由公帑负担的效力一事作
覆。
32. 陈议员告知议员,条例草案委员会在完成审议工作
后,才收到若干意见书。为针对该等意见书所提出的一
些问题,或须动议修订即将提交立法局的有关附属法例。
议员察悉,据当局所述,有关的附属法例将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
3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此事项已在上文第IV(b)项下
讨论。
34. 议员审悉上述由陈婉娴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35. 议员审悉上述由田北俊议员所动议议案的重订措辞
(于会议上提交)。
3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
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而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
由陈鉴林议员动议的议案辩论
-
由张汉忠议员动议的议案辩论
3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位议员仍未通知秘书
处他们的议案主题。他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
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及五
月二十八日。
38. 议员察悉,刘慧卿议员对该次立法局会议的法定人
数表示关注,因为部分议员或会为了出席与六四事件有
关的活动而需提早离席。
(立法局CB(2)2275/96-97号文件)
3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事务委员会主席何敏嘉
议员作出利益声明,表明他是立法局內医护界的功能组
别代表,事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的会议上
讨论该草案时,由其本人主持会议。事务委员会集中商
议护士管理局的成员组合及删除登记为护士的最低年龄
规定。他指出,护士团体和职工会各持己见,彼此的分
歧不大可能获得解决。由于事务委员会已就该草案的政
策事宜进行深入的讨论,委员一致认为无须成立条例草
案委员会对该草案再作审议,并建议恢复该草案的二读
辩论。
40. 法律顾问表示,法律事务部仍与当局商讨该草案的
草拟方式,如有需要,将会向议员汇报。
41. 议员同意,倘法律事务部认为该草案在草拟方面并
无问题,便会恢复草案的二读辩论。他们又同意把为研
究该草案而成立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从轮候名单上删除。
(立法局CB(1)1585/96-97号文件)
42.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员
会的商议工作。当局将会就该条例草案动议若干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在一九九七年五
月二十八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43. 议员同意,若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中文本并无
问题,便通过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建议。
(立法局CB(1)1582/96-97号文件)
44.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员
会的商议工作。他补充,当局会因应条例草案委员会的
建议,就该草案动议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5. 议员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
辩论。
46.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汇报,条例草案委
员会已完成审议工作,并同意腾出空额,以待于一九九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47. 条例草案员会主席李永达议员表示,当局所建议的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已送交条例草案委员会各委员研
究。由于条例草案委员会不会再举行会议,委员会已同
意腾出空额,以待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向內务委
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CB(2)2269及CB(2)2242/96-97号文件)
4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是次会议共腾出三个条例草
案委员会空额以供使用。该等空额将会编配给在轮候名
单上研究下列条例草案的委员会:1996年猫狗(修订)条
例草案、兽医注册条例草案及1997年房屋(修订)(第2号)
条例草案。
49. 专责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表示,当局已向他出示
有关的廉政公署报告,现时专责委员会的工作接近完成。
专责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的立法局会议上
提交报告。除了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在立法局就该报
告发言外,他亦会代表专责委员会动议议案,目的是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就该报告进行辩
论。议案措辞的撰写方式,会使各议员能就该报告发表
意见。由于已有两位议员申请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的立法局会议进行议案辩论,他希望內务委员会就此事
提出意见。
5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根据《会议常规》第14条,任
何向立法局提交报告的议员,可就该报告在立法局发言,
而其他议员可根据该议员所作的发言提出简短问题,以
求澄清在其发言中所提出的任何事宜,但其发言却不容
辩论。因此,倘议员拟就此事进行辩论,或须在立法局
动议议案辩论。由于刘汉铨议员及朱幼麟议员已申请一
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立法局会议的辩论时段,他要求议
员提出意见,商讨应否把该两个辩论时段的其中之一拨
给有关专责委员会报告的辩论;又或应否在获准于该次
立法局会议上进行的两项议案辩论之外,另加一项辩论。
51. 李永达议员表示,先前就內务委员会主席所动议的
「英国政府提交国会一九九六年度香港事务年报」议案
辩论所作的安排应适用于此事,因为叶国谦议员代表专
责委员会动议该项议案辩论。他的意见获得刘慧卿议员
赞同。
52. 议员同意将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立法局会议的两个
辩论时段的其中之一,编配给叶国谦议员使用,而在该
次立法局会议上,该议案应先于另一项议案获得动议。
53. 夏佳理议员表示,应尽快决定最后两次立法局会议的
日期,因为这会影响当局及议员考虑何时恢复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考虑到部分条例草案
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日后或需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却若干
条例草案就恢复二读辩论作出预告的规定。
5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鉴于未来或再有数个条例草
案委员会展开工作,他会与布政司商讨在轮候名单上的
政府条例草案的情况。
55. 会议于下午四时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