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000/96-97号文件
档号: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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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三时三十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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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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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李鹏飞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李家祥议员
黃宜弘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立法局CB(2)931/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当局正考虑再修改上述条例
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故仍未就恢复草案的二读
辩论作出预告。
3. 何俊仁议员担心当局可能尝试拖延此事。他表示如当局
未能定出恢复二读辩论的日期,议员或需考虑提出议员条
例草案,确保该法例得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实施。他要求
內务委员会主席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立法局LS86/96-97号文件)
4.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规例旨在调高发给或批署合格证书
所须缴付的费用。当局承认,主体条例中现有的条文确有
不清晰的地方,当局现正进行检讨,希望尽早提交所需的
各项修订。由于此事与建议增加收费并无直接关系,他建
议议员支持该规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该规例提出修订,须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前作出预告。
6. 法律顾问表示,议员于上次会议原则上同意,如《1996
年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修订)规例》的重订
拟稿并无问题,即会支持上述条例草案。他认为该规例
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而当局已建议该规例与该草案同
日开始实施。议员同意应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恢
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布政司已作澄清,表示当局会
另行提出法例,以按死因裁判官条例草案委员会的要求,
使法律援助惠及出席死因研讯的人。
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自议员在上次会议商定不成立条
例草案委员会研究上述条例草案后,香港总商会、香港工
业总会、港九工团联合总会及香港建造业总工会分别致函
立法局,表示关注该草案所带来的影响。
9. 何敏嘉议员认为应请该等组织提交意见书,供议员研究,
然后才决定是否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田北俊
议员表示,负责该草案的李卓人议员并不反对成立条例草
案委员会。
10. 陈婉娴议员回应冯检基议员时表示,人力事务委员会
将会在下星期的会议上讨论该草案。鉴于各组织对该草案
表示关注,她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该草案,其他
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何
敏嘉议员、杨孝华议员、田北俊议员、李卓人议员(田北
俊议员表示李卓人议员会参加)、陈婉娴议员及任善宁议员。
(立法局CB(2)947/96-97号文件)
11.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并察悉是次会议有一个小组委员
会将于第VI项议程下作汇报。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要求让刚于上次会议成立
的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最先展开工作。该草案
是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41条草
案之一。尽管现时并无条例草案委员会空额,但如把该草
案移至轮候名单上的第一位置,即可为该草案展开准备工
作。议员同意如议员条例草案在轮候名单上的次序不受影
响,便接纳当局所建议的重订次序。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法律事务部稍后会向
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LS85/96-97号文件)
14.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上述条例草案是必须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41条草案之一。
15.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的报告时表示,法律事务部
仍在研究该草案,并会向內务委员会提交进一步报告。
16. 黃震遐议员建议先把该草案所涉及的政策事项交由财
经事务委员会讨论。议员同意押后对该草案作出决定,以
待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立法局CB(3)472/96-97号文件)
17. 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
书面答覆)。
18. 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19. 未接获拟动议议案的预告。
20. 李华明议员告知其他议员,当局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
二十日(星期一)向福利事务委员会简介上述条例草案。
21.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上述两条条例草案将
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2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先前的会议上同意恢
复上述各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如提出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前作出预告。
23. 议员审悉黃钱其濂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24. 议员审悉唐英年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
2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
须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前作出预告。
(立法局CB(1)701/96-97号文件)
26.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
程。他表示小组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支持当局的建议,把特
惠赔偿额增至外游团费的90%。李华明议员则持不同意见,
并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的立法局会议上动议议案
修订有关的规则,把特惠赔偿的比率订于相等于外游团费
的全数。
27. 李华明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他会视乎立
法局对该等规则的决定,才考虑是否撤回1996年旅行代理
商(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修订)条
例草案。
28. 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敏嘉议员告知其他议员,当局
已把《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的拟稿与上述草案一起交予
立法局。他建议把该规例的拟稿交由条例草案委员会一并
研究,其他议员表示赞同。
29. 杨森议员表示,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所作的政策性
决定,方便了秘书处职员辞职以便为临时立法会服务,此
项安排较诸先前计划的借调安排为适当。不过,他要求澄
清下列事项
-
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会否影响秘书处的运作;及
-
辞职参加临时立法会的职员可获豁免遵守给予辞
职通知的规定,以及可领取按比率计算的合约酬
金,如此行使酌情决定权是否亦适用于基于其他
理由辞职的职员。
30. 秘书长表示,估计有15名职员将会向秘书处辞职以便
为临时立法会工作,此等职员包括六名高级行政主任职级
或以上的高级职员。对于因此悬空的职位,秘书处将会根
据《立法局秘书处人力资源政策及实施守则》所载的规定,
以署任或临时聘用的方式填补。秘书处会确保如此安排不
会对立法局现行的服务造成太大的影响。他承诺每两星期
向行政管理委员会汇报秘书处的人手情况。他补充,行政
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可令职员感到安心,并会提高他们
的士气。
31. 吴霭仪议员指出,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符合下
列原则
-
有关的安排必须合法;
-
公帑必须适当使用;
-
立法局必须保持独立;及
-
有关的安排对秘书处所有职员是公平的。
32. 吴议员补充,鉴于秘书处面对不明确的前景,在财政
及人手许可的情况下,她认为基于其他原因辞职的职员,
应与为临时立法会服务者获得同等对待。杨森议员、刘慧
卿议员及部分其他议员表示支持吴议员。此等议员又指出,
秘书处部分职员可能属意转往其他公共机构工作,而非为
临时立法会工作。
33. 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刘慧卿议员及梁耀宗议员表示,
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不行使酌情决定权,使有关安排惠及
基于其他理由(并非参加临时立法会)离开秘书处的职员,
理由是此举会严重影响秘书处的人手情况。
34. 何敏嘉议员询问,行政管理委员会有否考虑其决定在
法律方面有何影响。涂谨申议员警告,如职员因行政管理
委员会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并诉诸法律,行政管理委员会的
权力及临时立法会的地位将会受到质疑。
35. 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叶国谦议员表示,行政管理委员
会是经过详细商议,才作此决定。他补充,应有适当的途
径令议员就获悉有关行政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的解释。
36. 夏佳理议员表示,有33名立法局议员亦是临时立法会
的议员,他们会尽量说服临时立法会,使整个秘书处可以
顺利过渡。司徒华议员表示,该33名议员应联合发表声明,
表示秘书处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后应继续为立法机关
服务,如此安排才能为职员提供最佳保证。
3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立法
局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所赋权力,就员工事宜行使酌情
决定权,在此方面是在內务委员会权限之外独立运作的。
他承诺把议员的意见转达行政管理委员会,供其考虑。刘
慧卿议员建议把秘书处所拟备有关人手情况的两星期报告,
送交全体议员参阅,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同意就此建议
咨询行政管理委员会。
3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接获总督府通知,韩俊明先生拟
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在
总督府与各议员会晤。秘书处稍后会发出通告,以确定出
席的人数。
39. 刘慧卿议员建议要求韩俊明先生与议员公开会晤,其
他议员表示赞同。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把此要求转达总督
府。
40. 议员亦同意提出下列议题,与韩俊明先生进行讨论
-
给予少数族裔人士英国公民身分(由杨森议员建议)
-
越南船民(由涂谨申议员建议)
-
为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规定而进行的法
律改革,以及与过渡安排有关的法例
-
日后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有关
香港情况的报告
-
临时立法会
-
英国政府在主权移交前后每半年就香港的发展
情况向国会提交的报告
(上文(iii)至(vi)项由刘慧卿议员建议)
-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法律小组就还原及
废除若干法例所提出的建议
(会后补注:
|
此项议题是刘慧卿议员在一九
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建议的) |
4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总督会就下列议题接受提问
-
总督伦敦之行;及
-
祈以德法官的个案。
42. 会议于下午四时三十五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