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761/96-97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內务委员会主席审阅) 档号:CB2/H/5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柱铭议员 何承天议员 陈伟业议员 张文光议员 冯检基议员 何敏嘉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森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蔡根培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致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莫应帆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谢永龄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缺席委员: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政府官员进出会议前厅事宜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上 同意在举行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时,只有 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及决策科司级官 员才可进出会议前厅。考虑到布政司的意 见,即由于有关的条例草案将会尽量按所 属政策范畴分类,在任何一段时间只会有 少数政府官员在会议前厅,他建议每名决 策科司级官员应获准带两名人员到会议前 厅。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已预留会议室C, 供其他政府官员在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进 行期间使用。告别议案 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与会者,布政司表示 当局不会参与上述议案的辩论。惜别晚宴 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惜别晚宴定于一九 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六时三十分开始举 行,政府官员及秘书处职员均获邀参加,议 员如拟参加该晚宴,应尽快通知秘书处。有关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的安排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立法局主席估计该 次立法局会议应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 日或之前结束。他又表示会视乎会议程序的 进展,在该次立法局会议每天的适当时间暂 停会议。 7.刘慧卿议员提到立法局CB(3)1214/96-97号 文件第2段,对该次立法局会议可于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晚上或最迟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二十七日早上结束的安排,她感到 关注,并表示更可取的安排是该次会议连 续五天举行,并在举行会议的每天大约晚 上八时暂停会议。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应向 立法局主席反映刘议员的意见。 已故黃秉槐议员的追思会 8.刘慧卿议员表示,上述追思会将于一九九七年 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时正举行,该天的立法局会 议应作出特别安排,以便议员出席追思会。 9.陈伟业议员建议该天的立法局会议约在下午六 时暂停会议,而立法局主席可酌情决定应在追思 会之后,抑或在随后的一天恢复会议。杨森议员 关注此事可能会妨碍立法程序的进行,他建议每 个政党或政团提名一或两名代表出席追思会,使 该天会议无需暂停。陈议员指出,议员的缺席可 能会影响对某些事项的表决结果。他告知与会者 ,既然立法局主席对会议能如期结束表示乐观, 他的建议不会妨碍程序的进展。议员支持他的意 见。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立法局主席反 映议员的意见。 III.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提交立法 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 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十三日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238/96-97号文件)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上 同意在举行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时,只有 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及决策科司级官 员才可进出会议前厅。考虑到布政司的意 见,即由于有关的条例草案将会尽量按所 属政策范畴分类,在任何一段时间只会有 少数政府官员在会议前厅,他建议每名决 策科司级官员应获准带两名人员到会议前 厅。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已预留会议室C, 供其他政府官员在最后一次立法局会议进 行期间使用。
7.刘慧卿议员提到立法局CB(3)1214/96-97号 文件第2段,对该次立法局会议可于一九九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晚上或最迟于一九九七 年六月二十七日早上结束的安排,她感到 关注,并表示更可取的安排是该次会议连 续五天举行,并在举行会议的每天大约晚 上八时暂停会议。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应向 立法局主席反映刘议员的意见。
8.刘慧卿议员表示,上述追思会将于一九九七年 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时正举行,该天的立法局会 议应作出特别安排,以便议员出席追思会。
9.陈伟业议员建议该天的立法局会议约在下午六 时暂停会议,而立法局主席可酌情决定应在追思 会之后,抑或在随后的一天恢复会议。杨森议员 关注此事可能会妨碍立法程序的进行,他建议每 个政党或政团提名一或两名代表出席追思会,使 该天会议无需暂停。陈议员指出,议员的缺席可 能会影响对某些事项的表决结果。他告知与会者 ,既然立法局主席对会议能如期结束表示乐观, 他的建议不会妨碍程序的进展。议员支持他的意 见。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立法局主席反 映议员的意见。
10.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共载有21项附属法例。除 当局已同意会对《医疗辅助队规例》及《民众安全服 务队规例》作出若干文本上的修改外,其他各项附属 法例在法律方面均无问题。 11.法律顾问回应吴霭仪议员时表示,《1997年最高法 院规则(修订)(第3号)规则》、《1997年地方法院民事 诉讼程序(表格)(修订)规则》及《1997年死因裁判官(表 格)(修订)规则》旨在修订各有关表格,删除带有殖民 地色彩的词语,而与人身保护令申请有关的表格亦已 作出适当修订。 12.议员对上述附属法例并无其他疑问。
13.法律顾问表示,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将会有多 项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其中包括关乎《专利条例》 及《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附属法例。他表示有关的 条例草案委员会已讨论该两项附属法例所涉及的政策 事宜。法律事务部将会按照惯常做法研究该等附属法 例,并会在有需要时向议员提交报告。
15.內务委员会主席代表內务委员会向认证法例 真确中文本小组各位助理法律顾问致谢,感谢 他们竭诚工作,作出专业贡献。內务委员会主 席表示,该报告內所载的各项小组委员会建议 应转达日后的立法机关考虑。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成。
23.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各议员,就下次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二十七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程项目的 限期,是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时。倘在限 期过后仍未收到任何议程项目建议,该次会议将会取 消。
24. 会议于下午三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