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90/96-97号文件
档号: CB2/H/5
立法局內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
会议纪要
日 期 :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
|
时 间 : | 下午二时三十分
|
地 点 : | 立法局会议厅
|
出席委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司徒华议员
何承天议员
张文光议员
何敏嘉议员
黃震遐议员
刘慧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华明议员
唐英年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秉槐议员
杨孝华议员
黃伟贤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鉴林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婉娴议员
郑耀棠议员
张炳良议员
张汉忠议员
朱幼麟议员
叶国谦议员
刘汉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罗致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罗叔清议员
吴霭仪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谢永龄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副主席)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陈伟业议员
詹培忠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森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卓人议员
郑家富议员
郑明训议员
蔡根培议员
何俊仁议员
刘千石议员
李启明议员
莫应帆议员
单仲偕议员
曾健成议员
黃钱其濂议员
任善宁议员
列席秘书: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郑洁仪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內务委员会)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內务委员会)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会议的
纪要
(立法局CB(2)670/96-9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布政司会晤的情况
2.有关处理条例草案的次序问题,內务委员会主席请其他
议员参考下述函件,以作讨论--
- 布政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出的
函件 內务委员会先前同意,无论当局建
议对在轮候名单上的政府条例草案的先后
次序作何更改,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的位置均应维持不变。不过,对于该草案
较诸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
成为法例的其他草案获得更优先的次序,
当局表示原则上不可以接纳。
- 行政署长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出的
函件 该函件所附重订次序表载有多点建议
,其中包括将四个空额分配予研究官方机密
条例草案、铁路条例草案及地租(评估及征收)
条例草案的三个委员会(如成立的话),以及
研究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前
三条草案必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
过成为法例,而最后一条草案则是关乎公众
安全。
- 香港兽医学会的来函 该学会要求议员优先
处理兽医注册条例草案,使之在主权交接之
前通过成为法例。
3.罗致光议员向其他议员简介提出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
案的背景。他表示,许贤发先生曾于一九九五年草拟一
条议员条例草案,并从法律草拟专员处取得该草案的证
明书。不过,当局其后同意提出政府条例草案。若非当
局屡次保证会提出政府条例草案处理此事,许贤发先生
或他本人早已提出该条议员条例草案。
4.刘慧卿议员表示,不论是政府抑或是议员提出的条例草
案,內务委员会须从整体出发,以决定轮候名单上各条例
草案的先后次序。她认为行政署长所建议的重订次序表并
非不可接受。
5.何敏嘉议员表示,政府有权决定轮候名单上各政府条例
草案的先后次序。他建议请香港兽医学会向当局直接提
出此事,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6.经一番讨论后,议员同意将四个空额分配予研究下列条
例草案的委员会--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草案
官方机密条例草案 | )
|
铁路条例草案 | )如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
|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 | )
|
b)1996年司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7.吴霭仪议员表示,司法机构政务长为回应她所关注的问
题,已草拟若干与委任律师为特委大法官有关的指引。
在征询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会的意见后,她对该
指引拟稿提出多项修改,并获得司法机构政务长同意。
吴议员建议其他议员支持上述草案。
8.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III.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提交立
法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
务部进一步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
月二十二日在宪报刊登)
1996年食物业(市政局)(修订)(第3号)附例
(立法局LS69/96-97号文件)
9.法律顾问表示,上述附例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但他请议员留意两个市政局在有关管制食用未经烹煮的肉
类的政策方面有歧异之处。
10.议员同意支持上述附属法例,以及将法律顾问所指出的
政策问题交由卫生事务委员会研究。议员又同意邀请市政
总署及区域市政总署的代表出席该事务委员会的会议。
IV.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
局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
部报告(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及十
三曰在宪报刊登)
(立法局LS67及LS71/96-97号文件)
11.议员察悉,內务委员会主席和何敏嘉议员需要时间一起
研究医生注册条例下的三项附属法例(第517、520及521号
法律公告)。
12.议员对上述报告所载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其他疑问。
V.条例草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的情
况报告
(立法局CB(2)752/96-97号文件)
13.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14.环境影响评估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表示,条
例草案委员会对当局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提出了
一些意见,故未能在是次会议向內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委
员会已将当局重订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送交各委员审
阅,预期可于明年一月初向內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VI.根据《会议常规》第42(3A)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条例草案法律事务
部报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提交立法局的条例草案
(a)1996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修订)(第3号)条例
草案
(立法局LS64/96-97号文件)
15.法律顾问简略解释上述条例草案的目的。他表示财经事
务委员会曾于一九九六年二月讨论该草案所涉的事项。香
港会计师公会及香港总商会均表示反对该草案。
16.李家祥议员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其他议员表示赞
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黃震遐议员、
李家祥议员、朱幼麟议员、罗祥国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b)1996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由梁耀忠议员提
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立法局LS63/96-97号文件)
17.法律顾问表示,负责上述条例草案的梁耀忠议员已将一
份解释该草案背景的短笺送交其他议员。由于该草案会对
政策造成影响,他建议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议员对此建
议表示赞同。
18.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何承天议员、李
永达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的条例草案
(c)铁路条例草案
(立法局LS68/96-97号文件)
19.法律顾问告知议员,运输司在动议二读铁路条例草案时
表示必须制定新的法例,然后才可以在宪报公布西部走廊
铁路计划。当局希望该草案于一九九七年年初制定,使有
关的工程计划可以及时展开。
20.议员同意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委
员会:何承天议员、黃伟贤议员、陈鉴林议员及顏锦全议
员。
(d)1996年雇员再培训(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73/96-97号文件)
21.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扩大根据《雇员
再培训条例》申请接受再培训的资格,令其包括一般的本
港居民。该草案一旦通过成为法例,将会惠及数目不断增
加的来自中国的合法移民。该草案颇为简单易明,在法律
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2.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e)官方机密条例草案
(立法局LS70/96-97号文件)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必须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41条草案之一。行政署长
已建议如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该委员会须最优先展开工
作。
24.议员同意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详细研究该草案。下列
议员同意加入该委员会:刘慧卿议员、涂谨申议员及吴霭
仪议员。
(f)1996年保护臭氧层(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局LS66/96-97号文件)
25.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改善现行程序的效率
,以及加强有关执法方面的安排,从而使香港可以履行其
保护地球臭氧层的国际责任。该草案并无引入新政策,在
法律及草拟方面亦无问题。
26.议员同意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g)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草案
(立法局LS72/96-97号文件)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必须在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之前通过成为法例的41条草案之一。
28.法律顾问表示,该草案旨在落实《中英联合声明》的有
关规定。当局将会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向规划地政
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该草案
中的技术事项。议员可考虑是否需要成立委员会,研究该
条例草案。
29.吴霭仪议员表示,法律界人士对草案內某些规定表示关
注,她需要更多时间研究该草案。涂谨申议员建议成立条
例草案委员会,并立即展开工作,而当局应向条例草案委
员会而非事务委员会简介该草案。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
赞同。
30.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条例草案委员会:涂谨申议员、罗
祥国议员、张汉忠议员、吴霭仪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VII.将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立法局会
议上处理的事项
(a)质询
(立法局CB(3)345/96-97号文件)
31.暂时编排了20项质询(六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
答覆)。
(b)声明
32.未接获拟发表声明的预告。
(c)政府议案
根据《刑事案件讼费条例》(1996年第39号)第22条提出的
决议案--由律政司动议
(立法局LS65/96-97号文件)
33.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胪列作出虛耗讼费命令
的程序。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34.议员并无对该决议案提出疑问。
(d)条例草案--首读及二读
(i)1996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ii)持久授权书条例草案
(iii)1996年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
(iv)运货货柜(安全)条例草案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上述四条条例草案将于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提交立法局,并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
日交由內务委员会处理。
(e)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法团(修订)条例草
案--由刘千石议员提出的议员条例草案
3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的会议上同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f)「改善大厦管理」议案辩论
37.议员审悉叶国谦议员所提上述议案的措辞。
(g)「全面检讨消防安全措施」议案辩论
38.议员审悉于会议上提交的上述由周梁淑怡议员所提议案
的重订措辞。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两项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
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及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VIII.事务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报告
(a)1996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546/96-97号文件)
40.黃震遐议员代表缺席会议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
议员汇报委员会的商议过程。他表示当局会动议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以释除议员对若干事项的关注。议员同意
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b)1996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及1996房屋(修订)
(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536/96-97号文件)
41.由于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主席缺席会议,內务委员会主席
请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并指出当局对上述两条草案均
表反对,并不会动议任何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李永达
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及廖成利议员将会对该两条草案动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2.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
论,并察悉就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为一
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c)1996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505/96-97号文件)
43.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震遐议员汇报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他表示当局会对上述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议员同意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恢复该草案的二读辩论。
(d)1996年青马管制区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2)694/96-97号文件)
44.由于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缺席会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请
其他议员参阅上述报告,并表示当局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以释除条例草案委员会对若干事项的关注。
由条例草案委员会提出、在草案涵盖范畴以外的各项问题
,将会转交交通事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议员同意于一
九九七年一月八日恢复上述草案的二读辩论。
(e)1996年公共巴士服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45.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黃伟贤议员口头汇报条例草案委员
会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举行的第三次会议的商议过
程。他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研究由资料研究及图书馆
服务部所拟备、有关海外巴士票价调整程序的研究报告。
罗祥国议员在会上表示将会就该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规定如任何票价调整建议所涉及的增幅高于通胀
,即须经由立法局研究及审批。当局答应分析罗议员所提
建议对立法局及当局的资源有何影响,并提供过往建议及
实际票价增幅的数据,供条例草案委员会研究。黃议员补
充,负责该条例草案的刘千石议员已表示,倘任何巴士公
司在此际提出调整票价的建议,他不排除会作出预告,恢
复该草案二读辩论的可能性。
46.黃伟贤议员表示,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商定,在收到当局
所提供的资料前,不再召开会议。该委员会同意腾出空额
,使轮候名单上的另一条例草案委员会可以展开工作。
(f)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宪报刊登的十
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立法局CB(1)540/96-97号文件)
47.陆恭蕙议员代表缺席会议的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
作汇报。她表示,各委员虽然表示支持各项在不同程度上
收回成本的加费建议,但认为环境保护署仍有改善工作效
率及成本效益的余地。小组委员会建议由立法局环境事务
委员会跟进此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
(g)研究议事程序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条例草案
的审议工作
(立法局CB(2)753/96-97号文件)
48.內务委员会主席向议员简介夏佳理议员所提出加快条例
草案审议工作的建议,以及在上述文件第9及10段所载由小
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他请议员就此事提出意见。
49.何承天议员指出,上述文件附录II所载的主要专业团体
及商会清单并非详尽无遗,若采纳该份清单,即会有所误
导。议员认为该份清单并无必要,至于应邀请哪些团体就
某一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应由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自行
决定。
50.吴霭仪议员对该项建议表示有所保留。她关注该项建议
对议员及秘书处所带来的工作量,以及该份文件所指出可
能出现的实际困难。她认为议员还是以专注于已展开工作
的条例草案委员会为佳,以期尽快完成研究工作。她认为
议员如试行该计划,便应订立一个时间表,以检讨其成效
。
51.內务委员会主席向议员解释,该项建议的目的是提早展
开条例草案委员会的准备工作,让有关的团体有充分时间
拟备意见书,以及在条例草案委员会展开工作前,令议员
对有关草案有更深的认识。涂谨申议员表示支持该项建议
。
52.刘慧卿议员表示,她虽然对该项建议有所保留,但对于
试行该项计划却无异议,只要现时的运作不会因而受到不
良影响即可。她表示,小组委员会应在下次会议检讨该项
试验计划。
53.陈鉴林议员表示,该项建议会间接令条例草案委员会的
数目由15个增至19个,从而增加议员的工作量。
54.经一番讨论后,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即在进行
试验计划时,在同一时间只就轮候名单上首四个条例草案
委员会展开准备工作。內务委员会主席要求议员及秘书处
定期就该项试验计划提出意见。
(h)司法及法律服务事务委员会报告--形式上的转
变--使用附表列载定义
(立法局CB(2)729/96-97号文件)
55.事务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汇报事务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她表示,事务委员会已征询香港大律师公会及香港律师
会的意见,两会对于当局建议将定义放在各条例结尾部分
的附表,并无强烈意见。不过,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却意见
分歧。
56.廖成利议员表示,为方便并非法律界人士的读者,他支
持当局的建议,因为改善法例的表达方式可令读者更易于
阅读。
57.吴霭仪议员指出,容许定义放在条例的开端、中间或结
尾部分,会令读者觉得非常混淆。她认为传统的表达方式
较为可取,即把定义列载于各条例的第2条--「释义」条文
。
58.李柱铭议员认为,除非该项建议同时适用于现有及新订
的法例,否则,只会令读者觉得更加混淆。他宁可维持现
状。何承天议员表示亦有同感。
59.经一轮讨论后,吴议员表示,除非当局能就该建议提供
充分的理据,否则,应沿用现行的做法。其他议员对此建
议表示赞成。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向布政司转达议员的意见
。
IX.其他事项
(a)非华裔少数族裔人士
6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其他议员,由韦朗布勋爵提出的英
国国籍(香港)法案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进行二读。
该法案已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在英国上议院进行委
员会审议阶段的程序。
(b)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內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项目
6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由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星
期三)是公众假期,议员提出议程项目的截止限期将为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五时。
62.会议于下午三时五十分结束。
立法局秘书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